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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公告

拉芳家化:独立董事关于第三届董事会第十九次会议相关事项的独立意见2021-08-27  

                                              拉芳家化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
         关于第三届董事会第十九次会议相关事项的独立意见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国证监会《关于规范上市公司与关联方资金往来及
上市公司对外担保若干问题的通知(2017 修改)》(证监会公告〔2017〕16 号)、《关于在上市
公司建立独立董事制度的指导意见》、《上市公司治理准则》、《上市公司独立董事履职指引》、
《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2018 年修订)》、《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 2 号—上市公司募集
资金管理和使用的监管要求》及《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办法(2013 年修
订)》等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以及《拉芳家化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
章程》”)的有关规定,我们作为拉芳家化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独立董事,
就公司第三届董事会第十九次会议的相关事项进行了认真核查,基于独立判断立场,本着对
公司、全体股东及投资者认真负责的态度,发表如下独立意见:

    一、关于对控股股东及其他关联方占用公司资金及对外担保的专项说明

    经过我们对公司控股股东及其他关联方占用资金的情况和对外担保情况进行了认真的
检查和落实,对公司进行必要的核查和问询后,认为:

    1、截止到报告期末,公司不存在控股股东及其他关联方非经营性占用公司资金的情况。

    2、截止到报告期末,公司不存在为控股股东及其他关联方提供担保的情况。

    二、《关于公司 2021 年上半年度募集资金存放与实际使用情况的专项报告的议案》的独
立意见

    经核查,我们认为:

    公司 2021 年上半年度募集资金存放、使用与管理均符合中国证监会、上海证券交易所
关于上市公司募集资金存放和使用的相关规定,符合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制度》的有关规定,
不存在募集资金存放和实际使用违规的情形,不存在变相改变募集资金用途和损害股东利益
的情况。公司编制的《2021 年上半年度募集资金存放与实际使用情况的专项报告》真实、
准确地反映了公司募集资金存放、使用与管理情况。

    三、《关于第二期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首次授予的限制性股票第一个解除限售条件成就
的议案》的独立意见
    经核查,我们认为:

    1、公司不存在《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及公司《第二期限制性股票
激励计划(草案)》规定的不得实施股权激励计划的情形,具备实施股权激励计划的主体资
格,且未发生《第二期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规定的不得解除限售的情形。

    2、独立董事对激励对象的解除限售名单进行了核查,认为首次授予限制性股票且可解
除限售的激励对象已满足激励计划规定的解除限售条件(包括公司层面业绩条件、部门层面
业绩条件与激励对象个人绩效考核条件等),其作为公司本次可解除限售的激励对象主体资
格合法、有效。

    3、公司《第二期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中对各激励对象限制性股票的解除限售
安排(包括限售期、解除限售时间等事项)未违反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未侵犯公司及全
体股东的利益。

    4、本次激励计划首次授予的限制性股票第一个解除限售条件符合《上市公司股权激励
管理办法》及《第二期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 等相关规定,董事会审议程序合法合
规,不存在损害公司及全体股东利益的情形。

    综上,我们同意公司对上述符合解除限售条件的 120 名首次授予限制性股票的激励对象
按规定解除限售,并为其办理相应解除限售和股份上市手续。




    (以下无正文)
(本页无正文,为《拉芳家化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关于第三届董事会第十九次会议相关事
项的独立意见》之签字页)




独立董事签字:




    _____________                _____________                _____________
        吴晓南                       林三华                       纪传盛




                                                                2021 年 8 月 27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