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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公告

清源股份:重大信息内部报告制度 (2022年修订)2022-08-31  

                        清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重大信息内部报告制度




    二○二二年八月
                                                 目           录


第一章   总     则 .......................................................................................................... 1
第二章   重大信息的范围 .......................................................................................... 2
第三章   重大信息内部报告程序与管理 .................................................................. 8
第四章   附     则 ........................................................................................................ 10
                   清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重大信息内部报告制度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进一步规范清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重大信
         息内部报告工作,明确公司内部各部门和各下属公司的信息收集和
         管理办法,保证公司及时、准确、完整获取信息并履行信息披露义
         务,协调投资者关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
         和国证券法》《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上市公司信息披露
         管理办法》《清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
         及其他有关规定,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所称“重大信息”是指所有公司在经营生产活动中发生或
         将要发生会影响社会公众投资者投资取向,或对公司股票及衍生品
         种的交易价格已经或可能产生较大影响的尚未公开的信息,包括但
         不限于重大事项信息、交易信息、关联交易信息、重大经营管理信
         息及其他重大事项信息等。


第三条   本制度所称“报告义务人”是指公司控股股东、持有公司 5%以上股
         份的股东、公司高级管理人员、各部门负责人、各控股子公司负责
         人、公司派驻参股子公司的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以及公司各
         部门中重大事件的知情人等。


第四条   本制度所称“重大差错”指息披露工作中有关人员不履行或者不正
         确履行职责、义务或其他个人原因,导致信息存在虚假记载和重大
         差错,对公司造成重大经济损失或造成不良影响的行为。


第五条   董事会是公司重大信息的管理机构。董事会办公室(即公司证券办)



                                 1
         是董事会的常设综合办事机构,负责人为董事会秘书。经董事会授
         权,董事会办公室负责公司重大信息的管理及对外信息披露工作,
         具体包括公司应披露的定期报告和临时报告。


第六条   在获悉重大信息时,报告义务人应根据本制度及时向董事会秘书和
         董事办履行信息报告义务,并保证提供的相关文件资料真实、准确、
         完整,不带有重大隐瞒、虚假陈述或引人重大误解之处。报告义务
         人对所报告信息的后果承担责任。


第七条   当董事会秘书需了解重大事项的情况和进展时,相关部门(包括公
         司内各部门、下属各控股子公司或参股子公司)及人员应予以积极
         配合和协助,及时、准确、完整地进行回复,并根据要求提供相关
         资料。


第八条   公司董事、监事、总经理、董事会秘书及其他高级管理人员及因工
         作关系了解公司未公开披露信息的其他人员,在相关信息尚未公开
         披露之前,负有保密义务。


第九条   董事会秘书应根据公司实际情况,定期对报告义务人进行有关公司
         治理及信息披露等方面的沟通和培训,以保证公司内部重大信息报
         告的及时性、准确性和完整性。




                       第二章 重大信息的范围


第十条   应报送的重大交易:
         (一)     重大交易范围
                  1.   购买或者出售资产;
                  2.   对外投资(含委托理财、对子公司投资等);
                  3.   提供财务资助(含有息或者无息借款、委托贷款等);



                                 2
       4.   提供担保(含对控股子公司担保等);
       5.   租入或者租出资产;
       6.   委托或者受托管理资产和业务;
       7.   赠与或者受赠资产;
       8.   债权、债务重组;
       9.   签订许可使用协议;
       10. 转让或者受让研发项目;
       11. 放弃权利(含放弃优先购买权、优先认缴出资权等);
       12. 上海证券交易所认定的其他交易。
(二)   本条第(一)项所述交易达到下列标准之一的,应当报
       告:
       1.   交易涉及的资产总额(同时存在账面值和评估值的,
            以高者为准)占上市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的
            10%以上;
       2.   交易标的(如股权)涉及的资产净额(同时存在账面
            值和评估值的,以高者为准)占上市公司最近一期
            经审计净资产的1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1000万
            元;
       3.   交易的成交金额(包括承担的债务和费用)占上市
            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的10%以上,且绝对金
            额超过1000万元;
       4.   交易产生的利润占上市公司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
            计净利润的1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100万元;
       5.   交易标的(如股权)在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相关的营
            业收入占上市公司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营业收
            入的1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1000万元;
       6.   交易标的(如股权)在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相关的净
            利润占上市公司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净利润的
            1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100万元;
       7.   上述指标计算中涉及的数据如为负值,取其绝对值


                     3
                         计算;
                    8.   发生“提供财务资助”、“提供担保”交易事项,不
                         论金额大小,均应报告;
                    9.   在进行“提供担保”、“提供财务资助”、“委托理
                         财”等之外的其他交易时,应当对相同交易类别下
                         标的相关的各项交易,按照连续12个月内累计计算。


第十一条   应报送的关联交易:
           (一)     公司的关联交易,是指公司、控股子公司及控制的其他
                    主体与公司关联人之间发生的转移资源或者义务的事项,
                    包括:
                    1.   本制度第十条规定的交易事项;
                    2.   购买原材料、燃料、动力;
                    3.   销售产品、商品;
                    4.   提供或者接受劳务;
                    5.   委托或者受托销售;
                    6.   存贷款业务;
                    7.   与关联人共同投资;
                    8.   其他通过约定可能引致资源或者义务转移的事项。
           (二)     关联交易达到下列标准之一的,应当及时报告:
                    1.   与关联自然人发生的交易金额(包括承担的债务和
                         费用)在30万元以上的交易;
                    2.   与关联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发生的交易金额(包括
                         承担的债务和费用)在300万元以上,且占上市公司
                         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绝对值0.5%以上的交易。
           (三)     公司在连续 12 个月内发生的以下关联交易,应当按照
                    累计计算的原则,适用本条第(二)项的规定:
                    1.   与同一关联人进行的交易;
                    2.   与不同关联人进行的相同交易类别下标的相关的交
                         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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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上述同一关联人,包括与该关联人受同一主体控制,或
                    者相互存在股权控制关系的其他关联人。


第十二条   公司发生的下列诉讼、仲裁事项应当及时报告:
           (一)     涉案金额超过 1000 万元,并且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
                    净资产绝对值 10%以上;
           (二)     涉及公司股东大会、董事会决议被申请撤销或者宣告无
                    效的诉讼;
           (三)     证券纠纷代表人诉讼;
           (四)     连续 12 个月内发生的诉讼和仲裁事项涉案金额累计达
                    到第一项标准的;
           (五)     未达到前款标准或者没有具体涉案金额的诉讼、仲裁事
                    项,可能对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交易价格产生较大影
                    响的。


第十三条   应报送的重大风险:
           (一)     发生重大亏损或者遭受重大损失;
           (二)     发生重大债务和未能清偿到期重大债务的违约情况;
           (三)     可能依法承担重大违约责任或者大额赔偿责任;
           (四)     公司决定解散或者被有权机关依法责令关闭;
           (五)     公司控股股东、第一大股东、对公司经营具有重要影响
                    的子公司或者参股公司发生破产事项,可能对公司股票
                    及其衍生品种交易价格产生较大影响;
           (六)     重大债权到期未获清偿,或者主要债务人出现资不抵债
                    或者进入破产程序;
           (七)     公司营业用主要资产被查封、扣押、冻结、抵押、质押
                    或者报废超过总资产的 30%;
           (八)     公司主要银行账户被冻结;
           (九)     主要或者全部业务陷入停顿;
           (十)     公司涉嫌犯罪被依法立案调查,公司的控股股东、实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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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控制人、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涉嫌犯罪被依法采
                    取强制措施;
           (十一)   公司或者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监事和高级
                    管理人员受到刑事处罚,涉嫌违法违规被中国证监会立
                    案调查或者受到中国证监会行政处罚,或者受到其他有
                    权机关重大行政处罚;
           (十二)   公司的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
                    人员涉嫌严重违纪违法或者职务犯罪被纪检监察机关采
                    取留置措施且影响其履行职责;
           (十三)   公司董事长或者总经理无法履行职责。除董事长、总经
                    理外的其他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因身体、工作安
                    排等原因无法正常履行职责达到或者预计达到 3 个月以
                    上,或者因涉嫌违法违规被有权机关采取强制措施且影
                    响其履行职责;
           (十四)   公司认定的其他重大风险情况。


第十四条   应报送的其他重大事件:
           (一)     变更公司名称、股票简称、公司章程、注册资本、注册
                    地址、主要办公地址和联系电话等;
           (二)     经营方针和经营范围发生重大变化;
           (三)     依据中国证监会关于行业分类的相关规定,上市公司行
                    业分类发生变更;
           (四)     董事会就公司发行新股、可转换公司债券、优先股、公
                    司债券等境内外融资方案形成相关决议;
           (五)     公司发行新股或者其他境内外发行融资申请、重大资产
                    重组事项等收到相应的审核意见;
           (六)     生产经营情况、外部条件或者生产环境发生重大变化(包
                    括行业政策、产品价格、原材料采购、销售方式等发生
                    重大变化);
           (七)     订立重要合同,可能对公司的资产、负债、权益和经营


                                    6
         成果产生重大影响;
(八)     公司的董事、三分之一以上监事、总经理或者财务负责
         人发生变动;
(九)     法院裁定禁止公司控股股东转让其所持本公司股份;
(十)     任一股东所持公司 5%以上的股份被质押、冻结、司法标
         记、司法拍卖、托管、设定信托或者限制表决权等,或
         者出现被强制过户风险;
(十一)   持有公司 5%以上股份的股东或者实际控制人持股情况
         或者控制公司的情况发生较大变化;公司的实际控制人
         及其控制的其他企业从事与公司相同或者相似业务的情
         况发生较大变化;
(十二)   获得对当期损益产生重大影响的额外收益,可能对公司
         的资产、负债、权益或者经营成果产生重要影响;
(十三)   变更会计政策或者会计估计;
(十四)   变更公司审计的会计师事务所;
(十五)   公司计提资产减值准备或者核销资产,对公司当期损益
         的影响占公司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净利润绝对值的
         比例在 1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 100 万元人民币;
(十六)   可转换公司债券涉及的重大事项;
(十七)   公司实施合并、分立、分拆上市;
(十八)   公司发生重整、和解、清算等破产事项;
(十九)   预计年度、半年度、季度业绩将出现净利润为负值、净
         利润与上年同期相比上升或者下降 50%以上、实现扭亏
         为盈等情况时。并报告后,又预计本期业绩与已报告的
         情况差异较大的情况;
(二十)   利润分配和资本公积转增股本事项;
(二十一) 子公司通过利润分配或资本公积金转增股本方案;
(二十二) 公司及公司股东发生承诺事项;
(二十三) 拟变更募集资金投资项目;
(二十四) 发生重大环境、生产及产品安全事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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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二十五) 收到相关部门整改重大违规行为、停产、搬迁、关闭的
                      决定或通知;
           (二十六) 不当使用科学技术或者违反科学伦理;
           (二十七) 其他不当履行社会责任的重大事故或者负面影响事项。
           本制度未列出,或未达到本制度规定的报送标准,但信息报送义务
           人判定可能会对公司证券交易价格产生较大影响的情形或事件,监
           管部门、上海证券交易所或者公司所认定的其他重大事项,以及其
           他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公司其他相关制度要求应向公司报送
           的信息。


第十五条   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应严格《上市公司股东、董监高减
           持股份的若干规定》等有关规定,规范本人及关系密切的家庭成员
           对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的买卖行为。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
           人员买卖本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前,应当按相关规定向公司董事
           会报告。




                 第三章 重大信息内部报告程序与管理


第十六条   报告义务人应将可能发生的重大事件向证券事务代表和董事会秘
           书通过线上或线下的渠道预先告知,如拟提交股东大会、董事会、
           监事会的议题,拟进行的重大协商和谈判等。


第十七条   报告义务人应在知悉本制度所述的重大信息后的一个工作日内向
           董事会秘书报告有关情况。已披露的重大信息事件发生重要变动,
           如协议发生变更、项目取得重大进展或发生重大不利等情况的,报
           告义务人应及时跟踪汇报。


第十八条   报告义务人在向董事会秘书报告重大信息时,应一并提供相关证明
           材料,包括但不限于与该信息相关的协议或合同、政府批文、法律、



                                     8
           法规、法院判定及情况介绍等。


第十九条   董事会秘书在收到重大信息报告后,应及时进行分析和判断,并向
           董事会报告。对涉及信息披露义务的事项,董事会办公室应及时提
           出信息披露预案;对要求履行会议审议程序的事项,应按公司章程
           规定及时向全体董事、监事、股东发出临时会议通知。


第二十条   对投资者关注且非强制性信息披露的重大信息,董事会办公室应根
           据实际情况,组织公司有关方面及时与投资者进行沟通、交流或进
           行必要的澄清。


第二十一条 董事会办公室负责回答社会公众投资者、机构投资者及新闻媒体咨
           询(质询)等事宜,对公司日常信息进行收集、整理以及信息披露
           的管理和监督,履行向董事会报告的职责,对相关信息进行合规性
           审核以及对外披露。


第二十二条 公司通过网络平台和现场接待等方式与投资者积极互动。条件允许
           时,应参加厦门市证监局举办的“辖区投资者网上集体接待活动”。
           公司年报、半年报披露后,通过“上证 e 互动”上市公司投资者关
           系互动平台举行业绩说明会,并根据电话、访客记录、券商渠道等,
           邀请有意向的机构投资者和个人投资者对公司参观调研。证券事务
           代表向董事会秘书汇报重要机构投资者或个人投资者的临时参观
           申请,并提前 3 天安排现场接待活动并与参观者确认。


第二十三条 未经董事会授权,公司各部门、控股子公司和其他信息知情人不得
           代表公司对外进行信息披露。


第二十四条 发生应报告的内部重大信息未能及时上报或未上报的,公司将追究
           报告义务人的责任。已造成重大差错的,由证券办在董事会秘书领
           导下,会同审计、内控等部门,收集、汇总与事件责任认定相关的



                                  9
           资料,形成调查报告后报告董事会,并由报告义务人承担相应的责
           任。




                           第四章 附    则


第二十五条 本制度自董事会决议通过之日起开始实施。


第二十六条 本制度所称“以上”含本数,“超过”不含本数。


第二十七条 本制度未尽事宜,按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
           的规定执行;本制度与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
           的有关规定不一致的,以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
           程的有关规定为准;本制度如与国家日后颁布的法律、法规、规范
           性文件或经合法程序修改后的公司章程相抵触时,按国家有关法律、
           法规、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的规定执行,并立即修订,报董事会
           审议通过。


第二十八条 本制度解释权归属于董事会。




                                                 清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二〇二二年八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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