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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公告

铁流股份:2017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书2017-11-16  

						               上海市锦天城律师事务所
       关于浙江铁流离合器股份有限公司
          2017 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的




                     法律意见书




地址:上海市浦东新区银城中路 501 号上海中心大厦 9/11/12 层
电话:021-20511000         传真:021-20511999
邮编:200120
上海市锦天城律师事务所                                                 法律意见书




                           上海市锦天城律师事务所
                    关于浙江铁流离合器股份有限公司
                         2017 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的
                                 法律意见书


致:浙江铁流离合器股份有限公司

     上海市锦天城律师事务所(以下简称“本所”)接受浙江铁流离合器股份有
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委托,就公司召开 2017 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以
下简称“本次股东大会”)的有关事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
称《公司法》)、《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等法律、法规、规章和其他规范性文
件以及《浙江铁流离合器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有关规
定,出具本法律意见书。

     为出具本法律意见书,本所及本所律师依据《律师事务所从事证券法律业务
管理办法》和《律师事务所证券法律业务执业规则(试行)》等规定,严格履行
了法定职责,遵循了勤勉尽责和诚实信用原则,对本次股东大会所涉及的相关事
项进行了必要的核查和验证,核查了本所认为出具该法律意见书所需的相关文件、
资料,并参加了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的全过程。本所保证本法律意见书所认定的事
实真实、准确、完整,所发表的结论性意见合法、准确,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
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愿意承担相应法律责任。

     鉴此,本所律师根据上述法律、法规、规章及规范性文件的要求,按照律师
行业公认的业务标准、道德规范和勤勉尽责精神,现出具法律意见如下:

一、 本次股东大会召集人资格及召集、召开的程序

     经核查,公司本次股东大会是由公司董事会召集召开的。公司已于 2017 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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电    话: (86)21-20511000;传真:(86)21-2051199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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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 月 31 日在《证券时报》、《中国证券报》、《上海证券报》、上海证券交易所网
站(http://www.see.com.cn)及巨潮资讯网(http://www.cninfo.com.cn)上
刊登《浙江铁流离合器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召开 2017 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的通
知》,将本次股东大会的召开时间、地点、审议事项、出席会议人员、登记方法
等予以公告,公告刊登的日期距本次股东大会的召开日期已达 15 日。

     本次股东大会现场会议于 2017 年 11 月 15 日在杭州市余杭区余杭经济开发
区东湖北路 958 号一楼会议室如期召开。采用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络投票系统,通
过交易系统投票平台的投票时间 2017 年 11 月 15 日 9 时 15 分至 9 时 25 分、9
时 30 分至 11 时 30 分及 13 时至 15 时。网络投票通过网络投票系统于 2017 年
11 月 15 日 9 时 15 分至 15 时期间进行。

     本所律师审核后认为,本次股东大会召集人资格合法、有效,本次股东大
会召集、召开程序符合《公司法》、《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等法律、法规、
规章和其他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

二、 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会议人员的资格

     1、出席会议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

     经核查,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共           40     人,代表有表
决权股份        80,393,820       股,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数占公司股份总数的
66.9948      %,其中:

     (1)出席现场会议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

     根据公司出席会议股东、股东代理人签名及授权委托书、股东账户卡等材料,
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现场会议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为           31    名,代表有表决权的
股份     75,931,741      股,占公司股份总数的     63.2765    %。

     经本所律师验证,上述股东、股东代理人均持有出席会议的合法证明,其出
席会议的资格均合法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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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参加网络投票的股东

     本次股东大会通过网络投票系统进行有效表决的股东共计            9    人,代表
有表决权股份      4,462,079     股,占公司股份总数的      3.7184       %。

     以上通过网络投票系统进行投票的股东资格,由网络投票系统提供机构验
证其身份。

     (3)参加会议的中小投资者股东

     通过现场和网络参加本次会议的中小投资者股东共计             29       人,代表
有表决权股份       17,758,382    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14.7987          %。

     (注:中小投资者,是指除以下股东之外的公司其他股东:单独或者合计持
有公司 5%以上股份的股东;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

     2、出席会议的其他人员

     经本所律师验证,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其他人员为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
管理人员,其出席会议的资格均合法有效。

     综上,本所律师审核后认为,公司本次股东大会出席人员资格均合法有效。

三、 本次股东大会审议的议案

     经本所律师审核,公司本次股东大会审议的议案属于公司股东大会的职权
范围,并且与召开本次股东大会的通知公告中所列明的审议事项相一致;本次
股东大会现场会议未发生对通知的议案进行修改的情形。

四、 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及表决结果

     按照本次股东大会的议程及审议事项,本次股东大会审议并以现场投票和网
络投票表决的方式,通过了如下决议:

     1、审议《关于聘请公司 2017 年度审计机构的议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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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表决结果:

      同意                80,388,020                     股,占有效表决股份总数的
 99.9927             %;反对                 5,800              股,占有效表决股份总
 数的          0.0073                %;弃权               0           股,占有效表决
 股份总数的              0.0000              %。

     中小股东表决情况:

     同意        17,752,582           股,占参会中小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9.9673        %;反对              5,800          股,占参会中小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
股份总数的        0.0327           %;弃权           0         股,占参会中小股东所持
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000       %。

     本所律师审核后认为,本次股东大会表决程序及表决结果符合《公司法》、
《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等法律、法规、规章和其他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
章程》的有关规定,会议通过的上述决议合法有效。

五、 结论意见

     综上所述,本所律师认为,公司 2017 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的召集和召开
程序、召集人资格、出席会议人员资格、会议表决程序及表决结果等事宜,均
符合《公司法》、《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等法律、法规、规章和其他规范
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本次股东大会通过的决议合法有效。

     (以下无正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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