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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公告

家家悦:关于变更保荐机构后重新签订募集资金专户存储监管协议的公告2019-04-02  

						证券代码:603708               证券简称:家家悦          公告编号:2019-021



                      家家悦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变更保荐机构后重新签订募集资金专户存储监
                             管协议的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

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家家悦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于2019年3月20日披露了《关
于更换持续督导保荐机构的公告》(公告编号:2019-019),公司聘请东兴证券
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东兴证券”)承接公司首次公开发行人民币普通股(A
股)股票剩余募集资金使用的持续督导工作。原保荐机构中国银河证券股份有限
公司未完成的募集资金使用持续督导职责将由东兴证券承接完成。
       为规范公司募集资金的管理和使用,保护投资者的权益,根据中国证监会《上
市公司监管指引第 2 号——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和使用的监管要求》、《上海
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办法(2013 年修订)》及公司《募集资金使
用管理制度》的要求,公司及保荐机构东兴证券对募集资金采取了专户存储管理,
于 2019 年 3 月 31 日与中国民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青岛分行、中国银行股份有
限公司山东省分行分别签署了《募集资金三方监管协议》,与交通银行股份有限
公司威海分行签署了《募集资金四方监管协议》,以上协议统称为《监管协议》,
《监管协议》内容与《上海证券交易所募集资金专户存储三方监管协议》(范本)
不存在重大差异。

一、 募集资金账户基本情况

       截至 2019 年 2 月 28 日,本次发行募集资金专项账户情况如下:

        募集资金专户开户银                        募集资金余额
序号                             银行账号                            用途
                行                                   (元)
       中国民生银行股份有                                            连锁超市建
1                           698830129               300,001,940.87
       限公司青岛分行                                                设

       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                                            信息系统升
2                           239031631025             28,183,033.41
       司山东省分行                                                  级改造

       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                                            连锁超市改
3                           218231629537               323,000.70
       司山东省分行                                                  建

       交通银行股份有限公                                            生鲜加工物
4                           401006100018800006267    89,623,008.34
       司威海分行                                                    流中心

二、《募集资金专户存储监管协议》的主要内容
(一)募集资金三方监管协议
    公司简称“甲方”,开户银行简称“乙方”,保荐机构简称“丙方”。
    1、甲方已在乙方开设募集资金专项账户(以下简称“专户”),该专户仅用于
项目的募集资金的存储和使用,不得用作其他用途。
    甲方以存单方式存放的募集资金,承诺存单到期后的本息将及时转入本协议
规定的专户进行管理或以存单方式续存,并通知丙方。甲方存单不得质押。
    2、甲乙双方应当共同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票据法》、《支付结算办法》、《人
民币银行结算账户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规章。
    3、丙方作为甲方的保荐人,应当依据有关规定指定保荐代表人或其他工作
人员对甲方募集资金使用情况进行监督。丙方承诺按照《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
司募集资金管理办法》以及甲方制订的募集资金管理制度对甲方募集资金管理事
项履行保荐职责,进行持续督导工作。丙方可以采取现场调查、书面问询等方式
行使其监督权。甲方和乙方应当配合丙方的调查与查询。丙方每半年对甲方现场
调查时应同时检查募集资金专户存储情况。
    4、甲方授权丙方指定的保荐代表人丁雪山、崔永新可以随时到乙方查询、
复印甲方专户的资料;乙方应及时、准确、完整地向其提供所需的有关专户的资
料。
    保荐代表人向乙方查询甲方专户有关情况时应出具本人的合法身份证明;丙
方指定的其他工作人员向乙方查询甲方专户有关情况时应出具本人的合法身份
证明和单位介绍信。
    5、乙方按月(每月 10 日前)向甲方出具真实、准确、完整的专户对账单,
并抄送给丙方。
    6、甲方 1 次或 12 个月以内累计从专户支取的金额超过 5000 万元且达到发
行募集资金总额扣除发行费用后的净额(以下简称“募集资金净额”)的 20%的,
甲方应当及时通知丙方,同时提供专户的支出清单。
    7、丙方有权根据有关规定更换指定的保荐代表人。丙方更换保荐代表人的,
应当将相关证明文件书面通知乙方,同时按协议要求书面通知更换后保荐代表人
的联系方式。更换保荐代表人不影响本协议的效力。
    8、乙方连续三次未及时向甲方出具对账单,以及存在未配合丙方调查专户
情形的,甲方可以主动或在丙方的要求下单方面终止本协议并注销募集资金专户。
    9、丙方发现甲方、乙方未按约定履行本协议的,应当在知悉有关事实后及
时向上海证券交易所书面报告。
    10、本协议自甲、乙、丙三方法定代表人或其授权代表签署并加盖各自单位
公章之日起生效,至专户资金全部支出完毕并依法销户之日起失效。
    11、本协议一式捌份,甲、乙、丙三方各持一份,向上海证券交易所、中国
证监会山东省监管局各报备一份,其余留甲方备用。
(二)募集资金四方监管协议
    公司简称“甲方”,开户银行简称“乙方”,保荐机构简称“丙方”,莱芜市十八
乐物流有限公司简称“丁方”。
    1、甲方已在乙方开设募集资金专项账户(以下简称“专户”),该专户仅用于
甲方在丁方实施项目的募集资金的存储和使用,不得用作其他用途。
    甲方以存单方式存放的募集资金,承诺存单到期后的本息将及时转入本协议
规定的专户进行管理或以存单方式续存,并通知丙方。甲方存单不得质押。
    2、甲、乙双方应当共同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票据法》、《支付结算办法》、
《人民币银行结算账户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规章。
    甲方作为丁方实施项目的授权人及控股股东,应当确保丁方遵守其制定的募
集资金管理制度和相关财务管理制度,履行相应的监督和管理职责。
    3、丙方作为甲方的保荐人,应当依据有关规定指定保荐代表人或其他工作
人员对甲方募集资金使用情况进行监督。丙方承诺按照《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
司募集资金管理办法》以及甲方制订的募集资金管理制度对甲方募集资金管理事
项履行保荐职责,进行持续督导工作。丙方可以采取现场调查、书面问询等方式
行使其监督权。甲方、乙方、丁方应当配合丙方的调查与查询。丙方每半年对甲
方、丁方现场调查时应同时检查募集资金专户存储情况。
    4、甲方授权丙方指定的保荐代表人丁雪山、崔永新可以随时到乙方查询、
复印甲方专户的资料;乙方应及时、准确、完整地向其提供所需的有关专户的资
料。
    保荐代表人向乙方查询甲方专户有关情况时应出具本人的合法身份证明;丙
方指定的其他工作人员向乙方查询甲方专户有关情况时应出具本人的合法身份
证明和单位介绍信。
    5、乙方按月(每月 10 日之前)向甲方出具真实、准确、完整的专户对账单,
并抄送给丙方。
    6、甲方 1 次或 12 个月以内累计从专户支取的金额超过 5000 万元且达到发
行募集资金总额扣除发行费用后的净额(以下简称“募集资金净额”)的 20%的,
甲方应当及时通知丙方,同时提供专户的支出清单。
    7、丙方有权根据有关规定更换指定的保荐代表人。丙方更换保荐代表人的,
应当将相关证明文件书面通知乙方,同时按协议要求书面通知更换后保荐代表人
的联系方式。更换保荐代表人不影响本协议的效力。
    8、乙方连续三次未及时向甲方出具对账单,以及存在未配合丙方调查专户
情形的,甲方可以主动或在丙方的要求下单方面终止本协议并注销募集资金专户。
    9、丙方发现甲方、乙方、丁方未按约定履行本协议的,应当在知悉有关事
实后及时向上海证券交易所书面报告。
    10、本协议自甲、乙、丙、丁四方法定代表人或其授权代表签署并加盖各自
单位公章之日起生效,至专户资金全部支出完毕并依法销户之日起失效。
    11、本协议一式捌份,甲、乙、丙、丁三方各持一份,向上海证券交易所、
中国证监会山东省监管局各报备一份,其余留甲方备用。
    特此公告。


                                               家家悦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
二〇一九年四月二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