白云电器:关于发行股份及支付现金购买资产暨关联交易之发行股份购买资产发行结果暨股份变动公告相关文件的更正公告2018-03-01
证券代码:603861 证券简称:白云电器 公告编号:临 2018-007
广州白云电器设备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发行股份及支付现金购买资产暨关联交易之
发行股份购买资产发行结果暨股份变动公告
相关文件的更正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
或 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广州白云电器设备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白云电器”或“公司”)于
2018年2月27日在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www.sse.com.cn)披露了公司《广州白
云电器设备股份有限公司发行股份及支付现金购买资产暨关联交易之重组实施
情况报告书暨股份上市公告书》,《中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广州白云电器设
备股份有限公司发行股份及支付现金购买资产暨关联交易实施情况之独立财务
顾问核查意见》,因公司工作人员疏忽,误将未定稿版文件上传至上海证券交易
所网站,现予以更正。现对相关内容修正如下:
一、《广州白云电器设备股份有限公司发行股份及支付现金购买资产暨关联交易
之重组实施情况报告书暨股份上市公告书》
1、“第二节 本次交易的实施情况 ”之“一、本次交易相关资产过户或交付、
证券发行登记及股权转让等事宜的办理状况”之“(二)过渡期的相关安排中”。
原文:
截至本报告书签署日,白云电器聘请的具有证券期货相关业务资格的信永中
和已经出具专项审计报告,以 2018 年 1 月 31 日作为本次交易交割审计的基准日,
对本次交易相关标的资产评估基准日(2017 年 5 月 31 日)至交割审计基准日期
间的损益情况进行了专项审计确认,标的资产在过渡期间未出现亏损及其他净资
产减少的情形。
更正后为:
1
白云电器将聘请具有证券期货相关业务资格的审计机构出具专项审计报告,
对标的资产在过渡期间的损益进行交割审计确认,后续白云电器及各交易对方将
按照审计报告进行过渡期间的损益交割。
2、 “第五节备查文件”之“一、备查文件中”。
原文:
4、信永中和出具的《验资报告》(HYZH/2018GZA30006)
更正后为:
4、信永中和出具的《验资报告》(XYZH/2018GZA30006 号)
二、《中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广州白云电器设备股份有限公司发行股份及
支付现金购买资产暨关联交易实施情况之独立财务顾问核查意见》
1、“第一节 本次交易概述”之“一、本次交易的基本情况”之“二、发行
股份及支付现金购买资产方案”之“(二)发行股份基本情况”之“3、发行股
份数量及发行对象中”。
删除原文:最终发行数量以中国证监会核准的结果为准。
2、“第二节 本次交易的实施情况”之“一、本次交易相关资产过户或交付、
证券发行登记及股权转让等事宜的办理状况”之“(二)过渡期的相关安排中”。
原文:
根据白云电器与白云电气集团及 17 家资产经营公司签署的《广州白云电器
设备股份有限公司发行及支付现金购买资产的框架协议》及其补充协议、《广州
白云电器设备股份有限公司发行及支付现金购买资产的协议书》及其补充协议,
自评估基准日至交割日期间,标的公司盈利的,则盈利部分由交割日后标的公司
的全体股东共同享有;标的公司亏损的,则由交易对方以连带责任的方式共同向
上市公司或标的公司以现金方式补足。
截至本核查意见签署日,白云电器聘请的具有证券期货相关业务资格的信永
中和已经出具专项审计报告,以 2018 年 1 月 31 日作为本次交易交割审计的基准
日,对本次交易相关标的资产评估基准日(2017 年 5 月 31 日)至交割审计基准
日期间的损益情况进行了专项审计确认,标的资产在过渡期间均未出现亏损及其
他净资产减少的情形。
更正为:
2
根据白云电器与白云电气集团及 17 家资产经营公司签署的《发行及支付现
金购买资产的框架协议》及其补充协议、《发行及支付现金购买资产的协议书》
及其补充协议,自评估基准日至交割日期间,标的公司盈利的,则盈利部分由交
割日后标的公司的全体股东共同享有;标的公司亏损的,则由交易对方以连带责
任的方式共同向上市公司或标的公司以现金方式补足。
白云电器将聘请具有证券期货相关业务资格的审计机构出具专项审计报告,
对标的资产在过渡期间的损益进行交割审计确认,后续白云电器及各交易对方将
按照审计报告进行过渡期间的损益交割。
3、“第三节 本次股份变动情况及影响”之“二 本次交易对上市公司主要
财务指标的影响”之“(一)对上市公司盈利能力的影响”。
原文表格第三行中:
2016 年度
更正为:
2016 年 12 月 31 日
除上述更正外,原公告中的其他内容保持不变。因本次更正调整给投资者带
来的不便,公司董事会深表歉意,敬请谅解。
特此公告。
广州白云电器设备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二〇一八年三月一日
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