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至纯科技:上海至纯洁净系统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监事会议事规则(2021年4月修订)2021-04-30  

                                        上海至纯洁净系统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监事会议事规则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完善公司法人治理结构,保障监事会依法独立行使监督
权,保障股东权益和公司利益,根据《公司法》、《证券法》、《上市公司治理准则》
和《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等法律、法规,以及《上海至纯洁净系统科
技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特制定本规则。
    本规则所涉及到的术语和未载明的事项均以《公司章程》为准,不以公司的
其他规章作为解释和引用的条款。


                          第二章   监事会的组成和职权
    第二条     监事会由 3 名监事组成,监事由 2 名股东代表和 1 名公司职工代表担
任,股东代表担任的监事由股东大会选举产生,职工代表担任的监事由公司职工民
主选举产生。

    监事会设主席 1 人。监事会主席由全体监事过半数选举产生。监事会主席召
集和主持监事会会议;监事会主席不能履行职务或者不履行职务的,由半数以上
监事共同推举一名监事召集和主持监事会会议。
    监事会中的职工代表由公司职工通过职工代表大会、职工大会或者其他形式
民主选举产生。
    第三条     监事会设监事会办公室,处理监事会日常事务。
    监事会主席兼任监事会办公室负责人,保管监事会印章。监事会主席可以要
求公司证券事务代表或者其他人员协助其处理监事会日常事务。
    第四条     监事会行使下列职权:
    (一)应当对董事会编制的公司证券发行文件和定期报告进行审核并提出书
面审核意见,监事应当签署书面确认意见。
    (二)检查公司财务。
    (三)对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执行公司职务的行为进行监督,对违反法律、
行政法规、《公司章程》或者股东大会决议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提出罢免的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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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议。
    (四)当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行为损害公司的利益时,要求董事、高级管
理人员予以纠正。
    (五)提议召开临时股东大会,在董事会不履行《公司法》规定的召集和主
持股东大会职责时召集和主持股东大会。
    (六)向股东大会提出提案。
    (七)依照《公司法》第一百五十一条的规定,对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提起
诉讼。
    (八)发现公司经营情况异常,可以进行调查;必要时,可以聘请会计师事
务所、律师事务所等专业机构协助其工作,费用由公司承担。


                          第三章    会议召集和召开
       第五条   监事会会议分为定期会议和临时会议。
       监事会定期会议应当每六个月召开一次。出现下列情况之一的,监事会应
当在十日内召开临时会议:
       (一)任何监事提议召开时。
       (二)股东大会、董事会会议通过了违反法律、法规、规章、监管部门的
各种规定和要求、《公司章程》、公司股东大会决议和其他有关规定的决议时。
       (三)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的不当行为可能给公司造成重大损害或者在市
场中造成恶劣影响时。
       (四)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被股东提起诉讼时。
       (五)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受到证券监管部门处罚或者被上
海证券交易所公开谴责时。
       (六)证券监管部门要求召开时。
       (七)《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情形。
       第六条   在发出召开监事会定期会议的通知之前,监事会办公室应当向全
体监事征集会议提案,并至少用两天的时间向公司员工征求意见。在征集提案和
征求意见时,监事会办公室应当说明监事会重在对公司规范运作和董事、高级管
理人员职务行为的监督而非公司经营管理的决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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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七条   监事提议召开监事会临时会议的,应当通过监事会办公室或者直
接向监事会主席提交经提议监事签字的书面提议。书面提议中应当载明下列事
项:
       (一)提议监事的姓名。
       (二)提议理由或者提议所基于的客观事由。
       (三)提议会议召开的时间或者时限、地点和方式。
       (四)明确和具体的提案。
       (五)提议监事的联系方式和提议日期等。
       在监事会办公室或者监事会主席收到监事的书面提议后三日内,监事会办
公室应当发出召开监事会临时会议的通知。
       监事会办公室怠于发出会议通知的,提议监事应当及时向监管部门报告。
       第八条   监事会会议由监事会主席召集和主持。监事会主席不能履行职务
或者不履行职务的,由监事会副主席召集和主持;未设副主席、副主席不能履行
职务或者不履行职务的,由半数以上监事共同推举一名监事召集和主持。
       第九条   召开监事会定期会议和临时会议,监事会办公室应当分别提前十
日和五日将盖有监事会印章的书面会议通知,通过直接送达、传真、电子邮件或
者其他方式,提交全体监事。非直接送达的,还应当通过电话进行确认并做相应
记录。
       情况紧急,需要尽快召开监事会临时会议的,可以随时通过口头或者电话
等方式发出会议通知,但召集人应当在会议上作出说明。
       第十条   书面会议通知应当至少包括以下内容:
       (一)会议的时间、地点。
       (二)拟审议的事项(会议提案)。
       (三)会议召集人和主持人、临时会议的提议人及其书面提议。
       (四)监事表决所必需的会议材料。
       (五)监事应当亲自出席会议的要求。
       (六)联系人和联系方式。
    口头会议通知至少应包括上述第(一)、(二)项内容,以及情况紧急需要尽
快召开监事会临时会议的说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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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十一条    监事会会议应当以现场方式召开。
     紧急情况下,监事会会议可以通讯方式进行表决,但监事会召集人(会议
主持人)应当向与会监事说明具体的紧急情况。在通讯表决时,监事应当将其对
审议事项的书面意见和投票意向在签字确认后传真至监事会办公室。监事不应当
只写明投票意见而不表达其书面意见或者投票理由。
     第十二条    监事会会议应当有过半数的监事出席方可举行。相关监事拒不
出席或者怠于出席会议导致无法满足会议召开的最低人数要求的,其他监事应当
及时向监管部门报告。
    董事会秘书和证券事务代表应当列席监事会会议。
    第十三条    监事会会议应当由监事本人出席,监事因故不能出席的,可以书
面委托其他监事代为出席。委托书应当载明代理人的姓名、代理事项、权限和有
效期限,并由委托人签名或盖章。
    代为出席会议的监事应当在授权范围内行使监事的权利。监事未出席监事会
会议,亦未委托其他监事出席的,视为放弃在该次会议上的投票权。
   第十四条     监事会召开监事会议,可以根据实际情况要求公司董事、总经理
及其他高级管理人员、内部及外部审计人员列席会议并向监事会陈述有关事项或
回答提问。
    第十五条    监事会决议表决方式为:现场表决或通讯表决。
    监事会临时会议在保障监事充分表达意见的前提下,可以用传真等其他方式
进行并作出决议,并由参会监事签字。


                         第四章   议事程序和决议
    第十六条    监事有权提出监事会议案,但是否列入监事会会议议程由本次监
事会召集人确定。如监事提出的议案未能列入监事会议程,监事会召集人应向提
案监事作出解释,如提案监事仍坚持要求列入议程,则由监事会进行表决确定。
    第十七条    会议主持人应当提请与会监事对各项提案发表明确的意见。
    会议主持人应当根据监事的提议,要求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公司其他员工
或者相关中介机构业务人员到会接受质询。
    第十八条    监事会对所有列入议事日程的议案应当逐项表决,不得以任何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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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由搁置或不予表决。对同一事项有不同议案的,应以议案提出的时间顺序进行表
决,作出决议。
    第十九条     监事会会议的表决实行一人一票,以记名和书面等方式进行。
    监事的表决意向分为同意、反对和弃权。与会监事应当从上述意向中选择其
一,未做选择或者同时选择两个以上意向的,会议主持人应当要求该监事重新选
择,拒不选择的,视为弃权;中途离开会场不回而未做选择的,视为弃权。
    监事会形成决议应当全体监事过半数同意。
    第二十条     会议主持人根据表决结果宣布决议是否通过,决议的表决方式及
表决结果应记载入会议记录中。
    第二十一条     召开监事会会议,可以视需要进行全程录音。


                        第五章   会议记录及监事签名
    第二十二条     监事会办公室工作人员应当对现场会议做好记录。会议记录应
当包括以下内容:
    (一)会议届次和召开的时间、地点、方式。
    (二)会议通知的发出情况。
    (三)会议召集人和主持人。
    (四)会议出席情况。
    (五)会议审议的提案、每位监事对有关事项的发言要点和主要意见、对提
案的表决意向。
    (六)每项提案的表决方式和表决结果(说明具体的同意、反对、弃权票数)。
    (七)与会监事认为应当记载的其他事项。
    对于通讯方式召开的监事会会议,监事会办公室应当参照上述规定,整理会
议记录。
    第二十三条     与会监事应当对会议记录进行签字确认。监事对会议记录有不
同意见的,可以在签字时作出书面说明。必要时,应当及时向监管部门报告,也
可以发表公开声明。
    监事既不按前款规定进行签字确认,又不对其不同意见作出书面说明或者向
监管部门报告、发表公开声明的,视为完全同意会议记录的内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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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六章   会议决议的公告与执行
    第二十四条     监事会决议公告事宜,由董事会秘书根据《上海证券交易所股
票上市规则》的有关规定办理。
    第二十五条     监事应当督促有关人员落实监事会决议。监事会主席应当在以
后的监事会会议上通报已经形成的决议的执行情况。
    第二十六条     监事为履行职责,必要时可以聘请律师、注册会计师等专业人
员协助其工作,发生的合理费用由公司承担。
    第二十七条     监事会不干涉和参与公司日常经营管理和人事任免工作。但董
事、高级管理人员违反法律、行政法规、《公司章程》或股东大会决议,监事会
有权对其提出罢免建议。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行为损害公司利益时,监事会有
权要求其予以纠正。


                          第七章   会议档案的保存
    第二十八条     监事会会议档案,包括会议通知和会议材料、会议签到簿、会
议录音资料、表决票、经与会监事签字确认的会议记录、决议公告等,由监事会
主席指定专人负责保管。
    监事会会议资料的保存期限为十年以上。


                                第八章   附则
   第二十九条     本规则解释权属监事会,本规则未尽事宜,参照本公司《董事
会议事规则》有关规定执行。
   第三十条     在本规则中,“以上”包括本数。

   第三十一条     本规则由监事会制订并作为《公司章程》附件提交股东大会审

议通过起生效。

   第三十二条     本议事规则未尽事宜,按国家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的有

关规定执行。


                                         上海至纯洁净系统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2021 年 4 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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