牧高笛户外用品股份有限公司 独立董事关于相关事项的独立意见 根据中国证监会《关于在上市公司建立独立董事制度的指导意见》(证监发 [2001]102号)及《公司章程》、《公司独立董事工作制度》等有关规定和规范 性文件的要求,作为牧高笛户外用品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独立 董事,我们严格履行诚实、勤勉、独立的工作职责,就公司第五届董事会第十八 次会议审议的关于会计政策变更发表独立意见如下: 公司本次会计政策变更是根据财政部的相关规定进行的合理变更,使公司的 会计政策符合财政部、中国证监会和上海证券交易所等相关规定,能够客观、公 允地反映公司的财务状况和经营成果,不存在损害公司及全体股东利益的情况。 本次会计政策变更的决策程序符合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同意公司本次会计政 策变更。 独立董事:陈汉、李曦、李国范 牧高笛户外用品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1年8月3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