意见反馈 手机随时随地看行情
  • 公司公告

公司公告

瑞斯康达:独立董事关于公司第五届董事会第七次会议相关事项的独立意见2022-06-29  

                                      瑞斯康达科技发展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

      关于公司第五届董事会第七次会议相关事项的独立意见


     根据《上市公司独立董事规则》、《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上海
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1 号-规范运作》及《公司章程》等有关规
定,我们作为瑞斯康达科技发展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独立董事,
经认真审阅相关材料,基于独立判断立场,对公司第五届董事会第七次会议审议
的相关事项发表意见如下:
     一、《关于公司<2022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及其摘要的议案》
的独立意见
     1、公司《2022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以下简称“《激励计划(草
案)》”、“本激励计划”)及其摘要的拟定、审议流程符合《管理办法》等有关法
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规定。
     2、公司不存在《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禁止实施本激励计划的情形,公
司具备实施本激励计划的主体资格。
     3、本激励计划所确定的激励对象均符合《公司法》《证券法》及《公司章
程》有关任职资格的规定,亦符合公司业务发展的实际需要。同时,全体激励对
象不存在《管理办法》等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的禁止获授限制性股票的情形,激
励对象的主体资格合法、有效。
     4、公司《激励计划(草案)》及其摘要的内容符合《公司法》《证券法》《管
理办法》等有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规定;对各激励对象限制性股票的授
予安排、解除限售安排(包括授予额度、授予日期、授予条件、授予价格、限售
期、解除限售期、解除限售条件等事项)未违反有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
规定,未侵犯公司及全体股东的利益。
     5、公司不存在向激励对象提供贷款、贷款担保或任何其他财务资助的计划
或安排。
     6、公司实施股权激励计划有利于进一步完善公司治理结构,健全公司激励
机制,增强公司管理团队对实现公司持续、健康发展的责任感、使命感,有利于
公司的持续发展,不会损害公司及全体股东的利益。
    综上,我们一致认为本激励计划有利于公司的持续发展,不存在损害上市
公司及全体股东利益的情形,不存在违反相关法律、行政法规的情形。因此,我
们同意公司实施本激励计划,并将本激励计划有关议案提交股东大会审议。
    二、《关于公司<2022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实施考核管理办法>的议案》
的独立意见
    公司限制性股票考核指标分为两个层次,分别为公司层面业绩考核、激励对
象个人层面绩效考核。
    公司层面业绩指标为公司营业收入增长率。营业收入是衡量企业经营状况和
市场占有能力、预测企业经营业务拓展趋势的重要标志,不断增加的营业收入,
是企业生存的基础和发展的条件,综合考虑公司现状及公司未来战略规划、宏观
经济环境、行业发展情况等因素,经过合理预测并兼顾本激励计划的激励作用,
公司为本激励计划设定了以 2021 年营业收入为基数,2022-2024 年营业收入增长
率目标值分别不低于 15.00%、30.00%、50.00%,触发值分别不低于 12.00%、
24.00%、40.00%的指标,指标设定合理、科学。
    除公司层面的业绩考核外,公司还对激励对象个人层面设置了严密的绩效考
核体系,能够对激励对象的工作绩效做出较为准确、全面的综合评价。公司将根
据激励对象个人前一年度绩效考评结果,确定激励对象个人是否达到解除限售的
条件。
    综上,公司本次激励计划的考核体系具有全面性、综合性及可操作性,考核
指标设定具有良好的科学性和合理性,同时对激励对象具有约束效果,能够达到
本次激励计划的考核目的。我们一致同意上述议案,并同意将该议案提交公司股
东大会审议。




                                      独立董事:张国华、潘文军、仲为国
                                                       2022 年 6 月 29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