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尚股份:原尚股份关于全资子公司涉及诉讼的进展公告2021-07-06
证券代码:603813 证券简称:原尚股份 公告编号:2021-050
广东原尚物流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全资子公司涉及诉讼的进展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
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重要内容提示:
案件所处的诉讼阶段:一审判决
上市公司所处的当事人地位:广东原尚物流股份有限公司全资子公司重
庆市原尚物流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重庆原尚”或“原告”)为一审原告。
涉案的金额:涉案总额 177,056,209.73 元(含欠付货款、违约金、律师
费、财产保全费、诉讼费)
是否会对上市公司损益产生负面影响:公司对本案件涉及应收账款已经
在 2020 年度全额计提资产减值准备,详细内容请见公司于 2021 年 1 月 29 日在
上海证券交易所(www.sse.com.cn)刊登的《关于计提资产减值准备的公告》(公
告编号:2021-007)。本次诉讼事项对公司本期利润及期后利润的影响具有不确
定性,公司后续将根据案件进展情况和会计准则的要求进行相应的会计处理。
截至本公告披露日,本次诉讼的一审判决尚未生效,如任何一方当事人提起
上诉本判决将不生效,公司正在对该判决内容及结果进行评估,并将及时依法行
使诉讼权利,维护公司合法权益,并将及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敬请投资者注意
投资风险。
一、本次诉讼基本情况
原 告:重庆市原尚物流有限公司
住所地:重庆市南岸区玉马路 8 号科技创业中心融英楼 2 楼 3 号
法定代表人:余军
被告一:重庆惠凌实业股份有限公司
住所:重庆市九龙坡区凯邦支路 16 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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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定代表人:凌勇
被告二:凌勇,男
身份证号:5102221963****2257
住址:重庆市沙坪坝区芳草地小区 5 号附 1 号 1-4
被告三:王兴惠,女
身份证号:5102221964****0620
住址:重庆市沙坪坝区芳草地小区 5 号附 1 号 1-4
被告四:林金星,男
身份证号:3501811989****2313
住址:重庆市沙坪坝区至德路 9 号 61 幢 1-1
被告五:重庆高正实业有限公司
住所:重庆市九龙坡区九龙园区华园路 3 号 33-3 号
法定代表人:凌勇
2018 年 3 月 16 日,原告与被告一签订《供应链合作协议》进行货物买卖,
并与被告二和被告三签订了《保证担保合同》。《供应链合作协议》约定原告采购
粮油等货物并销售给被告一,被告一在 90 日内付清货款;若被告一逾期支付货
款,则按逾期金额每日 0.1%的标准向原告支付违约金。《保证担保合同》约定被
告二与被告三作为保证人,就被告一在《供应链合作协议》项下所有债务承担共
同连带保证责任。2019 年 9 月 11 日,原告又与被告二、被告三、被告四、被告
五签订了股权质押合同,约定被告二、被告三、被告四、被告五分别以其持有的
被告一的股份 740 万股、520 万股、800 万股、940 万股的股权就被告一对原告
所负债务进行了股权质押担保。
上述合同签署生效后,原告全面、实际履行了合同义务,按约向被告一销售
了合同约定的货物,但被告一未按约向原告支付货款。截止 2020 年 5 月 6 日,
被告一拖欠原告货款合计人民币 157,686,049.00 元,并产生违约金人民币
15,557,144.76 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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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 年 5 月 9 日,原告向重庆市第五中级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人民法
院维护原告方合法权益。具体诉讼请求如下:
1)判令被告一向原告偿还所欠货款合计人民币 157,686,049.00 元;
2)判令被告一向原告支付逾期付款违约金人民币 15,557,144.76 元(暂计算
至 2020 年 5 月 6 日,实际计算至支付完毕之日);
3)判令被告二和被告三对上述第一、二项请求项下债务与被告一承担连带清
偿责任,并承担原告就本案支付的律师代理费 290 万元、财产保全费 5000 元;
4)判令被告四、被告五对上述第一、二项请求项下债务按与原告所签股权质
押合同的约定对原告承担担保责任;
5)判令五位被告承担本案诉讼费用。
2020 年 5 月 13 日,重庆原尚收到重庆市第五中级人民法院案号为(2020)
渝 05 民初 1417 号的《受理案件通知书》。具体详见公司于 2020 年 5 月 14 日在
指定信息披露媒体和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www.sse.com.cn)披露的公司《关于
全资子公司涉及诉讼的公告》(编号:2020-025)。
重庆原尚在本案起诉前已向重庆市第五中级人民法院申请对被告凌勇、王兴
惠、重庆惠凌实业股份有限公司采取财产保全措施。2020 年 5 月 12 日,重庆市
第五中级人民法院签发(2020)渝 05 财保 5 号关于上述财产保全申请的《民事
裁定书》,法院裁定:查封、扣押、冻结重庆惠凌实业股份有限公司、凌勇、王
兴惠价值 163,844,254.07 元的财产。具体内容详见公司于 2020 年 5 月 21 日在指
定信息披露媒体和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www.sse.com.cn)披露的公司《关于全
资子公司涉及诉讼的进展公告》(编号:2020-028)。
2020 年 6 月 15 日,重庆惠凌实业股份有限公司向重庆市第五中级人民法院
提出管辖权异议。2020 年 8 月 10 日,重庆市第五中级人民法院下发(2020)渝
05 民初 1417 号《民事裁定书》,就重庆惠凌实业股份有限公司对本案提出的管
辖权异议裁定驳回。
2020 年 8 月 31 日,重庆惠凌实业股份有限公司不服重庆市第五中级人民法
院(2020)渝 05 民初 1417 号《民事裁定书》,向重庆市高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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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 年 12 月 24 日,公司收到重庆市高级人民法院下发的(2020)渝民辖
终 91 号《民事裁定书》,重庆市高级人民法院驳回重庆惠凌实业股份有限公司关
于管辖权异议的上诉,维持原判。
二、诉讼进展情况
2021 年 7 月 5 日,公司收到重庆市第五中级人民法院(2020)渝 05 民初
1417 号《民事判决书》,判决结果如下:
1) 被告重庆惠凌实业股份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支付货
款 157,686,049 元;
2) 被告重庆惠凌实业股份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支付逾
期付款违约金(明细)为:1.以 28,133,344.08 元为基数,自 2019 年 12 月 30
日起至本金付清时止,按年利率 15.4%计算;2.以 67,008,917.92 元为基数,自
2020 年 1 月 31 日起至本金付清时止,按年利率 15.4%计算;3.以 29,917,362.13
元为基数,自 2020 年 2 月 14 日起至本金付清时止,按年利率 15.4%计算;4.以
1,469,372.34 元为基数,自 2020 年 3 月 26 日起至本金付清时止,按年利率 15.4%
计算;5.以 31,157,052.53 元为基数,自 2020 年 4 月 10 日起至本金付清时止,
按 年 利 率 15.4% 计 算 。 扣 除 被 告 重 庆 惠 凌 实 业 股 份 有 限 公 司 已 经 支 付 的
535,360.21 元);
3) 被告凌勇、王兴惠就前述第一、二项债务向原告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4) 就前述第一、二项债权,原告有权就被告凌金星、重庆高正实业有限公司
分别持有并提供质押的被告重庆惠凌实业股份有限公司的 639.1 万股、940.66
万股股份享有优先受偿权;
5) 驳回原告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
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本案受理费 908,015.97 元,诉讼保全费 5000 元,合计 913,015.97 元,由
原告负担 56,015.97 元,被告重庆惠凌实业股份有限公司、凌勇、王兴惠、林金
星和重庆高正实业有限公司负担 857,000 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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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
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重庆市高级人民法院。
三、本次诉讼对公司本期利润或期后利润等的影响
公司对本案件涉及应收账款已经在 2020 年度全额计提资产减值准备,详细
内容请见公司于 2021 年 1 月 29 日在上海证券交易所(www.sse.com.cn)刊登的
《关于计提资产减值准备的公告》(公告编号:2021-007)。本次诉讼事项对公司
本期利润及期后利润的影响具有不确定性,公司后续将根据案件进展情况和会计
准则的要求进行相应的会计处理。
截至本公告披露日,本次诉讼的一审判决尚未生效,如任何一方当事人提起
上诉本判决将不生效,公司正在对该判决内容及结果进行评估,并将及时依法行
使诉讼权利,维护公司合法权益,并将及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敬请投资者注意
投资风险。
特此公告。
广东原尚物流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1 年 7 月 5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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