龙韵股份:独立董事关于公司拟出售股权的独立意见函2019-04-26
上海龙韵传媒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
关于公司拟出售股权的独立意见函
上海龙韵传媒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或“上市公司”) 拟出
售持有的长影(海南)置业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长影置业”)60%股权、以及长
影(海南)娱乐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长影娱乐”)40%股权。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上海证券交易
所股票上市规则(2018 年修订)》等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上海龙韵
传媒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章程》的规定,我们作为公司的独立董事,参加了公司于
2019 年 4 月 25 日召开的第四届董事会第二十次会议,审阅了公司本次交易的相
关文件,我们同意公司此次拟出售股权事项。现基于独立判断立场就公司本次交
易发表如下意见:
1、公司本次拟出售股权事宜选聘的评估机构具有证券期货相关业务评估资
格,具有独立性。
2、本次拟出售股权事宜定价系参考具有证券期货相关业务评估资格的北京
经纬仁达资产评估有限公司出具的《长影(海南)置业有限公司评估报告》(经
纬仁达评报字(2019)第 2019011002(B)号)、《长影(海南)娱乐有限公司评
估报告》(经纬仁达评报字(2019)第 2019011003(B)号),定价原则符合相关
法律法规的规定,符合公司和全体股东的利益,不会损害中小股东利益。
3、董事会在对该议案进行表决时,表决程序符合《公司法》、《公司章程》
的有关规定,会议形成的决议合法有效。
4、本次拟出售股权是基于公司的整体战略和经营需要,将有效地改善公司
财务状况,本次出售不会影响主营业务发展,有利于公司集中优势资源加强主营
业务,增加公司现金流金额,实现公司资源的有效配置,提升公司盈利能力,持
续增强核心竞争力。
综上所述,独立董事认为本次交易符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政策的规定,
符合上市公司和全体股东的利益,同意董事会就本次交易事项的相关安排。
(本页以下无正文)
(此页无正文,为《上海龙韵传媒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关
于公司拟出售股权的独立意见函》的签字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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