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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公告

苏博特:华泰联合证券有限责任公司关于江苏苏博特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使用票据方式支付募投项目资金并以募集资金等额置换的核查意见2020-09-16  

                                             华泰联合证券有限责任公司

               关于江苏苏博特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

使用票据方式支付募投项目资金并以募集资金等额置换的核查

                                  意见



     华泰联合证券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华泰联合证券”或“保荐机构”)
作为江苏苏博特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苏博特”或“公司”)的持续
督导机构,根据《证券发行上市保荐业务管理办法》、《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 2 号
——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和使用的监管要求》、《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募集
资金管理办法(2013 年修订)》等有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要求,对苏博特
拟使用票据方式支付募投项目资金并以募集资金等额置换的事项进行了核查,并
发表核查意见如下。

     一、募集资金基本情况

     经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证监会”)证监许可[2019]2987
号文核准,公司于 2020 年 3 月 12 日公开发行了 696.80 万张可转换公司债券,
每张面值 100 元,发行总额 69,680.00 万元。经上海证券交易所自律监管决定书
[2020]83 号文同意,公司发行的 69,680.00 万元可转换公司债券于 2020 年 4 月 1
日在上海证券交易所挂牌交易。上述募集资金到位情况已由北京永拓会计师事务
所(特殊普通合伙)审验并出具了“京永验字[2020]第 210004 号验资报告。

     公司、公司子公司博特新材料泰州有限公司与华泰联合证券及上海浦东发展
银行南京分行城西支行、中信银行南京分行、中国银行南京江宁支行签署《募集
资金专户存储三方监管协议》以及《募集资金专户存储四方监管协议》。公司严
格按《募集资金专户存储三方监管协议》、《募集资金专户存储四方监管协议》的
要求来管理、使用募集资金。

     二、使用票据方式支付募投项目所需资金并以募集资金等额置换的操作流
程
    (一)根据募投项目建设进度,由采购部等部门在签订合同之前确认可以采
取承兑汇票等票据方式进行支付的款项,履行相应的审批程序后,签订相关合同。

    (二)具体办理支付时,由相关部门根据合同条款,按公司《募集资金管理
办法》规定的审批程序逐级审核。财务部根据审批后的付款申请履行承兑汇票的
支付,并建立对应台账。

    (三)财务部按月编制当月承兑汇票支付募投项目款项的汇总表,抄送保荐
机构。定期统计以承兑汇票支付募集资金投资项目的款项,按募集资金支付的有
关审批流程,在审核、批准后,将承兑汇票支付的募集资金投资项目建设所使用
的款项,在承兑汇票到期后从募集资金账户中等额转入公司一般账户,并通知保
荐机构。

    (四)公司在台账中逐笔记载募集资金专户转入一般账户交易的时间、金额、
账户等,并与该笔资金相关的票据进行匹配记载。对采用该方式使用募集资金的
票据、交易合同、付款凭据以及履行的审批程序等单独建册存档,确保募集资金
仅用于本次募投项目。

    (五)保荐机构和保荐代表人有权采取现场检查、书面问询等方式对公司使
用票据支付募投项目所需资金的情况进行监督,公司和募集资金专户监管银行应
当配合保荐机构的调查与查询。

    三、对公司的影响

    公司根据实际情况使用承兑汇票等票据方式支付部分募投项目所需资金,同
时以募集资金等额置换,有利于提高募集资金使用效率,降低财务费用,符合公
司及股东的利益,不会影响公司募投项目的正常开展,不存在改变或变相改变募
集资金投向或损害公司及股东利益的情形。

    四、履行的决策程序

    公司召开第五届董事会第二十三次会议、第五届监事会第十九次会议审议通
过了《江苏苏博特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关于使用票据方式支付募投项目资金并以
募集资金等额置换的议案》,公司独立董事发表了明确同意的独立意见。该议案
无需提交公司股东大会审议。
    公司独立董事认为:公司使用承兑汇票等票据方式支付募投项目资金并以募
集资金等额置换,有助于降低公司财务成本,提高资金使用效率,不影响公司募
投项目的正常实施,符合公司和全体股东的利益,不存在改变或变相改变募集资
金投向和损害公司及全体股东、特别是中小股东利益的情形;相关审批程序和操
作流程符合《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 2 号——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和使用的监管
要求》、《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办法》以及公司《募集资金管理
办法》等有关规定,同意公司使用承兑汇票等票据方式支付募投项目资金并以募
集资金等额置换。

    公司监事会认为:公司使用承兑汇票等票据方式支付募投项目资金并以募集
资金等额置换,制定了相应的审批程序和操作流程,内容及程序合法合规,能够
有效提高资金使用效率,降低公司财务费用,不会影响募投项目的正常实施,不
存在违反《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 2 号——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和使用的监管要
求》、《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办法》等相关规定,符合公司及全
体股东利益,同意公司使用承兑汇票等票据方式支付募投项目资金并以募集资金
等额置换。

    公司本次使用票据方式支付募投项目所需资金并以募集资金等额置换的事
项的相关审议程序符合《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 2 号——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
和使用的监管要求》、《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办法(2013 年修
订)》等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的有关规定。

    五、保荐机构核查意见

    经核查,华泰联合证券认为:公司使用承兑汇票等票据方式支付募投项目资
金并以募集资金等额置换,有利于提高募集资金的使用效率,降低资金使用成本,
符合股东和广大投资者利益。上述事项不会影响募投项目的正常实施,亦不存在
变相改变募集资金投向的情形。同时,公司为此制定了相应的操作流程,本事项
已经公司董事会、监事会审议通过,独立董事亦对该事项发表了同意意见,履行
了必要的程序,符合《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办法》及《上市公
司监管指引第 2 号——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和使用的监管要求》等相关规定的
要求。
   综上所述,华泰联合证券对公司使用承兑汇票等票据方式支付募投项目资金
并以募集资金等额置换事项无异议。

   (以下无正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