瑞斯康达:独立董事关于公司第五届董事会第八次会议相关事项的独立意见2022-07-16
瑞斯康达科技发展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
关于公司第五届董事会第八次会议相关事项的独立意见
根据《上市公司独立董事规则》、《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上海
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1 号-规范运作》及《公司章程》等有关规
定,我们作为瑞斯康达科技发展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独立董事,
经认真审阅相关材料,基于独立判断立场,对公司第五届董事会第八次会议审议
的相关事项发表意见如下:
一、《关于调整 2022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首次授予激励对象名单及授予
权益数量的议案》的独立意见
经核查,我们认为:公司本次对 2022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首次授予激励
对象名单及授予权益数量的调整符合《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
以及《公司 2022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中的相关规定,并履行了必
要的审批程序,不存在损害公司及股东利益的情形。
综上,我们一致同意公司对 2022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首次授予激励对象
名单及授予权益数量进行调整。
二、关于向激励对象首次授予限制性股票的独立意见
经核査,我们认为:
(一)公司《激励计划》中规定的首次授予限制性股票的条件已满足。
(二)除 9 名激励对象因个人原因自愿放弃认购公司拟向其授予的全部限制
性股票之外,本次确定授予限制性股票的激励对象均为公司 2022 年第一次临时
股东大会审议通过的《激励计划》中确定的激励对象,符合《管理办法》等相关
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规定的激励对象条件,符合《激励计划》规定的激励对
象范围,不存在《管理办法》和《激励计划》规定的不得授予限制性股票的情形,
其作为公司限制性股票激励对象的主体资格合法、有效。
(三)公司和激励对象均未发生不得授予或获授限制性股票的情形,公司不
存在为激励对象提供贷款、贷款担保或任何其他财务资助的计划或安排。
(四)根据公司 2022 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对董事会的授权,董事会确定
限制性股票首次授予日为 2022 年 7 月 15 日,该授予日符合《管理办法》及《激
励计划》中关于授予日的相关规定。
(五)公司实施股权激励计划有利于进一步完善公司治理结构,健全公司激
励机制,增强公司管理团队对实现公司持续、健康发展的责任感、使命感,有利
于公司的持续发展,不会损害公司及全体股东的利益。
综上,我们一致同意以 2022 年 7 月 15 日为限制性股票首次授予日,并同意
以 3.89 元/股的价格向 367 名激励对象授予 1,325.00 万股限制性股票。
独立董事:张国华、潘文军、仲为国
2022 年 7 月 16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