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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公告

牧高笛:关于签订募集资金四方监管协议的公告2020-04-30  

						证券代码:603908              证券简称:牧高笛         公告编号:2020-024

                    牧高笛户外用品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签订募集资金四方监管协议的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
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一、募集资金基本情况

    经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证监许可[2017]232 号文《关于核准牧高笛户外
用品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的批复》核准,并经上海证券交易所同意,
牧高笛户外用品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或“牧高笛”)于 2017 年 2
月 23 日首次公开发行人民币普通股(A 股)股票 1,669 万股,每股发行价为人
民币 16.37 元,募集资金总额为人民币 273,215,300.00 元,扣除发行费用后募
集资金净额 228,145,300.00 元。上述募集资金到位情况已经立信会计师事务所
(特殊普通合伙)验证,并于 2017 年 3 月 1 日出具信会师报字[2017]第 ZF10060
号《验资报告》。上述募集资金均存放于经公司董事会批准设立的募集资金专户,
并已签署三方监管协议。前述募集资金已全部到位。

    2018 年 12 月 28 日,公司召开第五届董事会第三次会议及第五届监事会第
三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变更部分募集资金投资项目的议案》。2019 年 1 月
14 日,公司召开 2019 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上述议案,公司将首次
公开发行股票募集资金投资项目中“牧高笛‘一站式’营销渠道建设项目”和“牧
高笛 O2O 管理系统及信息化建设项目”调整变更,并将上述项目的募集资金
16,386.90 万元变更为新项目“牧高笛全渠道营销网络建设项目”,并由公司全
资子公司浙江牧高笛户外用品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浙江牧高笛”)实施该项目。
浙江牧高笛已于 2019 年 1 月 24 日开设了募集资金专项账户,并与公司、保荐机
构和银行签署募集资金四方监管协议,对该项目的募集资金进行专户存储和管理。
详细内容请见公司于 2018 年 12 月 29 日、2019 年 1 月 15 日、2019 年 1 月 25
日披露于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http://www.sse.com.cn)及指定媒体的相关公
告。
    二、《募集资金专户存储四方监管协议》的签订情况和募集资金专户的开立
情况

    为规范公司募集资金管理,保护投资者权益,也为提升募集资金使用效率,
根据《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 2 号—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和使用的监管要求》和
《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及《牧高笛募集资金
管理制度》,牧高笛(甲方)与渤海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宁波分行(乙方)、国泰君
安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丙方)、浙江牧高笛户外用品有限公司(丁方)于 2020
年 4 月 29 日完成了《募集资金专户存储四方监管协议》(以下简称“《四方监管
协议》”)的签署。前述《四方监管协议》与上海证券交易所的《募集资金专户存
储三方监管协议(范本)》不存在重大差异。

    公司已在渤海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宁波分行开立了募集资金专户,截至 2020
年 4 月 29 日,账户具体情况如下:


账户名称      开户银行      账号               专户用途      募集资金金
                                                             额(万元)


浙 江 牧 高 笛 渤 海 银 行 股 2046368092000137 牧 高 笛 全 渠 0
户外用品有 份有限公司                          道营销网络
限公司        宁波分行                         建设项目


    三、《四方监管协议》的主要内容

    甲方:牧高笛户外用品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甲方”)

    乙方:渤海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宁波分行(以下简称“乙方”)

    丙方:国泰君安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保荐机构)(以下简称“丙方”)

    丁方:浙江牧高笛户外用品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丁方”)

    为规范甲方募集资金管理,保护投资者权益,根据《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 2
号——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和使用的监管要求》、《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募
集资金管理办法(2013 年修订)》等有关法律法规及甲方制定的募集资金管理制
度的相关规定,甲、乙、丙、丁四方经协商,达成如下协议:

    一、丁方已在乙方开设募集资金专项账户(以下简称“专户”),账号为
2046368092000137,截至 2020 年 4 月 3 日,专户余额为 0 万元。该专户仅用于
丁方牧高笛全渠道营销网络建设项目募集资金的存储和使用,不得用作其他用途。

    二、甲、乙、丁三方应当共同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票据法》、《支付结算办
法》、《人民币银行结算账户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规章。

    三、丙方作为甲方的保荐机构,应当依据有关规定指定保荐代表人或者其他
工作人员对甲方下属子公司丁方募集资金使用情况进行监督。

    丙方承诺按照《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 2 号——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和使用
的监管要求》、《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办法(2013 年修订)》等
有关法律法规及甲方制定的募集资金管理制度对甲方募集资金的管理与使用履
行保荐职责,进行持续督导工作。

    丙方可以采取现场调查、书面问询等方式行使其监督权。甲方、乙方和丁方
应当配合丙方的调查与查询。丙方每半年度对丁方现场调查时应当同时检查专户
存储情况。

    四、甲方和丁方授权丙方指定的保荐代表人施继军、池惠涛可以随时到乙方
查询、复印丁方专户的资料;乙方应当及时、准确、完整地向其提供所需的有关
专户的资料。

    保荐代表人向乙方查询丁方专户有关情况时应当出具本人的合法身份证明;
丙方指定的其他工作人员向乙方查询丁方专户有关情况时应当出具本人的合法
身份证明和单位介绍信。

    五、乙方按月(每月 10 日前),法定节假日顺延,向丁方出具真实、准确、
完整的专户对账单,并抄送给甲方、丙方。

    六、丁方 1 次或者 12 个月以内累计从专户支取的金额超过 5,000 万元且达
到发行募集资金总额扣除发行费用后的净额(以下简称“募集资金净额”)的 20%
的,丁方应当及时以传真方式通知丙方,同时提供专户的支出清单。
    七、丙方有权根据有关规定更换指定的保荐代表人。丙方更换保荐代表人的,
应当将相关证明文件书面通知乙方,同时按本协议第十二条的要求书面通知更换
后保荐代表人的联系方式。更换保荐代表人不影响本协议的效力。

    八、乙方连续三次未及时向丁方出具对账单,以及存在未配合丙方调查专户
情形的,丁方可以主动或者在丙方的要求下单方面终止本协议并注销募集资金专
户。

    九、丙方发现甲方、乙方、丁方未按约定履行本协议的,应当在知悉有关事
实后及时向上海证券交易所书面报告。

    十、本协议自甲、乙、丙、丁四方法定代表人或者其授权代表签署并加盖各
自单位公章之日起生效,至专户资金全部支出完毕并依法销户之日起失效。

    十一、本协议一式 8 份,甲、乙、丙、丁四方各持一份,向上海证券交易所、
中国证监会浙江监管局各报备一份,其余留甲方备用。

    特此公告。




                                       牧高笛户外用品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0 年 4 月 30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