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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公告

东宏股份:东宏股份独立董事关于公司第三届董事会第十次会议相关事项的独立意见2021-03-18  

                                       山东东宏管业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

    关于公司第三届董事会第十次会议相关事项的独立意见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
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关于在上市公司建立独立董事
制度的指导意见》、《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等有关法律、法规以及《山
东东宏管业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作
为山东东宏管业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独立董事,本着认真、负
责的态度,对公司第三届董事会第十次会议相关事项进行了认真审议,基于独立
判断立场,发表如下独立意见:

    一、关于调整 2021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相关事项的独立意见

    公司本次对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的激励对象名单及授予数量的调整符合《公
司章程》、《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以下简称“《管理办法》)等相关
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2021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以
下简称“《激励计划》”)的相关规定,且本次调整已取得股东大会授权,调整
程序合法、合规、不存在损害公司及全体股东利益的情况。
    综上,我们一致同意公司对本次激励计划授予限制性股票的激励对象名单及
授予数量进行相应的调整。

    二、关于向激励对象授予限制性股票的独立意见

    作为公司的独立董事,我们对公司向激励对象授予限制性股票的议案进行了
认真审议,发表意见如下:
    1、董事会确定公司 2021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授予日为 2021 年 3 月 17
日,该授予日符合《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以下简称“《管理办法》”)
以及公司《2021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以下简称“《激励计划》”)
中关于授予日的规定,同时本次授予也符合公司股权激励计划中关于激励对象获
授限制性股票的条件。
    2、未发现公司存在《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规定的禁止实
施股权激励计划的情形,公司具备实施股权激励计划的主体资格。
    3、公司确定的授予限制性股票的激励对象,均符合《公司法》、《管理办
法》等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中关于本次股权激励计划有关任职资格的规定,
均符合《管理办法》规定的激励对象条件,符合公司《激励计划(草案)》规定
的激励对象范围,其作为公司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激励对象的主体资格合法、有
效。
    4、公司不存在向激励对象提供贷款、贷款担保或其他财务资助的计划或安
排。
    5、公司实施股权激励计划有利于进一步完善公司治理结构,健全公司激励
机制,增强公司高级管理人员、中层管理人员及核心骨干对实现公司持续、健康
发展的责任感、使命感,有利于公司的持续发展,不会损害公司及全体股东的利
益。
    综上,公司 2021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授予日符合《管理办法》、《上海
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等法律、法规以及《激励计划》中关于授予日的规定;
同时本次授予符合公司《激励计划》中关于激励对象获授限制性股票的条件,激
励对象的主体资格合法、有效。

    因此,我们一致同意公司本次激励计划的授予日为 2021 年 3 月 17 日,并同
意向符合授予条件的 25 名激励对象授予 162.00 万股限制性股票。


                                           独立董事:季勤、姚建国、曹文
                                               山东东宏管业股份有限公司
                                                        2021 年 3 月 18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