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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公告

原尚股份:原尚股份关于全资子公司涉及诉讼的进展公告2021-08-12  

                        证券代码:603813        证券简称:原尚股份         公告编号:2021-054

                    广东原尚物流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全资子公司涉及诉讼进展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
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重要内容提示:
     案件所处的诉讼阶段:一审判决生效
     上市公司所处的当事人地位:广东原尚物流股份有限公司全资子公司重
庆市原尚物流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重庆原尚”或“原告”)为一审原告。
     涉案的金额:涉案总额 177,056,209.73 元(含欠付货款、违约金、律师
费、财产保全费、诉讼费)
     是否会对上市公司损益产生负面影响:公司对本案件涉及应收账款已经
在 2020 年度全额计提资产减值准备,详细内容请见公司于 2021 年 1 月 29 日在
上海证券交易所(www.sse.com.cn)刊登的《关于计提资产减值准备的公告》(公
告编号:2021-007)。
    目前重庆惠凌实业股份有限公司已进入破产程序,重庆原尚将根据已生效的
(2020)渝 05 民初 1417 号《民事判决书》申报破产债权,具体清偿比例将以重
庆惠凌实业股份有限公司管理人提出并经重庆市第五中级人民法院裁定的破产
债权清偿方案为准,公司将积极跟进上述事项,敬请广大投资者关注相关公告并
注意投资风险。

一、本次诉讼基本情况

    原 告:重庆市原尚物流有限公司
    住所地:重庆市南岸区玉马路 8 号科技创业中心融英楼 2 楼 3 号
    法定代表人:余军


    被告一:重庆惠凌实业股份有限公司


                                    1
    住所:重庆市九龙坡区凯邦支路 16 号
    法定代表人:凌勇


    被告二:凌勇,男
    身份证号:5102221963****2257
    住址:重庆市沙坪坝区芳草地小区 5 号附 1 号 1-4


    被告三:王兴惠,女
    身份证号:5102221964****0620
    住址:重庆市沙坪坝区芳草地小区 5 号附 1 号 1-4


    被告四:林金星,男
    身份证号:3501811989****2313
    住址:重庆市沙坪坝区至德路 9 号 61 幢 1-1


    被告五:重庆高正实业有限公司
    住所:重庆市九龙坡区九龙园区华园路 3 号 33-3 号
    法定代表人:凌勇
    2018 年 3 月 16 日,原告与被告一签订《供应链合作协议》进行货物买卖,
并与被告二和被告三签订了《保证担保合同》。《供应链合作协议》约定原告采购
粮油等货物并销售给被告一,被告一在 90 日内付清货款;若被告一逾期支付货
款,则按逾期金额每日 0.1%的标准向原告支付违约金。《保证担保合同》约定被
告二与被告三作为保证人,就被告一在《供应链合作协议》项下所有债务承担共
同连带保证责任。2019 年 9 月 11 日,原告又与被告二、被告三、被告四、被告
五签订了股权质押合同,约定被告二、被告三、被告四、被告五分别以其持有的
被告一的股份 740 万股、520 万股、800 万股、940 万股的股权就被告一对原告
所负债务进行了股权质押担保。
    上述合同签署生效后,原告全面、实际履行了合同义务,按约向被告一销售
了合同约定的货物,但被告一未按约向原告支付货款。截止 2020 年 5 月 6 日,
被告一拖欠原告货款合计人民币 157,686,049.00 元,并产生违约金人民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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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5,557,144.76 元。
    2020 年 5 月 9 日,原告向重庆市第五中级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具体详见公
司 于 2020 年 5 月 14 日 在 指 定 信 息 披 露 媒 体 和 上 海 证 券 交 易 所 网 站
(www.sse.com.cn)披露的公司《关于全资子公司涉及诉讼的公告》(编号:2020-
025)。
    重庆原尚在本案起诉前已向重庆市第五中级人民法院申请对被告凌勇、王兴
惠、重庆惠凌实业股份有限公司采取财产保全措施。2020 年 5 月 12 日,重庆市
第五中级人民法院签发(2020)渝 05 财保 5 号关于上述财产保全申请的《民事
裁定书》,法院裁定:查封、扣押、冻结重庆惠凌实业股份有限公司、凌勇、王
兴惠价值 163,844,254.07 元的财产。具体内容详见公司于 2020 年 5 月 21 日在指
定信息披露媒体和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www.sse.com.cn)披露的公司《关于全
资子公司涉及诉讼的进展公告》(编号:2020-028)。
    2020 年 6 月 15 日,重庆惠凌实业股份有限公司向重庆市第五中级人民法院
提出管辖权异议。2020 年 8 月 10 日,重庆市第五中级人民法院下发(2020)渝
05 民初 1417 号《民事裁定书》,就重庆惠凌实业股份有限公司对本案提出的管
辖权异议裁定驳回。

    2020 年 8 月 31 日,重庆惠凌实业股份有限公司不服重庆市第五中级人民法
院(2020)渝 05 民初 1417 号《民事裁定书》,向重庆市高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

    2020 年 12 月 24 日,公司收到重庆市高级人民法院下发的(2020)渝民辖
终 91 号《民事裁定书》,重庆市高级人民法院驳回重庆惠凌实业股份有限公司关
于管辖权异议的上诉,维持原判。

    2021 年 7 月 5 日,公司收到重庆市第五中级人民法院(2020)渝 05 民初
1417 号《民事判决书》,具体内容详见公司于 2021 年 7 月 6 日在指定信息披露
媒体和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www.sse.com.cn)披露的公司《关于全资子公司涉
及诉讼的进展公告》(编号:2021-050)。

二、诉讼进展情况

    在上诉期内,原告、被告均没有对该案件进行上诉。2021 年 8 月 10 日,公
司取得重庆市第五中级人民法院出具的《证明书》(2020 渝 05 民初 1417 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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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证明本院关于重庆市原尚物流有限公司与重庆惠凌实业股份有限公司,王兴惠,
凌勇,林金星,重庆高正实业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的(2020)渝 05 民初
1417 号法律文书,已于 2021 年 8 月 10 日生效。

    2021 年 8 月 11 日,重庆原尚获悉重庆市第五中级人民法院于 2021 年 7 月
16 日发布(2021)渝 05 破 203 号《公告》,法院作出(2021)渝 05 破申 241 号
之一民事裁定书,裁定受理徐高梅、李斌、李彦熹、刘泽珍对重庆惠凌实业股份
有限公司的破产清算申请。2021 年 7 月 16 日,法院指定上海中联(重庆)律师
事务所担任重庆惠凌实业股份有限公司管理人,邹晓黎为管理人负责人。重庆惠
凌实业股份有限公司的债权人应在 2021 年 9 月 14 日前,向重庆惠凌实业股份有
限公司管理人申报债权。第一次网络债权人会议将于 2021 年 9 月 23 日上午 9:30
在重庆破产法庭第七法庭召开。公司将在上述限定期间准备破产债权申报事项。

    三、本次诉讼对公司本期利润或期后利润等的影响

    公司对本案件涉及应收账款已经在 2020 年度全额计提资产减值准备,详细
内容请见公司于 2021 年 1 月 29 日在上海证券交易所(www.sse.com.cn)刊登的
《关于计提资产减值准备的公告》(公告编号:2021-007)。
    目前重庆惠凌实业股份有限公司已进入破产程序,重庆原尚将根据已生效的
(2020)渝 05 民初 1417 号《民事判决书》申报破产债权,具体清偿比例将以重
庆惠凌实业股份有限公司管理人提出并经重庆市第五中级人民法院裁定的破产
债权清偿方案为准,公司将积极跟进上述事项,敬请广大投资者关注相关公告并
注意投资风险。
    特此公告。


                                          广东原尚物流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1 年 8 月 11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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