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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公告

百利科技:华融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关于湖南百利工程科技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之保荐总结报告书2019-04-30  

						                           华融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湖南百利工程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
                             之保荐总结报告书



    经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证监许可[2016]896 号文《关于核准湖南百利工程科技
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的批复》核准,湖南百利工程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
简称“百利科技”、“发行人”或“公司”)首次公开发行普通股(A 股)5,600 万股并于
2016 年 5 月 17 日在上海证券交易所(以下简称“上交所”)上市交易。

    华融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华融证券”)作为百利科技首次公开发行股票
的保荐人,根据《证券发行上市保荐业务管理办法》(以下简称“《保荐办法》”)以及《上
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持续督导工作指引》的相关规定,担任首次公开发行股票持续督
导的保荐机构,持续督导期限至 2018 年 12 月 31 日止。

    目前,百利科技首次公开发行股票的持续督导期限已满,保荐机构现将持续督导期
间的保荐工作情况总结汇报如下:


    一、保荐机构及保荐代表人承诺

    1、保荐总结报告书和证明文件及其相关资料的内容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
或重大遗漏,保荐机构及保荐代表人对其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承担法律责任。

    2、本机构及本人自愿接受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证监会”)对
保荐总结报告书相关事项进行的任何质询和调查。

    3、本机构及本人自愿接受中国证监会按照《证券发行上市保荐业务管理办法》的
有关规定采取的监管措施。


    二、保荐机构基本情况

           情况                                     内容
保荐机构名称               华融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1

注册地址                 北京市西城区金融大街 8 号
主要办公地址             北京市朝阳区朝阳门北大街 18 号
法定代表人               祝献忠
保荐代表人               梁燕华、郑友贤
本项目持续督导期         2016 年 5 月 17 日至 2018 年 12 月 31 日


    三、发行人基本情况

             情况                                       内容
发行人名称               湖南百利工程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证券简称                 百利科技
证券代码                 603959
注册资本                 313,600,000 元
注册地址                 岳阳市岳阳经济开发区巴陵东路 388 号
主要办公地址             岳阳市岳阳楼区洞庭大道 1 号
法定代表人               王海荣
控股股东                 西藏新海新创业投资有限公司
实际控制人               王海荣、王立言
联系人                   李良友
联系电话                 0730-8501033
本次证券发行类型         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
本次证券发行时间         2016 年 5 月 5 日
本次证券上市时间         2016 年 5 月 17 日
本次证券上市地点         上海证券交易所
                         2016 年年度报告于 2017 年 3 月 3 日披露
年度报告披露时间         2017 年年度报告于 2018 年 4 月 26 日披露
                         2018 年年度报告于 2019 年 4 月 26 日披露


    四、保荐工作概述

    (一)尽职推荐工作
    按照相关法律法规要求,对发行人情况进行尽职调查,组织编制申请文件并出具推
荐文件;提交推荐文件后,主动配合中国证监会的审核,组织发行人及其它中介机构对
中国证监会的意见进行答复,按照中国证监会的要求对涉及本次证券发行上市的特定事
项进行尽职调查或核查,并与中国证监会进行专业沟通,按照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规则
的要求向上海证券交易所提交推荐股票上市要求的相关文件,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二)持续督导期间
    华融证券针对百利科技的具体情况确定了持续督导的内容和重点,并在持续督导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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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段承担了以下相关工作:
       1、督导发行人规范运作,关注公司内部控制制度建设和内部控制运行情况;
       2、督导发行人及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并审阅上市公司信息披露文件;
       3、督导发行人合规使用与存放募集资金;
       4、督导发行人有效执行并完善保证关联交易公允性和合规性相关制度;
       5、持续关注发行人对外担保、对外投资是否履行规定等事项;
       6、持续关注发行人的独立性以及与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他关联方资金往来
情况;
       7、持续关注发行人及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等履行承诺的情况;
       8、对发行人进行现场检查,及时向上海证券交易所报送持续督导现场检查报告及
年度保荐工作报告等相关文件。
       持续督导期间,发行人按照证券监管部门的相关规定进行信息披露活动,依法公开
对外发布各类定期报告及临时报告,各项重大信息的披露真实、准确、完整、及时、有
效,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公司的独立性以及与控股股东及其他
关联方资金往来、募集资金使用、关联交易、对外担保、重大对外投资以及经营状况等
方面不存在违反《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持续督导
工作指引》、《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规定》等相关规范性文件的重大事
项。


       五、保荐机构在履行保荐职责期间发生的重大事项及处理情况

       (一)保荐代表人变更
    2017 年 1 月 9 日,因彭良松先生工作变动,保荐机构决定由保荐代表人石一鸣先生
接替彭良松先生的持续督导工作,履行保荐职责。
    2017 年 8 月 21 日,因石一鸣先生工作变动,保荐机构决定由保荐代表人郑友贤先
生接替石一鸣先生的持续督导工作,履行保荐职责。
       (二)持续督导期内中国证监会、证监局和交易所对保荐机构或其保荐的发行人采
取监管措施的事项及整改情况
    2016 年 8 月 22 日,百利科技收到了中国证监会湖南证监局(以下简称“湖南证监
局”)下发的《关于对湖南百利工程科技股份有限公司采取出具警示函措施的决定》(以
下简称“《警示函》”),具体情况如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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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情况说明
    2016 年 8 月 13 日,百利科技全资子公司武汉炼化工程设计有限责任公司(作为承
包人)与新疆元昊新能源有限公司(作为发包人)签订《新疆元昊新能源有限公司洁净
煤深加工项目工程总承包合同》,其中,工程名称为新疆元昊新能源有限公司洁净煤深
加工项目,工程地点为新疆哈密地区农十三师淖毛湖农场产业集聚园区,工程内容为洁
净煤深加工工程。合同金额为人民币 85,000 万元。百利科技于 2016 年 8 月 15 日在上
交所网站披露了《特别重大合同公告》。
    百利科技于 2016 年 5 月 17 日在上交所挂牌上市,根据百利科技当时的《经济业务
事项审批权限规定》,签订该重大合同不需要履行百利科技董事会审议程序。由于该合
同金额特别重大,2016 年 8 月 19 日,百利科技根据上交所《上市公司日常信息披露工
作备忘录》的相关规定,召开董事会对该合同进行事后审议,并补充董事会决议公告。
    因 8 月 15 日公告中“该合同的签订无需经百利科技董事会审议,无需提交股东大
会”与补充董事会决议公告中董事会审议该重大合同前后矛盾;同时百利科技关于特别
重大合同审批程序也违反了上交所上市公司日常信息披露工作备忘录第一号《临时公告
格式指引第七号:上市公司特别重大合同公告》的相关规定,湖南证监局向百利科技采
取了出具警示函的监管措施。
    2、监管意见
    2016 年 8 月 22 日,湖南证监局向百利科技下发了《警示函》,指出百利科技的上述
行为违反了《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与上交所《临时公告格式指引第七号:上市
公司特别重大合同公告》的相关规定,要求百利科技在收到《警示函》后 10 个工作日
提交整改报告。
    3、整改情况
    (1)百利科技已要求并强化了内部业务部门及子公司对相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
件的学习,同时组织全体董事、高级管理人员认真学习了《公司法》、《证券法》、《上市
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和《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等文件,并对信息披露的
有关内容进行讨论,进一步加深了对信息披露内容及信息披露义务的理解,保证百利科
技信息披露真实、准确、完整、及时、公平,杜绝类似情况的发生。
    (2)百利科技已根据《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及相关格式指引等法律法规
的要求,重新修订了《经济业务事项审批权限规定》、《子公司管理规定》及《工程总承
包业务支付管理办法》等内部治理文件。上述文件已于 2016 年 9 月 1 日经第二届董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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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会第二十四次会议审议通过。
    (3)百利科技已按照相关要求加强信息披露内容的审查,对于重大披露事项,百
利科技将采取与负责持续督导的证券公司共同核查的方式,认真履行信息披露义务,进
一步增强信息披露的严肃性和谨慎性,提高信息披露质量,加强与监管部门的沟通,切
实维护投资者的利益。
    除上述情况外,保荐机构在履行保荐职责期间,无其他中国证监会、证监局和上海
证券交易所对保荐机构或其保荐的发行人采取监管措施等重大事项。


    六、对上市公司配合保荐工作情况的说明及评价

    (一)尽职推荐阶段
    发行人能够按照相关法律法规及时向本保荐机构及其他中介机构提供本次发行所
需要的文件、资料和相关信息,并保证所提供文件、资料及信息真实、准确、完整,不
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按照相关法律法规要求,积极配合本保荐机构
的尽职核查工作,为本次股票发行和上市的推荐工作提供了必要的条件和便利。
    (二)持续督导阶段
    发行人能够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要求规范运作,并按有关法律、法规的要求,真
实、准确、完整地按照要求进行对外信息披露;重要事项能够及时通知保荐机构并与保
荐代表人沟通,同时根据保荐机构要求及时提供相关文件资料,保证了本保荐机构及其
保荐代表人及时对有关重大事项提出建议和发表专业意见。


    七、对证券服务机构参与证券发行上市相关工作情况的说明及评价

    (一)尽职推荐阶段
    发行人聘请的中介机构能够按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出具专业意见,并能够积极配
合保荐机构的协调和核查工作。
    (二)持续督导阶段
    发行人聘请的中介机构能够根据相关法律法规要求及时出具专业意见。


    八、对上市公司信息披露审阅的结论性意见

    根据《证券发行上市保荐业务管理办法》、《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持续督导工作
指引》等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保荐机构对百利科技首次公开发行 A 股股票完成之日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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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本报告出具之日在上海证券交易所公告的信息披露文件进行了事前审阅及事后及时审
阅,并对信息披露文件的内容、格式及履行的相关程序进行了检查。保荐机构认为,持
续督导期内百利科技的信息披露符合《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等相关法律法规的
规定,确保了信息披露的真实、准确、完整,百利科技的信息披露不存在虚假记载、误
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保荐机构认为发行人已披露的公告与实际情况相符,披露内容完
整,不存在应予披露而未披露的事项。


    九、对上市公司募集资金使用审阅的结论性意见

    保荐机构认为发行人严格按照中国证监会、上海证券交易所的相关规定使用募集资
金,有效执行了三方监管协议,并真实、准确、完整履行相关信息披露工作,不存在违
规使用募集资金的情形。


    十、中国证监会和上海证券交易所要求的其他事项

    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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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本页无正文,为《华融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关于湖南百利工程科技股份有限公司首
次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之保荐总结报告书》之签字盖章页)




    
    
    
    
    


    保荐代表人(签名):
                               梁燕华                   郑友贤




                                                       华融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年   月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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