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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公告

豪能股份:关于2020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第二期解锁暨上市的公告2022-09-16  

                        证券代码:603809            证券简称:豪能股份          公告编号:2022-042




               成都豪能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 2020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第二期
                   解锁暨上市的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
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重要内容提示:

● 本次解锁股票数量:397.215万股
● 本次解锁股票上市流通时间:2022年9月23日



    一、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批准及实施情况
    (一)2020 年 7 月 31 日,公司召开第四届董事会第十六次会议,审议通过了
《关于公司<2020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及其摘要的议案》《关于公司
<2020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实施考核管理办法>的议案》《关于提请股东大会授权
董事会办理股权激励相关事宜的议案》等议案。公司独立董事就本激励计划是否
有利于公司的持续发展及是否存在损害公司及全体股东利益的情形发表了独立意
见。同日,公司召开第四届监事会第十二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公司<2020 年
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及其摘要的议案》《关于公司<2020 年限制性股票激
励计划实施考核管理办法>的议案》以及《关于公司<2020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
激励对象名单>的议案》等议案,公司监事会对本激励计划的相关事项进行核实并
出具了相关核查意见。
    (二)2020 年 8 月 1 日至 2020 年 8 月 11 日,公司对本激励计划拟授予激励
对象的姓名和职务通过内部张榜进行了公示。在公示期内,公司监事会未收到与
本激励计划拟激励对象有关的任何异议。2020 年 8 月 12 日,公司披露了《监事会
关于 2020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激励对象名单的核查意见及公示情况说明》。
    (三)2020 年 8 月 17 日,公司召开 2020 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并通
过了《关于公司<2020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及其摘要的议案》《关于公
司<2020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实施考核管理办法>的议案》《关于提请股东大会授
权董事会办理股权激励相关事宜的议案》等议案。公司实施本激励计划获得批准,
董事会被授权确定限制性股票授予日、在激励对象符合条件时向激励对象授予限
制性股票并办理授予限制性股票所必需的全部事宜。同日,公司董事会披露了《关
于 2020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内幕信息知情人买卖公司股票情况的自查报告》。
    (四)2020 年 8 月 20 日,公司召开第四届董事会第十八次(临时)会议与第
四届监事会第十四次(临时)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向公司 2020 年限制性股票
激励计划激励对象授予限制性股票的议案》。公司独立董事发表了独立意见,认为
本激励计划授予条件已经成就,激励对象主体资格合法有效,确定的授予日符合
相关规定。监事会对激励对象名单进行核实并发表了核查意见。
    (五)2020 年 9 月 25 日,公司董事会披露了公司《2020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
计划授予结果公告》,限制性股票的权益登记日为 2020 年 9 月 23 日。
    (六)2021 年 9 月 15 日,公司召开第五届董事会第五次会议和第五届监事会
第三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 2020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第一期解锁暨上市的
议案》。公司独立董事对该议案发表了独立意见,同意本次限制性股票解除限售事
项。本次解锁的限制性股票上市流通日为 2021 年 9 月 24 日,激励对象合计 148
人,解锁股票数量经 2020 年度权益分派调整后为 407.4 万股,本次解锁后,剩余
未解锁股票数量为 611.1 万股。
    (七)2022 年 9 月 14 日,公司召开第五届董事会第十二次会议和第五届监事
会第八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 2020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第二期解锁暨上市
的议案》。公司独立董事对该议案发表了独立意见,同意本次限制性股票解除限售
事项。本次解锁的限制性股票上市流通日为 2022 年 9 月 23 日,激励对象合计 148
人,解锁股票数量经 2020 年度及 2021 年度权益分派调整后为 397.215 万股,本次
解锁后,剩余未解锁股票数量为 397.215 万股。
     二、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解锁条件
     (一)本激励计划第二个限售期即将届满
     根据公司《2020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以下简称“《激励计划(草
案)》”)的相关规定,本激励计划授予的限制性股票的解除限售期及各期解除限
售时间安排如下表所示:

   解除限售期                      解除限售时间                    解除限售比例
                    自限制性股票登记完成之日起 12 个月后的首个交
第一个解除限售期    易日起至限制性股票完成登记之日起 24 个月内的       40%
                    最后一个交易日当日止
                    自限制性股票登记完成之日起 24 个月后的首个交
第二个解除限售期    易日起至限制性股票登记完成之日起 36 个月内的       30%
                    最后一个交易日当日止
                    自限制性股票登记完成之日起 36 个月后的首个交
第三个解除限售期    易日起至限制性股票登记完成之日起 48 个月内的       30%
                    最后一个交易日当日止

    如上所述,本激励计划第二个解除限售期为自限制性股票登记完成之日起
24 个月后的首个交易日起至限制性股票登记完成之日起 36 个月内的最后一个交
易日当日止。本激励计划的授予日为 2020 年 8 月 20 日,权益登记日为 2020 年
9 月 23 日,第二个限售期将于 2022 年 9 月 22 日届满。
    (二)本激励计划第二期解除限售条件已达成
    解除限售期内,同时满足下列条件时,激励对象获授的限制性股票方可解除
限售:
             激励对象获授的限制性股票
                                                      是否达到解除限售条件的说明
               第二期解除限售条件
1、公司未发生如下任一情形:
    (1)最近一个会计年度财务会计报告被注册会计师出
具否定意见或者无法表示意见的审计报告;
    (2)最近一个会计年度财务报告内部控制被注册会计
                                                          公司未发生前述情形,满
师出具否定意见或无法表示意见的审计报告;
                                                      足解除限售条件。
    (3)上市后最近 36 个月内出现过未按法律法规、公
司章程、公开承诺进行利润分配的情形;
    (4)法律法规规定不得实行股权激励的;
    (5)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情形。
2、激励对象未发生如下任一情形:
    (1)最近 12 个月内被证券交易所认定为不适当人选;
    (2)最近 12 个月内被中国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认定
为不适当人选;
                                                          激励对象未发生前述情
    (3)最近 12 个月内因重大违法违规行为被中国证监
                                                      形,满足解除限售条件。
会及其派出机构行政处罚或者采取市场禁入措施;
    (4)具有《公司法》规定的不得担任公司董事、高级
管理人员情形的;
    (5)法律法规规定不得参与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的;
     (6)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情形。
3、公司层面业绩考核要求                                         公司 2021 年剔除本激励
    本激励计划第二期解除限售期的考核年度为 2021 年,        计划股份支付费用影响后的净
考核目标值为公司 2021 年净利润 2.2 亿元。实际达到的净       利润为 2.33 亿元,实际达到的
利润占 2021 年所设目标值的实际完成比例 A,2021 年度         净利润占 2021 年所设目标值
对应的公司层面可解除限售比例 M,当 A<80%时,M=0;           的实际完成比例 A=105.97%,
当 80%≤A<100%时,M=A;当 A≥100%时,M=100%。               高于业绩考核要求,满足解除
    注:上述“净利润”指标均以归属于上市公司股东的净        限售条件,2021 年度对应的公
利润,并剔除公司全部在有效期内的股权激励计划所涉及          司层面可解除限售比例
的股份支付费用影响的数值作为计算依据。                      M=100%。
4、个人层面绩效考核要求
    根据公司《2020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实施考核管理
办法》(以下简称“《考核管理办法》”)的相关规定,激励
对象的个人层面的考核按照公司现行薪酬与考核的相关规
定实施,个人层面可解除限售比例按下表考核结果确定:               本次解除限售的 148 名激
   个人层面上一年    优秀    良好     合格     不合格       励对象考核结果均为优秀,本
     度考核结果      (A)   (B)    (C)    (D)        期 个 人 层面 可解 除 限售比 例
   个人层面可解除                                           N=100%。
                     100%     80%      60%         0
   限售比例(N)
    若各年度公司层面业绩考核达标,激励对象个人当年
实际解除限售额度=个人当年计划解除限售额度×公司层
面可解除限售比例(M)×个人层面可解除限售比例(N)。

       综上所述,董事会认为《激励计划(草案)》规定的第二个限售期即将届满,
相应的解除限售条件已经成就,根据公司 2020 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的授权,
同意公司在限售期届满后按照本激励计划的相关规定办理第二期解除限售的相
关事宜。
       三、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激励对象股票解锁情况
       (一)本次可解除限售的激励对象人数为 148 人。
       (二)本次可解除限售的限制性股票数量为 397.215 万股,占目前公司股本
总额的 1.01%。
       (三)限制性股票第二期解除限售的具体情况如下:
                                                                            本次解除限售
                                    已获授的限制       本次可解除限售的
                                                                            数量占已获授
序号      姓名        职务          性股票数量           限制性股票数量
                                                                            予限制性股票
                                      (万股)             (万股)
                                                                                比例
一、董事、高级管理人员
 1        张勇    董事长/总经理         45.5                13.65                30%
 2        杨燕    董事/副总经理         27.3                 8.19                30%
  3       扶平     董事/副总经理         27.3              8.19               30%
  4       侯凡      董事会秘书           18.2              5.46               30%
  5      鲁亚平      财务总监            18.2              5.46               30%
      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小计            136.5              40.95              30%
二、其他激励对象
中层管理人员及核心骨干(143 人)       1,187.55           356.265             30%
          合计(148 人)               1,324.05           397.215             30%

    注:公司于 2021 年 6 月 17 日实施了 2020 年年度权益分派,以当时公司总股本 216,348,200
股为基数,每股派发现金红利 0.3 元(含税),以资本公积金向全体股东每股转增 0.4 股;于
2022 年 5 月 25 日实施了 2021 年年度权益分派,以当时公司总股本 302,887,480 股为基数,
每股派发现金红利 0.2 元(含税),以资本公积金向全体股东每股转增 0.3 股,上表中数据均
为转增后的股数。

      四、本次解锁的限制性股票上市流通安排及股本结构变动情况
      (一)本次解锁的限制性股票上市流通日:2022 年 9 月 23 日
      (二)本次解锁的限制性股票上市流通数量:397.215 万股
      (三)董事和高管本次解锁的限制性股票的锁定和转让限制
      1、激励对象为公司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的,其在任职期间每年转让的股份
不得超过其所持有本公司股份总数的 25%;在离职后半年内,不得转让其所持有
的本公司股份。
      2、激励对象为公司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的,将其持有的本公司股票在买入
后 6 个月内卖出,或者在卖出后 6 个月内又买入,由此所得收益归本公司所有,
本公司董事会将收回其所得收益;减持公司股票还需遵守《上市公司股东、董监
高减持股份的若干规定》《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股东及董事、监事、高级管
理人员减持股份实施细则》等相关规定。
      3、在本激励计划有效期内,如果《公司法》《证券法》等相关法律法规、规
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中对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或其他激励对象持有股份
转让的有关规定发生了变化,则这部分激励对象转让其所持有的公司股票应当在
转让时符合修改后的相关规定。
      公司本次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确定的激励对象不包括公司监事。
      (四)本次限制性股票解锁后公司股本结构变动情况

     类别             本次变动前(股) 本次变动数(股) 本次变动后(股)
 有限售条件股份               7,944,300        -3,972,150       3,972,150
无限售条件股份           385,809,424         3,972,150        389,781,574
    总计                 393,753,724                 0        393,753,724

    五、独立董事意见
   公司独立董事对公司第五届董事会第十二次会议审议的相关事项,发表如下
独立意见:
    (一)公司不存在《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及公司《激励计划(草案)》规
定的不得实施股权激励计划的情形,具备实施股权激励计划的主体资格,且未发
生《激励计划(草案)》规定的不得解除限售的情形。
    (二)本激励计划第二个限售期将于 2022 年 9 月 22 日届满且相应解除限售
条件已经成就,本次可解除限售的 148 名激励对象均符合解除限售资格条件,其
作为本次解除限售的激励对象主体资格合法、有效。
    (三)本次限制性股票的解除限售安排符合《管理办法》及《激励计划(草
案)》等相关规定,董事会审议程序合法合规,不存在损害公司及全体股东利益
的情形。
    (四)本次解除限售事项有利于加强公司与各激励对象之间的紧密联系,强
化共同持续发展的理念,激励长期价值的创造,有利于促进公司的长期稳定发展。
    (五)关联董事已根据《公司法》《证券法》《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部门
规章和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中的有关规定回避表决,相关议案均由非关联
董事审议。
    综上,我们一致同意对满足本激励计划第二期解除限售条件的 148 名激励对
象所获授的 397.215 万股限制性股票进行解除限售,并同意公司为其办理相应的
解除限售手续。
    六、监事会核查意见
    公司监事会认为:本激励计划第二个限售期即将届满且相应解除限售的条件
已经成就,本次解除限售符合《管理办法》《激励计划(草案)》与《考核管理办
法》的有关规定。公司监事会对本次可解除限售的激励对象名单进行核查后认为
148 名激励对象的解除限售资格合法、有效,同意公司对此 148 名激励对象所获
授的 397.215 万股限制性股票进行解除限售并办理解除限售相关事宜。
    七、法律意见书的结论性意见
    广东信达律师事务所认为:本激励计划的已实施事项及本次解除限售事项均
已经获得现阶段必要的授权和批准,本激励计划授予的限制性股票的第二个限售
期将于 2022 年 9 月 22 日届满,解除限售条件已成就,本次解除限售已履行的程
序符合《公司法》《证券法》《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
章程》《激励计划(草案)》《考核管理办法》的相关规定。公司尚需就本次解除
限售履行相应的信息披露义务,并办理解除限售事项的相关手续。
    八、独立财务顾问意见
    上海荣正企业咨询服务(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对本激励计划第二期解除限售
事项出具的独立财务顾问报告,认为:
    截至本报告出具日,豪能股份和本次解除限售的激励对象均符合《激励计划
(草案)》规定的解除限售所必须满足的条件,本次解除限售已取得必要的批准
和授权,符合《公司法》《证券法》以及《管理办法》等法规的相关规定,不存
在损害上市公司及全体股东利益的情形。公司本次解除限售尚需按照《管理办法》
及《激励计划(草案)》的相关规定在规定期限内进行信息披露和向上海证券交
易所办理相应后续手续。
    九、备查文件
    1、第五届董事会第十二次会议决议;
    2、第五届监事会第八次会议决议;
    3、独立董事关于第五届董事会第十二次会议审议相关事项的独立意见;
    4、广东信达律师事务所关于成都豪能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2020 年限制性股票
激励计划第二个解除限售期解除限售事项之法律意见书;
    5、上海荣正企业咨询服务(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关于成都豪能科技股份有
限公司 2020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第二期解除限售事项之独立财务顾问报告。
    特此公告。




                                         成都豪能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2 年 9 月 16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