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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公告

永创智能:海通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关于杭州永创智能设备股份有限公司2018年持续督导年度工作报告2019-04-26  

						                         海通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杭州永创智能设备股份有限公司

                     2018年持续督导年度工作报告

       经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证监许可〔2018〕832号文核准,杭州永创智能
设备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永创智能”、“公司”)由主承销商海通证券
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海通证券”、“保荐机构”)采用向特定对象非公开
发行方式,向特定对象非公开发行人民币普通股(A 股)股票39,389,026 股,
发行价格为每股人民币8.02元,共计募集资金人民币31,590.00万元,坐扣承销和
保荐费用660.38万元后的募集资金为30,929.62万元,已由主承销商海通证券于
2018年8月24日汇入公司募集资金监管账户。另扣除律师费、审计费、法定信息
披露费等其他发行费用 388.68万元后,公司本次募集资金净额人民币30,540.94
万元。上述募集资金到位情况业经天健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验证,并
由其出具《验资报告》(天健验〔2018〕298号)。

       海通证券作为永创智能非公开发行股票的保荐人,根据《证券发行上市保荐
业务管理办法》(以下简称“《保荐管理办法》”)以及《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
公司持续督导工作指引》的相关规定,担任非公开发行股票持续督导的保荐机构。
海通证券通过日常沟通、定期回访、现场检查、尽职调查等方式进行持续督导,
具体情况如下:


一、2018 年度持续督导工作概述

序号                     工作内容                             实施情况
                                                     海通证券已建立健全并有效执行
        建立健全并有效执行持续督导工作制度,并体的   了持续督导制度,已根据公司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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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持续督导工作制定相应的工作计划。             具体情况制定了相应的工作计
                                                     划。
                                                     海通证券已与永创智能签订《杭
        根据中国证监会相关规定,在持续督导工作开始
                                                     州永创智能设备股份有限公司与
        前,与上市公司或相关当事人签署持续督导协议,
 2                                                   海通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关于杭州
        明确双方在持续督导期间的权利义务,并报上海
                                                     永创智能设备股份有限公司非公
        证券交易所备案。
                                                     开发行A股之保荐协议》,该协
                                                  议已明确了双方在持续督导期间
                                                  的权利义务,并报上海证券交易
                                                  所备案。
                                                  2018年持续督导期间,海通证券
     通过日常沟通、定期回访、现场走访、尽职调查   通过日常沟通、定期或不定期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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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等方式开展持续督导工作。                     访、现场办公及走访等方式,对
                                                  公司开展了持续督导工作。
     持续督导期间,按照有关规定对上市公司违法违
     规事项公开发表声明的,应于披露前向上海证券   公司在持续督导期间无违法违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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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交易所报告,并经上海证券交易所审核后在指定   事项。
     媒体上公告。
     持续督导期间,上市公司或相关当事人出现违法
                                                  公司或相关当事人无违法违规、
5    违规、违背承诺等事项的,应自发现或应当发现
                                                  违背承诺等事项。
     之日起五个工作日内向上海证券交易所报告。
     督导上市公司及其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遵
     守法律、法规、部门规章和上海证券交易所发布   公司及其董事、监事、高管无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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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的业务规则及其他规范性文件,并切实履行其所   法违规情况。
     做出的各项承诺。
     督导上市公司建立健全并有效执行公司治理制度 海通证券督促公司依照最新要求
7    包括但不限于股东大会、董事会、监事会议事规 健全完善公司治理制度,并严格
     则以及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的行为规范等。 执行公司治理制度。
     督导上市公司建立健全并有效执行内控制度,包
     括但不限于财务管理制度、会计核算制度和内部
                                                  海通证券督促公司严格执行内部
8    审计制度,以及募集资金使用、关联交易、对外
                                                  控制制度。
     担保、对外投资、衍生品交易、对子公司的控制
     等重大经营决策的程序与规则等。
     督导上市公司建立健全并有效执行信息披露制度
     审阅信息披露文件及其他相关文件,并有充分理   详见“二、信息披露及其审阅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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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由确信上市公司向上海证券交易所提交的文件不   况”。
     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对上市公司的信息披露文件及向中国证监会、上
     海证券交易所提交的其他文件进行事前审阅,对
                                                  详见“二、信息披露及其审阅情
10   存在问题的信息披露文件应及时督促上市公司予
                                                  况”。
     以更正或补充,上市公司不予更正或补充的,应
     及时向上海证券交易所报告。
     对上市公司的信息披露文件未进行事前审阅的,
     应在上市公司履行信息披露义务后五个交易日
     内,完成对有关文件的审阅工作,对存在问题的   详见“二、信息披露及其审阅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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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信息披露文件应及时督促上市公司更正或补充,   况”。
     上市公司不予更正或补充的,应及时向上证券交
     易所报告。
     关注上市公司或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
                                                  2018年持续督导期间,永创智能
12   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受到中国证监会行政处罚、
                                                  及相关主体未出现该等事项。
     上海证券交易所纪律处分或者被上海证券交易所
      出具监管关注函的情况,并督促其完善内部控制
      制度,采取措施予以纠正。
      持续关注上市公司及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等履
                                                   2018年持续督导期间,永创智能
      行承诺的情况,上市公司及控股股东、实际控制
13                                                 及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不存在
      人等未履行承诺事项的,及时向上海证券交易所
                                                   未履行承诺。
      报告。
      关注公共传媒关于上市公司的报道,及时针对市
      场传闻进行核查。经核查后发现上市公司存在应
      披露未披露的重大事项或与披露的信息与事实不 2018年持续督导期间,永创智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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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符的,应及时督促上市公司如实披露或予以澄清; 未出现该等事项。
      上市公司不予披露或澄清的,应及时向上海证券
      交易所报告。
      发现以下情形之一的,保荐人应督促上市公司做
      出说明并限期改正,同时向上海证券交易所报告:
      (一)上市公司涉嫌违反《上市规则》等上海证
      券交易所相关业务规则;(二)证券服务机构及
      其签名人员出具的专业意见可能存在虚假记载、 2018年持续督导期间,永创智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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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等违法违规情形或其他不 及相关主体未出现该等事项。
      当情形;(三)上市公司出现《保荐办法》第七
      十一条、第七十二条规定的情形;(四)上市公
      司不配合保荐人持续督导工作;(五)上海证券
      交易所或保荐人认为需要报告的其他情形。
      制定对上市公司的现场检查工作计划,明确现场   已制定现场检查工作计划,并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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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检查工作要求,确保现场检查工作质量。         确现场检查工作要求。
      上市公司出现以下情形之一的,应自知道或应当
      知道之日起十五日内或上海证券交易所要求的期
      限内,对上市公司进行专项现场检查:(一)控
      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或其他关联方非经营性占用
      上市公司资金;(二)违规为他人提供担保;(三) 2018年持续督导期间,永创智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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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违规使用募集资金;(四)违规进行证券投资、 及相关主体未出现该等事项。
      套期保值业务等;(五)关联交易显失公允或未
      履行审批程序和信息披露义务;(六)业绩出现
      亏损或营业利润比上年同期下降50%以上;(七)
      上海证券交易所要求的其他情形。
                                                   每月定期核对募集资金专户的银
                                                   行对账单及公司的募集资金使用
      持续关注发行人募集资金的专户存储、投资项目
18                                                 情况表,持续关注公司募集资金
      的实施等承诺事项。
                                                   的专户存储、投资项目的实施等
                                                   承诺。


二、信息披露及其审阅情况

     根据《证券发行上市保荐业务管理办法》和《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持续
督导工作指引》等相关规定,保荐代表人审阅了永创智能2018年持续督导期间的
公开信息披露文件,包括董事会决议及公告、股东大会会议决议及公告、募集资
金管理和使用的相关报告等文件。公司已披露的公告与实际情况一致,其内容真
实、准确、完整,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和重大遗漏,格式符合相关规定。

    海通证券对永创智能2018年度持续督导期间在上海证券交易所公告的信息
披露文件进行了事前或事后审阅,对信息披露文件的内容及格式、履行的相关程
序进行了检查,认为公司已披露的公告与实际情况相一致,披露的内容完整,信
息披露档案资料完整,不存在应予以披露而未披露的事项,不存在虚假记载、误
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公司重大信息的传递、披露流程、保密情况等符合公司
《信息披露管理制度》的相关规定。


三、是否存在《证券发行上市保荐业务管理办法》及上海证券交

易所相关规则的规定应向中国证监会和交易所报告的事项

    经保荐机构核查,发行人不存在《证券发行上市保荐业务管理办法》中规定
的应向中国证监会报告的如下事项:

    1、上市公司公开发行新股之日起12个月内累计50%以上资产或者主营业务
发生重组,且未在证券发行募集文件中披露;

    2、关联交易显失公允或者程序违规,涉及金额较大;

    3、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或其他关联方违规占用发行人资源,涉及金额较
大;

    4、违规为他人提供担保,涉及金额较大;

    5、违规购买或出售资产、借款、委托资产管理等,涉及金额较大;

    6、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侵占发行人利益受到行政处罚或者被追求刑
事责任;

    7、违反上市公司规范运作和信息披露等有关法律法规,情节严重的;

    8、持续督导期间信息披露文件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经保荐机构现场检查,发行人不存在上海证券交易所相关规则规定的应向上
海证券交易所报告的如下事项:

   1、上市公司涉嫌违反《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等上海证券交易所
相关业务规则;

   2、证券服务机构及其签名人员出具的专业意见可能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
陈述或重大遗漏等违法违规情形或其他不当情形;

   3、上市公司对存在问题的信息披露文件不予更正或补充的;

   4、上市公司存在应披露未披露的重大事项或披露的信息与事实不符,上市
公司不予披露或澄清的;

   5、上市公司及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等未履行承诺事项的;

   6、上市公司不配合保荐机构持续督导工作。




   (以下无正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