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龙蟠科技:国浩律师(上海)事务所关于江苏龙蟠科技股份有限公司2022年年度股东大会法律意见书2023-05-18  

                        国浩律师(上海)事务所                                                                   法律意见书




                  上海市北京西路 968 号嘉地中心 27 楼接待中心        邮编:20004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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致:江苏龙蟠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国浩律师(上海)事务所(以下简称“本所”)接受江苏龙蟠科技股份有限
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委托,指派本所律师出席公司 2022 年年度股东大会
(以下简称“本次股东大会”)。本所律师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
下简称“《证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
《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以下简称“《股东大会规则》”)等法律、法规、
部门规章和规范性文件的规定,就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与召开程序、出席会
议人员资格、召集人资格、会议表决程序和表决结果的合法性等有关法律问题出
具法律意见书。

     为出具本法律意见书,本所律师对公司本次股东大会所涉及的有关事项进行
了审查,查阅了本所律师认为出具本法律意见书所必须查阅的文件,并对有关问
题进行了必要的核查和验证。

     本法律意见书仅供本次股东大会见证之目的使用,不得用作其他任何目的。

     本所律师同意将本法律意见书随公司本次股东大会决议一起公告,并依法对
本法律意见书承担相应的责任。

     本所律师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要求,按照律师行业公认的业
务标准、道德规范和勤勉尽责精神,出具法律意见如下:
国浩律师(上海)事务所                                              法律意见书


     一、    本次股东大会召集、召开的程序

     1、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

     经本所律师核查,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由 2023 年 4 月 25 日召开的公司第四届
董事会第五次会议决定提议召开,公司董事会负责召集。公司董事会于 2023 年
4 月 27 日在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指定的信息披露媒体及相关网站上以公告
形式刊登了《关于召开 2022 年年度股东大会的通知》(以下简称“《会议通知》”),
公告了本次股东大会的召开时间、地点、股权登记日、会议召集人、会议审议事
项和会议登记方法等内容。

     经核查,公司在本次股东大会召开十五日前刊登了《会议通知》。

     2、本次股东大会的召开

     本次股东大会现场会议于 2023 年 5 月 17 日 10 点 00 分在南京经济技术开发
区恒通大道 6 号江苏龙蟠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二楼大会议室如期召开,公司董事长
主持了本次股东大会。会议的召开时间、地点与本次股东大会会议通知的内容一
致。同时,通过上海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投票平台的投票时间为 2023 年 5 月 17
日 9:15-9:25,9:30-11:30,13:00-15:00,通过上海证券交易所互联网投票平台进
行网络投票的时间为 2023 年 5 月 17 日 9:15 至 15:00 期间,本次股东大会已按照
《会议通知》通过网络投票系统为相关股东提供了网络投票安排。

     综上,本所律师认为:公司发出通知的时间、方式及通知内容均符合《公
司法》《证券法》《股东大会规则》和《公司章程》的规定,本次股东大会的
召集和召开程序符合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规定。




     二、    本次股东大会出席现场会议人员和召集人的资格

     1、出席现场会议的股东及委托代理人

     本所律师根据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上海分公司提供的截至 2023
年 5 月 11 日下午交易收市后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登记在册的公司
股东名册,对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会议的股东的身份证明资料进行了审查,出席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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次 股 东 大 会 现 场 会 议 的 股 东 及 股 东 代 理 人 共 计 10 人 , 代 表 股 份 总 数 为
239,069,476 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 42.4638%。

     2、参加网络投票的股东

     根据上海证券信息有限公司提供的数据,参加本次股东大会网络投票的股东
数为 8 人,代表股份 1,458,938 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2591%。通过
网络投票系统参加表决的股东资格,其身份已经由上海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进行
认证。

     3、召集人

     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人为公司董事会,召集人资格符合相关法律、法规及《公
司章程》的规定。

     4、出席会议的其他人员

     公司全体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出席了本次股东大会,本所律师列席了
本次股东大会。

     综上,本所律师认为: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人员的资格及召集人的资格符
合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规定,合法有效。




     三、    本次股东大会提出临时提案的股东资格和提案程序

     本次股东大会无临时提案。




     四、    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和表决结果

     本次股东大会采取现场投票和网络投票相结合的表决方式审议了《会议通
知》列明的以下议案:

     1、《关于公司 2022 年度董事会工作报告的议案》

     2、《关于公司 2022 年度监事会工作报告的议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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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3、《关于公司 2022 年年度报告及摘要的议案》

     4、《关于公司 2022 年度财务决算报告的议案》

     5、《关于公司 2023 年度财务预算报告的议案》

     6、《关于公司 2022 年度利润分配预案的议案》

     7、《关于向金融机构申请综合授信额度及为综合授信额度内融资提供担保
的议案》

     8、《关于控股股东与实际控制人为公司及其下属公司申请金融机构综合授
信额度提供关联担保的议案》

     9、《关于公司 2022 年度日常关联交易执行情况及 2023 年度日常关联交
易预计的议案》

     10、《关于公司 2022 年度募集资金存放及实际使用情况的专项报告的议案》

     11、《关于公司使用部分闲置募集资金及自有资金进行现金管理的议案》

     12、《关于公司 2023 年度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薪酬方案的议案》

     13、《关于公司 2022 年度独立董事述职报告的议案》

     14、《关于公司 2022 年度董事会审计委员会履职情况报告的议案》

     15《关于提请股东大会授权董事会以简易程序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的议案》

     上述议案 8、9 应回避表决的关联股东已回避表决。

     本次股东大会对前述议案以现场投票和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进行了表决,
并按照《公司章程》规定的程序进行了计票、监票,并于网络投票截止后公布表
决结果。

     综合现场会议投票结果与网络投票结果,本次股东大会审议结果如下:

     本次股东大会审议的上述议案中,议案 1-7 以及议案 9-15 获本次股东大会
通过,议案 8 未获得本次股东大会通过。

     综上,本所律师认为: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和表决结果符合法律、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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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规定,合法有效。




     五、    结论意见

     综上所述,本所律师认为: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和召开程序符合《证券
法》《公司法》和《股东大会规则》等法律、法规、规章等规范性文件及《公司
章程》的有关规定,出席现场会议人员资格合法有效,召集人资格合法有效,表
决程序和表决结果合法有效。

     本法律意见书由国浩律师(上海)事务所出具,经本所律师签字并加盖本所
公章后生效。

     本法律意见书正本贰份,无副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