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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公告

灵康药业:独立董事关于第三届董事会第十三次会议相关事项的独立意见2021-04-17  

                                     灵康药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
    关于第三届董事会第十三次会议相关事项的独立意见


    根据中国证监会《关于在上市公司建立独立董事制度的指导意见》、公司《独
立董事工作细则》和《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我们作为灵康药业集团股份有限
公司的独立董事,对 2021 年 4 月 15 日召开的第三届董事会第十三次会议的相关
事项,发表独立意见如下:
    一、关于公司 2020 年度利润分配预案的独立意见
    公司 2020 年度利润分配预案符合中国证监会《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 3 号—
—上市公司现金分红》、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现金分红指引》以及《公司
章程》关于利润分配的相关规定,综合考虑了公司经营业绩、净现金流水平等相
关情况,在满足公司长远发展资金需求的同时,确保公司股东获得相应的投资回
报,使全体股东共享公司经营的成果,兼顾公司长远发展及股东合理投资收益,
有效维护全体股东尤其是中小股东的利益。同意将《公司 2020 年度利润分配预
案》提交股东大会审议。
    二、关于续聘天健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为公司 2021 年度财务及
内部控制审计机构的独立意见
    鉴于天健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的专业能力及与公司过往的业务合
作情况,考虑其在 2020 年度审计工作中,遵循了《中国注册会计师独立审计准
则》,勤勉尽责,坚持独立、客观、公正的审计准则,公允合理地发表了独立审
计意见,表现出良好的职业操守,为公司出具的审计报告客观、公正的反映了公
司的财务状况和经营成果。我们同意公司继续聘请天健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
合伙)作为公司 2021 年度财务及内部控制审计机构,聘期 1 年。
    同意将《关于续聘天健会计师事务所为公司 2021 年度财务及内部控制审计
机构的议案》提交股东大会审议。
    三、关于 2020 年度募集资金存放与实际使用情况的专项报告的独立意见
    公司 2020 年度对募集资金实行了专户存储和专项使用,符合中国证监会、
上海证券交易所及公司《募集资金使用管理办法》的有关规定,不存在变相改变
募集资金用途和损害股东利益的情况,不存在违规使用募集资金的情形。
    我们认为:公司董事会编制的 2020 年度《关于募集资金年度存放与使用情
况的专项报告》符合《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办法》及相关格式
指引的规定,如实反映了公司募集资金 2020 年度实际存放与使用情况。
    同意《灵康药业 2020 年度募集资金存放与实际使用情况的专项报告》。
    四、关于公司 2020 年度内部控制评价报告的独立意见
    我们认为:公司已按照企业内部控制规范体系和相关规定的要求建立健全、
有效的内部控制管理体系。公司内部控制的自我评价报告真实、客观地反映了公
司内部控制制度的建设及运行情况。
    同意《灵康药业 2020 年度内部控制评价报告》。
    五、关于公司及全资子公司向银行申请 2021 年度综合授信额度及提供相应
担保事项的独立意见
    同意为满足公司日常经营活动及投资计划的资金需求,公司及下属全资子公
司(海南灵康制药有限公司、浙江灵康药业有限公司)2021 年度向银行申请综
合授信总额不超过人民币 15 亿元(含 15 亿元,包括已申请但尚未到期的综合授
信),最终以各家银行实际审批的授信额度为准。在授权期限内,授信额度可循
环使用。同时公司及下属全资子公司将根据各银行授信要求,为全资子公司的 5
亿元综合授信提供相应的担保(海南灵康制药有限公司不超过 4 亿元(含 4 亿元);
浙江灵康药业有限公司不超过 1 亿元(含 1 亿元))。同意授权公司法定代表人或
法定代表人指定的授权代理人办理上述授信额度内的相关手续,并签署相关法律
文件。授权期限为 2020 年度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之日起至 2021 年度股东大会召开
之日止;单笔综合授信的期限最长不超过 3 年(含 3 年)。
    我们认为:该事项符合公司和全体股东的利益,不存在损害公司及全体股东
利益的情形。
    同意将《关于公司及全资子公司向银行申请 2021 年度综合授信额度及提供
相应担保事项的议案》提交股东大会审议。
    六、关于预计 2021 年日常关联交易情况的独立意见
    公司拟发生的 2021 年度日常关联交易是公司正常业务的开展,严格按照公
平、合理的定价原则,并严格参照市场价格,不存在损害公司和全体股东利益的
行为,关联交易事项不会影响公司的独立性,公司主营业务不会因此类交易而对
关联方形成依赖。公司关联董事对本议案进行了回避表决,符合有关法律、法规
的规定。
    同意《关于对公司 2021 年度日常关联交易预计的议案》。
    七、关于使用部分闲置自有资金进行现金管理的独立意见
    我们认为,在符合国家法律法规、不影响公司正常生产经营资金需求和有效
控制风险的前提下,公司对部分闲置自有资金进行现金管理,投资于安全性高、
流动性好、期限最长不超过一年的理财产品。有利于提高闲置自有资金使用效率,
降低财务成本,进一步提高公司整体收益,符合公司和全体股东的利益,不存在
损害公司及全体股东利益的情形。
    同意公司可对金额合计不超过人民币 5 亿元(含 5 亿元)的闲置自有资金进
行现金管理。同意授权公司董事长在上述额度内,自董事会审议通过之日起一年
内行使该项投资决策权并签署相关合同文件。
    同意《关于使用部分闲置自有资金进行现金管理的议案》。




                                              灵康药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独立董事:何   超
                                                                  潘自强
                                                       2021 年 4 月 15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