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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公告

深圳新星:独立董事关于第三届董事会第二十七次会议有关事项的独立意见2020-08-11  

						                 深圳市新星轻合金材料股份有限公司

 独立董事关于第三届董事会第二十七次会议有关事项的独立意见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关于在上市公司建立独立董事制度的指导
意见》、《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以及《公司章程》、公司《独立董事工
作制度》等有关规定,我们作为深圳市新星轻合金材料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
“公司”)的独立董事,在审阅了相关资料后,对第三届董事会第二十七次会议有
关事项发表以下独立意见:
    一、关于进一步明确公司公开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方案的独立意见
   经核查,我们认为:公司本次公开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方案是公司根据 2019
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通过的《关于提请股东大会授权董事会全权办理本次
公开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具体事宜的议案》的授权,按照证券监管部门的要求,
结合公司的实际情况和市场状况,对公司公开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具体方案做了
进一步明确。发行方案符合《公司法》、《证券法》、《上市公司证券发行管理办法》
和《证券发行与承销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要求,方案合理可
行,符合全体股东利益,不存在损害中小股东利益的情形。本次会议的召集、召
开和表决程序及方式均符合有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我们一致同
意公司本次公开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方案的相关事项。
    二、关于公司公开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上市的独立意见
   经核查,我们认为:公司董事会在本次可转换公司债券发行完成之后,根据
公司股东大会的授权办理可转换公司债券在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等相关事宜,并
授权公司管理层负责办理具体事项,符合全体股东利益,不存在损害公司及股东,
尤其是中小投资者利益的情形。我们一致同意该议案。
    三、关于开设募集资金专项账户并签署募集资金监管协议的独立意见
   经核查,我们认为:公司董事会授权经营管理层开立募集资金专用账户并签
署募集资金监管协议,是为了规范本次募集资金的存放、使用与管理,切实保护
投资者合法权益,符合《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 2 号—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和使
用的监管要求》、《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办法》等相关规定,不
存在损害公司及其全体股东,特别是中小股东利益的行为。因此我们同意该议案。
深圳市新星轻合金材料股份有限公司
  独立董事:龙哲、贺志勇、宋顺方
         2020 年 8 月 10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