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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公告

乾景园林:关于涉及诉讼暨部分银行账户被冻结事项的公告2019-10-18  

						证券代码:603778           证券简称:乾景园林           公告编号:2019-058


                      北京乾景园林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涉及诉讼暨部分银行账户被冻结事项的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
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重要内容提示:
     案件所处的诉讼阶段:法院已立案(一审),尚未开庭审理。
     上市公司所处的当事人地位:被告
     涉案金额:合计为 242,447,272.2 元人民币
    对上市公司损益产生的影响:鉴于本次诉讼案件尚未开庭审理,目前暂
       无法判断对公司本期或期后利润的影响。



    一、关于诉讼的情况

    北京乾景园林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乾景园林”或“公司”)于近日发现部
分银行账户异常,经与开户行核实,发现公司部分资金被冻结,并确认是石家庄
市中级人民法院(以下简称“石家庄中院”)采取的措施。公司经询问石家庄中
院,得知张新朝等人于 2019 年 8 月 11 日以乾景园林为被告向石家庄中院提起诉
讼(以下简称“本次诉讼案件”),石家庄中院于 2019 年 8 月 14 日对本次诉讼案
件立案受理。
    本次诉讼案件与公司在 2019 年 6 月作为原告向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以
下简称“北京一中院”)提起的与张新朝、崔月先、石家庄琢瀚投资中心(有限
合伙)、石家庄琢泰投资中心(有限合伙)、穆小贤、张彦海、李娜及第三人河北
汉尧环保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汉尧环保”)的股权转让合同纠纷诉讼
为同一法律关系及同一事实,北京一中院已受理该案件。由于张新朝未按约定购
买公司股票,汉尧环保 2018 年度完成业绩与承诺业绩相差悬殊等情形已构成根
本违约,使得公司收购汉尧环保的合同目的无法实现。公司请求北京一中院依法

                                     1
判决解除公司与张新朝等被告及第三人签订的《关于河北汉尧环保科技股份有限
公司之支付现金购买资产协议》(以下简称“《购买资产协议》”);并返还公司已
支付的转让价款 93,238,416.00 元(详见公告:临 2019-034)。
       截至本公告日,公司尚未收到石家庄中院对本次诉讼案件的立案通知,通过
公司询问,从石家庄中院获得张新朝等人的起诉状,主要信息如下:
       (一)本次诉讼的基本情况
       1、诉讼各方当事人名称:

       原告一:张新朝,男,汉族,汉尧环保董事长
       原告二:崔月先,女,汉族,河北医大二院护士
       原告三:穆小贤,女,汉族,退休
       原告四:张彦海,男,汉族,退休
       原告五:石家庄琢泰投资中心(有限合伙)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30104MA07MF4265
       执行事务合伙人:张彦海
       被告:北京乾景园林股份有限公司
       统一社会代码:9111000074473877XT
       法定代表人:回全福
       2、管辖法院:石家庄市中级人民法院
       3、案件所处的诉讼阶段:法院已立案(一审),尚未开庭审理

       (二)诉讼的案件事实及请求内容
       1、事实与理由

       2018 年 4 月,被告与五原告及石家庄琢瀚投资中心(有限合伙)(以下简称
“琢瀚投资”)、李娜签订了《购买资产协议》,约定被告以人民币 413,150,400
元购买五原告和琢瀚投资、李娜持有的汉尧环保 57.38%股份,合计 28,691,000
股。如下表所示:

                                        转让情况
序号         转让方                                              转让价款(元)
                            转让数量(股)      转让比例(%)
 1           张新朝                 6,630,000            13.26        95,472,000
 2           崔月先                10,382,000            20.76       149,500,800
 3           穆小贤                 2,450,000             4.90        35,280,000
 4           张彦海                 1,697,000             3.39        24,436,800

                                        2
     5             琢泰投资                       3,409,000                6.82            49,089,600
     6             琢瀚投资                       3,914,000                7.83            56,361,600
     7              李娜                           209,000                 0.42             3,009,600
                合计                             28,691,000               57.38           413,150,400
         协议约定被告应于 2018 年 8 月 31 日之前支付完毕全部标的股份的转让价
款。被告支付了 25%股份的转让款 180,000,000 元,其中原告一 93,931,200 元、
原告三 26,697,600 元,琢瀚投资 56,361,600 元、李娜 3,009,600 元,同时原告一、
原告三和琢瀚投资、李娜已配合被告将相应 25%的股权变更登记到被告名下。如
下表所示:

                           股份转让情况                             未完成转让情况
序                                                                             未转让     欠付转让价
          转让方       已转让数量    转让比        已付转让价     未转让数
号                                                                               比例       款(元)
                         (股)      例(%)         款(元)     量(股)
                                                                               (%)
1         张新朝         6,523,000     13.04         93,931,200     107,000        0.22      1,540,800
2         崔月先                0           0                 0   10,382,000      20.76   149,500,800
3         穆小贤         1,854,000        3.71       26,697,600     596,000        1.19      8,582,400
4         张彦海                0           0                 0    1,697,000       3.39    24,436,800
5        琢泰投资               0           0                 0    3,409,000       6.82    49,089,600
6        琢瀚投资        3,914,000        7.83       56,361,600           0          0              0
7          李娜            209,000        0.42        3,009,600           0          0              0
         合计           12,500,000     25.00        180,000,000   16,191,000      32.38   233,150,400

         但剩余 32.38%股份被告未按约继续收购,对应股权转让款 233,150,400 元(其
中对应原告一股权转让款 1,540,800 元、对应原告二股权转让款 149,500,800 元、
对应原告三股权转让款 8,582,400 元、对应原告四股权转让款 24,436,800 元、对
应原告五股权转让款 49,089,600 元)。根据《最高人民法院买卖合同司法解释》
第 24 条:买卖合同没有约定逾期付款违约金或者该违约金的计算方法,出卖人
以买受人违约为由主张赔偿逾期付款损失的,人民法院可以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
类人民币贷款基准利率为基础,参照逾期罚息利率标准计算。因此,被告拖欠原
告股权转让款为:以 233,150,400 元为基数,按逾期罚息,从 2018 年 9 月 1 日起
计算至被告付清之日为止。

         2、诉讼请求内容
         (1)、判令被告继续履行《购买资产协议》,向五原告支付剩余股权转让款
233,150,400 元。



                                                      3
         (2)、判令被告支付原告逾期付款的违约金 9,296,872.2 元(计算至 2019 年
     8 月 1 日)及付清前的其他违约金。其中,向原告一支付 61,439.4 元;向原告二
     支付 5,961,344.4 元;向原告三支付 342,223.2 元;向原告四支付 974,417.4 元;
     向原告五支付 1,957,447.8 元。
         上述(1)、(2)项合计为 242,447,272.2 元。
         (3)、本案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

         (三)关于管辖权异议的事项
         公司从石家庄中院得知本次诉讼案件情况后,已向石家庄中院提起管辖权异
     议,认为依据《购买资产协议》的约定:争议由协议签署地有管辖权的法院管辖,
     合同签署地为北京。石家庄中院对本案没有管辖权,应当移送至有管辖权的北京
     一中院审理。由于北京一中院立案在先,也应当将本案移送北京一中院审理。截
     至本公告披露日,石家庄中院尚未作出裁决。
         张新朝和崔月先向北京一中院提起管辖权异议,认为北京一中院对乾景园林
     提起的股权转让合同纠纷诉讼没有管辖权,应移送至石家庄中院。截至本公告披
     露日,北京一中院尚未给出裁决。

         二、关于部分银行账户被冻结的情况

         本次诉讼案件张新朝申请了财产保全,经公司自查,目前发现乾景园林 9
     个银行账户共 56,456,889.03 元人民币被冻结。
                                                                 单位:人民币元
序号      公司名称        开户行名称           银行账号    冻结金额        账户性质
        北京乾景园林    北京银行中关村
 1                                       0109****0446      6,536,716.59   基本存款账户
        股份有限公司    分行
        北京乾景园林    北京银行中关村
 2                                       2000****4373      1,792,502.64     外债专户
        股份有限公司    分行
        北京乾景园林    华夏银行北京世
 3                                       4065****4440       203,267.54    一般存款账户
        股份有限公司    纪城支行
        北京乾景园林    中国民生银行北
 4                                       6922****5395        95,428.15    一般存款账户
        股份有限公司    京世纪金源支行
        北京乾景园林    中国民生银行北
 5                                       7067****8035     10,000,000.00   单位定期开户
        股份有限公司    京石景山支行
        北京乾景园林    中国光大银行北
 6                                       3539****9590      1,319,779.53   一般存款账户
        股份有限公司    京顺义支行
 7      北京乾景园林    中国工商银行北   0200****8267       679,819.85    一般存款账户

                                           4
       股份有限公司   京翠微路支行
       北京乾景园林   中国工商银行密
8                                      0200****6839       27,329,374.73   一般存款账户
       股份有限公司   云支行
       北京乾景园林   中国农业发展银
9                                      2035****3591        8,500,000.00   一般存款账户
       股份有限公司   行邛崃市支行
                          合计:                          56,456,889.03


        三、对公司的影响及风险提示
        本次诉讼案件尚未开庭审理,目前暂无法判断对公司本期或期后利润的影
    响。公司已经组织律师等相关专业团队了解事实、收集证据,积极应对与张新朝
    等人的股权转让合同纠纷案件,坚决维护公司和广大投资者的合法权益。
        银行账户冻结尚未对公司正常生产经营活动造成重大影响,但对公司日常资
    金支付结算等事项造成一定的影响,公司正在积极采取有效措施解除账户冻结,
    保障资金安全,维护公司及股东的合法权益。
        公司将依据《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规则》的要求及时对涉及的重大诉讼事项
    和资金冻结的进展情况履行相应的信息披露义务。敬请各位投资者理性投资,注
    意投资风险。


        特此公告。


                                                      北京乾景园林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
                                                         2019 年 10 月 18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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