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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广天择:中广天择传媒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审计委员会工作细则(2022年11月)2022-11-26  

                        中广天择传媒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审计委员会工作细则




    二○二二年十一月
                            第一章 总    则

第1条   为强化董事会决策功能,做到事前事后审计、专业审计,确保董事会
        对经理层的有效监督,完善公司治理结构,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
        司法》、《上市公司治理准则》、《中广天择传媒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
        下简称“《公司章程》”)及其他有关规定,中广天择传媒股份有限公
        司(以下简称“公司”)特设立董事会审计委员会,并制定本工作细则。

第2条   董事会审计委员会是董事会按照股东大会决议设立的专门工作机构,
        主要负责公司内、外部审计的沟通以及公司内部控制制度的监督和核
        查工作。



                           第二章 人员组成

第3条   董事会审计委员会成员由三名董事组成,其中,独立董事占多数,委
        员中至少有一名独立董事为会计专业人士。

第4条   董事会审计委员会委员由董事长、提名委员会或者全体董事的三分之
        一以上提名,并由董事会选举产生。

第5条   董事会审计委员会设主任委员(召集人)一名,由独立董事委员担任,
        负责主持委员会工作;主任委员由审计委员会全体委员过半数选举产
        生。审计委员会的主任委员应当为会计专业人士,如候选人中仅有一
        位为会计专业独立董事委员,则该委员可直接当选为主任委员(召集
        人),无需选举。

第6条   董事会审计委员会任期与董事会任期一致,委员任期届满,连选可以
        连任。期间如有委员不再担任公司董事职务,其委员资格自其不再担
        任董事之时自动失去,并由董事会根据上述第 3 条至第 5 条规定补足
        委员人数。

第7条   公司设内部审计部门,内部审计部门对审计委员会负责,向审计委员
        会报告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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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三章 职责权限

第8条    审计委员会的主要职责权限:

         (1) 监督及评估外部审计机构工作;

         (2) 监督及评估内部审计工作;

         (3) 审阅公司的财务报告并对其发表意见;

         (4) 监督及评估公司的内部控制;

         (5) 协调管理层、内部审计部门及相关部门与外部审计机构的沟通;

         (6) 公司董事会授权的其他事宜及法律法规和本所相关规定中涉及的
            其他事项。。

         审计委员会应当就其认为必须采取的措施或者改善的事项向董事会
         报告,并提出建议。

第9条    公司聘请或者更换外部审计机构,应当由审计委员会形成审议意见并
         向董事会提出建议后,董事会方可审议相关议案。

第10条   审计委员会应当审阅公司的财务会计报告,对财务会计报告的真实性、
         准确性和完整性提出意见,重点关注公司财务会计报告的重大会计和
         审计问题,特别关注是否存在与财务会计报告相关的欺诈、舞弊行为
         及重大错报的可能性,监督财务会计报告问题的整改情况。

         审计委员会向董事会提出聘请或者更换外部审计机构的建议,审核外
         部审计机构的审计费用及聘用条款,不受公司主要股东、实际控制人
         或者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的不当影响。

         审计委员会应当督促外部审计机构诚实守信、勤勉尽责,严格遵守业
         务规则和行业自律规范,严格执行内部控制制度,对公司财务会计报
         告进行核查验证,履行特别注意义务,审慎发表专业意见。

第11条   如公司的财务会计报告存在瑕疵的,审计委员会应当督促公司相关责
         任部门制定整改措施和整改时间,进行后续审查,监督整改措施的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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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实情况,并及时披露整改完成情况。

第12条   审计委员会对董事会负责,审计委员会的提案提交董事会审议决定。

第13条   审计委员会有权要求本公司各级管理人员对审计委员会的工作给予
         充分的支持,并就其提出的问题尽快做出全面的回答。



                              第四章 决策程序

第14条   内部审计部门负责做好审计委员会决策的前期准备工作,提供公司有
         关方面的书面材料:

         (1) 公司相关财务报告;

         (2) 内外部审计机构的工作报告;

         (3) 外部审计合同及相关工作报告;

         (4) 公司对外披露信息情况;

         (5) 公司重大关联交易审计报告;

         (6) 其他相关资料。

第15条   审计委员会会议,对内部审计部门提供的报告进行评议,并将以下相
         关书面决议材料呈报董事会讨论:

         (1) 外部审计机构工作评价,外部审计机构的聘请及更换;

         (2) 公司内部审计制度是否已得到有效实施,公司财务报告是否全面
            真实;

         (3) 公司对外披露的财务报告等信息是否客观真实,是否存在虚假记
            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等瑕疵,公司重大的关联交易是否
            合乎相关法律法规;

         (4) 公司财务部门、审计部门包括其负责人的工作评价;

         (5) 其他相关事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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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五章 议事规则

第16条   审计委员会会议分为例会和临时会议,例会每年至少召开两次,临时
         会议由审计委员会委员提议召开。审计委员会会议应在召开前三天
         (包含通知发出之日)通知全体委员。会议由主任委员主持,主任委
         员不能出席时可委托其他一名委员(独立董事)主持。经全体委员一致
         同意,可以豁免前述通知期。

第17条   审计委员会会议应由三分之二以上的委员出席方可举行;审计委员会
         委员每人享有一票表决权。会议做出的决议,必须经全体委员的过半
         数通过。

第18条   审计委员会会议以现场召开为原则。必要时,在保障董事充分表达意
         见的前提下,经召集人(主持人)、提议人同意,可以用视频、电话、
         传真或者电子邮件等方式召开。
         审计委员会会议表决方式为举手表决或投票表决;如采用通讯表决方
         式,则提名委员会委员在会议决议上签字者即视为出席了相关会议并
         同意会议决议内容。

第19条   审计委员会会议必要时可邀请公司董事、监事及高级管理人员等列席
         会议。非委员的董事对会议所议事项没有表决权。

第20条   如有必要,审计委员会可以聘请中介机构为其决策提供专业意见,费
         用由公司支付。

第21条   审计委员会会议的召开程序、表决方式和会议通过的议案必须遵循有
         关法律、行政法规、《公司章程》及本工作细则的规定。

第22条   审计委员会会议应当有记录,出席会议的委员应当在会议记录上签名。
         会议记录、决议由公司董事会秘书保存,保存期限十年。

第23条   审计委员会会议通过的议案及表决结果,应以书面形式报公司董事会。

第24条   出席会议的委员均对会议所议事项有保密义务,不得擅自披露有关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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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息。

第25条   审计委员会审议关联交易事项时实行回避表决制度,具体回避和表决
         程序如下:

         (1) 有利害关系的委员应主动提出回避申请,否则其他委员有权要求
            其回避;

         (2) 当就是否存在利害关系出现争议时,由除该委员外的其他委员过
            半数通过决议决定;

         (3) 有利害关系的委员不得参与讨论或表决应回避的议题,应暂时离
            开会场或以其他方式回避;

         (4) 如审计委员会因存在利害关系的委员回避而无法就拟决议事项通
            过决议的,审计委员会应做出将该议案提交董事会审议的决议,
            并及时将该议案提交董事会审议。审计委员会应在将该议案提交
            董事会审议的决议中说明委员会对该议案的审议情况并应记载无
            利害关系的委员对该议案的意见。



                            第六章 附    则

第26条   本工作细则所称“以上”含本数,“过”不含本数。

第27条   本工作细则自董事会通过之日起实施。

第28条   本工作细则未尽事宜,按国家有关法律、行政法规、规范性文件和《公
         司章程》的规定执行;本工作细则如与现在或日后颁布的法律、行政
         法规、规范性文件或经合法程序修改后的《公司章程》相抵触时,按
         有关法律、行政法规、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的规定执行,并立
         即修订,报董事会审议通过。

第29条   本工作细则由公司董事会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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