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今创集团:江苏乐天律师事务所关于今创集团股份有限2021年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法律意见书2021-09-16  

                                         江苏乐天律师事务所
关于今创集团股份有限公司2021年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
                             之
                       法律意见书




           江苏省常州市新北区龙锦路1259-1号13、16楼
                        邮编:213022
                    电话:(+86519)687637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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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二〇二一年九月
江苏乐天律师事务所                                             法律意见书




                         江苏乐天律师事务所

       关于今创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2021 年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

                                   之

                               法律意见书
致:今创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江苏乐天律师事务所(以下简称“本所”)接受今创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

称公司)的委托,指派本所律师出席公司 2021 年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以下简称

本次股东大会),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

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上

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股东大会网络投票实施细则》(以下简称《股东大会网

络投票实施细则》)以及《今创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

的规定,就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与召开程序、出席会议人员资格、召集人资

格、会议表决程序和表决结果的合法性等有关法律问题出具法律意见书。

     为出具本法律意见书,本所律师对公司本次股东大会所涉及的有关事项进行

了审查,查阅了本所律师认为出具本法律意见书所必须查阅的文件,并对有关问

题进行了必要的核查和验证。

     本法律意见书仅供本次股东大会见证之目的使用,不得用作其他任何目的。

     本所律师同意将本法律意见书随公司本次股东大会决议一起公告,并依法对

本法律意见书承担相应的责任。

     本所律师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要求,按照律师行业公认的业

务标准、道德规范和勤勉尽责精神,出具法律意见如下:

     一、本次股东大会召集、召开程序

     (一)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

     经本所律师核查,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由 2021 年 8 月 27 日召开的第四届董

事会第六次会议决定提议召开,公司董事会负责召集。公司董事会于 2021 年 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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月 30 日在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指定的信息披露媒体上以公告形式刊登了关

于召开本次股东大会通知,公司发布的前述公告载明了会议的时间、地点、会议

审议的事项,说明了股东有权出席,并可委托代理人出席和行使表决权及有权出

席股东的股权登记日,出席会议股东的登记方法等事项。

      (二)本次股东大会的召开

     本次股东大会于 2021 年 9 月 15 日召开,采取现场投票和网络投票相结合

的方式。

     现场会议于 2021 年 9 月 15 日在江苏省常州市武进区遥观镇今创路 88 号科

技大楼会议室召开,会议由公司董事长俞金坤先生主持。

     公司采用上海证券交易所股东大会网络投票系统,通过交易系统投票平台的

投票时间为股东大会召开当日的交易时间段,即 9:15-9:25,9:30-11:30,13:00-15:00;

通过互联网投票平台的投票时间为股东大会召开当日的 9:15-15:00。网络投票的

时间与前述公告一致。

     本所律师认为,本次股东大会召开的实际时间、地点、方式、会议审议的议

案与股东大会通知中公告的日期、地点、方式、提交会议审议的事项一致。本次

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符合《公司法》、《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等法律、

法规和规范性法律文件以及《公司章程》的规定。

     二、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人及出席会议人员的资格

      (一)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人

     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人为公司董事会。

     (二)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人员

     经核查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现场会议的股东及股东授权代表的身份证明、授权

委托书及股东登记的相关材料,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现场会议的股东及股东授权代

表共 6 名,均为截至股权登记日上海证券交易所收市时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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责任公司上海分公司登记在册的公司股东或其授权代表,该等股东或其授权代表

持有公司股份 459,244,729 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58.1348%。

     出席及列席本次股东大会现场会议的还有公司部分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

员及本所律师。其中,公司独立董事朱沪生先生因疫情防控等原因无法至本次股

东大会现场会议,故以视频会议方式参与本次股东大会。

     根据上证所信息网络有限公司提供的本次股东大会网络投票结果的统计资

料,通过网络投票方式参加投票的股东共 3 名,持有公司股份 40,758 股,占公

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051%。

     参与网络投票股东资格由上证所信息网络有限公司对其股东身份进行验证。

     综上,本所律师认为,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人、出席现场会议的人员符合《公

司法》、《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及《公司章程》有关规定,合法有效。参加

网络投票的人员的股东资格已由上证所信息网络有限公司进行了验证,合法有效。

     三、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和表决结果

     本次股东大会采取现场投票与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对会议公告中列明的

提案进行了审议,对列入议程的议案进行了审议和表决,未以任何理由搁置或不

予表决。

     参与现场投票的股东以记名投票的方式对全部议案逐项进行了表决,并由股

东代表、监事及本所律师共同进行计票、监票。

     参与网络投票的股东通过上海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或上海证券交易所互联

网投票系统,以记名投票方式按《股东大会网络投票实施细则》规定的程序进行

投票。网络投票结束后,上证所信息网络有限公司向公司提供了本次股东大会网

络投票结果。

     本次股东大会全部投票结束后,公司合并统计了现场和网络投票的表决结果,

根据表决结果,本次股东大会审议通过如下议案:

  1.《关于回购注销部分激励对象已获授尚未解除限售的限制性股票的议案》。

  2.《关于修订<公司章程>的议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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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本次股东大会会议记录由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董事、监事、董事会秘书、会

议主持人、记录人签名,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股东及股东授权代表未对表决结果

提出异议。

     本所律师认为,本次股东大会对所有议案的表决程序符合法律、法规、规范

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规定,表决结果合法有效。

     四、结论意见

     综上所述,本所律师认为: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和召开程序符合相关法

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召集人资格和出席会议人员

的资格合法有效,本次股东大会表决程序及表决结果均合法有效。




(以下无正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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