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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公告

深圳新星:独立董事关于第三届董事会第十四次会议有关事项的独立意见2019-04-23  

						                深圳市新星轻合金材料股份有限公司

   独立董事关于第三届董事会第十四次会议有关事项的独立意见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关于在上市公司建立独立董事制度的指导
意见》、《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以及《公司章程》、公司《独立董事工
作制度》等有关规定,我们作为深圳市新星轻合金材料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
公司)的独立董事,在审阅了相关资料后,对第三届董事会第十四次会议有关事
项发表以下独立意见:
    一、关于 2018 年度利润分配预案的独立意见
    我们认为:公司 2018 年度不进行利润分配的预案是基于公司目前的经营状
况、财务状况、资金需求以及公司未来发展状况所做出的重要决定,留存资金将
全部用于补充公司日常生产经营所需的流动资金,以满足公司正常生产经营和外
延发展对资金的需求,有利于公司及全体股东的长远利益,符合公司现行的利润
分配政策及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审议程序合法合规,不存在损害公司股东特别
是中小股东利益的情形。我们同意公司拟定的 2018 年度利润分配预案,并同意
将该预案提交公司 2018 年年度股东大会审议。
    二、关于续聘天职国际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为公司 2019 年度财
务报告和内部控制审计机构的独立意见
    天职国际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拥有从事证券、期货相关业务审计
资格,在为公司提供审计服务工作中,能够恪守职责,遵循独立、客观、公正的
执业准则,尽职尽责的完成了各项审计任务。为保持公司审计工作的稳定性、连
续性,我们同意续聘天职国际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为公司2019年度的
财务报告及内部控制审计机构。
    三、关于 2018 年度募集资金存放与实际使用情况的专项报告的独立意见
    经审阅,我们认为:公司 2018 年度募集资金存放与实际使用情况符合中国
证监会《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 2 号——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和使用的监管要
求》、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办法(2013 年修订)》、《公司章
程》和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办法》等有关规定,不存在违规使用募集资金的情形。
公司出具的《关于 2018 年度募集资金存放与实际使用情况的专项报告》内容真
实、准确、完整,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我们同意该报告。
    四、关于《2018 年度内部控制评价报告》的独立意见
    我们认为:公司已经建立了较为完善的内部控制体系和内部控制制度,在设
计与执行等方面不存在重大缺陷,能够对公司经营管理起到有效控制和监督作用,
符合国家有关法律和行政法规的要求;公司 2018 年度内部控制评价报告真实、
客观地反映了公司目前内部控制体系建设及运作情况,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
陈述或重大遗漏,我们同意该报告。




                                     深圳市新星轻合金材料股份有限公司
                                       独立董事:龙哲、贺志勇、宋顺方
                                               2019 年 4 月 23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