春光科技:春光科技关于2022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首次授予部分第一个解除限售期解除限售条件成就的公告2023-04-21
证券代码:603657 证券简称:春光科技 公告编号:2023-023
金华春光橡塑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 2022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首次授予部分第一个
解除限售期解除限售条件成就的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
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法律责任。
重要内容提示:
本次符合解除限售条件的激励对象人数:91 人;
本次可解除限售的限制性股票数量:790,050 股,约占目前公司总股本的
0.5762%;
公司将在办理完毕相关解除限售申请手续后、股份上市流通前,发布限制性
股票解除限售暨上市公告,敬请投资者注意。
金华春光橡塑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于 2023 年 4 月 19 日召
开的第三届董事会第六次会议、第三届监事会第五次会议分别审议通过了《关于
2022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首次授予部分第一个解除限售期解除限售条件成就的
议案》,认为公司 2022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以下简称“本次激励计划”、“本
激励计划”或“《激励计划》”)规定的第一个解除限售期解除限售条件已经成就,
现将具体事项公告如下:
一、本次激励计划批准及实施情况
(一)2022 年 1 月 27 日,公司召开第二届董事会第十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
于<金华春光橡塑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2022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及其摘要
的议案》、《关于<金华春光橡塑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2022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实
施考核管理办法>的议案》、《关于提请股东大会授权董事会办理公司 2022 年限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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性股票激励计划相关事项的议案》,公司独立董事对此发表了同意的独立意见,律
师出具了相应的法律意见书。
(二)2022 年 1 月 27 日,公司召开第二届监事会第九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
于<金华春光橡塑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2022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及其摘要
的议案》、《关于<金华春光橡塑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2022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实
施考核管理办法>的议案》。
(三)2022 年 1 月 28 日,公司对激励对象的姓名和职务进行了公示,公示期
自 2022 年 1 月 28 日至 2022 年 2 月 6 日止,共计 10 天。公示期满,公司监事会未
接到任何员工针对本次激励对象提出的任何异议。2022 年 2 月 7 日,公司召开第二
届监事会第十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公司 2022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首次授予
激励对象名单的审核意见及公示情况说明的议案》。
(四)2022 年 2 月 14 日,公司召开 2022 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了
《关于<金华春光橡塑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2022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及其
摘要的议案》、《关于<金华春光橡塑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2022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
划实施考核管理办法>的议案》、《关于提请股东大会授权董事会办理公司 2022 年
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相关事项的议案》;2022 年 2 月 15 日,公司披露了《关于 2022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内幕信息知情人买卖公司股票情况的自查报告》 公告编号:
2022-013),未发现本次激励计划的内幕信息知情人存在利用本次激励计划相关内
幕信息买卖公司股票的行为或泄露本激励计划有关内幕信息导致内幕交易发生的情
形。
(五)2022 年 3 月 11 日,公司分别召开了第二届董事会第十一次会议和第二
届监事会第十一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调整公司 2022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首
次授予激励对象名单及授予数量的议案》、《关于向公司 2022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
划激励对象首次授予限制性股票的议案》。公司独立董事对此发表了独立意见,认
为激励对象主体资格合法有效,董事会确定的授予日符合相关规定。
(六)2022 年 5 月 12 日,公司于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上海分公司
办理完成了公司本次激励计划的首次授予登记工作。在确定授予日后的授予登记过
程中,21 名激励对象因个人原因自愿放弃公司向其授予的全部限制性股票,6 名激
励对象因个人原因自愿放弃认购部分限制性股票,合计 43.25 万股,激励对象由 116
2
人调整为 95 人,本次激励计划首次实际授予的限制性股票由 319.10 万股调整为
275.85 万股。
(七)2022 年 10 月 27 日,公司分别召开了第三届董事会第二次会议和第三届
监事会第二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回购注销 2022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部分限
制性股票的议案》,由于 2 名原激励对象已经离职,已不符合激励对象条件,根据
《激励计划》的规定和股东大会授权,公司拟对其持有的已获授但尚未解除限售的
50,000 股限制性股票进行回购注销。公司独立董事对此发表了同意的独立意见,律
师出具了相应的法律意见书。
(八)2023 年 2 月 10 日,公司召开第三届董事会第五次会议和第三届监事会
第四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调整 2022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预留部分授予价格
的议案》、《关于向 2022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激励对象授予预留部分限制性股票
的议案》。公司董事会认为公司向激励对象授予预留部分限制性股票的授予条件已
经成就,同意确定以 2023 年 2 月 10 日为预留授予日,向 30 名激励对象授予全部预
留部分的 79.775 万股限制性股票,预留授予价格为 11.91 元/股。公司独立董事对前
述事项发表了独立意见,监事会就此出具了核查意见。
(九)2023 年 4 月 19 日,公司分别召开了第三届董事会第六次会议和第三届
监事会第五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回购注销 2022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部分限
制性股票的议案》、《关于 2022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首次授予部分第一个解除限售
期解除限售条件成就的议案》,由于 2 名原激励对象已经离职,已不符合激励对象条
件,根据《激励计划》的规定和股东大会授权,公司拟对其持有的已获授但尚未解
除限售的 75,000 股限制性股票进行回购注销。公司董事会认为本激励计划首次授予
的限制性股票第一个解除限售期解除限售条件已成就,符合解除限售条件的激励对
象共 91 名,可解除限售的限制性股票数量共计 790,050 股。公司独立董事和监事会
对相关事项发表了同意意见,律师出具了相应的法律意见书。
二、本次激励计划首次授予部分第一个解除限售期解除限售条件成就说明
(一)首次授予限制性股票第一个限售期届满的说明
根据《激励计划》的规定,公司首次授予的限制性股票第一个解除限售期为自
首次授予部分限制性股票授予日起 12 个月后的首个交易日起至首次授予部分限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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性股票授予日起 24 个月内的最后一个交易日当日止,解除限售比例为首次授予的限
制性股票总数的 30%。
本激励计划限制性股票的首次授予日为 2022 年 3 月 11 日,因此本激励计划首
次授予的限制性股票第一个限售期于 2023 年 3 月 10 日届满。
(二)首次授予限制性股票第一个解除限售期解除限售条件成就的说明
首次授予限制性股票第一个解除限售期
解除限售条件成就情况说明
解除限售条件
1、本公司未发生如下任一情形:
(1)最近一个会计年度财务会计报告
被注册会计师出具否定意见或者无法表示
意见的审计报告;
(2)最近一个会计年度财务报告内部
控制被注册会计师出具否定意见或无法表
示意见的审计报告; 公司未发生前述情形,满足解除限售条件。
(3)上市后最近 36 个月内出现过未按
法律法规、《公司章程》、公开承诺进行利润
分配的情形;
(4)法律法规规定不得实行股权激励
的;
(5)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情形。
2、激励对象未发生如下任一情形:
(1)最近 12 个月内被证券交易所认定
为不适当人选;
(2)最近 12 个月内被中国证监会及其
派出机构认定为不适当人选;
(3)最近 12 个月内因重大违法违规行
激励对象未发生前述情形,满足解除限售
为被中国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行政处罚或
条件。
者采取市场禁入措施;
(4)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
规定的不得担任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
情形;
(5)法律法规规定不得参与上市公司
股权激励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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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情形。
根据天健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
3、公司层面的业绩考核要求: 出具的《公司 2022 年度审计报告》,公司
第一个解除限售期:以 2021 年营业收 2022 年度营业收入为 192,141.91 万元,与
入为基数,2022 年营业收入增长率不低于
2021 年度公司营业收入 129,456.51 万元相
30%。
比,增长率为 48.42%。
注:上述“营业收入”指经审计的上市
公司营业收入。 综上,公司 2022 年营业收入增长率不低于
30%,满足解除限售条件。
4、激励对象个人层面的绩效考核要求:
激励对象个人层面的考核根据公司内
部绩效考核相关制度实施。激励对象个人考
核评价结果分为“A”、“B”、“C”、“D”四
个等级。
考核等级 A B C D
首次授予的 95 名激励对象除 4 名原激励
个人解除
100% 80% 60% 0%
限售比例 对象离职外,其余 91 名激励对象个人绩效
在公司业绩目标达成的前提下,激励对 考核结果均为“A”,解除限售系数均为
象个人当年可解除限售额度=个人当年计划 100%。
解除限售额度×个人解除限售比例。
在公司业绩目标达成的前提下,激励对
象按照本计划规定比例解除限售其获授的
限制性股票,激励对象考核当年不得解除限
售部分的限制性股票,由公司以授予价格回
购注销。
综上所述,董事会认为《激励计划》设定的首次授予部分限制性股票第一个解
除限售期解除限售条件已经成就。根据公司 2022 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的授权,同
意公司按照《激励计划》相关规定办理首次授予部分限制性股票第一个解除限售期
的解除限售相关事宜,不符合解除限售条件的限制性股票将由公司回购注销。
三、本次可解除限售限制性股票的激励对象及可解除限售限制性股票数量
根据《激励计划》的解除限售安排,首次授予部分限制性股票第一个解除限售
期解除限售比例为 30%,即 91 名激励对象本次可解除限售的限制性股票共计 790,
050 股,占公司目前总股本的 0.5762%(总股本以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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际登记数量为准)。首次授予部分限制性股票可解除限售情况如下:
已获授的限制 本次可解除限售的 本次解除限售数量占
姓名 职务 性股票数量 限售性股票数量 已获授限制性股票比
(股) (股) 例
付伟才 副总经理 130,000 39,000 30.00%
吕敬 董事、财务总监 100,000 30,000 30.00%
吴剑凯 副总经理 100,000 30,000 30.00%
核心骨干员工
2,303,500 691,050 30.00%
(共 88 人)
合计 2,633,500 790,050 30.00%
注:上表中“已获授的限制性股票数量”为剔除了离职激励对象涉及的限制性股票后的
首次授予数量。
四、独立董事的独立意见
本次激励计划首次授予部分第一个限售期已届满,解除限售条件均已成就。2022
年度公司业绩及激励对象个人层面绩效考核均满足解除限售条件。本次激励计划对
各激励对象获授限制性股票的解除限售安排、解除限售等事项符合《上市公司股权
激励管理办法》(以下简称“《管理办法》”)等有关法律、法规及《激励计划》的
规定,不存在损害上市公司及全体股东利益的情况;公司对解除限售的决策程序符
合《激励计划》和有关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的规定。鉴于以上,我们同意该议
案。
五、监事会意见
监事会认为,本次激励计划首次授予的第一个解除限售期的激励对象均符合《管
理办法》、《激励计划》及《公司 2022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实施考核管理办法》的
相关规定,满足本次激励计划首次授予部分第一个解除限售期解除限售条件,激励
对象解除限售资格合法有效,同意公司为激励对象办理相关解除限售手续。
六、法律意见书的结论性意见
春光科技本次解锁已获得必要的批准与授权,首次授予部分第一个限售期已届
满,本次解锁的条件已经成就,并履行了必要的内部决策程序,符合《公司法》《证
券法》《股权激励管理办法》及《激励计划》的相关规定,为合法、有效。公司尚需
就本次解锁履行相应的信息披露义务,并办理解除限售手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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七、备查文件
1、第三届董事会第六次会议决议;
2、第三届监事会第五次会议决议;
3、独立董事关于第三届董事会第六次会议相关事项的独立意见;
4、国浩律师(杭州)事务所关于金华春光橡塑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2022 年限制性
股票激励计划首次授予部分第一期解锁及回购注销部分限制性股票相关事项的法律
意见书。
特此公告。
金华春光橡塑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3 年 4 月 21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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