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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公告

寿仙谷:寿仙谷独立董事关于第三届董事第二十三次会议相关事项的独立意见2021-04-28  

                                    浙江寿仙谷医药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
  关于第三届董事会第二十三次会议相关事项的独立意见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
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在上市公司
建立独立董事制度的指导意见》、 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等法律、法规、
规范性文件以及《浙江寿仙谷医药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
的有关规定,我们作为浙江寿仙谷医药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独立董
事,本着客观、公平、公正的原则,在认真审阅相关议案和资料的基础上,对公
司第三届董事会第二十三次会议相关事项发表如下独立意见:

    一、关于《公司 2020 年度利润分配预案》的独立意见

    《公司 2020 年度利润分配预案》兼顾了投资者合理的投资回报与公司的可
持续发展,符合中国证监会《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 3 号——上市公司现金分红》、
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现金分红指引》以及《公司章程》与《公司股东分红
回报规划(2018-2020)》的有关规定,公司所履行决策程序符合相关法律、法规
和规范性文件的规定,不存在损害公司或股东利益,特别是中小股东利益的情形。

    综上所述,我们一致同意《公司 2020 年度利润分配预案》,并同意将预案提
交公司 2020 年度股东大会审议。

    二、关于《公司股东分红回报规划(2021-2023)》的独立意见

    《公司股东分红回报规划(2021-2023)》兼顾了公司的长远利益、全体股东
的整体利益以及公司的可持续发展,在综合考虑企业经营发展实际、股东意愿和
外部融资环境等因素的基础上,对利润分配作出制度性安排,建立了对投资者持
续、稳定、科学的分红回报机制,符合中国证监会《关于进一步落实上市公司现
金分红有关事项的通知》、《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 3 号——上市公司现金分红》等
有关规定的要求,保证了公司股利分配的连续性和稳定性。

    综上所述,我们一致同意《公司股东分红回报规划(2021-2023)》,并同意
将规划提交公司 2020 年度股东大会审议。
    二、关于《公司 2021 年度日常关联交易预案》的独立意见

    《公司 2021 年度日常关联交易预案》系基于市场环境的变化以及公司生产
经营的实际需求制订,遵循了公平、公正、自愿、诚信的原则,符合《上海证券
交易所上市公司关联交易实施指引》等相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规定。关
联交易定价公允,不存在利益输送的情形,关联交易预计总金额占公司 2021 年
度同类交易预计总金额的比例较低,不会导致公司对关联方形成较大的依赖,不
存在损害公司或股东利益,特别是非关联股东和中小股东利益的情形。

    综上所述,我们一致同意《公司 2021 年度日常关联交易预案》,并同意将该
预案提交公司 2020 年度股东大会审议。

    三、关于《2020 年度内部控制评价报告》的独立意见

    经核查,我们认为公司已建立较为完善的内部控制体系,各项内部控制制度
符合我国有关法律法规以及监管部门有关上市公司治理的规范性文件要求,内部
控制制度执行有效,公司运作规范健康。公司《2020 年度内部控制评价报告》
客观、真实地反映了公司内部控制制度的建立健全及运行情况。

    四、关于使用部分暂时闲置募集资金及自有资金用于现金管理的独立意见

    公司本次使用部分闲置募集资金进行现金管理是在确保公司募投项目所需
资金和保证募集资金安全的前提下进行的,符合中国证监会《上市公司监管指引
第 2 号——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和使用的监管要求》、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
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办法》的有关规定,不存在变相改变募集资金使用用途的情形,
不存在损害公司股东利益的情况,不影响募集资金项目的正常运转,同时能够提
高资金使用效率,获得一定的投资收益,进一步提升公司业绩水平,为公司和股
东谋取更多的投资回报。

    在符合国家法律法规、保障购买资金安全及确保不影响公司正常生产经营的
前提下,公司及子公司使用闲置自有资金用于购买安全性高、流动性好、风险低
的理财产品,有利于提高公司自有资金的使用效率,获得一定的投资收益,进一
步提升公司整体业绩水平,为公司股东谋求更多的投资回报,不存在损害公司及
全体股东,特别是中小股东利益的情形。
    综上所述,我们一致同意公司使用总额不超过 4.0 亿元人民币的暂时闲置募
集资金和总额不超过 5.0 亿元人民币的暂时闲置自有资金进行现金管理,并在上
述额度内滚动使用。使用期限不超过 12 个月。

    五、关于公司续聘 2021 年度审计机构的独立意见

    立信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具有执行证券、期货相关业务的资格,
其在担任公司审计机构期间,遵循了《中国注册会计师独立审计准则》,勤勉尽
责,认真、扎实地开展审计工作,为公司出具的审计报告客观、公正地反映了公
司的财务状况和经营成果。公司履行了续聘会计师事务所的必要程序。

    综上所述,我们一致同意公司续聘立信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为
2021 年度审计机构,并同意将该事项提交公司 2020 年度股东大会审议。

    六、关于《公司 2021 年度董事薪酬方案》的独立意见

    《公司 2021 年度董事薪酬方案》系基于公司上市后工作环境的变化并参考
行业薪酬水平制订,较好的兼顾了激励与约束机制,有利于公司的长远发展,符
合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不存在损害公司
或股东利益的情形。我们一致同意《公司 2021 年度董事薪酬方案》,并同意将该
方案提交公司 2020 年度股东大会审议。

    七、关于《公司 2021 年度高级管理人员薪酬方案》的独立意见

    《公司 2021 年度高级管理人员薪酬方案》系基于公司上市后工作环境的变
化并参考行业薪酬水平制订,较好的兼顾了激励与约束机制,有利于公司的长远
发展,符合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不存在
损害公司或股东利益的情形。我们一致同意《公司 2021 年度高级管理人员薪酬
方案》。


    八、关于提名王如伟先生为公司独立董事候选人的独立意见

    通过对王如伟先生的教育背景、工作经历等相关资料的认真审核,我们认为
王如伟先生具备担任上市公司独立董事的资格和条件,不存在《公司法》、《证券
法》、《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独立董事备案及培训工作指引》等相关法律、法
规、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公司独立董事制度》规定的不得担任公司独
立董事的情形。公司董事会提名王如伟先生为公司独立董事候选人事项的审议、
表决程序符合《公司法》和《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

    综上所述,我们一致同意公司董事会提名王如伟先生为公司独立董事候选人,
并同意将该议案提交公司 2020 年度股东大会审议。


    九、关于提名刘国芳女士为公司非独立董事候选人的独立意见

    通过对刘国芳女士的教育背景、工作经历等相关资料的认真审核,我们认为
刘国芳女士具备担任上市公司非独立董事的资格和条件,不存在《公司法》、《证
券法》等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规定的不得担任公司非
独立董事的情形。公司董事会提名刘国芳女士为公司非独立董事候选人事项的审
议、表决程序符合《公司法》和《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

    综上所述,我们一致同意公司董事会提名刘国芳女士为公司非独立董事候选
人,并同意将该议案提交公司 2020 年度股东大会审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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