意见反馈 手机随时随地看行情
  • 公司公告

公司公告

朗迪集团: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管理制度(2021年8月修订)2021-08-28  

                                              浙江朗迪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管理制度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浙江朗迪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内幕信息管
理,加强内幕信息保密工作,维护信息披露的公平原则,保护广大投资者的合法权
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
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关于上市公
司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管理制度的规定》、《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上海
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内幕信息知情人报送指引》等有关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等
规定,结合公司实际情况,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公司董事会应当按照中国证监会及上海证券交易所相关规则要求及
时登记和报送内幕信息知情人档案,董事长为内幕信息管理主要责任人,董事会秘
书负责办理公司内幕信息知情人的登记和报送事宜。证券事务代表协助董事会秘书
做好公司内幕信息的管理、登记、披露及备案的日常工作。董事长与董事会秘书应
当对内幕信息知情人档案的真实、准确和完整签署书面确认意见。监事会负责对内
幕信息知情人登记管理制度的实施情况进行监督。
    第三条   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及公司各部门、子公司及公司能够对
其实施重大影响的参股公司都应配合做好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报备工作,同时做好
内幕信息保密工作,不得泄露内幕信息,不得进行内幕交易或配合他人操纵证券交
易价格。



             第二章    内幕信息及内幕信息知情人员的范围
    第四条   本制度所指内幕信息是指为内幕信息知情人员所知悉,涉及公司的经
营、财务或者对公司股票、证券及其衍生品种在交易活动中的交易价格有重大影响
的,尚未在证券交易场所的网站和符合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规定条件的媒体发
布的信息,包括但不限于:
   (一)公司的经营方针和经营范围的重大变化;
   (二)公司的重大投资行为,公司在一年内购买、出售重大资产超过公司资产
总额百分之三十,或者公司营业用主要资产的抵押、质押、出售或者报废一次超过
该资产的百分之三十;
   (三)公司订立重要合同,提供重大担保或者从事关联交易,可能对公司的资
产、负债、权益和经营成果产生重要影响;
   (四)公司发生重大债务和未能清偿到期重大债务的违约情况;
   (五)公司发生重大亏损或者重大损失;
   (六)公司生产经营的外部条件发生的重大变化;
   (七)公司的董事、三分之一以上监事或者经理发生变动,董事长或者经理无
法履行职责;
   (八)持有公司百分之五以上股份的股东或者实际控制人持有股份或者控制公
司的情况发生较大变化,公司的实际控制人及其控制的其他企业从事与公司相同或
者相似业务的情况发生较大变化;
   (九)公司分配股利、增资的计划,公司股权结构的重要变化,公司减资、合
并、分立、解散及申请破产的决定;或者依法进入破产程序、被责令关闭;
   (十)涉及公司的重大诉讼、仲裁,股东大会、董事会决议被依法撤销或者宣
告无效;
   (十一)公司涉嫌犯罪被依法立案调查,公司的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
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涉嫌犯罪被依法采取强制措施;
   (十二)公司股权结构或者生产经营状况发生重大变化;
   (十三)公司债券信用评级发生变化;
   (十四)公司重大资产抵押、质押、出售、转让、报废;
   (十五)公司新增借款或者对外提供担保超过上年末净资产的百分之二十;
   (十六)公司放弃债权或者财产超过上年末净资产的百分之十;
   (十七)公司发生超过上年末净资产百分之十的重大损失;
   (十八)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规定的其他事项。
    第五条   本制度所指的内幕信息知情人是指公司内幕信息公开前能直接或间
接获取内幕信息的单位和人员,包括但不限于:
    (一)公司及公司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
    (二)持有公司 5%以上股份股东及其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公司实际控
制人及其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
    (三)公司控股或者实际控制的公司及其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
    (四)由于所任公司职务或者因与公司业务往来可以获取公司有关内幕信息的
人员;
    (五)公司收购人或者重大资产交易方及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监
事和高级管理人员;
    (六)因职务、工作可以获取内幕信息的证券交易场所、证券公司、证券登记
结算机构、证券服务机构的有关人员;
    (七)因职责、工作可以获取内幕信息的证券监督管理机构工作人员;
    (八)因法定职责对证券的发行、交易或者对上市公司及其收购、重大资产交
易进行管理可以获取内幕信息的有关主管部门、监管机构的工作人员;
    (九)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规定的可以获取内幕信息的其他人员。



                     第三章   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管理
    第六条   在内幕信息依法公开披露前,按照本制度规定填写《内幕信息知情人
档案表》,及时记录商议筹划、论证咨询、合同订立等阶段及报告、传递、编制、决
议、披露等环节的内幕知情人名单,及其知悉内幕信息的时间、地点、依据、方式、
内容等信息,供公司自查和相关监管机构查询。
    第七条   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及各部门、控股子公司及公司能够对
其实施重大影响的参股公司负责人,应当及时报告公司、各部门、控股子公司及公
司能够对其实施重大影响的参股公司内幕信息,积极配合公司做好内幕信息及其知
情人登记备案工作,及时告知公司内幕信息及其知情人情况以及相关内幕信息知情
人的变更情况。
       第八条   内幕信息知情人档案应当包括:
   (一)姓名或名称身份证件号码或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二)所在单位、部门、职务或岗位(如有),与公司的关系;
   (三)知悉内幕信息时间、方式;
   (四)内幕信息的内容与所处阶段;
   (五)登记时间、登记人等其他信息。
   前款规定的知悉内幕信息时间是指内幕信息知情人知悉或应当知悉内幕信息的
第一时间。
   前款规定的知悉内幕信息方式,包括但不限于会谈、电话、传真、书面报告、
电子邮件等。内幕信息所处阶段,包括商议筹划,论证咨询,合同订立,公司内部
的报告、传递、编制、决议等。
       第九条   公司的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方研究、发起涉及公司的重大事项,
以及发生对公司证券交易价格有重大影响的其他事项时,应当填写本单位内幕信息
知情人档案。
   证券公司、会计师事务所、律师事务所及其他中介机构接受委托开展相关业务,
该受托事项对公司证券交易价格有重大影响的,应当填写本机构内幕信息知情人档
案。
   收购人、重大资产重组交易对方以及涉及公司并对公司证券交易价格有重大影
响事项的其他发起方,应当填写本单位内幕信息知情人档案。
   上述主体应当保证内幕信息知情人档案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根据事项进程将
内幕信息知情人档案分阶段送达相关公司,完整的内幕信息知情人档案的送达时间
不得晚于内幕信息公开披露的时间。内幕信息知情人档案应当按照规定要求进行填
写,并由内幕信息知情人进行确认。此外,需要及时告知公司已发生或拟发生重大
事件的内幕信息知情人情况以及相关内幕信息知情人的变更情况。
   公司应当做好其所知悉的内幕信息流转环节的内幕信息知情人的登记,并做好
本条上述涉及各方内幕信息知情人档案的汇总。
       第十条   行政管理部门人员接触到公司内幕信息的,须按照相关行政部门的要
求做好登记工作。
    公司在披露前按照相关法律法规政策要求需经常性向相关行政管理部门报送信
息的,在报送部门、内容等未发生重大变化的情况下,可将其视为同一内幕信息事
项,在同一张表格中登记行政管理部门的名称,并持续登记报送信息的时间。除上
述情况外,内幕信息流转涉及到行政管理部门时,公司按照一事一记的方式在知情
人档案中登记行政管理部门的名称、接触内幕信息的原因以及知悉内幕信息的时间。
    第十一条   公司发生下列事项的,应当按规定向上交所报送内幕信息知情人档
案信息:
    (一)重大资产重组;
    (二)高比例送转股份;
    (三)导致实际控制人或第一大股东发生变更的权益变动;
    (四)要约收购;
    (五)发行证券;
    (六)合并、分立;
    (七)回购股份;
    (八)中国证监会和上交所要求的其他可能对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的市场价
格有重大影响的事项。
    第十二条   公司应当按照《证券法》所规定的内幕信息知情人范围,根据内幕
信息的实际扩散情况,真实、准确、完整地填写内幕信息知情人档案并向上交所报
送。公司如发生第十一条(一)至(七)项所列事项的,报送的内幕信息知情人至
少包括下列人员:
    (一)公司及公司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
    (二)公司控股股东、第一大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董事、监事、高级管理
人员;
    (三)公司收购人或者重大资产交易方及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监
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如有);
    (四)相关事项的提案股东及其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如有);
    (五)为该事项提供服务以及参与本次方案的咨询、制订、论证等各环节的相
关专业机构及其法定代表人和经办人(如有);
    (六)接收过公司报送信息的行政管理部门及其经办人员(如有);
    (七)前述(一)至(六)项自然人的配偶、子女和父母。
    (八)其他通过直接或间接方式知悉内幕信息的人员及其配偶、子女和父母。
    第十三条   公司进行收购、重大资产重组、发行证券、合并、分立、分拆上市、
回购股份等重大事项,或者披露其他可能对公司证券交易价格有重大影响的事项时,
除按照规定填写公司内幕信息知情人档案外,还应当制作重大事项进程备忘录,内
容包括但不限于筹划决策过程中各个关键时点的时间、参与筹划决策人员名单、筹
划决策方式等。公司应当督促重大事项进程备忘录涉及的相关人员在重大事项进程
备忘录上签名确认。公司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方等相关主体应当配合制作重
大事项进程备忘录。
    公司在报送内幕信息知情人档案和重大事项进程备忘录时应当出具书面承诺,
保证所填报内幕信息知情人信息及内容的真实、准确、完整,并向全部内幕信息知
情人通报了有关法律法规对内幕信息知情人的相关规定。
    第十四条   公司应当在内幕信息首次依法公开披露后 5 个交易日内将内幕信息
知情人档案及重大事项进程备忘报送上海证券交易所。在首次报送后,内幕信息知
情人范围发生变化的,公司应当及时补充报送。
    第十五条   内幕信息登记备案的流程:
    (一)当内幕信息发生时,知晓该信息的知情人需第一时间告知公司董事会秘
书。董事会秘书应及时告知相关知情人的各项保密事项和责任,并依据各项法规制
度控制内幕信息传递和知情范围;
    (二)董事会秘书应第一时间组织相关内幕信息知情人填写《内幕信息知情人
档案表》,并及时对内幕信息进行核实,以确保《内幕信息知情人档案表》所填写内
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同时可要求相关知情人签署《内幕信息知情人承诺书》;
    (三)按照规定向上海证券交易所进行报备。
    第十六条   内幕信息的登记材料由证券部负责保存,内幕信息知情人档案和重
大事项进程备忘自记录(含补充完善)之日起至少保存 10 年以上。
                        第四章    内幕信息保密管理
    第十七条     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及相关内幕信息知情人应采取必要
的措施,在内幕信息公开披露前将该信息的知情者控制在最小范围内。
    第十八条     内幕信息知情人对其知晓的内幕信息负有保密的责任,在内幕信息
依法披露前,不得擅自以任何形式对外泄露、报道、报送,不得利用内幕信息买卖
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或者建议他人买卖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不得利用内幕
信息为本人、亲属或他人谋利。
    第十九条     公司控股股东及实际控制人在讨论涉及可能对公司股票价格产生
重大影响的事项时,应将信息知情范围控制到最小。如果该事项已在市场上流传并
使公司股票价格产生异动时,公司控股股东及实际控制人应立即告知公司董事会秘
书,以便公司及时予以澄清,或者直接向上海证券交易所报告。
    第二十条     内幕信息依法披露前,公司的股东、实际控制人不得滥用其股东权
利、支配地位,不得要求公司向其提供内幕信息。公司向股东、实际控制人以及其
他内幕信息知情人员提供未公开信息的,应在提供之前经证券部备案,并确认已经
与其签署保密协议或者取得其对相关信息保密的承诺,并及时进行相关登记。
    第二十一条     内幕信息知情人应将载有内幕信息的文件、光盘、音像、会议记
录、决议等资料妥善保管,不得借给他人阅读、复印、代为携带保管。内幕信息内
容的文字或数字化材料在编辑、打印时,相关工作人员应确保信息不外泄。



                             第五章    责任追究
    第二十二条     内幕信息知情人违反本规则将知晓的内幕信息对外泄露,或利用
内幕信息进行内幕交易或者建议他人利用内幕信息进行交易的,由公司董事会视情
节轻重,对相关责任人给予通报批评、警告、记过、降职、降薪、开除、罚款等处
罚,并保留追究其法律责任的权利。公司应及时进行自查和做出处罚决定,并在 2
个工作日内将有关情况和处理结果报送宁波证监局和上海证券交易所。
    第二十三条     持有公司 5%以上股份的股东,公司实际控制人,违反本规定擅自
泄露信息,给公司造成损失的,公司保留追究其责任的权利。
       第二十四条   为公司重大项目制作、出具证券发行保荐书、审计报告、资产评
估报告、法律意见书、财务顾问报告、资信评级报告等专项文件的保荐人、证券服
务机构及其有关人员,参与公司重大项目的咨询、策划、论证等各环节的相关单位
及有关人员,违反本规定擅自泄露信息,公司视情节轻重,可以解除中介服务合同,
报送有关行业协会或管理部门处理,给公司造成损失的,公司保留追究其责任的权
利。
       第二十五条   内幕信息知情人违反本制度,给公司造成重大损失、构成犯罪的,
将移交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其刑事责任。



                                 第六章    附则
       第二十六条   公司将加强对内幕信息知情人员的教育培训,确保内幕信息知情
人员明确自身的权利、义务和法律责任,督促有关人员严格履行信息保密职责,坚
决杜绝内幕交易。
       第二十七条   本制度未尽事宜或与相关规定相悖的,按《公司法》、《证券法》、
《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关于上市公司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管理制度的规
定》、《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内幕信息知情人
报送指引》、《公司章程》等有关规定执行。
       第二十八条   本制度由公司董事会负责解释。
       第二十九条   本制度自公司董事会审议通过之日起正式生效并执行。


                                                     浙江朗迪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2021 年 8 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