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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公告

嘉澳环保:嘉澳环保独立董事制度2021-10-26  

                                            浙江嘉澳环保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独立董事制度

   为进一步完善浙江嘉澳环保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法人治
理结构,改善董事会结构,强化对内部董事及经理层的约束和监督机制,保护中
小股东及债权人的利益,促进公司的规范运作,根据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颁
布的《关于在上市公司建立独立董事制度的指导意见》(以下简称《指导意见》)、
《上市公司治理准则》及公司章程等有关规定,特制订本制度。


       第一条 公司设独立董事:
       1、独立董事是指不在公司担任除董事外的其他职务,并与公司及公司主要
股东不存在可能妨碍其进行独立客观判断的关系的董事。
       2、独立董事对公司及全体股东负有诚信与勤勉义务。独立董事应当按照相
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要求,认真履行职责,维护公司整体利益,尤其要关
注中小股东的合法权益不受侵害。
       3、独立董事应当独立履行职责,不受公司主要股东、实际控制人或者其他
与公司存在利害关系的单位和个人的影响。公司独立董事最多在五家上市公司
兼任独立董事,并确保有足够的时间和精力有效履行职责。
       4、公司聘任适当人员担任独立董事,其中至少包括一名会计专业人士(会
计专业人士指具有高级职称或注册会计师资格的人士)。
       5、独立董事出现不符合独立性条件或其他不适宜担任独立董事职责的情
形,由此造成公司独立董事达不到章程规定的人数时,公司应当按规定补足独
立董事人数。
       6、独立董事及独立董事候选人应当按照中国证监会的要求参加培训。
       第二条 独立董事应具备的任职条件:
       (一)根据法律、行政法规及其他有关规定,具备担任上市公司董事的资
格;
       (二)具有《关于在上市公司建立独立董事制度的指导意见》和公司章程
所要求的独立性;
    (三)具备上市公司运作的基本知识,熟悉相关法律、行政法规、规章及
规则;
    (四)具有五年以上法律、经济或者其他履行独立董事职责所必需的工作
经验;
    (五)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条件。
    第三条 独立董事的独立性任职资格:
    下列人员不得担任独立董事:
    (一)在公司或者公司附属企业任职的人员及其直系亲属、主要社会关系
(直系亲属是指配偶、父母、子女等;主要社会关系是指兄弟姐妹、岳父母、
儿媳女婿、兄弟姐妹的配偶、配偶的兄弟姐妹等);
    (二)直接或间接持有公司已发行股份 1%以上或者是公司前十名股东中
的自然人股东及其直系亲属;
    (三)在直接或间接持有公司已发行股份 5%以上的股东单位或者在公司
前五名股东单位任职的人员及其直系亲属;
    (四)最近一年内曾经具有前三项所列举情形的人员;
    (五)为公司或公司的附属企业提供财务、法律、咨询等服务的人员;
    (六)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人员;
    (七)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人员。
    第四条 独立董事的提名、选举和更换:
    (一)公司董事会、监事会、单独或合并持有公司已发行股份 1%以上的
股东可以提出独立董事候选人,并经股东大会选举决定。
    (二) 独立董事的提名人在提名前应当征得被提名人的同意。提名人应当
充分了解被提名人职业、学历、职称、详细的工作经历、全部兼职等情况,并
对其担任独立董事的资格和独立性发表意见,被提名人应当就其本人与公司之
间不存在任何影响其独立客观判断的关系发表公开声明。在选举独立董事的股
东大会召开前,董事会应当按照规定公布上述内容。
    (三) 在选举独立董事的股东大会召开前,公司应将所有被提名人的有关
材料报送中国证监会、公司所在地中国证监会派出机构和公司股票挂牌交易的
证券交易所。公司董事会对被提名人的有关情况有异议的,应同时报送董事会
的书面意见。
    对中国证监会派出机构持有异议的被提名人,可作为公司董事候选人,但
不作为独立董事候选人。
    在召开股东大会选举独立董事时,公司董事会应对独立董事候选人是否被
中国证监会提出异议的情况进行说明。
    (四) 独立董事每届任期 3 年,任期届满,连选可以连任,但是连任时间
不得超过 6 年。
    (五)独立董事连续 3 次未亲自出席董事会会议的,由董事会提请股东大
会予以撤换。
    除出现上述情况及《公司法》中规定的不得担任董事的情形外,独立董事
任期届满前不得无故被免职。提前免职的,公司应将其作为特别披露事项予以
披露,被免职的独立董事认为公司的免职理由不当的,可以作出公开的声明。
    (六)独立董事在任期届满前可以提出辞职。独立董事辞职应向董事会提
交书面辞职报告,对任何与其辞职有关或其认为有必要引起公司股东和债权人
注意的情况进行说明。
    如因独立董事辞职导致公司董事会中独立董事所占的比例低于《关于在上
市公司建立独立董事制度的指导意见》和公司章程规定的最低要求时,该独立
董事的辞职报告应当在下任独立董事填补其缺额后生效。
    第五条 独立董事除具有公司法和其他相关法律法规赋予董事的职权外,还
享有以下特别职权:
    (一)重大关联交易(指公司拟与关联人达成的总额高于300万元或高于公
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值3%的关联交易)需由独立董事认可后,提交董事会
讨论;独立董事作出判断前,可以聘请中介机构出具独立财务顾问报告,作为其
判断的依据;
    (二)向董事会提议聘请或解聘会计师事务所;
    (三)向董事会提请召开临时股东大会;
    (四)提议召开董事会;
    (五)独立聘请外部审计机构和咨询机构;
    (六)可以在股东大会召开前公开向股东征集投票权。
    独立董事行使上述职权应当取得全体独立董事1/2以上同意;如上述提议未
被采纳或上述职权不能正常行使,公司应将有关情况予以披露。
       第六条 如果公司董事会下设薪酬与考核、审计、提名等委员会的,独立董
事应当在委员会成员中占有多数并担任召集人,审计委员会中至少应有一名独立
董事是会计专业人士。
       第七条 独立董事对公司以下重大事项向公司董事会或股东大会发表独立意
见:
    (一)提名、任免董事;
    (二)聘任或解聘高级管理人员;
    (三)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薪酬;
    (四)公司的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企业对公司现有或新发生的总额高
于300万元或高于公司最近经审计净资产值的5%的借款或其他资金往来,以及公
司是否采取有效措施回收欠款;
    (五)独立董事认为可能损害中小股东权益的事项;
    (六)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事项。
    独立董事应当就上述事项发表以下几类意见之一:同意;保留意见及其理由;
反对意见及其理由;无法发表意见及其障碍。
    如有关事项属于需要披露的事项,董事会应当将独立董事的意见予以公告,
独立董事出现意见分歧无法达成一致时,董事会应将各独立董事的意见分别披
露。
       第八条   独立董事应当按时出席董事会会议,了解公司的生产经营和运作情
况,主动调查、获取做出决策所需要的情况和资料。在公司年度股东大会上,每
名独立董事应作出述职报告。
       第九条 为保证独立董事有效行使职权,公司为独立董事提供必要的条件。
    (一)公司应当保证独立董事享有与其他董事同等的知情权。凡须经董事会
决策的事项,公司必须按法定的时间提前通知独立董事并同时提供足够的资料,
独立董事认为资料不充分的,可以要求补充。当2名或2名以上独立董事认为资料
不充分或论证不明确时,可联名书面向董事会提出延期召开董事会会议或延期审
议该事项,董事会应予以采纳。
    公司向独立董事提供的资料,公司及独立董事本人应当至少保存 5 年。
    (二)公司应提供独立董事履行职责所必需的工作条件。公司董事会秘书
应积极为独立董事履行职责提供协助,如介绍情况、提供材料等。独立董事发
表的独立意见、提案及书面说明应当公告的,董事会秘书应及时到证券交易所办
理公告事宜。
    (三)独立董事行使职权时,公司有关人员应当积极配合,不得拒绝、阻
碍或隐瞒,不得干预其独立行使职权。
    (四)独立董事聘请中介机构的费用及其他行使职权时所需的费用由公司
承担。
    (五)公司应当给予独立董事适当的津贴。津贴的标准应当由董事会制订
预案,股东大会审议通过,并在公司年报中进行披露。
    除上述津贴外,独立董事不应从公司及公司主要股东或有利害关系的机构
和人员取得额外的、未予披露的其他利益。
    (六)公司可以建立必要的独立董事责任保险制度,以降低独立董事正常
履行职责可能引致的风险。
    第十条 附则
    本规则未尽事宜,依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监管机构的有关规定、公司章程
执行。本规则与有关法律法规、监管机构的有关规定、公司章程的规定不一致时,
按照法律法规、监管机构的相关规定、公司章程执行。
    本制度中所称“以上”、“至少”,都含本数;“超过”、“低于”不含本数。
    本制度由董事会负责制定并解释,经股东大会审议批准后生效。


                                            浙江嘉澳环保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2021年10月2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