意见反馈 手机随时随地看行情
  • 公司公告

公司公告

深圳新星:独立董事关于第四届董事会第三次会议有关事项的独立意见2020-12-01  

                                        深圳市新星轻合金材料股份有限公司

    独立董事关于第四届董事会第三次会议有关事项的独立意见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关于在上市公司建立独立董事制度的指导
意见》、《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以及《公司章程》、公司《独立董事工
作制度》等有关规定,我们作为深圳市新星轻合金材料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
公司)的独立董事,在审阅了相关资料后,对第四届董事会第三次会议有关事项
发表以下独立意见:
    一、关于使用募集资金临时补充流动资金的独立意见
    公司本次使用募集资金临时补充流动资金事项符合中国证监会《上市公司监
管指引第 2 号—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和使用的监管要求》、《上海证券交易所
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办法(2013 年修订)》等有关规定,符合公司生产经营
的实际需要,有利于提高公司资金的使用效率,减少财务费用支出,不会影响募
投项目的正常实施,也不存在变相改变募集资金用途及损害公司股东、特别是中
小股东利益的情形,同意公司使用不超过 3.5 亿元募集资金临时补充流动资金,
使用期限为自公司董事会审议通过之日起不超过 12 个月。
    二、关于出售全资子公司股权的独立意见
   公司本次出售全子公司股权交易事项,属于公司对现有业务的调整,符合公
司发展战略。本次交易的价格以具有证券、期货相关业务资格的资产评估机构出
具的评估报告结论为基础,经交易双方协商确认,定价公允,不存在损害公司或
中小股东利益的情形,亦不会对公司独立性产生影响。本次股权交易不会导致公
司2020年财务状况和经营成果发生重大变化,不会对公司日常经营产生不利影响。
因此,我们同意本次出售子公司股权的事项。
    三、关于 2021 年度预计发生的日常经营性关联交易的独立意见
    本次日常关联交易的审议、表决程序符合《公司法》、《上海证券交易所股
票上市规则》等有关法律、行政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规定;本次
关联交易为公司全资子公司正常生产经营所需的交易,符合公司战略发展需要;
交易定价以市场价格为原则,公平、公允、合理,不存在损害公司及其他股东,
特别是中小股东利益的情形。
    四、关于补选第四届董事会董事的独立意见
    本次董事候选人的提名及提名程序符合《公司法》、《公司章程》等有关法律
法规和公司制度的规定,经充分了解董事候选人周志先生的个人履历等资料,未
发现有《公司法》、中国证监会、上海证券交易所规定的禁止任职情况和市场禁
入处罚且尚未解除等情形,符合《公司法》、《公司章程》中有关非独立董事任职
资格的规定,拥有履行职务的条件和能力,能够胜任董事岗位的职责。我们一致
同意董事候选人的提名,并同意将该议案提交公司股东大会审议。


                                      深圳市新星轻合金材料股份有限公司
                                      独立董事:林志伟、贺志勇、宋顺方
                                               2020 年 11 月 30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