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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公告

大胜达:浙江大胜达包装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实际控制人申请变更及继续履行承诺事项的公告2021-07-01  

                        证券代码:603687         证券简称:大胜达           公告编号:2021-033
债券代码:113591         债券简称:胜达转债

                   浙江大胜达包装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实际控制人申请变更及继续履行承诺事项的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
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近日,浙江大胜达包装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或“大胜达”)收
到实际控制人方吾校、方能斌、方聪艺的《承诺函》,实控人申请变更及继续履
行其于 2019 年 12 月 26 日出具的关于解决杭州市萧山区河上镇祥河桥村厂房使
用权的承诺。具体情况如下:



    一、承诺产生的背景
    因公司位于萧山区萧山经济技术开发区北塘路52号的全部生产经营用地被
列入征迁范围,为确保时间进度,解决拆迁导致的产能搬迁问题,保障公司生产经
营不受影响,公司向浙江双可达纺织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双可达”)租赁位于
杭州市萧山区河上镇祥河桥村面积为25,965平方米的厂房,租赁期限自2019年12
月26日至2021年6月30日止,公司与双可达就该等关联租赁签订《租赁协议》。
由于历史遗留原因,该等厂房所涉土地已取得土地使用权证书(浙(2019)萧山
区不动产权第0083144号),但尚未取得房屋产权证书,目前尚处于权证办理过
程中。
    公司实际控制人就厂区内工业用地情况,于 2019 年 12 月 26 日出具《承诺
函》,做出了如下承诺:“本人作为公司及浙江双可达纺织有限公司的实际控制
人,承诺在 18 个月内通过公司另行建设、购买、租赁其他合适的经营场所或将
办理完毕产权证书的上述房产合规、公允纳入公司体内,以解决关联交易,在此
之前,承诺按照公允价格向公司出租该等房产。如因该等房产未取得房屋产权证
书的厂房而被政府主管部门处罚或相关房产被责令拆除,本人将赔偿公司包含搬
迁费用等在内的损失。本人保证不因此而损害公司的利益。”
    二、变更及继续承诺履行事项的原因
    实控人原做出的承诺主要是在保证公司正常经营稳定前提下,有效解决租赁
尚未办理产权证书的房产给上市公司带来的风险,同时减少公司的关联交易。承
诺履行期间,实控人积极推动房屋产权证书办理工作,但由于历史遗留原因,产
权证书办理存在一定困难,且由于杭州当地工业用地资源稀缺,另行建设、购买、
租赁其他合适的经营场所将导致较大的搬迁成本,更不利于公司当前的生产运营。
    鉴于上述情况,实控人申请变更“本人作为公司及浙江双可达纺织有限公司
的实际控制人,承诺在 18 个月内通过公司另行建设、购买、租赁其他合适的经
营场所或将办理完毕产权证书的上述房产合规、公允纳入公司体内,以解决关联
交易”的承诺,重新变更承诺为“本人作为公司及浙江双可达纺织有限公司的实
际控制人,承诺在本次审议通过后 60 个月内通过公司另行建设、购买、租赁其
他合适的经营场所,以解决关联交易。”原承诺中,“在此之前,承诺按照公允价
格向公司出租该等房产,如因该等房产未取得房屋产权证书的厂房而被政府主管
部门处罚或相关房产被责令拆除,本人将赔偿公司包含搬迁费用等在内的损失。
本人保证不因此而损害公司的利益。”仍然有效,实控人将继续履行该部分承诺
内容。



    三、变更及继续履行承诺对公司的影响
    本次变更及继续履行相关承诺,是基于客观原因导致承诺难以履行,承诺变
更将会帮助公司节省较大的搬迁成本和生产成本,更有利于公司生产运营的正常
进行。承诺变更完成后,公司该块房产年度每平米租金仍和以前年度保持一致,
年度租金均为 2,596,500 元,该项关联租赁价格公允,且对公司经营不构成重大
影响,保证不存在对实控人进行利益输送的行为,确保不损害上市公司利益。
    截止目前,该厂房未受到任何政府主管部门的处罚情形,如因该等房产未取
得房屋产权证书的厂房而被政府主管部门处罚或相关房产被责令拆除,实际控制
人承诺赔偿公司包含搬迁费用等在内的损失,保证不损害上市公司的利益。未来,
公司将继续在杭州周边积极寻找合适的工业生产经营用地,在本次承诺变更通过
审批之日起 60 个月内,将公司产能转移到新的生产经营场所,以解决相关的一
系列问题。
    四、审议程序及相关意见
    (一)审议程序
    公司于 2021 年 6 月 30 日召开的第二届董事会第十七次会议和第二届监事会
第十四次会议,分别审议通过了《关于实际控制人申请变更及继续履行承诺事项
的议案》,关联董事对该议案回避表决,该议案尚需提交公司股东大会审议。
    (二)独立董事意见
    1.事前认可意见
    公司已就该事项事先提供了相关材料,经认真审阅,我们认为公司实控人变
更部分承诺内容及继续履行保证房产产权不稳定带来相关损失的承诺,符合有关
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要求。同意提交公司二届董事会第十七次会议审议。
    2.独立意见
    鉴于公司目前生产经营有序进行,本次变更及继续履行承诺事项不会对公司
生产及经营状况产生不利影响。本次公司实际控制人申请变更及继续履行相关承
诺事项符合中国证监会《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 4 号—上市公司实际控制人、股东、
关联方、收购人以及上市公司承诺及履行》的规定,符合公司实际情况,不存在
损害公司和其他股东利益的情况。
    公司董事会在审议相关议案时关联董事进行了回避,审议、决策程序符合《公
司法》《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等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
同意董事会将该议案提交公司股东大会审议。
    (三)监事会意见
    本次实控人申请变更及继续履行解决厂房关联租赁相关承诺事项符合中国
证监会《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 4 号—上市公司实际控制人、股东、关联方、收购
人以及上市公司承诺及履行》的规定,符合公司实际情况,不存在损害公司和其
他股东利益的情况。


    特此公告。
                                             浙江大胜达包装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
                                                        2021 年 6 月 30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