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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公告

南威软件:南威软件:关于修订《公司章程》、《股东大会议事规则》及《独立董事工作制度》的公告2021-04-22  

                        证券代码:603636         证券简称:南威软件           公告编号:2021-032


                      南威软件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修订《公司章程》、《股东大会议事规则》及《独
                    立董事工作制度》的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
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2021 年 4 月 21 日,南威软件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召开第四
届董事会第九次会议全票审议通过了《关于修订<公司章程>、<股东大会议事规
则>及<独立董事工作制度>的议案》。根据公司经营与未来发展需要,进一步完
善公司治理,公司拟增加经营范围,并对《公司章程》、《股东大会议事规则》
及《独立董事工作制度》部分条款进行修订。具体修订内容如下:
      一、《公司章程》修订内容如下:

序号               原章程内容                          修改后内容
                                                 第十四条 经依法登记,公司的
            第十四条 经依法登记,公司的
                                             经营范围:一般项目:软件开发;
        经营范围:一般项目:计算机系统服
                                             计算机系统服务;互联网安全服务;
        务;软件开发;互联网安全服务;网
                                             网络与信息安全软件开发;信息系
        络与信息安全软件开发;信息系统集
                                             统集成服务;智能控制系统集成;
        成服务;智能控制系统集成;人工智
                                             人工智能公共服务平台技术咨询服
        能公共服务平台技术咨询服务;信息
                                             务;信息技术咨询服务;技术服务、
        技术咨询服务;技术服务、技术开发、
                                             技术开发、技术咨询、技术交流、
        技术咨询、技术交流、技术转让、技
                                             技术转让、技术推广;信息安全设
  1     术推广;信息安全设备销售;档案整
                                             备销售;档案整理服务(除依法须
        理服务。 除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外,
                                             经批准的项目外,凭营业执照依法
        凭营业执照依法自主开展经营活动)
                                             自主开展经营活动)许可项目:建
        许可项目:建筑智能化系统设计;建
                                             筑智能化系统设计;建筑智能化工
        筑智能化工程;技术进出口;货物进
                                             程施工;技术进出口;货物进出口;
        出口;测绘服务。(依法须经批准的
                                             测绘服务;第二类电信增值业务;
        项目,经相关部门批准后方可开展经
                                             互联网信息服务(依法须经批准的
        营活动,具体经营项目以相关部门批
                                             项目,经相关部门批准后方可开展
        准文件或许可证件为准)。
                                             经营活动,具体经营项目以相关部

                                       1
                                       门批准文件或许可证件为准)




        第四十四条 公司与关联人之间        第四十四条 公司与关联人之
    发生的交易(公司提供担保、受赠现   间发生的交易(公司提供担保、受
    金资产、单纯减免公司义务的债务除   赠现金资产、单纯减免公司义务的
    外)金额在 3000 万元以上且占公司   债务除外)金额在 3000 万元以上且
    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绝对值 5%以    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绝对
    上属重大关联交易,公司应聘请具有   值 5%以上属重大关联交易,公司应
2   执业证券、期货相关业务资格的会     聘请符合《证券法》规定条件的会
    计师事务所或资产评估事务所对交     计师事务所或资产评估事务所对交
    易标的进行审计或评估,并将该交易   易标的进行审计或评估,并将该交
    事项提交公司股东大会审议。         易事项提交公司股东大会审议。
        与日常经营相关的关联交易所         与日常经营相关的关联交易所
    涉及的交易标的,可以不进行审计或   涉及的交易标的,可以不进行审计
    者评估。                           或者评估。
                                           第八十二条
                                           ……
                                           公司持有的本公司股份没有表
        第八十二条                     决权,且该部分股份不计入出席股
        ……                           东大会有表决权的股份总数。
        公司持有的本公司股份没有表         公司董事会、独立董事和持有
    决权,且该部分股份不计入出席股东   百分之一以上有表决权股份的股东
    大会有表决权的股份总数。           或者依照法律、行政法规或者国务
        董事会、独立董事和符合相关     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的规定设立的
3
    规定条件的股东可以征集股东投票     投资者保护机构,可以作为征集人,
    权。征集股东投票权应当向被征集     自行或者委托证券公司、证券服务
    人充分披露具体投票意向等信息。     机构,公开请求公司股东委托其代
    禁止以有偿或者变相有偿的方式征     为出席股东大会,并代为行使提案
    集股东投票权。公司不得对征集投     权、表决权等股东权利。依照前款
    票权提出最低持股比例限制。         规定征集股东权利的,征集人应当
                                       披露征集文件,公司应当予以配合。
                                       禁止以有偿或者变相有偿的方式征
                                       集股东权利。
        第一百四十三条    董事会审         第一百四十三条    董事会审
    计巡察委员会的主要职责是:         计委员会的主要职责是:
4       (一)提议聘请或更换外部审计       (一)提议聘请或更换外部审
    机构;                             计机构;
        ……                               ……
        第一百四十四条    董事会审         第一百四十四条    董事会审
    计巡察委员会成员应当督导公司内     计委员会成员应当督导公司内部审
5
    部审计部门至少每季度对下列事项     计部门至少每季度对下列事项进行
    进行一次检查,出具检查报告并提交   一次检查,出具检查报告并提交董

                                2
       董事会:                              事会:
           ……                                  ……



           第一百五十七条 总经理可以        第一百五十七条 总经理可以
       在任期届满以前提出辞职。有关总经 在任期届满以前提出辞职。有关总
 6
       理辞职的具体程序和办法由总经理 经理辞职的具体程序和办法由总经
       与公司之间的劳务合同规定。       理与公司之间的劳动合同规定。

     二、《股东大会议事规则》修订内容如下:

序号              原章程内容                            修改后内容
                                                 第三十条
                                                 ……
                                                 公司持有自己的股份没有表决
            第三十条
                                             权,且该部分股份不计入出席股东
           ……
                                             大会有表决权的股份总数。
           公司持有自己的股份没有表决
                                                 公司董事会、独立董事和持有
       权,且该部分股份不计入出席股东大
                                             百分之一以上有表决权股份的股东
       会有表决权的股份总数。
                                             或者依照法律、行政法规或者国务
            公司董事会、独立董事和符合
                                             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的规定设立的
 1     相关规定条件的股东可以公开征集
                                             投资者保护机构,可以作为征集人,
       股东投票权。征集股东投票权应当
                                             自行或者委托证券公司、证券服务
       向被征集人充分披露具体投票意向
                                             机构,公开请求公司股东委托其代
       等信息。禁止以有偿或者变相有偿
                                             为出席股东大会,并代为行使提案
       的方式征集股东投票权。公司不得
                                             权、表决权等股东权利。依照前款
       对征集投票权提出最低持股比例限
                                             规定征集股东权利的,征集人应当
       制。
                                             披露征集文件,公司应当予以配合。
                                             禁止以有偿或者变相有偿的方式征
                                             集股东权利。
                                                 第三十一条 股东大会就选举
                                             董事、监事进行表决时,根据公司
                                             章程的规定或者股东大会的决议,
           第三十一条 股 东 大 会 就 选 举
                                             可以实行累积投票制。以下情形之
       董事、监事进行表决时,根据公司章
 2                                           一的,股东大会就选举董事、监事
       程的规定或者股东大会的决议,可以
                                             进行表决时,应当采用累积投票制:
       实行累积投票制。
                                             (一)控股股东控股比例在 30%以
                                             上;(二)董事候选人或监事候选
                                             人在两名以上。
            第四十九条 下列事项由股东            第四十九条 下列事项由股东
       大会以特别决议通过:                  大会以特别决议通过:
 3
            (一)公司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         (一)公司增加或者减少注册
       本;                                  资本;

                                      3
           ……                             ……
           (五)股权激励计划;             (五)员工持股计划或股权激
           (六)法律、行政法规或本章程 励计划;
       规定的,以及股东大会以普通决议认     (六)法律、行政法规或本章
       定会对公司产生重大影响的、需要以 程规定的,以及股东大会以普通决
       特别决议通过的其他事项。         议认定会对公司产生重大影响的、
                                        需要以特别决议通过的其他事项。
                                            第五十三条 本规则所称公告
                                        或通知,是指在上海证券交易所的
           第五十三条 本规则所称公告 网站和符合中国证监会规定条件的
       或通知,是指在中国证监会指定报刊 媒体上刊登有关信息披露内容。公
       上刊登有关信息披露内容。公告或通 告或通知篇幅较长的,公司可以选
 4     知篇幅较长的,公司可以选择在中国 择在上海证券交易所的网站和符合
       证监会指定报刊上对有关内容作摘 中国证监会规定条件的报刊对有关
       要性披露,但全文应当同时在中国证 内容作摘要性披露,但全文应当同
       监会指定的网站上公布。           时在上海证券交易所的网站和符合
                                        中国证监会规定条件的报刊依法开
                                        办的网站公布。
                                            第五十六条 本规则未尽事宜
           第五十六条 本规则未尽事宜 依照有关法律、行政法规、规范性
       依照有关法律、行政法规、规范性文 文件和《公司章程》及其修正案的
 5
       件和《公司章程》及其修正案的规定 规定执行。本规则实施期间,相关
       执行。                           监管规则变化的,按其执行,并及
                                        时修订本规则。

     三、《独立董事工作制度》修订内容如下:

序号                原章程内容                           修改后内容
                                                 第一条 为进一步完善南威软
                                            件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
                                            的治理结构,切实保护中小股东及
           第一条 为进一步完善南威软
                                            利益相关者的利益,促进公司的规
       件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
                                            范运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
       的治理结构,切实保护中小股东及利
                                            司法》、《关于在上市公司建立独
       益相关者的利益,促进公司的规范运
                                            立董事制度的指导意见》、《上市
 1     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
                                            公 司独 立董 事备案 及 培 训工 作指
       等法律、行政法规和规范性文件以及
                                            引》、《上市公司独立董事履职指
       《南威软件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
                                            引》、《上市公司治理准则》等法
       下简称《公司章程》)的规定,并结
                                            律、行政法规和规范性文件以及《南
       合公司实际情况,制定本制度。
                                            威软件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
                                            简称《公司章程》)的规定,并结
                                            合公司实际情况,制定本制度。



                                    4
        新增第三条款,后续条款自动顺
                                            第三条 公司董事会成员中应
    延,后续条款内容所涉及遵照前述
2                                       当有三分之一以上独立董事,其中
    条款内容时,所遵照条款也自动顺
                                        至少有一名会计专业人士。
    延。
        第三条 独立董事任职基本条            第四条 独立董事任职基本条
    件:                                件:
        (一)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         (一)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
    司法》等法律、行政法规和规范性文    公司法》等法律、行政法规和规范
    件以及《公司章程》的规定,具备担    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的规定,
    任公司董事的资格;                  具备担任上市公司董事的资格;
        (二)具有相关法律、行政法规         (二)具有相关法律、行政法
    和规范性文件所要求的独立性;        规和规范性文件所要求的独立性;
3       (三)具备公司运作的基本知           (三)具备上市公司运作的基
    识,熟悉相关法律、行政法规、规章    本知识,熟悉相关法律、行政法规、
    及规则;                            规章及规则;
        (四)具有 5 年以上法律、经济        (四)具有 5 年以上法律、经
    或者其它履行独立董事职责所必需      济或者其它履行独立董事职责所必
    的工作经验;                        需的工作经验;
        (五)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和规         (五)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和
    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规定的其    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规定
    它条件。                            的其它条件。
         第四条 下列人员不得担任独           第五条 独立董事候选人应具备
    立董事                              独立性,不属于下列情形:
         (一)公司或公司附属企业任          (一)在上市公司或者其附属
    职的人员及其直系亲属、主要社会      企业任职的人员及其直系亲属和主
    关系人(直系亲属指配偶、父母、      要社会关系;
    子女等;主要社会关系人指兄弟姐           (二)直接或间接持有上市公
    妹、配偶的父母、儿媳女婿、兄弟      司已发行股份 1%以上或者是上市
    姐妹的配偶、配偶的兄弟姐妹等);    公司前十名股东中的自然人股东及
         (二)直接或间接持有公司已     其直系亲属;
    发行股份 1%以上或者是公司前 10           (三)在直接或间接持有上市
    名股东中的自然人股东及其直系亲      公司已发行股份 5%以上的股东单
4   属;                                位或者在上市公司前五名股东单位
         (三)直接或间接持有公司己     任职的人员及其直系亲属;
    发行股份 5%以上的股东单位或者            (四)在上市公司实际控制人
    在公司前 5 名股东单位任职的人员     及其附属企业任职的人员;
    及其直系亲属;                           (五)为上市公司及其控股股
         (四)最近 1 年内曾经具有前    东 或者 其各 自的附 属企 业提 供财
    三项所列举情形的人员;              务、法律、咨询等服务的人员,包
         (五)为公司或公司附属企业     括提供服务的中介机构的项目组全
    提供财务、法律和咨询等服务的人      体人员、各级复核人员、在报告上
    员;                                签字的人员、合伙人及主要负责人;
         (六)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和          (六)在与上市公司及其控股
    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规定      股东或者其各自的附属企业具有重

                                5
    的其他人员。                       大业务往来的单位担任董事、监事
                                       或者高级管理人员,或者在该业务
                                       往 来单 位的 控股股 东单 位担 任董
                                       事、监事或者高级管理人员;
                                            (七)近一年内曾经具有前六
                                       项所列举情形的人员;
                                            (八)其他不具备独立性的情
                                       形。
                                            第六条 独立董事候选人应无
                                       下列不良记录:
                                            (一)近三年曾被中国证监会
                                       行政处罚;
                                            (二)处于被证券交易所公开
                                       认定为不适合担任上市公司董事的
        新增第六条款,后续条款自动
                                       期间;
    顺延,后续条款内容所涉及遵照前
5                                           (三)近三年曾被证券交易所
    述条款内容时,所遵照条款也自动
                                       公开谴责或两次以上通报批评;
    顺延。
                                            (四)曾任职独立董事期间,
                                       连续两次未出席董事会会议,或者
                                       未亲自出席董事会会议的次数占当
                                       年董事会会议次数三分之一以上;
                                            (五)曾任职独立董事期间,
                                       发表的独立意见明显与事实不符。
                                            第八条 独立董事及拟担任独
                                       立董事的人士应当按照根据中国证
        新增第八条款,后续条款自动
                                       监会相关规定取得独立董事资格证
    顺延,后续条款内容所涉及遵照前
6                                      书。独立董事候选人在提名时未取
    述条款内容时,所遵照条款也自动
                                       得独立董事资格证书的,应书面承
    顺延。
                                       诺 参加 最近 一次独 立董 事资 格培
                                       训,并取得独立董事资格证书。
                                            第十条 独立董事的提名人在
        第七条 独立董事的提名人在提    提名前应当征得被提名人的同意,
    名前应当征得被提名人的同意,被提   被提名 人应 向公 司出 具书面 意见
    名人应向公司出具书面意见书。提名   书。提名人应当充分了解被提名人
    人应当充分了解被提名人职业、学     职业、学历、职称、详细的工作经
    历、职称、详细的工作经历、全部兼   历、全部兼职等情况,并对其担任
    职等情况,并对其担任独立董事的资   独立董 事的 资格 和独 立性发 表意
7
    格和独立性发表意见。被提名人应当   见。被提名人应当就其本人与公司
    就其本人与公司之间不存在任何影     之间不存在任何影响其独立客观判
    响其独立客观判断的关系作出承诺。   断的关系作出承诺。
        在选举独立董事的股东大会召          在选举独立董事的股东大会召
    开前,董事会应当按照规定公布上述   开前,董事会应当按照规定公布上
    内容。                             述内容,并按照《上市公司独立董
                                       事备案及培训工作指引》要求办理

                               6
                                         有关备案手续,经上海证券交易所
                                         对有关候选人审核无异议的,公司
                                         方可履行股东大会程序选举独立董
                                         事。
                                              第十一条 公司聘任的独立董
                                         事中,至少包括 1 名会计专业人士。
                                              前款所述会计专业人士应当具
                                         备丰富的会计专业知识和经验,并
                                         至少符合下列条件之一:
         第八条 公司聘任的独立董事            (一)具备注册会计师资格;
8    中,至少包括 1 名会计专业人士(指        (二)具有会计、审计或者财务管
     具有高级职称或注册会计师资格)。    理专业的高级职称、副教授或以上
                                         职称、博士学位;
                                              (三)具有经济管理方面高级职
                                         称,且在会计、审计或者财务管理
                                         等专业岗位有 5 年以上全职工作经
                                         验
                                              第十三条 独立董事的选举表
                                         决与公 司董 事的 选举 表决要 求相
                                         同。独立董事每届任期与公司其他
         第十条 独立董事的选举表决与
                                         董事任期相同,任期届满可连选连
     公司董事的选举表决要求相同。独立
                                         任,但连任时间不得超过 6 年。董
9    董事每届任期与公司其他董事任期
                                         事任期届满未及时改选,在改选出
     相同,任期届满可连选连任,但连任
                                         的独立董事就任前,原独立董事仍
     时间不得超过 6 年。
                                         应当依照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
                                         章和公司章程的规定,履行独立董
                                         事职务。
                                              第十五条 独立董事在任期届
         第十二条 独立董事在任期届
                                         满前可以提出辞职。独立董事辞职
     满前可以提出辞职。独立董事辞职应
                                         应向董事会提交书面辞职报告。对
     向董事会提交书面辞职报告。对任何
                                         任何与其辞职有关或其认为有必要
     与其辞职有关或其认为有必要引起
                                         引起公司股东和债权人注意的情况
     公司股东和债权人注意的情况进行
                                         进行说明。如因独立董事辞职导致
     说明。如因独立董事被免职导致董
                                         公司董事人数低于公司章程要求的
     事会中独立董事达不到有关法律、
                                         董事人数、或导致独立董事所占的
10   行政法规和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
                                         比例少于董事会成员的三分之一、
     章程》规定的人数,公司应按规定
                                         或导致独立董事中缺少会计专业人
     补足独立董事人数;如因独立董事
                                         士时,该独立董事的辞职报告应当
     辞职导致公司董事达不到有关法
                                         在 下任 独立 董事填 补其 缺额 后生
     律、行政法规和规范性文件以及《公
                                         效。该独立董事的原提名人或上市
     司章程》中规定的人数,该独立董
                                         公司董事会应自该独立董事辞职之
     事的辞职报告在下任独立董事填补
                                         日起 90 日内提名新的独立董事候选
     其缺额后生效。
                                         人。


                                 7
                                              第十七条 为了充分发挥独立
                                          董事的作用,除具有《公司法》等
         第十四条 为了充分发挥独立董
                                          法律、行政法规和规范性文件以及
     事的作用,除具有《公司法》等法律、
                                          《公司章程》规定董事职权外,独
     行政法规和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
                                          立董事还具有以下特别职权:
     程》规定董事职权外,独立董事还具
                                              (一)重大关联交易(指公司
     有以下特别职权:
                                          拟于关联人达成的总额高于 300 万
         (一)重大关联交易(指公司拟
                                          元人民币或高于公司最近经审计净
11   于关联人达成的总额高于 300 万元
                                          资产值 5%的关联交易),应由独立
     人民币或高于公司最近经审计净资
                                          董事认可后,提交董事会讨论,独
     产值 5%的关联交易),应由独立董
                                          立董事作出判断前,可以聘请中介
     事认可后,提交董事会讨论;
                                          机构出具独立财务顾问报告,作为
         (二)向董事会提议聘用或解聘
                                          其判断的依据;
     会计师事务所;
                                              (二)向董事会提议聘用或解
         ……
                                          聘会计师事务所;
                                              ……
          新增第十八条款,后续条款自
                                           第十八条 上述提议未被采纳
     动顺延,后续条款内容所涉及遵照
12                                    或上述职权不能正常行使,公司应
     前述条款内容时,所遵照条款也自
                                      将有关情况予以披露。
     动顺延。
                                           第二十一条 如 有 关 事 项 属 于
          新增第二十一条款,后续条款 需要披露的事项,上市公司应当将
     自动顺延,后续条款内容所涉及遵 独立董事的意见予以公告,独立董
13
     照前述条款内容时,所遵照条款也 事出现意见分歧无法达成一致时,
     自动顺延。                       董事会应将各独立董事的意见分别
                                      披露。
                                           第三十条 公司给予独立董事
          第二十五条 公司给予独立董事
                                      适当的津贴。津贴的标准由董事会
     适当的津贴。津贴的标准由董事会制
                                      制定预案,股东大会审议通过,并
     定预案,股东大会审议通过。除上述
                                      在公司年报中进行披露。除上述津
14   津贴外,独立董事不得从公司及公司
                                      贴外,独立董事不得从公司及公司
     主要股东或有利害关系的机构和人
                                      主要股东或有利害关系的机构和人
     员取得额外的、未予披露的其他利
                                      员取得额外的、未予披露的其他利
     益。
                                      益。
                                           第三十二条 本制度所指“直系
          新增第三十二条款,后续条款
                                      亲属”,系指配偶、父母、子女;“主
     自动顺延,后续条款内容所涉及遵
15                                    要社会关系”系指兄弟姐妹、配偶
     照前述条款内容时,所遵照条款也
                                      的父母、子女的配偶、兄弟姐妹的
     自动顺延。
                                      配偶、配偶的兄弟姐妹。
                                           第三十三条 本制度所指“重大
          新增第三十三条款,后续条款
                                      业务往来”,系指根据《上海证券
     自动顺延,后续条款内容所涉及遵
16                                    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或《公司章
     照前述条款内容时,所遵照条款也
                                      程》规定需提交股东大会审议的事
     自动顺延。
                                      项,或者上海证券交易所认定的其

                                   8
                                           他重大事项。




                                              第三十四条 本制度所称“以
            第二十七条 制度所称“以上”,
 17                                       上”含本数,“高于”、“超过”,
        “高于”、“超过”,都含本数。
                                          不含本数。

            第二十九条 本制度经公司创立
 18     大会审议通过后,于股份有限公司营       删除该条款。
        业执照签发之日起施行。


      《独立董事工作制度》的条款序号及原文引用的条款序号将根据上述修订顺
延调整,后续条款内容所涉及遵照前述条款内容时,所遵照条款也自动顺延。
      除上述修订外,《公司章程》、《股东大会议事规则》及《独立董事工作制
度》的其他内容不变,本次修订尚需提交公司股东大会审议。


      特此公告。




                                              南威软件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
                                                2021 年 4 月 21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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