意见反馈 手机随时随地看行情

公司公告

诚意药业:2019年年度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书2020-05-19  

						               上海市锦天城律师事务所
         关于浙江诚意药业股份有限公司
               2019 年年度股东大会的




                     法律意见书




地址:上海市浦东新区银城中路 501 号上海中心大厦 9/11/12 层
电话:021-20511000         传真:021-20511999
邮编:200120
上海市锦天城律师事务所                                         法律意见书




                            上海市锦天城律师事务所
                         关于浙江诚意药业股份有限公司
                            2019 年年度股东大会的
                                  法律意见书


致:浙江诚意药业股份有限公司

     上海市锦天城律师事务所(以下简称“本所”)接受浙江诚意药业股份有限
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委托,就公司召开 2019 年年度股东大会(以下简称
“本次股东大会”)的有关事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
司法》)、《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等法律、法规、规章和其他规范性文件以
及《浙江诚意药业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
出具本法律意见书。

     为出具本法律意见书,本所及本所律师依据《律师事务所从事证券法律业务
管理办法》和《律师事务所证券法律业务执业规则(试行)》等规定,严格履行
了法定职责,遵循了勤勉尽责和诚实信用原则,对本次股东大会所涉及的相关事
项进行了必要的核查和验证,核查了本所认为出具本法律意见书所需的相关文件、
资料,并参加了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的全过程。本所保证本法律意见书所认定的事
实真实、准确、完整,所发表的结论性意见合法、准确,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
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愿意承担相应法律责任。

     本所同意将本法律意见书与本次股东大会的决议一并进行公告,并依法对发
表的法律意见承担相应法律责任。

     鉴此,本所律师根据上述法律、法规、规章及规范性文件的要求,按照律师
行业公认的业务标准、道德规范和勤勉尽责精神,现出具法律意见如下:

一、 本次股东大会召集人资格及召集、召开的程序

     (一)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
上海市锦天城律师事务所                                                法律意见书



     经核查,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由公司董事会召集。2020 年 4 月 27 日,公司召
开第三届董事会第六次会议,决议召集本次股东大会。

     公司已于 2020 年 4 月 28 日在《中国证券报》、《上海证券报》、《证券时
报》、《证券日报》上刊登并在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http://www.sse.com.cn)
及巨潮资讯网(http://www.cninfo.com.cn)公告了《浙江诚意药业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召开 2019 年年度股东大会的通知》,将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人、召开日期
和时间(包括现场会议日期、时间和网络投票日期、时间)、召开地点、审议事
项、会议出席对象、会议登记方法等予以公告,关于召开本次股东大会通知的公
告日期距本次股东大会的召开日期已逾 20 日。

     (二)本次股东大会的召开

     本次股东大会现场会议于 2020 年 5 月 18 日 9 点 30 分在浙江省温州市洞头
区化工路 118 号,浙江诚意药业股份有限公司洞头制造部研发大楼 307 会议室如
期召开。

     本次股东大会采取现场投票和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召开。本次股东大会采
用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络投票系统,通过交易系统投票平台的投票时间为股东大会
召开当日的交易时间段,即 2020 年 5 月 18 日 9:15-9:25,9:30-11:30,13:00-15:00;
通过互联网投票平台的投票时间为股东大会召开当日即 2020 年 5 月 18 日的
9:15-15:00。

     本所律师审核后认为,本次股东大会召集人资格合法、有效,本次股东大
会召集、召开程序符合《公司法》、《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等法律、法规、
规章和其他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

二、 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会议人员的资格

     (一)出席会议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

     经核查,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共 36 人,代表有表决权股
份 63,812,842 股,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数占公司股份总数的 53.4983%,其中:

     1、出席现场会议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
上海市锦天城律师事务所                                          法律意见书



     经核查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股东、股东代理人的身份证明、授权委托书及股
东登记的相关材料,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现场会议的股东及股东代表共 27 名,均
为截至 2020 年 5 月 12 日股权登记日收市后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上
海分公司登记在册的公司股东,该等股东持有公司股份 63,708,802 股,占公司股
份总数的 53.4111%。
     经本所律师验证,上述股东、股东代理人均持有出席会议的合法证明,其出
席会议的资格均合法有效。

     2、参加网络投票的股东

     根据网络投票系统提供机构提供的数据,本次股东大会通过网络投票系统进
行有效表决的股东共计 9 人,代表有表决权股份 104,040 股,占公司股份总数的
0.0872%。

     以上通过网络投票系统进行投票的股东资格,由网络投票系统提供机构验证
其身份。

     3、参加会议的中小投资者股东

     通过现场和网络参加本次会议的中小投资者股东共计 27 人,代表有表决权
股份 19,337,322 股,占公司股份总数的 16.2117%。

     (注:中小投资者,是指除以下股东之外的公司其他股东:公司实际控制人
及其一致行动人;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 5%以上股份的股东;公司董事、监事、
高级管理人员。)

     (二)出席会议的其他人员

     经本所律师验证,出席及列席本次股东大会的其他人员为公司董事、监事和
高级管理人员,其出席会议的资格均合法有效。

     本所律师审核后认为,公司本次股东大会出席人员资格符合《公司法》、
《股东大会规则》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合法有效。

三、 本次股东大会审议的议案
上海市锦天城律师事务所                                          法律意见书



       经本所律师审核,公司本次股东大会审议的议案属于公司股东大会的职权
范围,并且与召开本次股东大会的通知公告中所列明的审议事项相一致;本次
股东大会现场会议未发生对通知的议案进行修改的情形。

四、 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及表决结果

     本次股东大会以现场投票和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对列入议程的议案进行
了审议和表决,未以任何理由搁置或不予表决。经对现场投票与网络投票的表决
结果合并统计,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结果如下:

       1、审议《2019 年度董事会工作报告》

     表决结果:同意 63,808,642 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9.9934%;反对 400 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006%;
弃权 3,800 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060%。本议案通
过。

       2、审议《2019 年度监事会工作报告》

     表决结果:同意 63,806,142 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9.9895%;反对 2,900 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045%;
弃权 3,800 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060%。本议案通
过。

       3、审议《2019 年度财务决算报告》

     表决结果:同意 63,808,642 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9.9934%;反对 400 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006%;
弃权 3,800 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060%。本议案通
过。

       4、审议《2019 年度利润分配预案》

     表决结果:同意 63,808,642 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9.9934%;反对 400 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006%;
弃权 3,800 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060%。本议案通
上海市锦天城律师事务所                                          法律意见书



过。

     其中,中小投资者股东表决情况为:同意 19,333,122 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
投资者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9.9782%;反对 400 股,占出席会议的
中小投资者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020%;弃权 3,800 股,占出席会
议的中小投资者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198%。

       5、审议《2019 年年度报告及摘要》

     表决结果:同意 63,808,642 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9.9934%;反对 400 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006%;
弃权 3,800 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060%。本议案通
过。

       6、审议《关于公司续聘财务内控审计机构及支付其报酬的议案》

     表决结果:同意 63,806,142 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9.9895%;反对 2,900 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045%;
弃权 3,800 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060%。本议案通
过。

     其中,中小投资者股东表决情况为:同意 19,330,622 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
投资者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9.9653%;反对 2,900 股,占出席会议的
中小投资者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149 %;弃权 3,800 股,占出席会
议的中小投资者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198%。

       7、审议《关于公司 2019 年度募集资金存放与使用情况的专项报告》

     表决结果:同意 63,806,142 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9.9895%;反对 2,900 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045%;
弃权 3,800 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060%。本议案通
过。

     其中,中小投资者股东表决情况为:同意 19,330,622 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
投资者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9.9653%;反对 2,900 股,占出席会议的
上海市锦天城律师事务所                                          法律意见书



中小投资者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149 %;弃权 3,800 股,占出席会
议的中小投资者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198%。

       8、审议《关于申请办理综合授信业务的议案》

     表决结果:同意 63,806,142 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9.9895%;反对 2,900 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045%;
弃权 3,800 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060%。本议案通
过。

       9、审议《关于审议公司董事、监事 2019 年度薪酬的议案》

     表决结果:同意 63,769,242 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9.9316%;反对 39,800 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623%;
弃权 3,800 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061%。本议案通
过。

     其中,中小投资者股东表决情况为:同意 19,293,722 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
投资者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9.7745%;反对 39,800 股,占出席会议
的中小投资者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2058%;弃权 3,800 股,占出席
会议的中小投资者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197%。

       10、审议《关于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募集资金投资项目终止或结项并将剩余
募集资金永久补充流动资金的议案》

     表决结果:同意 63,806,142 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9.9895%;反对 2,900 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045%;
弃权 3,800 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060%。本议案通
过。

     其中,中小投资者股东表决情况为:同意 19,330,622 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
投资者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9.9653%;反对 2,900 股,占出席会议的
中小投资者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149 %;弃权 3,800 股,占出席会
议的中小投资者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198%。
上海市锦天城律师事务所                                          法律意见书



       11、审议《关于修订《公司章程》的议案》

     表决结果:同意 63,806,142 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9.9895%;反对 2,900 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045%;
弃权 3,800 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060%。本议案通
过。

     其中,中小投资者股东表决情况为:同意 19,330,622 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
投资者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9.9653%;反对 2,900 股,占出席会议的
中小投资者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149 %;弃权 3,800 股,占出席会
议的中小投资者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198%。

       12、审议《关于修订公司《股东大会议事规则》的议案》

     表决结果:同意 63,806,142 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9.9895%;反对 2,900 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045%;
弃权 3,800 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060%。本议案通
过。

       13、审议《关于修订公司《董事会议事规则》的议案》

     表决结果:同意 63,806,142 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9.9895%;反对 2,900 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045%;
弃权 3,800 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060%。本议案通
过。

       14、审议《关于修订公司《监事会议事规则》的议案》

     表决结果:同意 63,806,142 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9.9895%;反对 2,900 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045%;
弃权 3,800 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060%。本议案通
过。

       15、审议《关于修订公司《独立董事工作细则》的议案》

     表决结果:同意 63,806,142 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上海市锦天城律师事务所                                            法律意见书



99.9895%;反对 2,900 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045%;
弃权 3,800 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060%。本议案通
过。

       16、审议《关于修订公司《关联交易决策制度》的议案》

     表决结果:同意 63,806,142 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9.9895%;反对 2,900 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045%;
弃权 3,800 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060%。本议案通
过。

       17、审议《关于修订公司《对外投资管理制度》的议案》

     表决结果:同意 63,806,142 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9.9895%;反对 2,900 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045%;
弃权 3,800 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060%。本议案通
过。

       18、审议《关于修订公司《对外担保决策制度》的议案》

     表决结果:同意 63,806,142 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9.9895%;反对 2,900 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045%;
弃权 3,800 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060%。本议案通
过。

       19、审议《关于修订公司《重大投资和经营决策制度》的议案》

     表决结果:同意 63,806,142 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9.9895%;反对 2,900 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045%;
弃权 3,800 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060%。本议案通
过。

       20、审议《关于修订公司《信息披露及内部信息报告制度》的议案》

     表决结果:同意 63,806,142 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9.9895%;反对 2,900 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045%;
上海市锦天城律师事务所                                          法律意见书



弃权 3,800 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060%。本议案通
过。

       21、审议《关于修订公司《投资者关系管理制度》的议案》

     表决结果:同意 63,806,142 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9.9895%;反对 2,900 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045%;
弃权 3,800 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060%。本议案通
过。

       本所律师审核后认为,本次股东大会表决程序符合《公司法》、《上市公
司股东大会规则》等法律、法规、规章和其他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的
有关规定,表决结果合法有效。

五、 结论意见

       综上所述,本所律师认为,公司 2019 年年度股东大会的召集和召开程序、
召集人资格、出席会议人员资格及表决程序等,均符合《公司法》、《上市公
司股东大会规则》等法律、法规、规章和其他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有
关规定,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结果合法有效。

     (以下无正文)
      上海市锦天城律师事务所                                                      法律意见书


      (本页无正文,为《上海市锦天城律师事务所关于浙江诚意药业股份有限公司
      2019 年年度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书》之签署页)




上海杭州北京深圳苏州南京重庆成都太原香港青岛厦门天津济南合肥郑州福州南昌西安广州长春武汉乌鲁木齐伦敦

      地     址: 上海市浦东新区银城中路 501 号上海中心大厦 9/11/12 层,邮编:200120
      电     话: (86)21-20511000;传真:(86)21-20511999
      网     址: http://www.allbrightlaw.com/