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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圳新星:海通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关于深圳市新星轻合金材料股份有限公司持续督导2020年度之现场检查报告2021-01-04  

                                                  海通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深圳市新星轻合金材料股份有限公司

               持续督导 2020 年度之现场检查报告


上海证券交易所:

     经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核准深圳市新星轻合金材料股份有限公
司公开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的批复》(证监许可【2020】1441 号)的核准,公司
公开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人民币 595,000,000.00 元,发行价格为每张人民币
100.00 元,募集资金总额为人民币 595,000,000.00 元,扣除保荐承销费用人民币
9,460,500.00 元(含税)后的实收募集资金为人民币 585,539,500.00 元,上述募
集资金已于 2020 年 8 月 19 日存入募集资金专户。本次募集资金扣除各项发行费
用不含税金额 11,629,245.28 元后实际募集资金净额为人民币 583,370,754.72 元。
本次募集资金到位情况已经天职国际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审验,并于
2020 年 8 月 21 日出具了天职业字【2020】34187 号验资报告验证。

     海通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海通证券”、“保荐机构”)担任深圳市
新星轻合金材料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深圳新星”、“公司”)2020 年公开发
行可转换公司债券的持续督导保荐机构,持续督导期间为 2020 年 9 月 11 日至
2021 年 12 月 31 日止。

     根据《证券发行上市保荐业务管理办法》、《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持续
督导工作指引》等有关法律、法规要求,海通证券作为持续督导保荐机构,于
2020 年 12 月 21 日至 2020 年 12 月 23 日对深圳新星进行了 2020 年度持续督导
的现场检查工作,现将有关情况汇报如下:

     一、本次现场检查的基本情况

    (一)保荐机构

    海通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1
    (二)保荐代表人

    王行健、张恒

    (三)现场检查时间

    2020 年 12 月 21 日至 2020 年 12 月 23 日

    (四)现场检查人员

    王行健、张恒

    (五)现场检查手段

    1、与公司相关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及有关人员访谈沟通;

    2、查看公司生产经营场所;

    3、查阅公司召开的三会文件;

    4、查阅公司的定期报告、临时公告等信息披露文件;

    5、查阅公司募集资金专户银行对账单、募集资金使用相关重大合同、凭证
等资料;

    6、查阅公司内控制度文件;

    7、查阅公司关联交易、对外担保和重大对外投资有关资料。

    二、对现场检查事项逐项发表的意见

    (一)公司治理和内部控制情况

    保荐机构查阅了公司的公司章程、董事会、监事会、股东大会的议事规则
及其他内部控制制度,2020 年以来股东大会、董事会、监事会及专门委员会的
会议文件等资料,并与公司相关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及有关人员访谈沟通。

    保荐机构经核查后认为,截至本报告出具日,公司根据《公司法》、《证券
法》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要求,建立了符合上市公司要求的规范的法人治
理结构,《公司章程》、《股东大会议事规则》、《董事会议事规则》、《监事会议事
规则》能够被有效执行,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按照有关法律法规以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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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上海证券交易所业务规则要求履行职责,公司治理机制有效地发挥了作用;公司
内部机构设置和权责分配合理,对各部门及岗位的业务权限范围、审批程序、相
应责任等规定明确合规,并能够有效实行;公司已经建立内部审计制度,内部审
计部门和董事会审计委员会构成、履行职责合规,公司内部控制制度得到有效执
行;公司 2020 年以来历次三会的召集、召开及表决程序合法合规,会议记录完
整,会议资料保存完好,会议决议经出席会议的董事或监事签名确认。

       (二)信息披露情况

       保荐机构查阅了公司信息披露制度,本年度公司已披露的公告以及相关资
料,并与公司相关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及有关人员访谈沟通。

       保荐机构经核查后认为,截至本报告出具日,公司制订了完整的信息披露
制度,信息披露制度符合《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
上市规则》等相关法规规定,公司履行了必要的信息披露义务,信息披露不存在
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和重大遗漏。

       (三)公司的独立性以及与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他关联方资金往来
情况

       保荐机构查阅了公司章程、关联交易管理制度等相关制度文件,2020 年以
来三会文件及公告,查阅了公司与关联方交易、往来相关资料,并与公司相关董
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及有关人员访谈沟通。

       保荐机构经核查后认为,截至本报告出具日,2020 年以来公司资产完整,
人员、财务、机构、业务独立性良好,不存在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他关联
方违规占用公司资金的情形。

       (四)募集资金使用情况

       公司公开发行可转债募集资金于 2020 年 8 月 19 日到账,保荐机构查阅了
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制度等相关制度文件,公司与各银行签订的募集资金专户存储
三方或四方监管协议及相关公告等资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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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保荐机构经核查后认为,截至本报告出具日,公司已建立募集资金管理制
度,并能按照制度的规定存放和使用募集资金,公司使用募集资金已经按规定履
行了相关决策程序并进行了信息披露,不存在违规使用募集资金的情况。

    (五)关联交易、对外担保、重大对外投资情况

    保荐机构查阅了公司章程、关联交易、对外担保、对外投资等内部控制制
度,公司 2020 年以来关联交易、对外担保和重大对外投资有关的内部决策文件、
重大合同、公告等资料,并与公司相关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及有关人员访
谈沟通。

    保荐机构经核查后认为,截至本报告出具日,公司 2020 年以来不存在违规
关联交易、对外担保及重大对外投资情况。

    (六)经营状况

    保荐机构查阅了公司财务报告及相关财务、业务资料,同行业上市公司的
财务报告等资料,并与公司相关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及有关人员访谈沟通。

    保荐机构经核查后认为,截至本报告出具日,受行业竞争加剧的影响,本
年度公司经营状况特别是盈利状况同比出现较大幅度的下滑,但公司业务运转正
常,主要业务的经营模式未发生重大变化。公司主要业务的市场前景、行业经营
环境也未发生重大不利变化。

    (七)保荐机构认为应予现场检查的其他事项

    无

    三、提请上市公司注意的事项及建议

    无

    四、是否存在《证券发行上市保荐业务管理办法》及上海证券交易所相关
规定应当向中国证监会和上海证券交易所报告的事项

    2020 年以来,公司不存在《证券发行上市保荐业务管理办法》及交易所相
关规定应当向中国证监会和交易所报告的事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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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五、上市公司及其他中介机构的配合情况

    保荐机构本次现场检查过程中,公司及其他中介机构给予了积极的配合,
为本次现场检查提供了必要的支持。

    六、本次现场检查的结论

    经现场检查,保荐机构认为:2020 年以来,深圳新星在公司治理、内控制
度、三会运作、信息披露、独立性、募集资金使用、关联交易、对外担保、重大
对外投资等重要方面的运作符合《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上海证券交
易所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办法》等相关要求,截至本报告出具日,公司经营状
况稳定,业务经营未发生重大变化。

    (以下无正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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