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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公告

飞科电器:信息披露事务管理制度2020-04-24  

						                    上海飞科电器股份有限公司
                       信息披露事务管理制度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上海飞科电器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称“公司”)及公司其他相
关信息披露义务人的信息披露行为,加强公司信息披露事务管理,统一公司信息
披露渠道,确保信息披露真实、准确、完整、及时,简明清晰,通俗易懂,不得
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以保护公司投资者的合法权益,根据《中
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
法》、《上市公司治理准则》、《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以下简称“《上市
规则》”)等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以及《上海飞科电器股份有限公司章程》
(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规定,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所称“信息”是指所有对公司股票或者其他具有股权性质的
证券及其衍生品种交易价格可能产生重大影响的信息。本制度所称“披露”是指在
规定的时间内、在监管部门指定的媒体上或法律法规允许的形式向社会公众公布
前述信息。
    第三条   本制度适用于如下人员和机构:
    (一)公司董事和董事会;
    (二)公司监事和监事会;
    (三)公司高级管理人员;
    (四)公司董事会秘书和信息披露事务管理部门董事会办公室;
    (五)公司各部门、各分公司以及全资、控股子公司(以下简称“子公司”)
的负责人;
    (六)公司控股股东和持股 5%以上的大股东;
    (七)其他负有信息披露职责的公司人员和部门。



                     第二章 信息披露的基本原则
    第四条   公司及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披露信息,应当以客观事实或具有事实
基础的判断和意见为依据,如实反应实际情况,内容完整且不得有虚假记载和不
实陈述;应当客观,不得夸大其辞,不得有误导性陈述。披露预测性信息及其他
涉及公司未来经营和财务状况等信息,应当合理、谨慎、客观。
    第五条     公司及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同时向所有投资者公开披露重大
信息,确保所有投资者可以平等地获取同一信息,不得向单个或部分投资者透露
或泄漏。
    第六条     在不涉及敏感财务信息、商业秘密的基础上,公司应主动、及时地
披露对股东和其他利益相关者决策产生较大影响的信息,包括公司发展战略、经
营理念、公司与利益相关者的关系等方面。



                     第三章   信息披露的范围与标准
    第七条     公司信息披露的范围和标准
    一、招股说明书、募集说明书与上市公告书等
    招股说明书、募集说明书与上市公告书等的披露标准和内容按照中国证券监
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证监会”)和上海证券交易所的规定编制。
    二、定期报告
    定期报告包括年度报告、中期报告和季度报告。年度报告应当在每个会计年
度结束之日起 4 个月内,中期报告应当在每个会计年度的上半年结束之日起 2
个月内,季度报告应当在每个会计年度第 3 个月、第 9 个月结束后的 1 个月内
编制完成并披露。第一季度季度报告的披露时间不得早于上一年度年度报告的披
露时间。
    年度报告、中期报告和季度报告应分别按照《公开发行证券的公司信息披露
内容与格式准则第 2 号——年度报告的内容与格式》、 公开发行证券的公司信息
披露内容与格式准则第 3 号——半年度报告的内容与格式》、 公开发行证券的公
司信息披露编报规则第 13 号——季度报告内容与格式特别规定》的要求披露。
    三、临时报告
    公司应当披露的除定期报告之外的其他公告为临时报告,其内容主要涉及以
下重大事项:
    (一)股东大会、董事会、监事会决议公告;
    (二)《上市规则》规定的应予披露的交易和关联交易,其披露标准按照《上
市规则》的有关规定执行;
    (三)《证券法》规定的应当披露的重大事项;
    (四)《上市规则》规定的应予披露的其他重大事项,包括但不限于:重大
诉讼和仲裁,变更募集资金投资项目,业绩预告、业绩快报和盈利预测,利润分
配和资本公积转增股本,股票交易异常波动和传闻澄清,回购股份,吸收合并,
可转换公司债券涉及的重大事项,权益变动和收购,股权激励,破产以及其他重
要事项。其他重要事项涉及具体金额的,比照适用上海证券交易所的相关规定。
       第八条   公司应当在以下任一时点最先发生时,及时披露相关重大事项:
    (一)董事会或者监事会就该重大事项形成决议时;
    (二)有关各方就该重大事项签署意向书或者协议(无论是否附加条件或期
限)时;
    (三)任何董事、监事或者高级管理人员知道或应当知道该重大事项时。
    重大事项尚处于筹划阶段,但在前条所述有关时点发生之前出现下列情形之
一的,公司应当及时披露相关筹划情况和既有事实:
    (一)该重大事项难以保密;
    (二)该重大事项已经泄露或者市场出现传闻;
    (三)公司股票或者其他具有股权性质的证券及其衍生品种的交易发生异常
波动。
       第九条   公司根据第八条规定披露临时报告后,还应当按照下述规定持续披
露重大事项的进展情况:
    (一)董事会、监事会或者股东大会就该重大事项形成决议的,及时披露决
议情况;
    (二)公司就该重大事项与有关当事人签署意向书或者协议的,及时披露意
向书或者协议的主要内容;上述意向书或者协议的内容或履行情况发生重大变化
或者被解除、终止的,及时披露发生重大变化或者被解除、终止的情况和原因;
    (三)该重大事项获得有关部门批准或者被否决的,及时披露批准或者否决
的情况;
    (四)该重大事项出现逾期付款情形的,及时披露逾期付款的原因和付款安
排;
    (五)该重大事项涉及的主要标的物尚未交付或者过户的,及时披露交付或
者过户情况;超过约定交付或者过户期限三个月仍未完成交付或者过户的,及时
披露未如期完成的原因、进展情况和预计完成的时间,并每隔三十日公告一次进
展情况,直至完成交付或者过户;
    (六)该重大事项发生可能对公司股票或者其他具有股权性质的证券及其衍
生品种交易价格产生较大影响的其他进展或者变化的,及时披露进展或者变化情
况。
       第十条     子公司发生可能对公司证券及其衍生品种交易价格产生较大影响
的重大事项的,视同公司发生的重大事项,公司应当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参股公司发生可能对公司证券及其衍生品种交易价格产生较大影响的重大
事项的,公司应当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第十一条    涉及公司的收购、合并、分立、发行股份、回购股份等行为导致
公司股份总数、股东、实际控制人等发生重大变化的,公司及相关信息披露义务
人应当依法履行报告、公告义务,披露权益变动情况。
       第十二条     公司证券及其衍生品种交易被中国证监会或者上海证券交易所
认定为异常交易的,公司应当及时了解造成证券及其衍生品种交易异常波动的影
响因素,并及时披露。



                          第四章   信息披露事务管理
       第十三条    公司信息披露事务由董事会统一领导和管理,其中:
    (一)董事长为信息披露工作的第一责任人;
    (二)董事会全体成员负有连带责任;
    (三)董事会办公室为信息披露事务的常设机构,负责信息披露事务日常管
理,由董事会秘书直接领导。
       第十四条    公司总裁、财务总监、董事会秘书等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及时编制
定期报告草案,提请董事会审议。
    公司定期报告的编制、审议和披露应严格履行下列程序:
    (一)财务部负责财务报告的编制,向董事会秘书提交财务会计报告和有关
财务资料;
    (二)相关部门向董事会秘书提交编制报告所需的相关资料;
    (三)董事会秘书组织定期报告初稿的撰写,并负责送达董事、监事和高级
管理人员审阅;
    (四)董事长召集和主持董事会会议审议定期报告;
    (五)监事会审核董事会编制的定期报告;
    (六)董事会秘书组织定期报告的披露工作。
    第十五条   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对定期报告签署书面确认意见,监
事会应当以决议的形式提出书面审核意见,说明董事会对报告的编制和审核程序
是否符合法律、行政法规和中国证监会的规定,报告的内容是否真实、准确、完
整地反映公司的实际情况。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对定期报告内容的真
实性、准确性、完整性无法保证或者存在异议的,应当陈述理由和发表意见,并
予以披露。
    第十六条   定期报告中财务会计报告被出具非标准审计报告的,公司董事会
应当针对该审计意见涉及事项作出专项说明。
    第十七条   公司临时报告的报告、传递、审核、披露程序:
    (一)公司各部门、各分公司及子公司负责人将签字确认后需披露的相关信
息资料在两个工作日内以书面形式提交董事会办公室或董事会秘书,并确保信息
资料的真实、准确、完整;
    (二)董事会办公室或董事会秘书按照信息披露的有关要求及时组织汇总各
部门、各分公司及子公司提供的材料,起草信息披露文稿;
    (三)以董事会名义发布的临时公告由董事会授权董事长审核签发,以监事
会名义发布的临时公告由监事会授权监事会主席审核签发;
    (四)董事会秘书根据董事会决议及监事会决议编制的相关决议公告,分别
由董事长和监事会主席签发;
    (五)董事会秘书负责组织临时报告的披露工作;
    (六)信息公开披露后,必要时董事会秘书根据董事长的指示具体安排公司
内部通报。
    第十八条   公司向中国证监会、上海证监局、上海证券交易所或其他有关政
府部门递交的报告、请示等文件和在新闻媒体上登载的涉及公司重大决策和经济
数据的宣传性信息文稿应提交公司董事长审核和签发。
    第十九条   需要在公司互联网上发布的除产品以外的信息,必须经相关部门
负责人批准后报董事会办公室或董事会秘书审核,涉及财务经济数据的还须经财
务总监审核。
    第二十条 董事会办公室或董事会秘书因信息披露要求公司其他职能部门提
供相关资料时,相关部门应当及时提供。
    第二十一条   子公司未经批准或授权不能以任何形式以公司或以其名义发
布可能对公司股票或者其他具有股权性质的证券及其衍生品种交易价格产生较
大影响的信息。
    第二十二条   凡在指定报纸上公开披露的信息,为便于股东及投资者查阅,
公司应同时在公司网站上登载,但不得早于正式公开披露。
    第二十三条   公司应当为董事会办公室配备信息披露所必需的通讯设备,保
证对外咨询电话、传真的畅通。



                 第五章    相关人员的信息披露职责
    第二十四条   公司信息披露的义务人为全体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和各
部门、各分公司、子公司负责人及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规
定的其他信息披露义务人;持有公司 5%以上股份的股东和公司的关联人(包括
关联法人、关联自然人和视同为公司的关联人)亦应承担相应的信息披露义务。
    公司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严格遵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本制度的规定,履行
信息披露义务,遵守信息披露纪律,有责任及时将信息披露所需的相关资料以书
面形式提供董事会办公室或董事会秘书。
    上述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忠实、勤勉地履行职责,保证披露的信息真实、准
确、完整、及时、公平,简明清晰,通俗易懂,不得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
者重大遗漏。
    第二十五条   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一致行动人应当及时、准确地
告知公司是否存在拟发生的股权转让、资产重组或者其他重大事件,并配合公司
做好信息披露工作。
    公司的股东、实际控制人发生以下事件时,应当主动告知公司董事会,并配
合公司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一)持有公司 5%以上股份的股东或者实际控制人,其持有股份或者控制
公司的情况发生较大变化;
    (二)法院裁决禁止控股股东转让其所持股份,任一股东所持公司 5%以上
股份被质押、冻结、司法拍卖、托管、设定信托或者被依法限制表决权;
    (三)拟对公司进行重大资产或者业务重组;
    (四)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情形。
    应当披露的信息依法披露前,相关信息已在媒体上传播或者公司证券及其衍
生品种出现交易异常情况的,股东或者实际控制人应当及时、准确地向公司作出
书面报告,并配合公司及时、准确地公告。
    公司的股东、实际控制人不得滥用其股东权利、支配地位,不得要求公司向
其提供内幕信息。
    第二十六条     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持股 5%以上的股东及其一
致行动人、实际控制人应当及时向公司董事会报送公司关联人名单及关联关系的
说明。公司应当履行关联交易的审议程序,并严格执行关联交易回避表决制度。
交易各方不得通过隐瞒关联关系或者采取其他手段,规避公司的关联交易审议程
序和信息披露义务。
    第二十七条     公司各部门负责人、各分公司负责人以及子公司负责人是所在
部门或所在公司的信息披露第一责任人,各部门、各分公司和各子公司应指定联
络人,负责向董事会办公室或董事会秘书报告信息。公司各部门、各分公司以及
各子公司负责人应当督促所在部门或公司严格执行信息披露事务管理制度,确保
所在部门或公司发生的应予披露的重大信息真实、准确、完整地提交董事会办公
室或董事会秘书。
    第二十八条     董事和董事会、监事和监事会、高级管理人员、董事会秘书、
信息披露事务管理部门、公司各部门、各分公司以及各子公司在公司信息披露中
的工作职责:
    (一)公司董事和董事会的职责
    1、公司董事和董事会应勤勉尽责,确保公司信息披露的真实、准确、完整;
    2、未经董事会的合法授权,任何董事不得以个人名义代表公司或者董事会
行事。董事以其个人名义行事时,在第三方会合理地认为该董事在代表公司或者
董事会行事的情况下,该董事应当事先声明其立场和身份;
    3、董事应关注信息披露文件的编制情况,保证定期报告、临时公告在规定
期限内披露,配合公司及其他信息披露义务人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4、董事应当了解并持续关注公司生产经营情况、财务状况和公司已经发生
的或者可能发生的重大事件及影响,主动调查、获取决策所需要的资料;
    5、应当如实向监事会提供有关情况和资料,不得妨碍监事会或者监事行使
职权;
    6、公司出现信息披露违规行为被中国证监会依照《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
办法》采取监管措施、或被上海证券交易所依据《上市规则》通报批评或公开谴
责的,公司董事会应当及时组织对本制度及其实施情况进行检查,采取相应的更
正措施。公司应当对有关责任人及时进行内部处分,并将有关处理结果在 5 个工
作日内报证券交易所备案;
    7、董事会应对信息披露事务管理的年度实施情况进行自我评估,在年度报
告披露的同时,将关于信息披露事务管理实施情况的董事会自我评估报告纳入年
度内部控制自我评估报告部分进行披露。
    (二)公司监事和监事会的职责
    1、监事应当对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履行信息披露职责的行为进行监督。
关注公司信息披露情况,发现信息披露存在违法违规问题的,应当进行调查并提
出处理建议;
    2、监事会负责监督信息披露事务的管理。监事会应当对信息披露事务管理
的实施情况进行定期或不定期检查,对发现的重大缺陷及时督促公司董事会进行
改正,并根据需要要求董事会对制度予以修订。董事会不予更正的,监事会可以
向上海证券交易所报告;
    3、监事会应当形成对信息披露事务管理实施情况的年度评价报告,并在年
度报告的监事会公告部分进行披露。
    (三)公司高级管理人员的职责
    1、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定期向董事会报告公司经营、对外投资、重大合同的
执行、资金运用和盈亏等情况;
    2、在本制度第七条所称重大事项发生的当日,总裁应当及时以书面形式向
董事会报告,总裁或指定负责的副总裁必须保证报告的真实、准确和完整,并在
该书面报告上签名承担相应责任;
    3、高级管理人员有责任和义务答复董事会关于涉及公司定期报告、临时报
告及公司其他情况的询问,以及为董事会代表股东、监管机构作出的质询提供有
关资料,并承担相应责任;
    4、高级管理人员未经董事会书面授权,不得对外发布公司未披露的信息。
    (四)董事会秘书的职责
    1、负责协调公司信息披露事务,组织和督促公司制定并执行信息披露事务
管理制度;
    2、组织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进行相关法律法规等的培训;
    3、汇集公司应予披露的信息并报告董事会;
    4、关注媒体对公司的报道并主动求证报道的真实性;
    5、有权参加股东大会、董事会会议、监事会会议及高级管理人员相关会议,
有权了解公司的财务和经营情况,查阅涉及信息披露事宜的所有文件。
    公司董事和董事会、监事和监事会以及高级管理人员要积极支持董事会秘书
做好信息披露工作,有责任保证董事会办公室及董事会秘书及时知悉公司组织与
运作的重大信息、对股东和其他利益相关者决策产生实质性或较大影响的信息以
及其他应当披露的信息。财务总监应当配合董事会秘书做好在财务信息披露方面
的相关工作。
    (五)董事会办公室的职责
    1、负责公开信息披露的制作工作,并协助董事会秘书办理信息披露事务;
    2、汇集各分公司、子公司发生的重大事项;
    3、关注媒体对公司的报道并及时将有关情况报告董事会秘书;
    4、负责信息披露文件、资料的管理;
    5、负责关注本公司证券及其衍生品种的异常交易情况及媒体关于本公司的
报道。证券及其衍生品种发生异常交易或者在媒体中出现的消息可能对公司证券
及其衍生品种的交易产生重大影响时,及时向相关各方了解真实情况,必要时应
当以书面方式问询。
    (六)分公司、子公司负责人应当定期向公司经营层或董事会报告公司经营、
对外投资、重大合同的执行、资金运用和盈亏等情况。在第七条所称重大事项发
生的当日,应当及时以书面形式向董事会办公室、董事会秘书或董事长报告,并
保证报告的真实、准确和完整,在书面报告上签名承担相应责任。



                     第六章   未公开信息的保密措施
    第二十九条   涉及公司经营、财务或者对公司股票或者其他具有股权性质的
证券及衍生品种的交易价格有重大影响的尚未公开的信息均为内幕信息,包括未
公开的《证券法》及《上市规则》规定之重大事项的相关信息。尚未公开是指公
司尚未在中国证监会指定的信息披露媒体或网站上正式公开。
    第三十条     公司内幕信息公开前能直接或间接获取内幕信息的人员均为内
幕信息知情人,一般包括:
    (一)公司董事、监事及高级管理人员;
    (二)持有公司 5%以上股份的股东及其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本公
司的实际控制人及其董事、监事及高级管理人员;
    (三)子公司及其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
    (四)由于所任公司职务可以获取公司有关内幕信息的单位及个人;
    (五)与公司业务往来可能获取内幕信息的人员;
    (六)保荐人、承销的证券公司、证券交易所、证券登记结算机构、证券服
务机构的有关人员;
    (七)上市公司收购人或者重大资产交易方及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
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
    (八)因职责、工作可以获取内幕信息的证券监督管理机构工作人员;
    (九)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规定的其他人。
    第三十一条     公司及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和其他内幕信息知情人在信息披
露前,应当将该信息的知情者控制在最小范围内,不得泄露公司内幕信息,不得
进行内幕交易或配合他人操纵公司股票或者其他具有股权性质的证券及其衍生
品种交易价格。
    第三十二条     公司通过业绩说明会、分析师会议、路演、接受投资者调研等
形式就公司的经营情况、财务状况及其他事项与任何机构和个人进行沟通的,不
得提供内幕信息。
    第三十三条     如果公司内幕信息难以保密、或者已经泄露(如出现媒体报道、
市场传闻等),或者公司证券交易价格出现异常波动时,公司应当立即予以披露。



       第七章      财务管理和会计核算的内部控制及监督机制
    第三十四条     公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企业会计准则》及其他
有关的法律法规、政策及规定,结合公司具体情况制定财务管理制度、会计核算
办法等财务会计制度。公司通过相关内部控制规范的有效实施,保证财务信息真
实、准确、可靠。
    第三十五条     公司建立财务统一管理制度,加强财务人员、资金、计划、核
算的检查考核,并由审计监察部配合监督。
    第三十六条     公司年度报告中的财务会计报告应当经具有证券、期货相关业
务资格的会计师事务所审计。



                 第八章    与投资者、媒体等的信息沟通
    第三十七条     董事会办公室是公司投资者关系管理的职能部门,在董事会秘
书的领导下,负责组织、协调公司投资者关系的日常管理事务。
    第三十八条     公司应在遵循公开信息披露原则的前提下,加强与投资者之间
的沟通交流,通过设立投资者热线、加强公司网站建设、举办投资者见面会、业
绩说明会、接待投资者调研等多种方式帮助投资者正确、完整的了解公司的真实
情况。
    第三十九条     公司应及时监测境内外媒体对公司的相关报道,对媒体中出现
的可能对本公司证券及其衍生品种的交易价格产生重大影响的报道时,应及时采
取措施,必要时应发布澄清公告。



           第九章      信息披露相关文件、资料的档案管理
    第四十条     定期报告、临时报告的收集范围应包括经董事长签字的打印件原
件、在指定报纸上登载的报纸原件及复印件、电子文件等,由董事会办公室按照
中国证监会有关规定,编制目录并保管。
    第四十一条     在报刊、公司网站上披露的信息,其经有关人员签字的文稿原
件、报纸原件亦应由董事会秘书指定专人收集保管。
    第四十二条     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以及其他信息披露相关人员应
注意保存其履行相关信息披露职责的记录、资料及文件等,以备在需要的时候核
查。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以及其他信息披露相关人员在上述资料保管期限
届满之前离开公司的,应主动将相关资料提供给董事会办公室保存。
    第四十三条     信息披露相关文件、资料的保存期限不少于十年。
                                 第十章 处罚
       第四十四条     公司各部门、各分公司及各子公司发生可能对公司证券及其衍
生品种交易价格产生较大影响的重大事项未报告的,或提供披露的信息不准确
的,造成公司信息披露不及时、不准确,出现重大错误或疏漏,给公司或投资者
造成损失的,公司将对相关的责任人给予行政及经济处分,并且有权视情形追究
相关责任人的法律责任。
       第四十五条     凡违反本制度擅自披露信息的,公司将对相关的责任人按泄露
公司机密给予行政及经济处分,并且有权视情形追究相关责任人的法律责任。
       第四十六条     公司聘请的顾问、中介机构工作人员、关联人等若擅自披露公
司信息,给公司造成损失的,公司保留追究其责任的权利。
       第四十七条     公司对信息披露责任人进行年度考核。



                                第十一章 附则
       第四十八条     董事会秘书应当定期对公司董事、监事、公司高级管理人员、
公司各部门、各分公司以及各子公司的负责人以及其他负有信息披露职责的公司
人员和部门开展信息披露制度方面的相关培训,并将年度培训情况报证券交易所
备案。
       第四十九条     本制度所称子公司负责人指子公司董事长或执行董事、总经
理。
       第五十条     本制度未尽事宜,依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以及《公
司章程》的有关规定执行。本制度与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
的有关规定不一致的,以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以及本公司章程的规定为准。
       第五十一条     本制度由公司董事会负责解释和修订。
       第五十二条     本制度自公司董事会审议通过之日起生效。




                                                   上海飞科电器股份有限公司
                                                           2020 年 4 月 22 日
附:
      《证券法》规定应予披露的重大事项:
      1、发生可能对上市公司、股票在国务院批准的其他全国性证券交易场所交
易的公司的股票交易价格产生较大影响的重大事件,投资者尚未得知时,公司应
当立即将有关该重大事件的情况向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和证券交易场所报
送临时报告,并予公告,说明事件的起因、目前的状态和可能产生的法律后果。
      前款所称重大事件包括:
      (一)公司的经营方针和经营范围的重大变化;
      (二)公司的重大投资行为,公司在一年内购买、出售重大资产超过公司资
产总额百分之三十,或者公司营业用主要资产的抵押、质押、出售或者报废一次
超过该资产的百分之三十;
      (三)公司订立重要合同、提供重大担保或者从事关联交易,可能对公司的
资产、负债、权益和经营成果产生重要影响;
      (四)公司发生重大债务和未能清偿到期重大债务的违约情况;
      (五)公司发生重大亏损或者重大损失;
      (六)公司生产经营的外部条件发生的重大变化;
      (七)公司的董事、三分之一以上监事或者经理发生变动,董事长或者经理
无法履行职责;
      (八)持有公司百分之五以上股份的股东或者实际控制人持有股份或者控制
公司的情况发生较大变化,公司的实际控制人及其控制的其他企业从事与公司相
同或者相似业务的情况发生较大变化;
      (九)公司分配股利、增资的计划,公司股权结构的重要变化,公司减资、
合并、分立、解散及申请破产的决定,或者依法进入破产程序、被责令关闭;
      (十)涉及公司的重大诉讼、仲裁,股东大会、董事会决议被依法撤销或者
宣告无效;
      (十一)公司涉嫌犯罪被依法立案调查,公司的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
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涉嫌犯罪被依法采取强制措施;
      (十二)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规定的其他事项。
      公司的控股股东或者实际控制人对重大事件的发生、进展产生较大影响的,
应当及时将其知悉的有关情况书面告知公司,并配合公司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2、发生可能对上市交易公司债券的交易价格产生较大影响的重大事件,投
资者尚未得知时,公司应当立即将有关该重大事件的情况向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
机构和证券交易场所报送临时报告,并予公告,说明事件的起因、目前的状态和
可能产生的法律后果。
    前款所称重大事件包括:
    (一)公司股权结构或者生产经营状况发生重大变化;
    (二)公司债券信用评级发生变化;
    (三)公司重大资产抵押、质押、出售、转让、报废;
    (四)公司发生未能清偿到期债务的情况;
    (五)公司新增借款或者对外提供担保超过上年末净资产的百分之二十;
    (六)公司放弃债权或者财产超过上年末净资产的百分之十;
    (七)公司发生超过上年末净资产百分之十的重大损失;
    (八)公司分配股利,作出减资、合并、分立、解散及申请破产的决定,或
者依法进入破产程序、被责令关闭;
    (九)涉及公司的重大诉讼、仲裁;
    (十)公司涉嫌犯罪被依法立案调查,公司的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
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涉嫌犯罪被依法采取强制措施;
    (十一)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规定的其他事项。
    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规则所列示的应予披露的交易:
    1、购买或者出售资产;
    2、对外投资(含委托理财、委托贷款等);
    3、提供财务资助;
    4、提供担保;
    5、租入或者租出资产;
    6、委托或者受托管理资产和业务;
    7、赠与或者受赠资产;
    8、债权、债务重组;
    9、签订许可使用协议;
    10、转让或者受让研究与开发项目;
    11、证券交易所认定的其他交易。
   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规则所列示的应予披露的关联交易:
   1、前款规定的交易事项;
   2、购买原材料、燃料、动力;
   3、销售产品、商品;
   4、提供或者接受劳务;
   5、委托或者受托销售;
   6、在关联人财务公司存贷款;
   7、与关联人共同投资;
   8、其他通过约定可能引致资源或者义务转移的事项。
   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规则所列示的应予披露的其他重大事项,包括但不限
于:
   1、重大诉讼和仲裁;
   2.、变更募集资金投资项目;
   3、业绩预告、业绩快报和盈利预测;
   4、利润分配和资本公积转增股本;
   5、股票异常波动和传闻澄清;
   6、回购股份
   7、吸收合并
   8、可转换公司债券涉及的重大事项;
   9、权益变动和收购
   10、股权激励
   11、破产;
   12、其他重要事项:
   (1)发生重大亏损或者遭受重大损失;
   (2)发生重大债务或者重大债权到期未获清偿;
   (3)可能依法承担重大违约责任或者大额赔偿责任;
   (4)计提大额资产减值准备;
   (5)公司决定解散或者被有权机关依法责令关闭;
   (6)公司预计出现股东权益为负值;
   (7)主要债务人出现资不抵债或者进入破产程序,公司对相应债权未提取
足额坏账准备;
    (8)主要资产被查封、扣押、冻结或者被抵押、质押;
    (9)主要或者全部业务陷入停顿;
    (10)公司因涉嫌违法违规被有权机关调查,或者受到重大行政、刑事处
罚;
    (11)公司法定代表人或者总裁无法履行职责,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
因涉嫌违法违纪被有权机关调查或采取强制措施,或者受到重大行政、刑事处罚;
    (12)变更公司名称、股票简称、公司章程、注册资本、注册地址、主要
办公地址和联系电话等,其中公司章程发生变更的,还应当将新的公司章程在股
票上市证券交易所网站上披露;
    (13)经营方针和经营范围发生重大变化;
    (14)变更会计政策或者会计估计;
    (15)董事会就公司发行新股、可转换公司债券或者其他再融资方案形成
相关决议;
    (16)中国证监会股票发行审核委员会、并购重组委员会,对公司新股、
可转换公司债券等再融资方案、重大资产重组方案提出审核意见;
    (17)公司法定代表人、总裁、董事(含独立董事)或者三分之一以上的
监事提出辞职或者发生变动;
    (18)生产经营情况、外部条件或者生产环境发生重大变化(包括产品价
格、原材料采购价格和方式发生重大变化等);
    (19)订立重要合同,可能对公司的资产、负债、权益和经营成果产生重
大影响;
    (20)新颁布的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政策可能对公司经营产生重
大影响;
    (21)聘任或者解聘为公司审计的会计师事务所;
    (22)法院裁定禁止公司控股股东转让其所持本公司股份;
    (23)任一股东所持公司 5%以上的股份被质押、冻结、司法拍卖、托管或
者设定信托或被依法限制表决权;
    (24)获得大额政府补贴等额外收益,或者发生可能对公司资产、负债、
权益或经营成果产生重大影响的其他事项;
(25)相关证券交易所或者公司认定的其他情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