瑞斯康达:2022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摘要公告2022-06-29
证券代码:603803 证券简称:瑞斯康达 公告编号:2022-023
瑞斯康达科技发展股份有限公司
2022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摘要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
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重要内容提示:
股权激励方式:限制性股票
股份来源:瑞斯康达科技发展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或“瑞斯
康达” 或“上市公司”)向激励对象定向发行公司 A 股普通股
股权激励的权益总数及涉及的标的股票总数:本激励计划拟向激励对象授
予 1,500.00 万股公司限制性股票,涉及的标的股票种类为人民币 A 股普通股,约
占本激励计划草案公告时公司股本总额 42,105.5557 万股的 3.56%。其中首次授予
1,350.00 万股,约占本激励计划草案公告时公司股本总额的 3.21%,占本激励计
划拟授予权益总额的 90.00%;预留 150.00 万股,约占本激励计划草案公告时公
司股本总额的 0.36%,占本激励计划拟授予权益总额的 10.00%,未超过本激励计
划拟授予权益总量的 20.00%。
一、公司基本情况
(一)公司简介
公司名称:瑞斯康达科技发展股份有限公司
英文名称:Raisecom Technology Co., Ltd.
注册地址:北京市海淀区西北旺东路 10 号院东区 11 号楼一至五层
法定代表人:任建宏
注册资本:42,105.5557 万人民币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101087003918234
成立日期:1999 年 6 月 8 日
上市日期:2017 年 4 月 20 日
经营范围:技术开发;技术推广;销售通讯设备、工业自动控制系统装置;
货物进出口;代理进出口;技术进出口;计算机系统集成;增值电信业务;制造
通讯设备、工业自动控制系统装置(限分支机构经营)。(市场主体依法自主选
1
择经营项目,开展经营活动;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经相关部门批准后依批准的
内容开展经营活动;不得从事国家和本市产业政策禁止和限制类项目的经营活
动。)
(二)公司 2019 年-2021 年业绩情况:
单位:万元 币种:人民币
主要会计数据 2021 年 2020 年 2019 年
营业收入 185,317.75 172,426.65 237,253.50
归属于上市公司股东的净利润 -80,991.36 13,814.81 17,730.22
归属于上市公司股东的扣除非
-81,366.80 13,297.08 16,539.50
经常性损益的净利润
经营活动产生的现金流量净额 -7,411.85 359.91 18,135.08
归属于母公司股东所有者权益 184,264.24 268,566.33 262,329.28
总资产 313,853.78 368,414.24 390,186.65
主要财务指标 2021 年 2020 年 2019 年
基本每股收益(元/股) -1.92 0.33 0.42
稀释每股收益(元/股) -1.92 0.33 0.42
扣除非经常性损益后的基本每
-1.93 0.32 0.39
股收益(元/股)
加权平均净资产收益率(%) -35.97 5.21 6.97
扣除非经常性损益后的加权平
-36.13 5.02 6.50
均净资产收益率(%)
(三)公司董事会、监事会、高级管理人员构成情况:
序号 姓名 职务
1 任建宏 董事长
2 李月杰 董事,总经理
3 宋显建 董事,副总经理
4 韩猛 董事,副总经理
5 朱春城 董事
6 王剑铭 董事
7 张国华 独立董事
8 仲为国 独立董事
9 潘文军 独立董事
10 张羽 监事会主席
11 易怀勋 监事
12 张余 职工监事
13 朱雪梅 副总经理
14 李辉 副总经理,财务负责人
15 魏建强 副总经理
16 尹松涛 董事会秘书
二、股权激励计划目的
公司制定实施《2022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以下简称“本激励计划”)
的主要目的是为了进一步建立、健全公司长效激励机制,吸引和留住优秀人才,充
分调动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核心技术(业务)人员的积极性,有效地将股东
利益、公司利益和核心团队个人利益结合在一起,使各方更紧密地合力推进公司的
长远发展,在充分保障股东利益的前提下,按照收益与贡献对等的原则,根据《中
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
(以下简称“《证券法》”)、《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以下简称“《管
理办法》”)等有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的规定,制定本激
励计划。
三、股权激励方式及标的股票来源
(一)股权激励方式
本激励计划采用限制性股票的激励方式。
(二)标的股票来源
本激励计划涉及的标的股票来源为公司向激励对象定向发行公司 A 股普通股。
四、拟授出的限制性股票数量
本激励计划拟向激励对象授予 1,500.00 万股公司限制性股票,涉及的标的股
票种类为人民币 A 股普通股,约占本激励计划草案公告时公司股本总额
42,105.5557 万股的 3.56%。其中首次授予 1,350.00 万股,约占本激励计划草案公
告时公司股本总额的 3.21%,占本激励计划拟授予权益总额的 90.00%;预留 150.00
万股,约占本激励计划草案公告时公司股本总额的 0.36%,占本激励计划拟授予
权益总额的 10.00%,未超过本激励计划拟授予权益总量的 20.00%。
公司在全部有效期内的股权激励计划所涉及的标的股票总数累计未超过公司
股本总额的 10%。本激励计划中任何一名激励对象所获授限制性股票数量均未超
过本激励计划草案公告时公司股本总额的 1%。
在本激励计划公告当日至激励对象完成限制性股票登记期间,若公司发生资
本公积转增股本、派发股票红利、股份拆细或缩股、配股等事宜,限制性股票的
授予数量将根据本激励计划予以相应的调整。
五、激励对象的范围及各自所获授的权益数量
(一)激励对象的确定依据
1、激励对象确定的法律依据
本激励计划激励对象根据《公司法》、《证券法》、《管理办法》等有关法
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的相关规定,结合公司实际情况而确定。
2、激励对象确定的职务依据
本激励计划激励对象为公司(含分、子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核心技
术(业务)人员(不包括独立董事、监事)。所有激励对象由公司董事会薪酬与
考核委员会提名,并经公司监事会核实确定。
(二)激励对象的范围
本激励计划首次授予部分涉及的激励对象共计 376 人,包括:
1、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
2、公司核心技术(业务)人员。
本激励计划涉及的激励对象不包括独立董事、监事及单独或合计持有公司 5%
以上股份的股东或实际控制人及其配偶、父母、子女。
以上激励对象中,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必须经公司股东大会、董事会选举或
聘任。所有激励对象必须在公司授予限制性股票时以及在本激励计划的考核期内
与公司(含分、子公司)签署劳动合同或聘任合同。
预留授予部分的激励对象自本激励计划经股东大会审议通过后 12 个月内确
定,经董事会提出、独立董事及监事会发表明确意见、律师发表专业意见并出具
法律意见书后,公司在指定网站按要求及时准确披露当次激励对象相关信息;超
过 12 个月未明确激励对象的,预留权益失效。预留激励对象的确定标准参照首次
授予的标准确定,可以包括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核心技术(业务)人员等。
激励对象不存在不得成为激励对象的下述情形:
(1)最近 12 个月内被证券交易所认定为不适当人选;
(2)最近 12 个月内被中国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认定为不适当人选;
(3)最近 12 个月内因重大违法违规行为被中国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行政处
罚或者采取市场禁入措施;
(4)具有《公司法》规定的不得担任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情形的;
(5)法律法规规定不得参与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的;
(6)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情形。
(三)激励对象的核实
1、本激励计划经董事会审议通过后,公司在内部公示激励对象的姓名和职务,
公示期不少于 10 天。
2、公司监事会将对激励对象名单进行审核,充分听取公示意见,并在公司股
东大会审议本激励计划前 5 日披露监事会对激励对象名单审核及公示情况的说
明。经公司董事会调整的激励对象名单亦应经公司监事会核实。
(四)激励对象获授的限制性股票分配情况
本激励计划授予的限制性股票在各激励对象间的分配情况如下表所示:
获授的限制性股票 占授予限制性股票 占公司目前总股
姓名 职务
数量(万股) 总数的比例 本的比例
韩猛 董事、副总经理 15.00 1.00% 0.04%
宋显建 董事、副总经理 15.00 1.00% 0.04%
魏建强 副总经理 15.00 1.00% 0.04%
朱雪梅 副总经理 15.00 1.00% 0.04%
李辉 财务负责人、副总经理 10.00 0.67% 0.02%
尹松涛 董事会秘书 10.00 0.67% 0.02%
核心技术(业务)人员
1,270.00 84.67% 3.02%
(370 人)
预留部分 150.00 10.00% 0.36%
合计 1,500.00 100.00% 3.56%
注 1:上述任何一名激励对象通过全部有效的股权激励计划获授的本公司股票均未超过公司总股本的
1%。公司全部在有效期内的股权激励计划所涉及的标的股票总数未超过股权激励计划提交股东大会时公司
股本总额的 10%。
注 2:本激励计划激励对象不包括独立董事、监事及单独或合计持有公司 5%以上股份的股东或实际控
制人及其配偶、父母、子女。
注 3:预留部分的激励对象由本激励计划经股东大会审议通过后 12 个月内确定,经董事会提出、独立
董事及监事会发表明确意见、律师发表专业意见并出具法律意见书后,公司在指定网站按要求及时准确披露
当次激励对象相关信息。超过 12 个月未明确激励对象的,预留权益失效。
六、限制性股票的授予价格及授予价格的确定方法
(一)首次及预留限制性股票的授予价格
首次及预留限制性股票的授予价格为每股 3.89 元,即满足授予条件后,激励
对象可以每股 3.89 元的价格购买公司向激励对象增发的公司限制性股票。
(二)首次及预留限制性股票的授予价格的确定方法
本激励计划首次及预留限制性股票的授予价格不低于股票票面金额,且不低于
下列价格较高者:
(1)本激励计划草案公告前 1 个交易日公司股票交易均价(前 1 个交易日股
票交易总额/前 1 个交易日股票交易总量)每股 7.77 元的 50%,为每股 3.89 元;
(2)本激励计划草案公告前 60 个交易日公司股票交易均价(前 60 个交易日
股票交易总额/前 60 个交易日股票交易总量)每股 7.42 元的 50%,为每股 3.71 元。
七、本次激励计划的相关时间安排
(一)本激励计划的有效期
本激励计划有效期自限制性股票首次授予登记完成之日起至激励对象获授的
限制性股票全部解除限售或回购注销之日止,最长不超过 54 个月。
(二)本激励计划的授予日
授予日在本激励计划经公司股东大会审议通过后由董事会确定,授予日必须为
交易日。公司需在股东大会审议通过后 60 日内授予限制性股票并完成公告、登记。
公司未能在 60 日内完成上述工作的,应当及时披露未完成原因,并宣告终止实施
本激励计划,未授予的限制性股票失效,自公告之日起 3 个月内不得再次审议股权
激励计划,但下述公司不得授出限制性股票的期间不计入在 60 日期限之内。预留
部分限制性股票授予日由公司董事会在股东大会审议通过后 12 个月内确认。
上市公司在下列期间不得向激励对象授予限制性股票:
1、公司年度报告、半年度报告公告前三十日内,因特殊原因推迟公告日期的,
自原预约公告日前三十日起算,至公告前一日;
2、公司季度报告、业绩预告、业绩快报公告前十日内;
3、自可能对本公司证券及其衍生品种交易价格产生较大影响的重大事件发生
之日或在决策过程中,至依法披露之日内;
4、中国证监会及证券交易所规定的其他期间。
如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作为被激励对象在限制性股票授予前 6 个月内发
生过减持公司股票行为,则按照《证券法》中短线交易的规定自最后一笔减持交
易之日起推迟 6 个月授予其限制性股票。
(三)本激励计划的限售期和解除限售安排
本激励计划授予的限制性股票适用不同的限售期,首次授予的限制性股票各批
次的限售期分别为自首次授予登记完成之日起 12 个月、24 个月、36 个月。若预留
部分限制性股票在 2022 年度三季报披露前授予,则预留部分限制性股票的限售期
分别为自预留授予登记完成之日起 12 个月、24 个月、36 个月;若预留部分限制性
股票在 2022 年度三季报披露后授予,则预留部分限制性股票的限售期分别为自预
留授予登记完成之日起 12 个月、24 个月。
激励对象根据本激励计划获授的限制性股票在解除限售前不得转让、用于担保
或偿还债务。激励对象因获授的尚未解除限售的限制性股票而取得的资本公积转增
股本、派发股票红利、股票拆细等股份同时按本激励计划进行锁定。
限售期满后,公司为满足解除限售条件的激励对象办理解除限售事宜,未满足
解除限售条件的激励对象持有的限制性股票由公司回购注销,限制性股票解除限售
条件未成就时,相关权益不得递延至下期。
本激励计划首次授予的限制性股票的解除限售期及各期解除限售时间安排如
下表所示:
解除限售安排 解除限售时间 解除限售比例
首次授予 自授予登记完成之日起12个月后的首个交易日起至授
30%
第一个解除限售期 予登记完成之日起24个月内的最后一个交易日当日止
首次授予 自授予登记完成之日起24个月后的首个交易日起至授
40%
第二个解除限售期 予登记完成之日起36个月内的最后一个交易日当日止
首次授予 自授予登记完成之日起36个月后的首个交易日起至授
30%
第三个解除限售期 予登记完成之日起48个月内的最后一个交易日当日止
若预留部分在 2022 年度三季报披露前授予,则预留授予的限制性股票的解除
限售期及各期解除限售时间安排如下表所示:
解除限售安排 解除限售时间 解除限售比例
预留授予 自授予登记完成之日起12个月后的首个交易日起至授
30%
第一个解除限售期 予登记完成之日起24个月内的最后一个交易日当日止
预留授予 自授予登记完成之日起24个月后的首个交易日起至授
40%
第二个解除限售期 予登记完成之日起36个月内的最后一个交易日当日止
预留授予 自授予登记完成之日起36个月后的首个交易日起至授
30%
第三个解除限售期 予登记完成之日起48个月内的最后一个交易日当日止
若预留部分在 2022 年度三季报披露后授予,则预留授予的限制性股票的解除
限售期及各期解除限售时间安排如下表所示:
解除限售安排 解除限售时间 解除限售比例
预留授予 自授予登记完成之日起12个月后的首个交易日起至授
50%
第一个解除限售期 予登记完成之日起24个月内的最后一个交易日当日止
预留授予 自授予登记完成之日起24个月后的首个交易日起至授
50%
第二个解除限售期 予登记完成之日起36个月内的最后一个交易日当日止
(四)本激励计划禁售期
本次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的禁售规定按照《公司法》、《证券法》等相关法律、
法规、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的规定执行,具体内容如下:
1、激励对象为公司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的,其在任职期间每年转让的股份不
得超过其所持有本公司股份总数的 25%,在离职后半年内,不得转让其所持有的本
公司股份。
2、激励对象为公司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的,将其持有的本公司股票在买入后
6 个月内卖出,或者在卖出后 6 个月内又买入,由此所得收益归本公司所有,本公
司董事会将收回其所得收益。
3、在本激励计划有效期内,如果《公司法》《证券法》等相关法律、法规、
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中对公司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持有股份转让的有关规
定发生了变化,则这部分激励对象转让其所持有的公司股票应当在转让时符合修
改后的相关规定。
八、限制性股票的授予与解除限售条件
(一)限制性股票的授予条件
同时满足下列授予条件时,公司应向激励对象授予限制性股票,反之,若下
列任一授予条件未达成的,则不能向激励对象授予限制性股票。
1、公司未发生如下任一情形:
(1)最近一个会计年度财务会计报告被注册会计师出具否定意见或者无法表
示意见的审计报告;
(2)最近一个会计年度财务报告内部控制被注册会计师出具否定意见或者无
法表示意见的审计报告;
(3)上市后最近 36 个月内出现过未按法律法规、公司章程、公开承诺进行
利润分配的情形;
(4)法律法规规定不得实行股权激励的;
(5)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情形。
2、激励对象未发生如下任一情形:
(1)最近 12 个月内被证券交易所认定为不适当人选;
(2)最近 12 个月内被中国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认定为不适当人选;
(3)最近 12 个月内因重大违法违规行为被中国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行政处
罚或者采取市场禁入措施;
(4)具有《公司法》规定的不得担任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情形的;
(5)法律法规规定不得参与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的;
(6)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情形。
(二)限制性股票的解除限售条件
解除限售期内,同时满足下列条件时,激励对象获授的限制性股票方可解除
限售:
1、公司未发生如下任一情形:
(1)最近一个会计年度财务会计报告被注册会计师出具否定意见或者无法表
示意见的审计报告;
(2)最近一个会计年度财务报告内部控制被注册会计师出具否定意见或者无
法表示意见的审计报告;
(3)上市后最近 36 个月内出现过未按法律法规、公司章程、公开承诺进行
利润分配的情形;
(4)法律法规规定不得实行股权激励的;
(5)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情形。
2、激励对象未发生如下任一情形:
(1)最近 12 个月内被证券交易所认定为不适当人选;
(2)最近 12 个月内被中国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认定为不适当人选;
(3)最近 12 个月内因重大违法违规行为被中国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行政处
罚或者采取市场禁入措施;
(4)具有《公司法》规定的不得担任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情形的;
(5)法律法规规定不得参与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的;
(6)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情形。
公司发生上述第 1 条规定情形之一的,所有激励对象根据本激励计划已获授
但尚未解除限售的限制性股票应当由公司回购注销,回购价格为授予价格;某一
激励对象发生上述第 2 条规定情形之一的,该激励对象根据本激励计划已获授但
尚未解除限售的限制性股票应当由公司回购注销,回购价格为授予价格。
3、公司层面业绩考核要求
本激励计划的解除限售考核年度为 2022-2024 年三个会计年度,每个会计年度
考核一次,以公司 2021 年营业收入为基数,对各考核年度的营业收入定比 2021 年
度营业收入增长率(A)进行考核,根据指标每年对应的完成情况核算公司层面解
除限售比例(X),首次授予的业绩考核目标及解除限售比例安排如下:
年度营业收入增长率(A)
解除限售期 考核年度
目标值(Am) 触发值(An)
第一个解除限售期 2022 年 15% 12%
第二个解除限售期 2023 年 30% 24%
第三个解除限售期 2024 年 50% 40%
考核指标 业绩完成度 公司层面解除限售比例(X)
A≧Am X=100%
年度营业收入增长率(A) An≧A