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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公告

江苏新能:江苏新能对外投资管理制度(2022年12月8日修订)2022-12-09  

                                         江苏省新能源开发股份有限公司
                        对外投资管理制度
 (2018 年 8 月 10 日公司 2018 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修订并通过,根据
    2022 年 12 月 8 日公司 2022 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第二次修订)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加强江苏省新能源开发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或“本
公司”)对外投资的内部控制和管理,规范公司对外投资行为,提高资金运作效
率,保障公司对外投资保值、增值,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及《江苏
省新能源开发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规定,特制
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所称对外投资是指公司为获得投资收益,将现金、实物、股权、
无形资产等可供支配的资源投向其他组织或个人的行为。包括:
    (一)投资新建公司、对现有公司增资、投资新项目、扩建项目等为实现公
司扩大生产经营规模的战略,以获取长期收益为主要目的的投资行为;
    (二)委托理财、对闲置资金进行现金管理等以获得财务性投资收益为主要
目的的投资行为;
    (三)其他投资。
    第三条 公司所有对外投资行为必须符合国家有关法规及产业政策,符合公
司长远发展计划和发展战略,有利于公司的可持续发展,有预期的投资回报,有
利于提高公司的整体经济利益。
    第四条 控股子公司开展对外投资的,应参照本制度执行,相关管理制度按照
其公司章程建立。



                          第二章    部门职责
    第五条 公司战略规划部、市场部、财务管理部根据各自部门职责,负责对对
外投资项目进行可行性研究与评估,对被投资单位(如适用)的资信情况进行调
查或实地考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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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六条 公司财务管理部负责对外投资的财务管理。公司对外投资项目确定
后,由公司财务管理部负责筹措资金,协同有关方面办理出资手续、税务登记、
银行开户等工作,并实行严格的审批与付款手续。
    第七条 公司法律审计部负责对公司对外投资项目进行合规性审查、内部审
计等工作。
    第八条 公司各职能部门根据各自职责落实投资后续管理工作。



                第三章   对外投资的决策权限及程序
    第九条 公司对外投资的决策机构为股东大会、董事会或总经理。具体权限划
分如下:
    (一)公司对外投资达到以下标准之一的,需经股东大会审议批准:
    1、交易涉及的资产总额(同时存在账面值和评估值的,以高者为准)占公
司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的50%以上;
    2、交易的成交金额(包括承担的债务和费用)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
产的5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5000万元;
    3、交易产生的利润占公司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净利润的50%以上,且绝
对金额超过500万元;
    4、交易标的(如股权)在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相关的营业收入占公司最近一
个会计年度经审计营业收入的5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5000万元;
    5、交易标的(如股权)在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相关的净利润占公司最近一个
会计年度经审计净利润的5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500万元;
    6、交易标的(如股权)涉及的资产净额(同时存在账面值和评估值的,以
高者为准)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的5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5000万元;
    7、未达到上述1至6项标准,但根据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
件、《公司章程》的规定应提交股东大会审议批准的,或者根据证券监督管理机
构、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上海证券交易所等有权监管部门的要求应提交股东
大会审议批准的,或者董事会认为有必要提交股东大会审议批准的对外投资事项。
    上述1至6项指标涉及的数据如为负值,取绝对值计算。
    交易仅达到上述第3项或者第5项标准,且公司最近一个会计年度每股收益的
绝对值低于0.05元的,公司可以豁免适用将交易提交股东大会审议的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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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二)公司对外投资达到以下标准之一的,且未达到本条第(一)项标准的,
由董事会审议批准:
    1、交易涉及的资产总额(同时存在账面值和评估值的,以高者为准)占公
司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的10%以上;
    2、交易的成交金额(包括承担的债务和费用)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
产的1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1000万元;
    3、交易产生的利润占公司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净利润的10%以上,且绝
对金额超过100万元;
    4、交易标的(如股权)在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相关的营业收入占公司最近一
个会计年度经审计营业收入的1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1000万元;
    5、交易标的(如股权)在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相关的净利润占公司最近一个
会计年度经审计净利润的1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100万元;
    6、交易标的(如股权)涉及的资产净额(同时存在账面值和评估值的,以
高者为准)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的1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1000万元;
    7、未达到上述1至6项标准,但根据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
件、《公司章程》规定应提交董事会审议批准的,或者根据证券监督管理机构、
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上海证券交易所等有权监管部门的要求应提交董事会审
议批准的,或者总经理认为有必要提交董事会审议批准的对外投资事项。
    上述指标涉及的数据如为负值,取绝对值计算。
    (三)公司进行委托理财等对外投资行为,因交易频次和时效要求等原因难
以对每次投资交易履行审议程序的,可以对投资范围、额度及期限等进行合理预
计,以额度计算占净资产的比例,适用本条第(一)项、第(二)项的规定。相
关额度的使用期限不应超过12个月,期限内任一时点的交易金额(含前述投资的
收益进行再投资的相关金额)不应超过投资额度。
    (四)董事会授权公司总经理有权决定未达到本条第(二)项标准的,与主
业相关的对外投资事项。总经理在行使上述职权时,可通过总经理办公会议的形
式进行讨论研究。
    (五)若对外投资属关联交易事项,则应按公司关于关联交易事项的决策权
限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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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四章      执行控制
    第十条 公司在确定对外投资方案时,应充分考虑项目投资风险、预计投资收
益,并权衡各方面利弊的基础上,选择最优投资方案。必要时,可聘请独立的专
家或中介机构组成评审小组对投资项目进行评估和咨询。
    第十一条 公司股东大会、董事会决议通过或总经理决定对外投资项目实施
方案后,应当明确出资时间、金额、出资方式及责任人员等内容。对外投资项目
实施方案的重大变更,必须经过公司股东大会、董事会或总经理审查批准。
    第十二条 对外投资项目获得批准后,由获得授权的部门或人员具体实施对
外投资计划,与被投资单位签订合同、协议,实施财产转移等具体操作活动。在
签订投资合同或协议之前,不得支付投资款或办理投资资产的移交;投资完成后,
应取得被投资方出具的投资证明或其他有效凭据。
    第十三条 公司使用实物或无形资产进行对外投资的,其资产必须经过具有
相关资质的资产评估机构进行评估,其评估结果必须经公司股东大会、董事会决
议通过或总经理决定后方可对外出资。
    第十四条 对于重大的长期权益性投资,原则上公司应根据需要和有关规定,
对被投资企业派驻产权代表,如股东代表、董事、监事、财务总监或高级管理人
员,以便对投资项目进行跟踪管理,及时掌握被投资单位的财务状况和经营情况。
产权代表发现被投资企业出现异常情况,应及时向总经理报告,必要时向董事长
及董事会报告,并采取相应措施。
    第十五条 公司进行委托理财等财务性投资时,应当选择资信状况及财务状
况良好、无不良诚信记录以及盈利能力强的合格专业机构,并签订书面合同,明
确投资金额、期限、投资品种、双方的权利义务及法律责任等。委托理财等财务
性投资不得影响公司生产运营和项目建设的资金需求。在财务性投资业务进行期
间,财务管理部应跟踪并监督投资进展,落实各项风险控制措施,如出现可能存
在影响公司本金安全的情况,应当及时向总经理报告,必要时向董事长及董事会
报告,并及时采取有效措施避免或减少公司损失。
    第十六条 公司财务管理部应当加强对外投资收益的控制,对外投资获取的
利息、股利以及其他收益,均应纳入公司的会计核算体系,严禁设置账外账。
    第十七条 公司财务管理部在设置对外投资总账的基础上,还应根据对外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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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资业务的种类、时间先后分别设立对外投资明细账,定期和不定期地与被投资单
位核对有关投资账目,确保投资业务记录的正确性,保证对外投资的安全、完整。



                            第五章     投资处置
    第十八条 公司应当加强对外投资项目资产处置环节的控制,对外投资的收
回、转让、核销等必须依照本制度及有关制度规定的金额限制,经过公司股东大
会、董事会决议通过或总经理决定后方可执行。
    第十九条 公司股权类对外投资项目终止时,应按国家关于企业清算的有关
规定对被投资单位的财产、债权、债务等进行全面的清查;在清算过程中,应注
意是否有抽调和转移资金、私分和变相私分资产等损害投资方利益的行为;清算
结束后,应确认各项资产和债权是否及时收回并办理了入账手续。
    第二十条 公司核销对外投资,应取得因被投资单位破产等原因不能收回投
资的法律文书和证明文件。
    第二十一条    公司财务管理部应当认真审核与对外投资资产处置有关的
审批文件、会议记录、资产回收清单等相关资料,并按照规定及时进行对外投资
资产处置的会计处理,确保资产处置真实、合法。



                           第六章     跟踪与监督
    第二十二条    公司应对投资项目进行跟踪管理,掌握被投资单位的财务状
况和经营情况,组织投资质量分析,发现异常情况,应及时向董事会或其授权人
员报告,并采取相应措施。
    第二十三条    公司监事会行使对外投资活动的监督检查权,关注投资项目
的可行性和投资前景,充分关注投资项目是否与公司主营业务相关、资金来源安
排是否合理、投资风险是否可控以及该投资对公司的影响。



                             第七章       附   则
    第二十四条    本制度未尽事宜,依据法律、法规、规章、规范性文件、证
券监督管理机构、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上海证券交易所的规定及《公司章程》
的有关规定执行。本制度中的各项条款,与法律、法规、规章、规范性文件、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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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券监督管理机构、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上海证券交易所的规定及《公司章程》
的有关规定不一致的,按照法律、法规、规章、规范性文件、证券监督管理机构、
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上海证券交易所的规定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二十五条    本制度由董事会拟定,经股东大会审议批准后生效并实施,
由公司董事会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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