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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公告

雅运股份:上海雅运纺织化工股份有限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持有和买卖本公司股票管理制度2022-04-28  

                                            上海雅运纺织化工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持有和买卖本公司股票管理制度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对上海雅运纺织化工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董事、
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持有及买卖本公司股票的管理,进一步明确办理程序,根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
(以下简称“《证券法》”)、《上市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所持本公司股份
及其变动管理规则》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以及《上海雅运纺织化工股份有
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结合公司的实际情况,特
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所持本公司股份,是指登记在其名
下的所有本公司股份。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从事融资融券交易的,还
包括记载在其信用账户内的本公司股份。
    第三条   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在买卖本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前,
应知悉《公司法》、《证券法》等法律、法规关于内幕交易、操纵市场等禁止行为
的规定,不得进行违法违规的交易。

     公司股东以及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等主体对持有股份比例、持有期限、
变动方式、变动数量、变动价格等作出承诺的,应当严格履行所作出的承诺。



                     第二章 买卖本公司股票行为的申报
    第四条   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在下列时间内委托公司通过证
券交易所网站申报其个人、配偶、父母、子女及为其持有股票的账户所有人身份
信息(包括但不限于姓名、职务、身份证件号码、证券账户、离任职时间等):
    (一)公司的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在公司申请股票初始登记时;
    (二)新任董事、监事在股东大会(或职工代表大会)通过其任职事项后 2
个交易日内;新任高级管理人员在董事会通过其任职事项后 2 个交易日内;
    (三)现任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在其已申报的个人信息发生变化后的
2 个交易日内;
    (四)现任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在离任后 2 个交易日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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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五)上海证券交易所(以下简称“上交所”)要求的其他时间。
    以上申报数据视为相关人员向上交所提交的将其所持本公司股份按相关规
定予以管理的申请。
   第五条   公司及其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应当保证其申报数据的真实、
准确、及时、完整,同意上交所及时公布相关人员持有本公司股份的变动情况,
并承担由此产生的法律责任。
   第六条   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所持本公司股份发生变动的,应当
自该事实发生之日起 2 个交易日内,向公司报告并由公司在上交所网站进行公告。
公告内容包括:
    (一)上年末所持本公司股份数量;
    (二)上年末至本次变动前每次股份变动的日期、数量、价格;
    (三)本次变动前持股数量;
    (四)本次股份变动的日期、数量、价格;
    (五)变动后的持股数量;
    (六)上交所要求披露的其他事项。
   第七条   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持有本公司股份及其变动比例达到
《上市公司收购管理办法》规定的,还应当按照《上市公司收购管理办法》等相
关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和业务规则的规定履行报告和披露等义务。
   第八条    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违反《证券法》的规定,将其所持
本公司股票在买入后六个月内卖出,或者在卖出后六个月内又买入的,由此所得
收益归该上市公司所有,公司董事会应当收回其所得收益并及时披露相关情况。
   第九条   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从事融资融券交易的,应当遵守相
关规定并向上交所申报。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持有 5%以上公司股
份的股东,不得进行以公司股票为标的证券的融资融券交易。



              第三章 持有本公司股票可转让的一般原则和规定
   第十条    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在买卖本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
前,应当将其买卖计划以书面方式通知董事会秘书,董事会秘书应当核查公司信
息披露及重大事项等进展情况,如该买卖行为可能违反法律法规、上交所相关规


                                   2
定、《公司章程》和其所作承诺的,董事会秘书应当及时通知相关董事、监事和高
级管理人员。
   第十一条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在任职期间,每年通过集中竞价、
大宗交易、协议转让等方式转让的股份不得超过其所持本公司股份总数的百分之
二十五,因司法强制执行、继承、遗赠、依法分割财产等导致股份变动的除外。
    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所持股份不超过一千股的,可一次全部转让,
不受前款转让比例的限制。
   第十二条 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以上年末其所持有本公司发行的股份为
基数,计算其中可转让股份的数量。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在上述可转让股
份数量范围内转让其所持有本公司股份的,还应遵守本规则关于董事、监事、高
级管理人员不得转让股权的规定。
   第十三条因公司公开或非公开发行股份、实施股权激励计划,或因董事、监
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在二级市场购买、可转债转股、行权、协议受让等各种年内新
增股份,新增无限售条件股份当年可转让百分之二十五,新增有限售条件的股份
计入次年可转让股份的计算基数。因公司进行权益分派导致董事、监事和高级管
理人员所持本公司股份增加的,可同比例增加当年可转让数量。
   第十四条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当年可转让但未转让的本公司股份,
应当计入当年末其所持有本公司股份的总数,该总数作为次年可转让股份的计算
基数。
   第十五条《公司章程》可以对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转让其所持本公司
股份规定比本规则更长的禁止转让期间、更低的可转让股份比例或者附加其他限
制转让条件。
   第十六条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在下列期间不得进行本公司的股票
买卖:
    (一)公司年度报告、半年度报告公告前 30 日内;因特殊原因推迟年度报
告、半年度报告公告日期的,自原预约公告日前 30 日起算,至公告前 1 日;
    (二)公司季度报告、业绩预告、业绩快报公告前 10 日内;
    (三)自可能对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交易价格产生重大影响的重大事项发
生之日或在决策过程中,至依法披露之日内;
    (四)证券交易所规定的其他期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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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十七条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所持本公司股份在下列情形下不得
转让:
    (一)本公司股票上市交易之日起一年内;
    (二)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离职后半年内;
    (三)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承诺一定期限内不转让并在该期限内的;
    (四)法律、法规、中国证监会和上交所规定的其他情形。



                         第四章 责任追究及处罚
   第十八条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违反本制度规定的,除非有关当事
人向公司提供充分证据,使得公司确信,有关违反本制度规定的交易行为并非当
事人真实意思的表示(如证券账户被他人非法冒用等情形),公司可以通过以下方
式(包括但不限于)追究当事人的责任:
    (一)视情节轻重给予责任人警告、通报批评、降职、撤职、建议董事会、
股东大会或者职工代表大会予以撤换等形式的处分;
    (二)给公司造成重大影响或损失的,公司可要求其承担民事赔偿责任;
    (三)触犯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的,可依法移送司法机关,追究其刑事责任。
   第十九条 无论是否当事人真实意思的表示,公司对违反本制度的行为及处理
情况均应当予以完整的记录;按照规定需要向证券监管机构报告或者公开披露的,
应当及时向证券监管机构报告或者公开披露。



                              第五章 附 则
   第二十条若《公司章程》或相关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对董事、监事和
高级管理人员转让其所持本公司股票规定比本制度更长的禁止转让期间、更低的
可转让股份比例或者附加其它限制转让条件,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应遵守
《公司章程》或相关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依法公告具体减持计划,并遵守
相关减持方式、减持比例、减持价格、信息披露等规定,保证其买卖公司股份的
行为符合中国证监会、上交所相关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的规定。
   第二十一条 公司董事会秘书负责管理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的身份
及所持本公司股份的数据和信息,统一为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办理个人信


                                    4
息的网上申报,并定期检查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买卖本公司股票的披露情
况。
   第二十二条 本制度未尽事宜,依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以及本
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执行。本制度与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以及本公司章
程的有关规定不一致的,以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以及本公司章程的规定
为准。
   第二十三条 本制度经公司董事会审议通过后生效。
   第二十四条 本制度由董事会负责解释。




                                         上海雅运纺织化工股份有限公司
                                                   2022 年 4 月 28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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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附件一:

                            买卖本公司证券问询函

    编号:(由董事会秘书统一编号)



    公司董事会:

    根据有关规定,拟进行本公司证券的交易。具体情况如下,请董事会确认。

    本人身份: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

    证券类型:股票/权证/可转债/其他

    拟交易方向:买入/卖出

    拟交易数量:

    拟交易日期:自    年    月 日始,至    年   月   日止

    再次确认,本人已知悉《证券法》、《公司法》、《上市公司董事、监事和
高级管理人员所持本公司股份及其变动管理规则》等法律法规以及《上海证券交
易所股票上市规则》等交易所自律性规则有关买卖本公司证券的规定,并且未掌
握关于公司证券的任何未经公告的股价敏感信息。



                                                签名:

                                                            年   月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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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附件二:

                     有关买卖本公司证券问询函的确认函

    编号:(同问询函编号)



               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

    您提交的买卖本公司证券问询函已于            年   月   日收悉。

    □ 同意您在     年   月   日至       年   月   日期间进行问询函中计划的交
易。本函确认发出后,上述期间若发生禁止买卖本公司证券的情形,董事会将另
行书面通知您,请以书面通知为准。

    □ 请您不要进行问询函中计划的交易。否则,您的行为将违反下列规定或
承诺:

    1、公司股票上市交易之日起一年内不得转让公司股票;

    2、离职后半年内不得转让公司股票;

    3、承诺的期限内不转让公司股票;

    4、其他已作出的书面承诺。

    本确认函壹式贰份,问询人与董事会各执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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