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兰泰克:招商证券关于公司公开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持续督导保荐总结报告书2022-04-28
招商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法兰泰克重工股份有限公司
公开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之持续督导保荐总结报告书
法兰泰克重工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法兰泰克”或“公司)经中国证券
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证监会”)出具的《关于核准法兰泰克重工股
份有限公司公开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的批复》(证监许可[2020]1205 号),法兰泰
克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法兰泰克”或“公司”)于 2020 年 7 月 31 日公开发行
了 330,000 手可转换公司债券(3,300,000 张),每张面值 100 元,发行总额 33,000.00
万元。募集资金总额为人民币 33,000.00 万元,扣除保荐、承销费用(不含税)
311.32 万元,其他发行费用(不含税)174.60 万元,实际募集资金净额为人民币
32,514.08 万元。上述募集资金已于 2020 年 8 月 6 日全部到位,经立信会计师事
务所(特殊普通合伙)验证,并出具了信会师报字[2020]第 ZA15262 号《验资报
告》。
招商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招商证券”或“保荐机构”)担任法兰
泰克公开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的持续督导保荐机构,持续督导期为 2020 年 8 月
1 日至 2021 年 12 月 31 日。截止 2021 年 12 月 31 日,本次发行的募集资金尚未
全部使用完毕,保荐机构将就募集资金存放与使用情况继续履行持续督导义务。
目前,法兰泰克公开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持续督导期限已满,保荐机构根据
《证券发行上市保荐业务管理办法》、《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持续督导工作指
引》等有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要求,出具本持续督导保荐总结报告书。
一、保荐机构及保荐代表人承诺
1、保荐总结报告书和证明文件及其相关资料的内容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
性陈述或重大遗漏,保荐结构及保荐代表人对其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承担法
律责任。
2、本保荐机构及本人自愿接受中国证监会对保荐总结报告书相关事项进行
的任何质询和调查。
3、本保荐机构及本人自愿接受中国证监会按照《证券发行上市保荐业务管
理办法》的有关规定采取的监管措施。
二、公司基本情况
公司名称 法兰泰克重工股份有限公司
股票简称 法兰泰克
股票代码 603966
法定代表人 陶峰华
注册资本 21,097.96 万元
注册地址 江苏省吴江汾湖经济开发区汾越路 288 号、388 号
联系电话 0512-82072666
公司网址 www.eurocrane.com.cn
邮箱 dongmi@eurocrane.com.cn
本次证券发行类型 可转换公司债券
本次证券发行上市时间 2020 年 8 月 25 日
本次证券上市地点 上海证券交易所
三、保荐机构基本情况
保荐机构名称 招商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 深圳市福田区福田街道福华一路 111 号
主要办公地址 深圳市福田区福田街道福华一路 111 号
法定代表人 霍达
保荐代表人 徐磊、包晓磊
联系电话 0755-82943666
四、保荐工作概述
(一)尽职推荐阶段
在尽职推荐阶段,保荐机构主要工作包括但不限于:
1、积极协调各中介机构参与法兰泰克可转债发行上市的相关工作,严格按
照法律、行政法规和中国证监会的规定,对公司进行尽职调查和审慎核查,编制
申请文件并出具推荐文件;
2、提交推荐文件后,主动配合中国证监会的审核工作,组织公司及其他中
介机构对中国证监会的意见进行答复;
3、按照中国证监会的要求对涉及本次证券发行上市的特定事项进行尽职调
查或核查,并与中国证监会进行专业沟通;
4、按照证券交易所上市规则的要求,向证券交易所提交推荐上市所要求的
文件,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二)持续督导阶段
在持续督导阶段,保荐机构主要工作包括但不限于:
1、督导法兰泰克规范运作,关注公司内部控制制度建设和内部控制运行情
况;
2、督导法兰泰克履行信息披露义务,并审阅信息披露文件;
3、督导法兰泰克合规使用与存放募集资金;
4、督导法兰泰克有效执行关联交易公允性和合规性的制度;
5、持续关注法兰泰克为他人提供担保等事项;
6、持续关注公共媒体关于法兰泰克的报道,及时针对市场传闻进行核查;
7、定期对法兰泰克进行现场检查,及时向上海证券交易所报送持续督导期
间募集资金使用情况核查报告和持续督导年度报告等文件。
五、履行保荐职责期间发生的重大事项及处理情况
保荐机构在履行保荐职责期间,法兰泰克未发生与履行保荐职责相关的重大
事项。
六、对上市公司配合保荐工作情况的说明及评价
(一)尽职推荐阶段
在尽职推荐阶段,法兰泰克能够及时向保荐机构及其他中介机构提供本次证
券发行上市所需的文件、资料和相关信息,并保证所提供文件、资料和信息的真
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按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要求,积极配合保荐机构及其他
中介机构的尽职调查和核查工作,为保荐机构开展本次证券发行上市的推荐工作
提供了便利条件。
(二)持续督导阶段
在持续督导阶段,法兰泰克能够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要求规范运作并履行
信息披露义务;对于重要事项或信息披露事项,发行人能够及时与保荐机构进行
沟通,并根据保荐机构的要求提供相关文件资料,为保荐机构履行持续督导职责
提供了便利条件。
七、对证券服务机构参与证券发行上市相关工作情况的说明及评价
在保荐机构的尽职推荐过程中,法兰泰克聘请的证券服务机构能够按照有关
法律法规的规定出具专业意见,并能够积极配合保荐机构的协调和核查工作。
在保荐机构对法兰泰克持续督导期间,法兰泰克聘请的证券服务机构能够根
据相关法律法规的要求及时提供有关专业意见。
八、对上市公司信息披露审阅的结论性意见
根据《证券发行上市保荐业务管理办法》和《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持续
督导工作指引》等相关规定,保荐机构对法兰泰克本次持续督导期间在上海证券
交易所公告的信息披露文件进行了及时审阅,对信息披露文件的内容及格式、 履
行的相关程序进行了检查。保荐机构认为,法兰泰克持续督导期间信息披露符合
中国证监会及上海证券交易所相关信息披露的要求, 确保了信息披露的真实性、
准确性、完整性和及时性,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九、对上市公司募集资金使用审阅的结论性意见
本次发行募集资金到位后,法兰泰克、保荐机构与募集资金存放银行及时签
订了募集资金三方监管协议。公司在使用募集资金时严格遵照监管协议进行;公
司募集资金按照监管部门批复和公开披露的募集文件所承诺用途进行使用;不存
在未履行审议程序擅自变更募集资金用途和损害股东利益的情形,不存在重大违
规使用募集资金的情形。
十、尚未完结的保荐事项
截至 2021 年 12 月 31 日,法兰泰克本次公开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募集资金
尚未使用完毕。根据《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持续督导工作指引》等相关文件
的规定,保荐机构将就募集资金使用情况继续履行持续督导的责任。
十一、中国证监会及交易所要求的其他申报事项
不存在中国证监会及交易所要求的其他申报事项。
(以下无正文)
(本页无正文,为《招商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关于法兰泰克重工股份有限公司
公开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之持续督导保荐总结报告书》之签章页)
保荐代表人签字:
徐 磊 包晓磊
保荐机构法定代表人签字:
霍 达
招商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2022 年 4 月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