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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公告

顾家家居:限制性股票部分回购注销实施之法律意见书2021-01-20  

                        国浩律师(杭州)事务所                                                                             法律意见书




                        国浩律师(杭州)事务所
                                                 关于
                          顾家家居股份有限公司
                    2017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
                                部分回购注销实施
                                                    之
                                         法律意见书




              浙江省杭州市老复兴路白塔公园 B 区 2 号楼、15 号国浩律师楼           邮编:310008
  Grandall Building, No.2&No.15, Block B, Baita Park, Old Fuxing Road, Hangzhou, Zhejiang 310008, China
                       电话/Tel: (+86)(571) 8577 5888   传真/Fax: (+86)(571) 8577 5643
                                   网址/Website: http://www.grandall.com.cn



                                          二〇二一年一月
国浩律师(杭州)事务所                                             法律意见书




                         国浩律师(杭州)事务所
                                 关       于
                          顾家家居股份有限公司
                     2017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
                            部分回购注销实施
                                    之
                               法律意见书


致:顾家家居股份有限公司
     根据顾家家居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顾家家居”、“公司”)与国浩律师
(杭州)事务所(以下称“本所”)签订的法律服务委托协议,本所接受顾家家
居的委托,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
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以下
简称“《管理办法》”)等有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以及《顾家家居股份有限
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规定,按照律师行业公认的业务标准、
道德规范和勤勉尽责精神,对公司提供的有关文件进行了核查和验证,就顾家家
居 2017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以下简称“本次股权激励计划”)部分回购并注
销(以下简称“本次回购注销”)事项,出具本法律意见书。

                                      引 言
     本所是依法注册具有执业资格的律师事务所,有资格就中国法律、法规、规
范性文件的理解和适用出具法律意见。
     本所及经办律师依据《证券法》《律师事务所从事证券法律业务管理办法》
和《律师事务所证券法律业务执业规则(试行)》等规定及本法律意见书出具日
以前已经发生或者存在的事实,严格履行了法定职责,遵循了勤勉尽责和诚实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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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国浩律师(杭州)事务所                                         法律意见书



用原则,进行了充分的核查验证,保证本法律意见所认定的事实真实、准确、完
整,所发表的结论性意见合法、准确,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
漏,并承担相应法律责任。
     本所律师依据本法律意见书出具日为止的中国现行有效的法律、法规和规范
性文件,以及对顾家家居本次解除限售及回购注销所涉及的有关事实的了解发表
法律意见。
     顾家家居已向本所保证,其向本所提供的文件和所作的陈述和说明是完整、
真实和有效的,一切足以影响本法律意见书的事实和文件均已向本所披露,而无
任何隐瞒、疏漏之处。
     本所声明,截至本法律意见书出具日,本所及签字律师均不持有顾家家居的
股份,与顾家家居之间亦不存在可能影响公正履行职责的关系。
     本法律意见书仅对顾家家居本次股权激励计划相关法律事项的合法合规性
发表意见,不对顾家家居本次股权激励计划所涉及的股票价值发表意见。
     本法律意见书仅供顾家家居本次解除限售及回购注销之目的而使用,非经本
所事先书面许可,不得用于其他任何目的。
     本所同意将本法律意见书作为顾家家居本次解除限售及回购注销的必备法
律文件之一,随其他申请材料一起上报或公开披露,并依法对出具的法律意见书
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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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正 文
      一、本次回购注销的批准和授权
      (一)本次回购注销的授权
      1、2017 年 9 月 12 日,公司召开第二届董事会第二十一次会议,审议通过
了《关于<2017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及其摘要的议案》《关于<2017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实施考核管理办法>的议案》及《关于提请股东大会授权
董事会办理公司 2017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相关事宜的议案》。同日,公司独立
董事对本次激励计划的相关议案发表了独立意见,公司监事会对本次股权激励计
划的相关议案进行了审议并出具了核查意见。
      2、2017 年 9 月 28 日,公司召开 2017 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了
《关于<2017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及其摘要的议案》《关于<2017 年
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实施考核管理办法>的议案》关于提请公司股东大会授权董
事会办理 2017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相关事宜的议案》,同意公司实施本次股权
激励计划,并授权公司董事会办理本次股权激励计划相关事宜。
      (二)本次回购注销履行的程序
      1、2020 年 11 月 17 日,根据公司 2017 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的授权,公
司第三届董事会第五十三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回购注销部分激励对象已获授
但尚未解除限售的限制性股票的议案》,同意回购注销刘一定等 11 名激励对象所
持持有的已获授未解锁的限制性股票 122,640 股股票。
      2、2020 年 11 月 17 日,公司独立董事及监事会对本次回购注销发表了意见,
同意本次回购注销,认为本次回购注销事项合法合规。
     3、2020 年 11 月 17 日,顾家家居在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及公司指定信息披
露媒体《中国证券报》《上海证券报》《证券日报》《证券时报》刊登《关于回购
注销部分激励对象已获授但尚未解除限售的限制性股票减少注册资本通知债权
人的公告》,截至 2021 年 1 月 2 日已满 45 日,公司没有收到债权人申报债权要
求清偿债务或者提供相应担保的书面文件。
      本所律师认为,截至本法律意见书出具日,公司本次回购注销已履行现阶
段必要的程序,符合《公司法》《证券法》《管理办法》以及公司《2017 年限制
性股票激励计划》的相关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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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二、本次回购注销的基本情况
      (一)本次回购注销的原因和依据
      根据公司的说明以及提供的相关离职文件,公司本次股权激励首次授予对
象 3 人及预留授予对象 8 人从公司离职。根据公司《2017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
划》第十三章“公司/激励对象发生异动的处理”的相关规定:“(三)激励对象
因辞职、公司裁员而离职,激励对象已获授但尚未解除限售的限制性股票不得解
除限售,由公司回购注销。”
      根据公司于 2017 年 11 月 15 日公告的《关于 2017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
首次授予结果的公告》和 2018 年 11 月 10 日公告的《关于 2017 年限制性股票激
励计划预留部分授予结果的公告》,公司已完成本次股权激励计划限制性股票的
授予登记。其中首次授予的登记日为 2017 年 11 月 13 日、预留授予的登记日为
2018 年 11 月 8 日。根据公司《2017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第六章“本期激励
计划的有效期、授予日、限售期、解除限收安排和禁售期”的相关规定,本次股
权激励计划首次授予的限制性股票限售期为自首次授予的限制性股票授予登记
完成之日起 15 个月、27 个月、39 个月,预留授予的限制性股票限售期为自预
留部分的限制性股票授予登记完成之日起 12 个月、24 个月、36 个月。截至本
法律意见书出具日,本次股权激励计划首次授予的限制性股票尚有部分未解除限
售,本次股权激励计划预留授予的限制性股票尚未解除限售。
      本所律师据此认为,公司本次股权激励对象 11 人,其已获授的限制性股票
尚未解除限售的部分,根据相关规定应由公司回购注销。
      (二)本次回购注销的数量、价格及资金
      公司本次回购股权激励对象 11 人共计 122,640 股股票未解除限售;本次回
购注销完成后,剩余股权激励限制性股票 9,443,280 股。
      (三)本次回购注销的安排
      根据顾家家居提供的资料,顾家家居已在中国证券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上海
分公司开立本次回购专用账户,并向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公司上海分公司递交
了回购注销申请。顾家家居尚需依法办理减资工商变更登记手续。


      三、结论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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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综上所述,本所律师认为:
     截至本法律意见书出具日,顾家家居本次回购注销实施相关事宜符合《公司
法》《证券法》《管理办法》《公司章程》及公司《2017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
的相关规定,已经获得了必要的授权和批准并按相关规定进行了信息披露,尚需
按照《公司法》《公司章程》及相关规定办理减资工商变更登记手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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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国浩律师(杭州)事务所                                       法律意见书



(此页无正文,为《国浩律师(杭州)事务所关于顾家家居股份有限公司 2017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部分回购注销实施之法律意见书》签字页)




本法律意见书正本贰份,无副本。


本法律意见书的出具日为二零二一年一月十九日。




国浩律师(杭州)事务所




负责人:颜华荣                        经办律师:王锦秀




                                                 齐   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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