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元泵业:浙江大元泵业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关于拟提交公司第三届董事会第十一次会议相关事项的事前认可意见2022-06-14
浙江大元泵业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关于拟提交公司
第三届董事会第十一次会议相关事项的事前认可意见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
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上市公司独立董事规则》《上
市公司证券发行管理办法》(以下简称“《证券发行管理办法》”)及《浙江大
元泵业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我们作
为浙江大元泵业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独立董事,现对拟提交公
司第三届董事会第十一次会议审议的相关事项发表事前认可意见如下:
一、关于公司公开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事项(以下简称“本次发行”)的
事前认可意见
1、经审阅《关于公司符合公开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条件的议案》,我们认
为,公司本次发行符合现行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中关于公开发行可转换公司
债券的有关规定,具备公开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的各项条件。
2、经审阅公司编制的《浙江大元泵业股份有限公司公开发行可转换公司债
券预案(修订稿)》,我们认为,本次发行预案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不存
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符合《公司法》《证券法》《证券发行管
理办法》及其他有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规定。
3、经审阅《关于公开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摊薄即期回报对公司主要财务指
标的影响及填补措施和相关承诺(修订稿)的议案》,我们认为,公司所做相关
分析及提出的具体填补回报措施、相关主体出具的填补承诺符合《国务院办公厅
关于进一步加强资本市场中小投资者合法权益保护工作的意见》(国办发
[2013]110号)、《国务院关于进一步促进资本市场健康发展的若干意见》(国
发[2014]17号)、《关于首发及再融资、重大资产重组摊薄即期回报有关事项的
指导意见》(证监会公告[2015]31号)及相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规定,符
合公司全体股东的整体利益,不存在损害公司和投资者利益的情形。
4、经审阅公司编制的《浙江大元泵业股份有限公司公开发行可转换公司债
券募集资金使用可行性分析报告(修订稿)》,我们认为,该报告对项目的基本
情况、项目建设的必要性、可行性以及对公司未来发展的重要性作出了充分的说
明,有利于投资者对本次发行进行全面的了解。公司本次发行募集资金投资项目
符合国家产业政策,符合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的规定,符合公司长远发
展计划和公司全体股东的利益。
综上,我们一致同意将本次发行的相关议案提交公司第三届董事会第十一次
会议审议。
(以下无正文)
(本页无正文,为《浙江大元泵业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关于拟提交公司第三届
董事会第十一次会议相关事项的事前认可意见》之签字页)
公司独立董事:
张咸胜 马贵翔 吕久琴
2022 年 6 月 13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