意见反馈 手机随时随地看行情
  • 公司公告

公司公告

飞科电器:飞科电器2021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法律意见书2021-11-17  

                          国浩律师(上海)事务所


                         关于


 上海飞科电器股份有限公司


2021 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的


                 法律意见书




  中国 上海 北京西路 968 号嘉地中心 23-25 层。邮编:200041
        电话: (8621) 5234-1668   传真: (8621) 5243-3320

              网址:http://www.grandall.com.cn
国浩律师(上海)事务所                                   股东大会法律意见书



                           国浩律师(上海)事务所

                         关于上海飞科电器股份有限公司

               2021 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书


致:上海飞科电器股份有限公司


     上海飞科电器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2021 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
会(以下简称“本次股东大会”)现场会议于 2021 年 11 月 16 日(星期二)下
午 14:30 在上海市松江区广富林东路 555 号公司会议室召开。国浩律师(上海)
事务所(以下简称“本所”)接受公司的委托,指派林琳律师、李晗律师(以下

简称“本所律师”)出席会议并见证。现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
人民共和国证券法》和《上海飞科电器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
程》”)出具本法律意见书。
     本所律师按照有关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的规定对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
召开程序是否合法及是否符合《公司章程》的规定、出席会议人员资格的合法有

效性和表决程序的合法有效性发表法律意见。
     本所律师是根据对事实的了解和对法律的理解发表法律意见。
     本所律师同意将本法律意见书作为公司 2021 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的必备
法律文件予以存档,并依法对本所出具的法律意见承担责任。
     为出具本法律意见书,本所律师已经对与出具本法律意见书有关的所有文件

材料及证言进行审查判断,并据此出具法律意见如下:


     一、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
     公司召开本次 2021 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董事会已于会议召开十五日前
(即 2021 年 10 月 29 日)以公告方式通知各股东。公司发布的通知载明了会议

的时间、地点、会议审议的事项,说明了股东有权出席,并可委托代理人出席和
行使表决权及有权出席股东的股权登记日,出席会议股东的登记办法、联系电话
和联系人姓名。
     本次股东大会现场会议于 2021 年 11 月 16 日在上海市松江区广富林东路
国浩律师(上海)事务所                                      股东大会法律意见书



555 号公司会议室如期召开,经审查,本次股东大会会议召开的时间、地点、内
容与会议通知一致。
     本次股东大会提供网络投票方式,采用上海证券交易所股东大会网络投票系

统,通过系统投票平台的投票时间为 2021 年 11 月 16 日的交易时间段,即 9:15-
9:25,9:30-11:30,13:00-15:00;通过互联网投票平台的投票时间为 2021 年 11 月
16 日的 9:15-15:00。
     经验证,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符合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
及《公司章程》的规定。


     二、出席会议人员资格、召集人资格的合法有效性
      1、出席会议的股东及委托代理人
      根据公司出席会议股东(或股东代理人)签名及授权委托书及上海证券信
息有限公司提供的数据资料显示,出席会议的股东(或其授权代理人)共 11 名,

代表股份数 399,140,561 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1.6301%。
      经验证,上述股东及委托代理人参加会议的资格均合法有效,符合有关法
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规定。
      2、出席及列席现场会议的其他人员
      出席会议人员除股东及委托代理人外,是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

及公司聘请的律师等。
      经验证,本次股东大会现场会议出席及列席人员的资格合法有效,符合有
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规定。
      3、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人
      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人为公司董事会。

      经验证,本次股东大会召集人的资格合法有效,符合有关法律、法规、规范
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规定。


     三、本次股东大会审议的议案
      经本所律师见证,本次股东大会审议并表决了《关于召开 2021 年第一次临

时股东大会的通知》中载明的全部议案。
国浩律师(上海)事务所                                   股东大会法律意见书



     四、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及表决结果
     本次股东大会采取现场投票、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进行。
     本次股东大会现场会议均由出席会议的股东(或其委托代理人)以记名投票

的方式对列入本次股东大会通知中的所有议案逐项进行了表决,并按《公司章程》
规定的程序进行了监票,当场宣布表决结果。其中,就涉及影响中小投资者利益
的议案,对中小投资者的表决进行单独计票并公告。
     公司通过上海证券交易所股东大会网络投票系统及互联网投票系统 提供网
络投票平台。

     根据现场投票表决结果和网络投票表决统计结果,各项议案的表决结果如下:
     本次股东大会审议的所有议案均获得通过。
     本所律师认为,本次股东大会各项议案审议通过的表决票数符合中国法律法
规及《公司章程》的规定,表决程序符合有关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的规定,
表决结果均合法有效。


     结论意见:
     综上所述,本所律师认为:上海飞科电器股份有限公司 2021 年第一次临时
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符合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
规定;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人员资格均合法有效,符合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

文件及《公司章程》的规定;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符合有关法律、法规、规
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规定,表决结果合法有效。


     本法律意见书一式叁份。


     (以下无正文)
国浩律师(上海)事务所                                    股东大会法律意见书



(本页无正文,为《国浩律师(上海)事务所关于上海飞科电器股份有限公司 2021
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书》之签章页)




国浩律师(上海)事务所




负责人:                                 经办律师:




李   强   ________________               林   琳 ________________




                                         李   晗 ________________




                                                       2021 年 11 月 16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