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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公告

大元泵业:浙江大元泵业股份有限公司未来三年(2022年-2024年)股东分红回报规划2022-01-14  

                                            浙江大元泵业股份有限公司未来三年(2022 年-2024 年)股东分红回报规划



                      浙江大元泵业股份有限公司
           未来三年(2022-2024 年)股东分红回报规划
    为了进一步细化浙江大元泵业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股利分

配政策,不断完善公司利润分配事项的决策程序和机制,建立对股东持续、稳定、

科学的回报机制,引导投资者形成稳定的投资回报预期,根据中国证券监督管理

委员会《关于进一步落实上市公司现金分红有关事项的通知》《上市公司监管指

引第 3 号—上市公司现金分红》等文件和《公司章程》的相关规定,结合公司的

实际情况,现制定《浙江大元泵业股份有限公司未来三年(2022 年-2024 年)股

东分红回报规划》(以下称“本规划”)。具体如下:

    一、公司制定本规划的目的

    本规划的制定着眼于公司的长远和可持续发展,在综合考虑公司发展战略、

股东要求和意愿的基础上,结合公司的盈利情况和现金流量状况、企业所处的发

展阶段、资金需求情况、社会资金成本以及外部融资环境等因素,建立对投资者

持续、稳定、科学的回报规划与机制,并对利润分配做出制度性安排,以保证利

润分配政策的连续性和稳定性。

    二、本规划的制定原则

    公司充分考虑对投资者的回报,同时兼顾公司的长远利益、全体股东的整体

利益及公司的可持续发展;公司可以采取现金、股票股利或者现金和股票股利相

结合的方式进行利润分配。公司在选择利润分配方式时,相对于股票股利等分配

方式优先采用现金分红。公司具备现金分红条件的,应当采用现金分红分配利润。

    三、未来三年(2022-2024 年)的具体股东分红回报规划

    (一)利润分配形式

    公司可以采取现金、股票或现金与股票相结合等方式分配利润,利润分配不

得超过累计可分配利润的范围,不得损害公司持续经营能力。公司原则上应当采

用现金分红进行利润分配,其中现金分红方式优于股票股利利润分配方式。公司

在实施现金分配股利的同时,可以派发红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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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二)利润分配期间间隔

    公司原则上在每年年度股东大会审议通过后进行一次现金分红,公司董事会

可以根据公司的盈利状况及资金需求状况提议公司进行中期现金分红。

    (三)现金分红的条件、比例及差异化现金分红政策

    根据《公司章程》,满足如下条件时,公司当年应当采取现金方式分配股利,

且每年以现金方式分配的利润不少于当年度实现的可分配利润的 20%,具体分红

比例依据公司现金流、财务状况、未来发展规划和投资项目等确定。

    ①公司该年度的可分配利润(即公司弥补亏损、提取公积金后所余的税后利

润)为正值;②审计机构对公司的该年度财务报告出具标准无保留意见的审计报

告。

    公司董事会应当综合考虑行业特点、公司发展阶段、公司经营模式及变化、

盈利水平以及其他必要因素,区分不同情形,提出差异化的现金分红政策:

    ①公司发展阶段属成熟期且无重大资金支出安排的,进行利润分配时,现金

分红在本次利润分配中所占比例最低应达到 80%;

    ②公司发展阶段属成熟期且有重大资金支出安排的,进行利润分配时,现金

分红在本次利润分配中所占比例最低应达到 40%;

    ③公司发展阶段属成长期且有重大资金支出安排的,进行利润分配时,现金

分红在本次利润分配中所占比例最低应达到 20%;

    公司发展阶段不易区分但有重大资金支出安排的,可以按照前项规定处理。

    现金分红在本次利润分配中所占比例为现金股利除以现金股利与股票股利

之和。

    (四)发放股票股利的条件

    若当年实现的营业收入和净利润快速增长,且董事会认为公司股票价格与公

司股本规模不匹配时,公司董事会可提出发放股票股利的利润分配方案并提交股

东大会审议。

    (五)公司利润分配方案的决策程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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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公司利润分配应重视对投资者的合理投资回报并兼顾公司的可持续发展。公

司董事会、监事会和股东大会对利润分配政策的决策、论证和调整过程中应当充

分考虑独立董事和股东特别是中小股东的意见。

    进行利润分配时,公司董事会应当认真研究和论证公司现金分红的时机、条

件和最低比例、调整的条件及其决策程序要求等事宜,独立董事应当发表明确意

见。

    独立董事可以征集中小股东的意见,提出分红提案,并直接提交董事会审议,

在审议公司利润分配预案的董事会会议上,需经公司二分之一以上独立董事同意

方能提交公司股东大会审议。

    监事会应当对董事会拟定的利润分配具体方案进行审议,并经监事会全体监

事半数以上表决通过。

    股东大会对现金分红具体方案进行审议前,应当通过电话、电子邮件等方式

与股东特别是中小股东进行沟通和交流,充分听取中小股东的意见和诉求,并及

时答复中小股东关心的问题。

    公司股东大会按照既定利润分配政策对利润分配方案作出决议后,公司董事

会须在股东大会召开后二个月内完成股利(或红股)的派发事项。

    公司应当在年度报告中详细披露现金分红政策的制定及执行情况,并对下列

事项进行专项说明:

    ①是否符合公司章程的规定或者股东大会决议的要求;

    ②分红标准和比例是否明确和清晰;

    ③相关的决策程序和机制是否完备;

    ④独立董事是否履职尽责并发挥了应有的作用;

    ⑤中小股东是否有充分表达意见和诉求的机会,中小股东的合法权益是否得

到了充分保护等。

    对现金分红政策进行调整或变更的,还应对调整或变更的条件及程序是否合

规和透明等进行详细说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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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公司董事会未提出现金利润分配预案的,应在定期报告中披露未分红的原因、

未用于分红的资金留存公司的用途,独立董事应对此发表独立意见。

    (六)其他规定

    存在股东违规占用公司资金情况的,公司应当扣减该股东分配的现金红利,

以偿还其占用的资金。

    四、利润分配决策程序和机制

    (一)公司应以三年为一个周期,制订股东回报规划。公司应当在总结之前

三年股东回报规划执行情况的基础上,充分考虑本规划第一条所列各项因素,以

及股东(特别是中小股东)、独立董事和监事的意见,确定是否需对本规划予以

调整。

    (二)公司根据行业监管政策、自身经营情况、投资规划和长期发展的需要,

或者根据外部经营环境发生重大变化而确需调整利润分配政策的,调整后的利润

分配政策不得违反中国证监会和证券交易所的有关规定,有关调整利润分配政策

议案由董事会根据公司经营状况和中国证监会的有关规定拟定,独立董事、监事

会应当发表意见,经董事会审议通过后提交股东大会审议决定,股东大会审议时

应提供网络投票系统进行表决,并经出席会议的股东所持表决权的三分之二以上

通过。

    五、附则

    本规划未尽事宜或与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相互冲突时,

依照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规定执行。

    本规划由公司董事会负责解释,自公司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之日起实施。




                                               浙江大元泵业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2年1月13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