火炬电子:反舞弊管理制度(2019年1月30日第四届董事会第十六次会议审议通过制定)2019-02-01
福建火炬电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反舞弊管理制度
(2019 年 1 月 30 日第四届董事会第十六次会议审议通过制定)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防治舞弊,加强福建火炬电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下称“公司”)
及旗下子公司治理和内部控制,降低公司运营风险,规范经营行为,确保公司持
续、稳定、健康发展,维护公司及股东的合法权益,根据公司经营目标及上市公
司法律、法规、证券交易市场和监管机构的规定和要求,结合公司的实际情况,
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主要明确反舞弊工作的宗旨、舞弊的形式;反舞弊的责任归
属及机构设置;舞弊的预防和控制;舞弊案件的举报、受理、调查和报告;舞弊
的责任追究与处罚等。
第三条 反舞弊工作的宗旨是规范公司董事、监事、高管及所有员工的职业
行为,严格遵守相关法律、行业规范和准则、职业道德及公司规章制度,树立廉
洁和勤勉敬业的良好风气,防止损害公司及股东利益的行为发生,以及合作伙伴
利益不受侵害。
第四条 本制度适用于公司及下属分公司、子公司、控股子公司。
第二章 舞弊的概念及形式
第五条 本制度所称舞弊,是指公司内、外人员采用欺骗等违法违规手段,
谋取个人不正当利益,损害正当的公司经济利益的行为;或谋取不当的公司经济
利益,同时可能为个人带来不正当利益的行为。
第六条 损害公司正当经济利益的舞弊,是指公司内、外人员为谋取自身利
益,采用欺骗等违法违规手段使公司、股东正当经济利益遭受损害的不正当行为。
有下列情形之一者属于此类舞弊行为:
(一)收受贿赂或回扣;
(二)将正常情况下可以使公司获利的交易事项转移给他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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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贪污、挪用、盗窃企业财产;
(四)使公司为虚假的交易事项支付款项;
(五)故意隐瞒、错报交易事项;
(六)泄露公司的商业或技术秘密;
(七)其他损害公司经济利益的舞弊行为。
第七条 谋取公司经济利益的舞弊,是指组织内部人员为使公司获得不当经
济利益而其自身也可能获得相关利益,采用欺骗等违法违规手段,损害国家和其
他组织或者个人利益的不正当行为。有下列情形之一者属于此类舞弊行为:
(一)支付贿赂或者回扣;
(二)出售不存在或者不真实的资产;
(三)故意错报交易事项、记录虚假的交易事项,使财务报表使用者误解而
作出不适当的投融资决策;
(四)隐瞒或者删除应当对外披露的重要信息;
(五)从事违法违规的经营活动;
(六)偷逃税款;
(七)其他谋取组织经济利益的舞弊行为。
第三章 反舞弊的责任归属及机构设置
第八条 公司董事会有责任督促管理层建立公司范围内的反舞弊文化环境,
建立健全包括预防舞弊在内的内部控制体系。
第九条 管理层应建立合适的内控机制,设立举报投诉渠道进行防范和发现
舞弊,实施控制措施以降低舞弊发生的机会,并对舞弊行为采取适当且有效的补
救措施。
第十条 当事人对舞弊行为承担所有直接责任,公司各职能部门负责人以及
子公司的总经理对舞弊行为的发生承担管理责任并负有建立、健全并有效实施内
部控制,以防范、发现以及纠正舞弊行为的职责。
第十一条 公司审计委员会承担对公司跨部门和全面的反舞弊工作的协调和
指导工作。
第十二条 公司审计部为反舞弊工作常设机构,负责组织和执行跨部门的、
公司范围内的反舞弊工作,在制定和执行年度审计计划时应考虑舞弊风险,在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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施的审计活动中保持应有的职业谨慎,关注可能发生的舞弊行为,并对舞弊行为
进行检查和报告。
第四章 舞弊行为的预防和控制
第十三条 公司管理层的反舞弊工作主要包括:
(一)倡导诚信正直的企业文化,营造反舞弊的企业文化环境;
(二)评估舞弊风险并建立具体的控制程序和机制,以降低舞弊发生的机会;
(三)建立反舞弊工作常设机构,进行舞弊举报的受理、调查、报告和提出
处理意见,并接受来自审计委员会、监事会、董事会的监督。
第十四条 公司倡导诚信正直的企业文化,包括如下几种方式:
(一)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应以实际行动带头遵守公司各项制度,
坚持诚信、正直的职业道德操守,以身作则;
(二)公司的反舞弊政策及有关措施应在公司内部以多种形式(通过员工手
册、公司规章制度发布、宣传或者局域网等方式)进行有效沟通或培训,确保员
工接受有关法律法规、职业道德规范的培训,使其明白行为准则涉及的概念;帮
助员工识别合法与违法、诚信道德与非诚信道德的行为。督促所有员工认识到公
司对防止舞弊行为的严肃态度和自己在反舞弊方面应负的责任,并自觉努力提高
反舞弊知识水平和技能;
(三)各部门及单位分管领导鼓励员工在公司日常工作和交往中遵纪守法和
从事遵守诚信道德的行为,帮助员工正确处理工作中发生的利益冲突,抵制不当
利益诱惑;
(四)将企业倡导遵纪守法和遵守诚信道德的信息以适当形式告知与企业直
接或间接发生关系的社会各方;
(五)针对不道德行为和非诚信行为可以通过举报渠道进行实名或匿名举报;
公司应制定并实施行之有效的教育和处罚制度;
(六)其他有利于营造反舞弊企业文化环境的方式。
第十五条 评估舞弊风险并建立具体的控制机制,以减少舞弊发生的机率,
主要通过以下手段:
(一)管理层在公司层面、业务部门层面进行舞弊风险识别和评估,评估包括
舞弊风险的重要性和可能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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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管理层应当建立并采取有关确认、防止和减少虚假财务报告或者滥用公
司资产的措施,这些措施包括下列不同的形式:批准、授权、核查、核对、权责
分工以及公司资产安全的保护等。
(三)针对发生舞弊行为的高风险区域,如财务报告虚假和管理层越权,以及
信息系统和技术领域,公司应当建立必要的内部控制措施。这些措施包括绘制业
务流程图和制定管理制度,将业务舞弊和财务舞弊风险与控制措施相联系,从而
在舞弊发生的源头建立控制机制并发挥作用。
第十六条 公司人力资源部门应对准备聘用或晋升到重要岗位的人员进行背
景调查,例如教育背景、工作经历、行政处罚记录、犯罪记录、诉讼情况等。背
景调查过程应有正式的文字记录,并保存在档案中。
第十七条 管理层对舞弊的持续监督应融入到日常的控制活动中,积极支持
反舞弊工作常设机构的日常工作,并从预算、人员配置、工作条件准备上给与充
分保障。
第五章 舞弊案件的举报、受理、调查、报告
第十八条 公司员工及与公司直接或间接发生经济关系的社会各方,可通过
电话、电子邮箱、信函、面谈等形式向公司审计部进行舞弊行为投诉举报。举报
时应当说明事情的基本经过,明确被举报对象的姓名、所在单位或部门等基本信
息。
第十九条 审计部接到并登记举报后,按照以下程序决定是否进行调查:
(一)对于涉及普通员工和中层管理人员(包括下属分、子公司管理层)的举
报,审计部向审计委员会报告,由审计委员会决定是否进行调查。
(二)对于涉及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的举报,审计部向董事会报
告,由董事会决定是否进行调查。
第二十条 举报的舞弊事件经批准后,审计部组织成立调查小组对舞弊行为
进行调查,必要时,可聘请外部专业机构参与调查。调查完成后,出具调查报告。
调查报告的内容应包括以下几点:
(一)调查的可疑舞弊事件的举报时间、举报内容、被举报人员;
(二)成立调查组的时间、调查组人员;
(三)使用的调查方法以及调查中取得的主要证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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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调查结果;
(五)评估和改进内部控制;
(六)处罚建议。
第二十一条 反舞弊工作人员应当忠于职守,保守秘密,对举报人身份信息
及举报材料采取严格的保密措施,切实保护举报人的合法权益。具体应遵守以下
规定:
(一)严禁泄露举报人的姓名、单位、住址等相关信息;
(二)不得向被调查部门或被调查人出示举报信等涉及举报人个人信息的材
料;
(三)所办舞弊案件与本人或者其近亲属有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
第二十二条 调查小组在舞弊行为调查过程中,需要查阅相关部门的资料和
数据时,相关部门应予以配合。
第二十三条 对于实名举报,无论是否会立项调查,内审部需要向举报人反
馈调查结果。举报事项经查证属实,为公司挽回经济损失的,可对举报人酌情给
予奖励。
第二十四条 举报人在协助调查工作中应受到保护。公司在宣传报道和对举
报有功人员进行奖励时,除征得举报人同意外,不得公开举报人身份信息。
第二十五条 举报人由于举报舞弊案件受到打击报复的,根据情节轻重,追
究相关人员的责任。触犯法律的,移交司法机关处理。
第二十六条 对举报和调查处理后的舞弊案件报告材料,审计部应及时立卷
归档。
第六章 舞弊的责任追究与处罚
第二十七条 对确实构成舞弊的,审计部提出处理意见或责任追究意见,报
董事会批准。给公司造成经济损失的,由责任人进行赔偿。重大舞弊案件的处理
意见或责任追究意见由董事会裁定。
第二十八条 对舞弊行为进行责任追究,其中包括领导责任与直接责任。
(一)领导责任是指负有相应领导职权的管理人员在其主管或者分管的工作
范围内因失职、失察导致发生舞弊事件而应承担的责任。
(二)直接责任是指公司相关管理或经办人员在其职责范围内,直接操作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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参与相关决策,或授意、指使、强令、纵容、包庇他人以及未正确履行职责等过
失行为,导致发生舞弊事件而应承担的责任。
第二十九条 对证实有舞弊行为的员工,公司按相关规定予以相应的处分;
行为触犯法律的,交由司法机关依法处理。
第三十条 凡有舞弊行为记录的员工,均不能被聘用或晋升为公司重要岗位。
第七章 附则
第三十一条 本制度未尽事宜或本制度与有关法律、法规、规章、规范性文
件及《公司章程》的规定相抵触时,以有关法律、法规、规章、规范性文件及《公
司章程》的规定为准。
第三十二条 本制度由公司董事会负责解释和修订。
第三十三条 本制度自董事会审议通过之日起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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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 年 2 月 1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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