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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公告

原尚股份:原尚股份关于公司涉及诉讼的结果公告2021-11-20  

                        证券代码:603813        证券简称:原尚股份        公告编号:2021-078

                    广东原尚物流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公司涉及诉讼的结果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
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重要内容提示:
     民事诉讼案件所处阶段:终审裁定
     上市公司所处的当事人地位:广东原尚物流股份有限公司为一审原告、
上诉人
     涉案金额:一审金额 36,896,850.00 元及违约金、诉讼费用。
     是否会对上市公司损益产生负面影响:该案件涉案金额为
36,896,850.00 元,对应的账面价值为 36,896,850.00 元,公司对本案件涉及应
收账款已经在 2020 年度全额计提资产减值准备,详细内容请见公司于 2021 年 1
月 29 日在上海证券交易所(www.sse.com.cn)刊登的《关于计提资产减值准备
的公告》(公告编号:2021-007)。敬请投资者注意投资风险。
   一、本次诉讼案件的基本情况
    本次诉讼及案件的基本情况,详见公司分别于 2020 年 4 月 24 日、2021 年
1 月 29 日、2021 年 2 月 9 日和 2021 年 2 月 27 日在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
(www.sse.com.cn)发布的《关于公司涉及诉讼的公告》(公告编号 2020-023)
《关于计提资产减值准备的公告》(公告编号:2021-007)《关于公司涉及诉讼的
进展公告》(公告编号:2021-010、011)。
   二、本次诉讼的进展情况
   近日,公司收到广东省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2021)粤 03 民终 22603 号《民
事裁定书》。法院经审查认为,因本案涉嫌经济犯罪,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
在审理经济纠纷案件中涉及经济犯罪嫌疑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十一条规定及《最
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百三十条规定,
本案应依法驳回起诉,转入刑事程序处理。本案系因二审出现新的证据导致事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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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认定发生变化而需要驳回起诉。
   具体裁定如下:
   (一)撤销广东省深圳市宝安区人民法院(2020)粤 0306 民初 10233 号民
事判决;
   (二)驳回广东原尚物流股份有限公司的起诉。
   本案一审案件受理费 250521 元、二审案件受理费 250521 元,均依法退还。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三、本次诉讼对公司本期利润或期后利润等的影响
    公司对本案件涉及应收账款已经在 2020 年度全额计提资产减值准备,详细
内容请见公司于 2021 年 1 月 29 日在上海证券交易所(www.sse.com.cn)刊登的
《关于计提资产减值准备的公告》(公告编号:2021-007)。
    目前,该案件涉及刑事侦查工作正在进行中,暂无法预计对本公司本期或期
后利润的影响。公司将根据刑事案件的进展情况及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敬请广
大投资者关注公司在指定信息披露媒体上披露的相关公告,理性投资,注意投资
风险。
    特此公告。




                                         广东原尚物流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1 年 11 月 19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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