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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公告

丰山集团:江苏丰山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公司第三届董事会第六次会议相关事项的独立意见2021-08-04  

                                            江苏丰山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公司第三届董事会第六次会议相关事项的独立意见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关于在上市公
司建立独立董事制度的指导意见》 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等有关法律、
法规以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作为江苏丰山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
“公司”)的独立董事,本着认真、负责的态度,对公司第三届董事会第六次会议
相关事项进行了认真审议,基于独立判断立场,发表如下独立意见:

      一、关于公司前次募集资金存放与使用情况的专项报告的独立意见
      公司编制的《前次募集资金存放与使用情况的专项报告》内容真实、准确、
完整,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公司前次募集资金使用不存在
变相改变用途等违反相关规定的情形,符合相关法律法规、规章及其他规范性文
件关于募集资金存放和使用的相关规定。

      我们同意将本议案提交公司股东大会审议。

      二、关于公司 2021 年半年度募集资金存放与使用情况的专项报告的独立意
见
      我们认真审阅了公司编制的《2021 年半年度募集资金存放与使用情况的专
项报告》。经核查,报告期内公司募集资金存放与实际使用情况符合《上市公司
监管指引第 2 号——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和使用的监管要求》和《上海证券交
易所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的相关规定,募集资金的管理与
使用不存在违规情形,不存在变相改变募集资金投向和损害股东利益的情况。
《2021 年半年度募集资金存放与使用情况的专项报告》内容真实、准确、完整,
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和重大遗漏。

      三、关于公司使用部分闲置募集资金暂时补充流动资金的独立意见
      公司本次使用闲置募集资金暂时补充流动资金将不影响公司募集资金计划
的正常进行,不存在变相改变募集资金用途的行为。使用闲置募集资金补充流动
资金有利于提高募集资金使用效率,增加公司收益,维护公司全体股东的利益,
不存在损害公司及其他股东特别是中、小股东利益的情形。本次拟使用部分闲置
募集资金暂时补充流动资金履行了必要的审批及决策程序,不存在违反《上海证
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 2 号——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
理和使用的监管要求》、《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办法》及《江
苏丰山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制度》等相关规定的情形。
    综上,我们同意公司使用最高额度不超过人民币 15,000 万元的闲置募集资
金暂时补充流动资金。

    四、关于 2019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首次授予部分第一个解除限售期解除
限售条件成就的独立意见
    1、公司具备实施股权激励计划的主体资格,未发现公司存在《上市公司股
权激励管理办法》(以下简称“《管理办法》”)等有关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
所规定的不得解除限售的情形;
    2、本次可解除限售的激励对象已满足激励计划规定的解除限售条件(包括
公司层面业绩考核要求与激励对象个人层面绩效考核要求等),其作为公司本次
可解除限售的激励对象主体资格合法、有效;
    3、激励计划对各激励对象限制性股票的限售安排、解除限售等事项符合《管
理办法》等有关法律法规及公司《2019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及《2019 年限
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实施考核管理办法》的规定,不存在损害上市公司及全体股东
利益的情况;
    4、公司关联董事已根据《公司法》、《证券法》、《管理办法》等法律法
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回避表决,由非关联董事对公司 2020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第一个解除限售期解除限售事宜进行表决。
    综上,我们同意公司 144 名激励对象在激励计划的第一个限售期届满后按规
定解除限售,同意公司为其办理相应解除限售和股份上市手续。

    五、关于回购注销已获授但尚未解除限售的限制性股票的独立意见
    鉴于公司 4 名限制性股票激励对象已不符合激励条件,公司将按规定对此 4
人已获授但尚未解除限售的限制性股票予以回购注销。我们认为本次回购注销行
为符合《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等相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
《2019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的规定,审议决策程序合法、合规,不
会对公司的财务状况和经营成果产生实质性影响,未侵犯公司及全体股东的权益。
因此我们一致同意《关于回购注销部分已获授但尚未解除限售的限制性股票的议
案》。

    六、关于公司使用闲置自有资金在非关联方机构进行现金管理的独立意见
    我们认为在确保不影响公司日常运营和资金安全的前提下,公司拟使用不超
过 30,000 万元的闲置自有资金在非关联方机构进行现金管理,投资安全性高、
中低风险且单项产品期限最长不超过一年的各种存款、理财产品或中国证监会认
可的其他投资品种等,且该等投资产品不得用于质押。公司此举有利于提高闲置
自有资金的使用效率,提高投资回报;同时公司已经建立较为完善的内控制度与
体系及自有资金管理制度,能够有效的控制投资风险,确保资金安全;相关决策
程序符合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的相关规定。因此,我们一致同意《关于公司
使用闲置自有资金在非关联方机构进行现金管理的议案》并同意将该议案提交公
司股东大会审议。




                                     江苏丰山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

                                             周献慧   周友梅    乔法杰

                                                       2021 年 8 月 3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