铁流股份:2017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书2017-11-16
上海市锦天城律师事务所
关于浙江铁流离合器股份有限公司
2017 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的
法律意见书
地址:上海市浦东新区银城中路 501 号上海中心大厦 9/11/12 层
电话:021-20511000 传真:021-2051199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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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市锦天城律师事务所 法律意见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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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浙江铁流离合器股份有限公司
2017 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的
法律意见书
致:浙江铁流离合器股份有限公司
上海市锦天城律师事务所(以下简称“本所”)接受浙江铁流离合器股份有
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委托,就公司召开 2017 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以
下简称“本次股东大会”)的有关事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
称《公司法》)、《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等法律、法规、规章和其他规范性文
件以及《浙江铁流离合器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有关规
定,出具本法律意见书。
为出具本法律意见书,本所及本所律师依据《律师事务所从事证券法律业务
管理办法》和《律师事务所证券法律业务执业规则(试行)》等规定,严格履行
了法定职责,遵循了勤勉尽责和诚实信用原则,对本次股东大会所涉及的相关事
项进行了必要的核查和验证,核查了本所认为出具该法律意见书所需的相关文件、
资料,并参加了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的全过程。本所保证本法律意见书所认定的事
实真实、准确、完整,所发表的结论性意见合法、准确,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
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愿意承担相应法律责任。
鉴此,本所律师根据上述法律、法规、规章及规范性文件的要求,按照律师
行业公认的业务标准、道德规范和勤勉尽责精神,现出具法律意见如下:
一、 本次股东大会召集人资格及召集、召开的程序
经核查,公司本次股东大会是由公司董事会召集召开的。公司已于 2017 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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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 月 31 日在《证券时报》、《中国证券报》、《上海证券报》、上海证券交易所网
站(http://www.see.com.cn)及巨潮资讯网(http://www.cninfo.com.cn)上
刊登《浙江铁流离合器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召开 2017 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的通
知》,将本次股东大会的召开时间、地点、审议事项、出席会议人员、登记方法
等予以公告,公告刊登的日期距本次股东大会的召开日期已达 15 日。
本次股东大会现场会议于 2017 年 11 月 15 日在杭州市余杭区余杭经济开发
区东湖北路 958 号一楼会议室如期召开。采用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络投票系统,通
过交易系统投票平台的投票时间 2017 年 11 月 15 日 9 时 15 分至 9 时 25 分、9
时 30 分至 11 时 30 分及 13 时至 15 时。网络投票通过网络投票系统于 2017 年
11 月 15 日 9 时 15 分至 15 时期间进行。
本所律师审核后认为,本次股东大会召集人资格合法、有效,本次股东大
会召集、召开程序符合《公司法》、《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等法律、法规、
规章和其他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
二、 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会议人员的资格
1、出席会议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
经核查,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共 40 人,代表有表
决权股份 80,393,820 股,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数占公司股份总数的
66.9948 %,其中:
(1)出席现场会议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
根据公司出席会议股东、股东代理人签名及授权委托书、股东账户卡等材料,
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现场会议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为 31 名,代表有表决权的
股份 75,931,741 股,占公司股份总数的 63.2765 %。
经本所律师验证,上述股东、股东代理人均持有出席会议的合法证明,其出
席会议的资格均合法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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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参加网络投票的股东
本次股东大会通过网络投票系统进行有效表决的股东共计 9 人,代表
有表决权股份 4,462,079 股,占公司股份总数的 3.7184 %。
以上通过网络投票系统进行投票的股东资格,由网络投票系统提供机构验
证其身份。
(3)参加会议的中小投资者股东
通过现场和网络参加本次会议的中小投资者股东共计 29 人,代表
有表决权股份 17,758,382 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14.7987 %。
(注:中小投资者,是指除以下股东之外的公司其他股东:单独或者合计持
有公司 5%以上股份的股东;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
2、出席会议的其他人员
经本所律师验证,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其他人员为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
管理人员,其出席会议的资格均合法有效。
综上,本所律师审核后认为,公司本次股东大会出席人员资格均合法有效。
三、 本次股东大会审议的议案
经本所律师审核,公司本次股东大会审议的议案属于公司股东大会的职权
范围,并且与召开本次股东大会的通知公告中所列明的审议事项相一致;本次
股东大会现场会议未发生对通知的议案进行修改的情形。
四、 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及表决结果
按照本次股东大会的议程及审议事项,本次股东大会审议并以现场投票和网
络投票表决的方式,通过了如下决议:
1、审议《关于聘请公司 2017 年度审计机构的议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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表决结果:
同意 80,388,020 股,占有效表决股份总数的
99.9927 %;反对 5,800 股,占有效表决股份总
数的 0.0073 %;弃权 0 股,占有效表决
股份总数的 0.0000 %。
中小股东表决情况:
同意 17,752,582 股,占参会中小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9.9673 %;反对 5,800 股,占参会中小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
股份总数的 0.0327 %;弃权 0 股,占参会中小股东所持
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000 %。
本所律师审核后认为,本次股东大会表决程序及表决结果符合《公司法》、
《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等法律、法规、规章和其他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
章程》的有关规定,会议通过的上述决议合法有效。
五、 结论意见
综上所述,本所律师认为,公司 2017 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的召集和召开
程序、召集人资格、出席会议人员资格、会议表决程序及表决结果等事宜,均
符合《公司法》、《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等法律、法规、规章和其他规范
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本次股东大会通过的决议合法有效。
(以下无正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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