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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公告

睿能科技:睿能科技募集资金使用管理办法(2022年12月)2022-12-10  

                                             福建睿能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募集资金使用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规范福建睿能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募集资
金的管理与使用,提高募集资金使用效率,防范资金风险,保护投资者利益,根
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
法》”)、中国证监会《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管理办法》、《上市公司证券
发行管理办法》、《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 2 号——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和使用
的监管要求》、《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
自律监管指引第 1 号——规范运作》等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的规定,结
合公司的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募集资金是指公司通过发行股票及其衍生品种,向投资
者募集并用于特定用途的资金。超募资金是指实际募集资金净额超过计划募集资
金金额的部分。
    第三条   募集资金的使用应遵循集中管理、周密计划、预算控制、规范运作、
公开透明的原则。
    公司应当努力提高科学决策水平和管理能力,严格依照有关法律、法规、规
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的规定,对募集资金投资项目(以下简称“募投项目”)
的可行性进行科学分析、审慎决策,着力提高公司盈利能力。
    第四条   公司应当审慎使用募集资金,保证按照发行申请文件中承诺的募集
资金使用计划使用募集资金,不随意改变募集资金用途。公司变更募集资金用途
应通过股东大会依法作出决议,任何人无权擅自改变公司募集资金用途。
    第五条   凡违反本办法,致使公司遭受损失时(包括经济损失和声誉损失),
公司应视具体情况给予相关责任人处分,必要时,公司应要求相关责任人承担相
应的民事赔偿责任。
    第六条   公司的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勤勉尽责,督促公司规范使
用募集资金,自觉维护公司募集资金安全,不得参与、协助或纵容公司擅自或变


                                   -1-
相改变募集资金用途。
    公司内部审计部应当至少每半年对募集资金的存放与使用情况检查一次,并
及时向审计委员会报告检查结果。
    公司审计委员会认为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存在违规情形、重大风险或者公司审
计部没有按前款规定提交检查结果报告的,应当及时向董事会报告。董事会应当
在收到报告后及时向上海证券交易所报告并公告。
    第七条   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不得直接或者间接占用或者挪用公司募
集资金,不得利用公司募集资金及募投项目获取不正当利益。
    第八条   保荐机构及其保荐代表人在持续督导期间应当对公司募集资金管
理事项履行保荐职责,按照《证券发行上市保荐业务管理办法》等有关法律、法
规、规范性文件和本办法的规定进行公司募集资金管理的持续督导工作。


                           第二章   募集资金存储


    第九条 为保证资金的安全使用和有效监管,公司实行募集资金专户存储制度。
    公司募集资金应当存放于经董事会批准设立的专项账户(以下简称“募集资
金专户”)集中管理。募集资金专户用于募集资金的存放和收付。募集资金专户
不得存放非募集资金或用作其它用途。
    公司存在两次以上融资的,应当分别设置募集资金专户。超募资金也应当存
放于募集资金专户管理。
    第十条   公司应当在募集资金到账后 1 个月内与保荐机构、存放募集资金的
商业银行(以下简称“商业银行”)签订募集资金专户存储三方监管协议。该协
议至少应当包括以下内容:
   (一)公司应当将募集资金集中存放于募集资金专户;
  (二)商业银行应当每月向公司提供募集资金专户银行对账单,并抄送保荐机构;
   (三)公司一次或 12 个月以内累计从募集资金专户支取的金额超过 5,000
万元且达到发行募集资金总额扣除发行费用后的净额(以下简称“募集资金净额”)
的 20%的,公司应当及时通知保荐机构;
   (四)保荐机构可以随时到商业银行查询募集资金专户资料;
   (五)公司、商业银行、保荐机构的违约责任。

                                    -2-
    公司应当在上述协议签订后 2 个交易日内报告上海证券交易所备案并公告。
    上述协议在有效期届满前因保荐机构或商业银行变更等原因提前终止的,公
司应当自协议终止之日起两周内与相关当事人签订新的协议,并在新的协议签订
后 2 个交易日内报告上海证券交易所备案并公告。
    第十一条     保荐机构发现公司、商业银行未按约定履行募集资金专户存储三
方监管协议的,应当在知悉有关事实后及时向上海证券交易所书面报告。


                            第三章   募集资金使用


    第十二条     募集资金到位后,公司应当及时办理验资手续,由符合《证券法》
规定的会计师事务所出具验资报告。
    公司应当按照招股说明书或募集说明书等发行申请文件中所承诺的募集资
金使用计划使用募集资金。
    第十三条     公司使用募集资金时,应严格履行申请和审批手续。由具体使用
部门(单位)填写申请表,按照公司财务管理制度规定的审批权限履行审批手续
后,进行使用。凡超过公司董事会授权范围的,应报公司董事会审批。
    第十四条     公司财务部应按照募投项目对募集资金使用情况设立台帐,详细
记录募集资金的支出情况和募投项目的投入情况。
    第十五条     出现严重影响募集资金使用计划正常进行的情形时,公司应当及
时报告上海证券交易所并公告。
    第十六条     募投项目出现以下情形的,公司应当对该募投项目的可行性、预
计收益等重新进行论证,决定是否继续实施该项目,并在最近一期定期报告中披
露项目的进展情况、出现异常的原因以及调整后的募投项目(如有):
   (一)募投项目涉及的市场环境发生重大变化的;
   (二)募投项目搁置时间超过 1 年的;
   (三)超过募集资金投资计划的完成期限且募集资金投入金额未达到相关计
划金额 50%的;
   (四)募投项目出现其他异常情形的。
    第十七条     公司募集资金原则上应当用于主营业务。公司使用募集资金不得
有如下行为:

                                     -3-
   (一)募投项目为持有交易性金融资产和其他权益工具投资、借予他人、委
托理财等财务性投资,直接或者间接投资于以买卖有价证券为主要业务的公司;
   (二)通过质押、委托贷款或其他方式变相改变募集资金用途;
   (三)将募集资金直接或者间接提供给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等关联人使用,
为关联人利用募投项目获取不正当利益提供便利;
   (四)违反募集资金管理规定的其他行为。
    第十八条   公司以自筹资金预先投入募投项目的,可以在募集资金到账后 6
个月内,以募集资金置换自筹资金。置换事项应当经公司董事会审议通过,会计
师事务所出具鉴证报告,并由独立董事、监事会、保荐机构发表明确同意意见。
公司应当在董事会会议后 2 个交易日内报告上海证券交易所并公告。
    第十九条   暂时闲置的募集资金可进行现金管理,其投资产品的期限不得长
于内部决议授权使用期限,且不得超过 12 个月。前述投资产品到期资金按期归
还至募集资金专户并公告后,公司才可在授权的期限和额度内再次开展现金管理。
其投资的产品须符合以下条件:
   (一)安全性高,满足保本要求,结构性存款、大额存单等安全性高的保本
型产品;
   (二)流动性好,不得影响募集资金投资计划正常进行。投资产品不得质押,
产品专用结算账户(如适用)不得存放非募集资金或者用作其他用途,开立或者注
销产品专用结算账户的,公司应当在 2 个交易日内报上海证券交易所备案并公告。
    第二十条   使用闲置募集资金投资产品的,应当经公司董事会审议通过,独
立董事、监事会、保荐机构发表明确同意意见。公司应当在董事会会议后 2 个交
易日内公告下列内容:
   (一)本次募集资金的基本情况,包括募集时间、募集资金金额、募集资金
净额及投资计划等;
   (二)募集资金使用情况;
   (三)闲置募集资金投资产品的额度及期限,是否存在变相改变募集资金用
途的行为和保证不影响募集资金项目正常进行的措施;
   (四)投资产品的收益分配方式、投资范围及安全性;
   (五)独立董事、监事会、保荐机构出具的意见。



                                  -4-
    第二十一条   公司以闲置募集资金暂时用于补充流动资金的,应当符合如下
要求:
   (一)不得变相改变募集资金用途,不得影响募集资金投资计划的正常进行;
   (二)仅限于与主营业务相关的生产经营使用,不得通过直接或者间接安排
用于新股配售、申购,或者用于股票及其衍生品种、可转换公司债券等的交易;
   (三)单次补充流动资金时间不得超过 12 个月;
   (四)已归还已到期的前次用于暂时补充流动资金的募集资金(如适用)。
    公司以闲置募集资金暂时用于补充流动资金的,应当经公司董事会审议通过,
独立董事、监事会、保荐机构发表明确同意意见。公司应当在董事会会议后 2
个交易日内报告上海证券交易所并公告。
    补充流动资金到期日之前,公司应将该部分资金归还至募集资金专户,并在
资金全部归还后 2 个交易日内报告上海证券交易所并公告。
    第二十二条   超募资金可用于永久补充流动资金或者归还银行贷款,但每
12 个月内累计使用金额不得超过超募资金总额的 30%,且应当承诺在补充流动资
金后的 12 个月内不进行高风险投资以及为控股子公司以外的对象提供财务资助。
    第二十三条   超募资金用于永久补充流动资金或者归还银行贷款的,应当经
公司董事会、股东大会审议通过,并为股东提供网络投票表决方式,独立董事、
监事会、保荐机构发表明确同意意见。公司应当在董事会会议后 2 个交易日内报
告上海证券交易所并公告下列内容:
   (一)本次募集资金的基本情况,包括募集时间、募集资金金额、募集资金
净额、超募金额及投资计划等;
   (二)募集资金使用情况;
  (三)使用超募资金永久补充流动资金或者归还银行贷款的必要性和详细计划;
   (四)在补充流动资金后的 12 个月内不进行高风险投资以及为他人提供财务
资助的承诺;
   (五)使用超募资金永久补充流动资金或者归还银行贷款对公司的影响;
   (六)独立董事、监事会、保荐机构出具的意见。
    第二十四条   公司将超募资金用于在建项目及新项目(包括收购资产等)的,
应当投资于主营业务,并比照适用本办法的相关规定,科学、审慎地进行投资项
目的可行性分析,及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5-
    第二十五条   单个募投项目完成后,公司将该项目节余募集资金(包括利息
收入)用于其他募投项目的,应当经董事会审议通过,且经独立董事、保荐机构、
监事会发表明确同意意见后方可使用。公司应当在董事会会议后 2 个交易日内报
告上海证券交易所并公告。
    节余募集资金(包括利息收入)低于 100 万元或低于该项目募集资金承诺投
资额 5%的,可以免于履行前款程序,其使用情况应在年度报告中披露。
    公司单个募投项目节余募集资金(包括利息收入)用于非募投项目(包括补
充流动资金)的,应当参照变更募投项目履行相应程序及披露义务。
    第二十六条   募投项目全部完成后,节余募集资金(包括利息收入)在募集
资金净额 10%以上的,公司应当经董事会和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且经独立董事、
保荐机构、监事会发表明确同意意见后方可使用节余募集资金。公司应当在董事
会会议后 2 个交易日内报告上海证券交易所并公告。
    节余募集资金(包括利息收入)低于募集资金净额 10%的,公司应当经董事
会审议通过,且经独立董事、保荐机构、监事会发表明确同意意见后方可使用。
公司应当在董事会会议后 2 个交易日内报告上海证券交易所并公告。
    节余募集资金(包括利息收入)低于 500 万元或低于募集资金净额 5%的,
可以免于履行前款程序,其使用情况应在最近一期定期报告中披露。
    第二十七条   募投项目超过原定完成期限尚未完成,并拟延期继续实施的,
公司应当及时披露未按期完成的具体原因,说明募集资金目前的存放和在账情况、
是否存在影响募集资金使用计划正常进行的情形、预计完成的时间、保障延期后
按期完成的相关措施等,并就募投项目延期履行相应的决策程序。


                       第四章   募集资金投向变更


    第二十八条   公司募集资金应当按照招股说明书或者募集说明书所列用途
使用。公司募投项目发生变更的,必须经董事会、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且经独立
董事、保荐机构、监事会发表明确同意意见后方可变更。
    公司仅变更募投项目实施地点或募投项目实施主体在公司及全资子公司之
间进行变更,可以免于履行前款程序,但应当经公司董事会审议通过,并在 2
个交易日内报告上海证券交易所并公告改变原因及保荐机构的意见。

                                  -6-
    存在下列情形的,视为募集资金用途变更:
   (一)取消或者终止原募集资金项目,实施新项目;
   (二)变更募投项目实施主体;
   (三)变更募投项目实施方式;
   (四)上海证券交易所认定为募集资金用途变更的其他情形。
    第二十九条   变更后的募投项目应投资于主营业务。
    公司应当科学、审慎地进行新募投项目的可行性分析,确信投资项目具有较
好的市场前景和盈利能力,有效防范投资风险,提高募集资金使用效益。
   第三十条 公司拟变更募投项目的,应当在提交董事会审议后及时公告以下内容:
   (一)原募投项目基本情况及变更的具体原因;
   (二)新募投项目的基本情况、可行性分析和风险提示;
   (三)新募投项目的投资计划;
   (四)新募投项目已经取得或尚待有关部门审批的说明(如适用);
   (五)独立董事、监事会、保荐机构对变更募投项目的意见;
   (六)变更募投项目尚需提交股东大会审议的说明;
   (七)上海证券交易所要求的其他内容。
   新募投项目涉及关联交易、购买资产、对外投资的,应参照相关规定进行披露。
    第三十一条   公司变更募投项目用于收购控股股东或实际控制人资产(包括
权益)的,应当确保在收购后能够有效避免同业竞争及减少关联交易。
    第三十二条   公司拟将募投项目对外转让或置换的(募投项目在公司实施重
大资产重组中已全部对外转让或置换的除外),应当在提交董事会审议后 2 个交
易日内报告上海证券交易所并公告以下内容:
   (一)对外转让或置换募投项目的具体原因;
   (二)已使用募集资金投资该项目的金额;
   (三)该项目完工程度和实现效益;
   (四)换入项目的基本情况、可行性分析和风险提示(如适用);
   (五)转让或置换的定价依据及相关收益;
   (六)独立董事、监事会、保荐机构对转让或置换募投项目的意见;
   (七)转让或置换募投项目尚需提交股东大会审议的说明;
   (八)上海证券交易所要求的其他内容。

                                  -7-
    公司应当充分关注转让价款收取和使用情况、换入资产的权属变更情况及换
入资产的持续运行情况,并履行必要的信息披露义务。


                     第五章   募集资金使用管理与监督


    第三十三条   公司募集资金的使用,如用于具体投资项目,应当按照本章规
定进行管理和监督。
    公司应当真实、准确、完整地披露募集资金的实际使用情况。
    第三十四条   在募集资金全部使用完毕之前,公司董事会应当每半年度全面
核查募投项目的进展情况,对募集资金的存放与使用情况出具《公司募集资金存
放与实际使用情况的专项报告》。
    募投项目实际投资进度与投资计划存在差异的,公司应当在《公司募集资金存
放与实际使用情况的专项报告》中解释具体原因。当期存在使用闲置募集资金投资
产品情况的,公司应当在《公司募集资金存放与实际使用情况的专项报告》中披露
本报告期的收益情况以及期末的投资份额、签约方、产品名称、期限等信息。
   《公司募集资金存放与实际使用情况的专项报告》应经董事会和监事会审议
通过,并应当在提交董事会审议后 2 个交易日内报告上海证券交易所并公告。年
度审计时,公司应当聘请会计师事务所对募集资金存放与使用情况出具鉴证报告,
并于披露年度报告时向上海证券交易所提交,同时在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披露。
    第三十五条   独立董事、董事会审计委员会及监事会应当持续关注募集资金
实际管理与使用情况。二分之一以上独立董事、董事会审计委员会或监事会可以
聘请会计师事务所对募集资金存放与使用情况出具鉴证报告。公司应当予以积极
配合,并承担必要的费用。
    董事会应当在收到前款规定的鉴证报告后 2 个交易日内向上海证券交易所
报告并公告。如鉴证报告认为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和使用存在违规情形的,董事会
还应当公告募集资金存放与使用情况存在的违规情形、已经或可能导致的后果及
已经或拟采取的措施。
    第三十六条   在募集资金全部使用完毕之前,保荐机构应当至少每半年度对
公司募集资金的存放与使用情况进行一次现场调查。



                                   -8-
    每个会计年度结束后,保荐机构应当对公司年度募集资金存放与使用情况出
具专项核查报告,并于公司披露年度报告时向上海证券交易所提交,同时在上海
证券交易所网站披露。核查报告应当包括以下内容:
   (一)募集资金的存放、使用及专户余额情况;
   (二)募集资金项目的进展情况,包括与募集资金投资计划进度的差异;
   (三)用募集资金置换预先已投入募投项目的自筹资金情况(如适用);
   (四)闲置募集资金补充流动资金的情况和效果(如适用);
   (五)超募资金的使用情况(如适用);
   (六)募集资金投向变更的情况(如适用);
   (七)公司募集资金存放与使用情况是否合规的结论性意见;
   (八)上海证券交易所要求的其他内容。
    每个会计年度结束后,公司董事会应当在《公司募集资金存放与实际使用情况
的专项报告》中披露保荐机构专项核查报告和会计师事务所鉴证报告的结论性意见。


                              第六章   附   则


    第三十七条     募投项目通过公司的子公司或者公司控制的其他企业实施的,
适用本办法。
    第三十八条     本办法所称“以上”含本数,“低于”不含本数。
    第三十九条     本办法由公司董事会负责制定、修订和解释。
    第四十条     本办法未尽事宜,或本办法的规定与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
件的规定不一致的,应当按照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的规定执行。
    第四十一条     本办法自公司董事会审议通过之日起生效施行,修改时亦同。




                                    -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