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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公告

华友钴业:中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关于浙江华友钴业股份有限公司使用银行承兑汇票、信用证及自有外汇等方式支付募投项目资金并以募集资金等额置换的核查意见2021-04-16  

                                                      中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浙江华友钴业股份有限公司使用银行承兑汇票、信用证及自有外汇等

         方式支付募投项目资金并以募集资金等额置换的核查意见

    中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中信证券”或“保荐机构”)作为浙江华友钴
业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华友钴业”、“公司”或“上市公司”)非公开发行股票的
持续督导机构,根据《公司法》《证券法》《证券发行上市保荐业务管理办法》《上市公
司监管指引第 2 号——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和使用的监管要求》《上海证券交易所上
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办法(2013 年修订)》及《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等有关
规定的要求,对华友钴业拟使用银行承兑汇票、信用证及自有外汇等方式支付募投项目
资金并以募集资金等额置换事项进行了审慎核查,并出具核查意见如下:

    一、募集资金的基本情况

    经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核准浙江华友钴业股份有限公司非公开发行股票
的批复》(证监许可〔2020〕3604 号)核准,公司向实际控制人之一陈雪华和 14 名投
资者非公开发行 71,642,857 股股票,发行价格为 84.00 元/股,募集资金总额为人民币
6,017,999,988.00 元 ,扣 除 不 含 税发 行 费用 62,996,333.86 元 后, 募 集 资 金净 额 为
5,955,003,654.14 元。上述募集资金到位情况已经天健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
验资,并由其出具《验资报告》(天健验〔2021〕50 号)。

    上述募集资金现已全部到账,存放于公司董事会批准设立的公司本次非公开发行募
集资金专项账户。

    二、使用银行承兑汇票、信用证及自有外汇等方式支付募投项目资金并等额置换
的操作流程

    1、根据募投项目相关设备及基础设施建设进度,由项目基建部门、采购部门在签
订合同之前征求财务部门的意见,确认可以采取银行承兑汇票、信用证、自有外汇等方
式进行支付的款项,并履行相应的审批程序后签订相关交易支付合同,并与对方商定采
用银行承兑汇票、信用证、自有外汇等方式进行款项支付;

    2、在具体支付银行承兑汇票、信用证、自有外汇等时,由项目基建部门、采购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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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门填制付款申请单并注明付款方式为使用银行承兑汇票(开具或背书转让)、信用证、
自有外汇等,财务部门再根据审批后的付款申请单办理银行承兑汇票(含背书转让)、
信用证、自有外汇等的支付;

    3、财务部门按月统计未置换的以银行承兑汇票(含背书转让)、信用证、自有外汇
等方式支付募集资金投资项目的款项,按照募集资金支付的有关审批程序,将以银行承
兑汇票(含背书转让)、信用证、自有外汇等方式支付的募集资金投资项目所使用的款
项,从募集资金账户中等额转入公司一般账户,并通知保荐机构。

    4、保荐机构和保荐代表人有权采取现场检查、问询等方式定期或不定期对公司使
用银行承兑汇票、信用证、自有外汇等方式支付募投项目资金的情况进行监督,公司与
募集资金专项存储银行应当配合保荐机构的调查与查询。

    三、对公司的影响

    募投项目实施主体使用银行承兑汇票(含背书转让)、信用证、自有外汇等方式支
付募投项目所需资金,有利于提高募集资金使用效率,合理改进募投项目款项支付方式,
节约财务费用。该事项不影响募投项目的正常进行,不存在变相更改募集资金投向和损
害股东利益的情形。

    四、相关审议程序及意见

    1、董事会审议情况

    2021 年 4 月 15 日,公司第五届董事会第十三次会议审议通过《关于使用银行承兑
汇票、信用证及自有外汇等方式支付募投项目资金并以募集资金等额置换的议案》,经
全体董事审议表决,一致同意了该议案。

    2、监事会审议情况及意见

    2021 年 4 月 15 日,公司第五届监事会第十一次会议审议通过《关于使用银行承兑
汇票、信用证及自有外汇等方式支付募投项目资金并以募集资金等额置换的议案》,经
全体监事表决,一致同意了该议案。公司监事会认为:公司使用银行承兑汇票(含背书
转让)、信用证及自有外汇等方式支付募投项目所需资金并以募集资金等额置换,制定
了相应的审批程序和操作流程,内容及程序合法合规,能够保证募集资金得到合理使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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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也有利于加快消化应收票据,提高资金的流动性及使用效率,降低财务成本。

    3、独立董事意见

    公司全体独立董事发表独立意见:公司使用银行承兑汇票(含背书转让)、信用证
及自有外汇等方式支付募投项目资金并以募集资金等额置换,有助于降低公司的财务成
本,提高募集资金的使用效率,符合公司股东和广大投资者的利益,不影响公司募集资
金投资项目的正常实施,不存在变相改变募集资金投向和损害公司股东利益的情况;相
关内容、决策程序符合《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办法(2013 年修订)》、
《公司章程》,以及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制度》的相关规定。

    五、保荐机构核查意见

    经核查,保荐机构认为:

    公司使用银行承兑汇票、信用证及自有外汇等方式支付募投项目资金并以募集资金
等额置换,有利于提高募集资金使用效率,符合公司和股东的利益。该事项已经公司董
事会、监事会审议通过,独立董事发表了同意意见,履行了必要的法律程序。公司使用
银行承兑汇票、信用证及自有外汇等方式支付募投项目资金并以募集资金等额置换的实
施,不影响募投项目的正常实施,也不存在变相改变募集资金投向、损害股东利益的情
形,符合《证券发行上市保荐业务管理办法》、《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 2 号—上市公司募
集资金管理和使用的监管要求》、《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上海证券交易所上
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办法(2013 年修订)》等有关规定的要求。

    综上,保荐机构对公司使用银行承兑汇票、信用证及自有外汇等方式支付募投项目
资金并以募集资金等额置换的事项无异议。

    (以下无正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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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本页无正文,为《中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关于浙江华友钴业股份有限公司使用银
行承兑汇票、信用证及自有外汇等方式支付募投项目资金并以募集资金等额置换的核查
意见》之签字盖章页)




保荐代表人:


                          王家骥                   庞雪梅




                                                       中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2021 年 4 月 15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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