意见反馈 手机随时随地看行情
  • 公司公告

公司公告

金诚信:金诚信矿业管理股份有限公司第二期员工持股计划管理细则2021-10-08  

                                          金诚信矿业管理股份有限公司
                  第二期员工持股计划管理细则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金诚信矿业管理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 金诚信”)
第二期员工持股计划(以下简称“员工持股计划”)的实施,根据《中华人民共
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中国证监会关于上市公司实施员工持
股计划试点的指导意见》(以下简称“指导意见”)、《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员
工持股计划信息披露工作指引》(以下简称“披露指引”)、中国证券登记结算公
司《关于上市公司员工持股计划开户的有关问题的通知》(以下简称“通知”)等
相关法律、行政法规、规章、规范性文件和《金诚信矿业管理股份有限公司章程》
(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规定,制定本细则。


                       第二章 员工持股计划的制定


    第二条 员工持股计划所遵循的基本原则:
    1、依法合规原则
    公司实施员工持股计划,严格按照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履行程序,真实、
准确、完整、及时地实施信息披露。任何人不得利用员工持股计划进行内幕交易、
操纵证券市场等证券欺诈行为。
    2、自愿参与原则
    公司实施员工持股计划遵循公司自主决定,员工自愿参加的原则,公司不以
摊派、强行分配等方式强制员工参加员工持股计划。
    3、风险自担原则
    员工持股计划持有人盈亏自负,风险自担,与其他投资者权益平等。


    第三条 员工持股计划的实施程序

                                     1
    1、公司董事会负责拟定员工持股计划草案,并通过职工代表大会充分征求
员工意见后提交董事会审议。
    2、董事会审议并通过员工持股计划草案,独立董事应当对员工持股计划是
否有利于公司的持续发展,是否损害公司及全体股东的利益,是否存在摊派、强
行分配等方式强制员工参与本次员工持股计划发表独立意见。
    3、监事会负责对本员工持股计划是否有利于公司的持续发展,是否损害公
司及全体股东的利益,是否存在摊派、强行分配等方式强制员工参与本次员工持
股计划情形发表意见。
    4、董事会审议通过员工持股计划后的 2 个交易日内,公告董事会决议、员
工持股计划草案、独立董事及监事会意见等。
    5、公司聘请律师事务所对员工持股计划出具法律意见书,并在召开股东大
会前完成公告。
    6、股东大会审议员工持股计划。股东大会将采用现场投票与网络投票相结
合的方式进行投票。员工持股计划(草案)经公司股东大会审议通过后,董事会
即可根据授权办理员工持股计划设立事宜。
    7、召开员工持股计划持有人会议,明确员工持股计划实施的具体事项。
    8、公司应在完成标的股票过户至持股计划名下的 2 个交易日内,及时披露
获得标的股票的时间、数量等情况;
    9、其他中国证监会、证券交易所规定需要履行的程序。


    第四条 员工持股计划的参与对象
    1、参与对象确定的法律依据
    公司根据《公司法》、《证券法》、《指导意见》等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
件和《公司章程》的相关规定,并结合实际情况,确定了员工持股计划的参加对
象名单。
    公司员工按照依法合规、自主决定、自愿参与、风险自担的原则参加本持股
计划,不存在以摊派、强行分配等方式强制员工参加的情形。
     2、参与对象的范围
    参加本持股计划的人员范围包括公司董事(不含独立董事)、监事、高级管

                                    2
理人员,以及公司及控股子公司经董事会认定对公司中长期发展具有重要作用的
核心骨干人员。
    4、持有人的核实
    公司聘请的律师对参加对象的资格等情况是否符合相关法律法规、《公司章
程》以及员工持股计划出具意见。
    5、有如下情形之一的,不能成为持有人:
    (1)最近三年内被证券交易所公开谴责或宣布为不适当人选的;
    (2)最近三年内因重大违法违规行为被中国证监会予以行政处罚的;
    (3)最近三年内,因泄露国家或公司机密、贪污、盗窃、侵占、受贿、行
贿、失职、或渎职等违反国家法律、法规的行为,或违反公序良俗、职业道德和
操守的行为给公司利益、声誉和形象造成严重损害的;
    (4)董事会认定的不能成为本持股计划持有人的情形;
    (5)相关法律、法规或规范性文件规定的其他不能成为本持股计划持有人
的情形。


    第五条 员工持股计划的资金来源
    员工持股计划的资金来源为公司员工的合法薪酬、自筹资金和法律、行政法
规允许的其他方式取。
    本持股计划拟筹集资金总额上限为 49,999,665 元,以“份”作为认购单位,
每份份额为 1.00 元。任一持有人所持有本持股计划份额所对应的公司股票数量
不超过公司股本总额的 1%。持股计划持有人具体持有份额数以其最终确认缴纳
的份数为准。
    本持股计划持有人按照认购份额按期足额缴纳认购资金,持股计划的缴款时
间由公司统一通知安排。持有人认购资金未按期、足额缴纳的,则自动丧失相应
的认购权利。


    第六条 员工持股计划的股票来源
    本持股计划股票来源为公司回购专用账户回购的金诚信 A 股普通股股票。
    公司分别于 2018 年 7 月 27 日、2018 年 8 月 13 日召开公司第三届董事会第

                                    3
十一次会议、2018 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了《以集中竞价交易方式回
购股份预案》,并于 2018 年 8 月 22 日披露了《金诚信关于以集中竞价交易方式
回购股份的回购报告书》(公告编号:2018-057)。公司拟使用自有资金以集中竞
价交易方式回购公司股份,回购总额不低于人民币 5,000 万元(含)且不超过人
民币 30,000 万元(含)。其中 5,000 万元人民币所回购的股份用于奖励公司员
工,其余股份将全部予以注销。
    2019 年 2 月 15 日公司披露了《关于股份回购实施结果暨股份变动公告》(公
告编号:2019-009),截至 2019 年 2 月 13 日,公司通过回购专用证券账户以集
中竞价交易方式累计回购公司股份 7,711,478 股,占公司总股本的 1.3182%,回
购最高价格 9.10 元/股,回购最低价格 7.28 元/股,回购均价 8.17 元/股,使用
资金总额 63,003,201.37 元。本次股份回购期限已届满,股份回购已实施完毕。
经公司申请,公司 2019 年 2 月 15 日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注销本次
所回购的股份 1,591,568 股,回购股份剩余 6,119,910 股,根据回购股份方案拟
用于奖励公司员工。
     本持股计划持股规模不超过 6,119,910 股,约占公司截至 2021 年 9 月 30
日股本总额 593,964,099 股的 1.03%。若公司发生资本公积转增股本、派送股票
红利等事项时,持股规模将进行相应调整。
    本持股计划草案获得股东大会批准后,将通过非交易过户等法律法规允许
的方式获得公司回购专用证券账户所持有的公司股票。
    本持股计划具体持股数量以参与对象实际出资缴款情况确定。实施后,全部
有效的持股计划所持有的股票总数累计不超过公司股本总额的 10%,任一持有人
持有的持股计划份额所对应的标的股票数量不超过公司股本总额的 1%。 本持股
计划持有的股票总数不包括持有人在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上市前获得的股份、
通过二级市场自行购买的股份以及通过股权激励获得的股份。


    第七条 员工持股计划的存续期限及锁定期限
    1、员工持股计划的存续期限
    (1)员工持股计划的存续期不超过 48 个月。自本持股计划草案经公司股东
大会审议通过且公司公告最后一笔标的股票过户至本持股计划名下之日起计算,

                                    4
本持股计划在存续期届满时如未展期则自行终止。
    (2)本持股计划的锁定期届满后,当持股计划所持有的股票全部出售且持
股计划项下货币资产(如有)已全部清算、分配完毕后,本持股计划可提前终止。
    (3)本持股计划的存续期届满前 1 个月,如持有的公司股票仍未全部出售,
经出席持有人会议的持有人所持 2/3 以上(含)份额同意并提交公司董事会审议
通过后,本持股计划的存续期可以延长。
    (4)如因公司股票停牌或者敏感期较长等情况,导致本持股计划所持有的
公司股票无法在存续期届满前全部变现的,经出席持有人会议的持有人所持 2/3
以上(含)份额同意并提交公司董事会审议通过后,本持股计划的存续期限可以
延长。
    2、员工持股计划的锁定期限
    (1)员工持股计划的锁定期
    本持股计划所获标的股票的锁定期为 12 个月,自公司公告最后一笔标的股
票过户至持股计划名下之日起计算。本持股计划锁定期满至存续期届满前,管理
委员会择机处置持股计划所持有的标的股票。锁定期届满后,管理委员会根据持
股计划的规定分批兑现持有人因持有计划份额而享有的权益。
    因上市公司分配股票股利、资本公积转增等情形所衍生取得的股份,亦应遵
守上述股份锁定安排;但因持有公司股份而获得的现金分红不受前述锁定期限制。
     (2)其他限售规定
    本持股计划相关主体必须严格遵守市场交易规则,遵守信息敏感期不得买卖
股票的规定,各方均不得利用持股计划进行内幕交易、市场操纵等证券欺诈行为。
上述敏感期是指:
    ①公司定期报告公告前三十日内,因特殊原因推迟公告日期的,自原预约公
告日前三十日起至最终公告日;
    ②公司业绩预告、业绩快报公告前十日内;
    ③自可能对公司股票交易价格产生重大影响的重大事项发生之日或进入决
策程序之日至依法披露后 2 个交易日内;
    ④中国证监会、证券交易所规定的其他期间。



                                   5
                         第三章 员工持股计划的管理


    第八条 员工持股计划的相关机构
    1、员工持股计划的内部最高管理权力机构为持有人会议;
    2、本持股计划设管理委员会,监督或负责本持股计划的日常管理,代表持
有人行使股东权利,对持股计划负责。在持股计划存续期间,管理委员会可聘请
相关专业机构为持股计划日常管理提供管理、咨询等服务;
    3、公司董事会负责拟定和修改员工持股计划草案,并在股东大会授权范围
内决定和办理员工持股计划的其他相关事宜;
    4、本持股计划设立后将采用公司自行管理或委托具备资产管理资质的专业
机构进行管理的方式;若委托具备资产管理资质的专业机构进行管理,则由管理
委员会选任管理机构作为员工持股计划的管理机构,进行投资及日常管理。


    第九条 持有人会议
    1、持有人会议是员工持股计划的内部最高管理权力机构,所有持有人均有
权利参加持有人会议。持有人可以亲自出席持有人会议并表决,也可以委托代理
人代为出席并表决。持有人及其代理人出席持有人会议的差旅费用、食宿费用等,
均由持有人自行承担。
    以下事项需要召开持有人会议进行审议::
    (1)选举和罢免管理委员会委员;
    (2)审议批准员工持股计划的变更、终止及存续期的延长;
    (3)员工持股计划存续期内,公司以配股、增发、可转债等方式融资时,
由管理委员会商议参与融资的具体方案,并提交持有人会议审议;
    (4)修订本员工持股计划管理细则;
    (5)授权管理委员会监督或负责员工持股计划的日常管理;
    (6)授权管理委员会行使出资人权利;
    (7)授权管理委员会选任管理机构(若有),并负责与管理机构的对接工作;
    (8)授权管理委员会办理员工持股计划所持股权的质押工作;
    (9)法律法规或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员工持股计划持有人会议可以行使的其

                                    6
他职权。
    2、持有人会议召集程序如下:
    (1)首次持有人会议由公司董事会秘书或指定人员负责召集和主持,此后
的持有人会议由管理委员会负责召集,由管理委员会主任主持。管理委员会主任
不能履行职务时,由其指派一名管理委员会委员负责主持。
    (2)召开持有人会议,管理委员会应提前 3 日发出书面会议通知,会议通
知通过直接送达、邮寄、传真、电子邮件或者其他方式,提交给全体持有人。
    (3)会议通知应当至少包括以下内容:
    ①会议的时间、地点;
    ②会议的召开方式;
    ③拟审议的事项(会议提案);
    ④会议召集人和主持人、临时会议的提议人及其书面提议;
    ⑤会议表决所必需的会议材料;
    ⑥持有人应当亲自出席或者委托其他持有人代为出席会议;
    ⑦联系人和联系方式;
    ⑧发出通知的日期。
    如遇紧急情况,可以通过口头方式通知持有人随时召开持有人会议。口头方
式通知至少应包括上述第①、③项内容以及因情况紧急需要尽快召开持有人会议
的说明。
    持有人会议可以通过电话会议、视频会议或类似的通讯工具召开,只要参加
会议的所有持有人能够听到并彼此交流,所有通过该等方式参加会议的持有人应
视为亲自出席会议。
    3、持有人会议表决程序如下:
    (1)每项提案经过充分讨论后,主持人应当适时提请与会持有人进行表决。
主持人也可决定在会议全部提案讨论完毕后一并提请与会持有人进行表决,并形
成会议决议。
    (2)本持股计划的持有人按其持有的份额享有表决权。每份份额享有一票
表决权。
    (3)持有人的表决意向分为同意、反对和弃权。与会持有人应当从上述意

                                   7
向中选择其一,未做选择或者同时选择两个以上意向的,视为弃权;中途离开会
场不回而未做选择的,视为弃权。持有人在会议主持人宣布表决结果后或者规定
的表决时限结束后进行表决的,其表决情况不予统计。
    (4)每项决议应当经参加持有人会议的员工持股计划持有人及代理人所持
有效表决权的过半数通过。每项议案如经出席持有人会议的持有人所持 1/2 以
上份额同意后则视为表决通过(本持股计划规定需 2/3 以上份额同意的除外),
形成持有人会议的有效决议。
    (5)持有人会议决议需报公司董事会、股东大会审议的,须按照《公司章
程》的规定提交公司董事会、股东大会审议。
    (6)会议主持人负责安排人员对持有人会议做好记录。
    4、单独或合计持有持股计划 30%以上份额的持有人可以向持有人会议提交
临时提案,临时提案须在持有人会议召开前 3 日向管理委员会提交。
    5、单独或合计持有持股计划 30%以上份额的持有人可以提议召开持有人会
议。


    第十条 管理委员会
    1、员工持股计划设管理委员会,对员工持股计划负责,是员工持股计划的
日常管理、监督机构。
    2、管理委员会由 3 名委员组成,设管理委员会主任 1 人。管理委员会委员
均由持有人会议选举产生。管理委员会主任由管理委员会以全体委员的过半数选
举产生。
    管理委员会委员的任期为员工持股计划的存续期。
    3、管理委员会应当遵守法律、行政法规和本细则,对员工持股计划负有下
列忠实义务:
    (1)不得利用职权收受贿赂或者其他非法收入,不得侵占员工持股计划的
财产;
    (2)不得挪用员工持股计划资金;
    (3)未经持有人大会同意,不得将员工持股计划资产或者资金以其个人名
义或者其他个人名义开立账户存储;

                                   8
   (4)不得未经持有人会议同意,将员工持股计划资金借贷给他人或者以员
工持股计划财产为他人提供担保;
   (5)不得利用其职权损害员工持股计划利益;
   (6)不得擅自披露与持股计划相关的商业秘密。
   管理委员会委员违反忠实义务给员工持股计划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赔偿责
任。
   4、管理委员会行使以下职责:
   (1)负责召集持有人会议;
   (2)代表全体持有人对员工持股计划进行日常管理;
   (3)代表全体持有人行使持股计划所持有股份的股东权利;
   (4)决策是否聘请相关专业机构为持股计划日常管理提供管理、咨询等服
务;
   (5)决策是否委托具备资产管理资质的专业机构对员工持股计划进行管理;
   (6)负责与管理机构(若有)的对接工作,监督管理机构对本员工持股计
划所委托的资产的管理;
   (7)对员工持股计划中的现金资产做出投资决策,最终投资方向仅限于:
金诚信股票、现金管理类金融工具、作为持有人份额兑现准备金等;
   (8)经持有人会议授权,办理员工持股计划所持股份的股权质押事宜;
   (9)代表员工持股计划对外签署相关协议、合同;
   (10)按照本持股计划“十、持股计划的变更、终止及持有人权益的处置”
相关规定对持有人权益进行处置;
   (11)决策持股计划弃购份额、被强制收回份额的归属;
   (12)管理员工持股计划利益分配,在持股计划锁定期届满后,决定标的股
票出售及分配等相关事宜;
   (13)办理员工持股计划份额登记、继承登记;
   (14)负责持股计划的减持安排;
   (15)选择员工持股计划的资金托管人(若有),负责资金委托管理;
   (16)持有人会议授权的其他职责。
       5、管理委员会主任行使下列职权:

                                    9
    (1)主持持有人会议和召集、主持管理委员会会议;
    (2)经管理委员会授权,代表全体持有人行使股东权利;
    (3)督促、检查持有人会议、管理委员会决议的执行;
    (4)代表持股计划对外签署相关协议、合同;
    (5)管理委员会授予的其他职权。
    6、管理委员会不定期召开会议,由管理委员会主任召集,于会议召开 3 日
前通知全体管理委员会委员,全体管理委员会委员对表决事项一致同意的可以以
通讯方式召开和表决。
    经管理委员会各委员同意,可豁免上述通知时限。情况紧急,需要尽快召开
管理委员会紧急会议的,可以随时通过电话或者其他口头方式发出会议通知,但
召集人应当在会议上作出说明。
    7、管理委员会会议应有过半数的管理委员会委员出席方可举行。管理委员
会作出决议,必须经全体管理委员会委员的过半数通过。管理委员会决议的表决,
实行一人一票。
    8、管理委员会决议表决方式为记名投票表决。管理委员会会议在保障管理
委员会委员充分表达意见的前提下,可以用传真等方式进行投票并作出决议,由
参会管理委员会委员签字确认。
    9、管理委员会会议,应由管理委员会委员本人出席;管理委员会委员因故
不能出席的,可以书面委托其他管理委员会委员代为出席,委托书中应载明代理
人的姓名、代理事项、授权范围和有效期限,并由委托人签名或盖章。代为出席
会议的管理委员会委员应当在授权范围内行使管理委员会委员的权利。管理委员
会委员未出席管理委员会会议,亦未委托代表出席的,视为放弃在该次会议上的
投票权。
    10、管理委员会应当对会议所议事项的决定形成会议记录,出席会议的管理
委员会委员应当在会议记录上签名。
    11、管理委员会会议记录包括以下内容:
    (1)会议召开的日期、地点和召集人姓名;
    (2)出席管理委员会委员的姓名以及受他人委托出席管理委员会的管理委
员会委员(代理人)姓名;

                                   10
    (3)会议议程;
    (4)管理委员会委员发言要点;
    (5)每一决议事项的表决方式和结果(表决结果应载明赞成、反对或弃权
的票数)。


    第十一条 员工持股计划持有人
    1、持有人的权利如下:
    (1)依照其持有的本持股计划份额享有本持股计划资产的权益;
    (2)参加或委派其代理人参加持有人会议,并行使相应的表决权;
    (3)对本持股计划的管理进行监督,提出建议或质询;
    (4)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或本持股计划规定的其他权利。
    2、持有人的义务如下:
    (1)遵守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和《金诚信矿业管理股份有限公司第
二期员工持股计划(草案)》的相关规定;
    (2)依照其所认购的本持股计划份额和方式缴纳认购资金;
    (3)依照其所持有的本持股计划份额承担本持股计划的投资风险;
    (4)遵守本持股计划管理细则;
    (5)本持股计划存续期内,持有人所持本计划份额不得自行转让、退出、
用于担保、偿还债务或作其他类似处置;
    (6)在本持股计划存续期间内,不得私自要求分配本计划资产;
    (7)承担相关法律、法规、规章、管理规则及《金诚信矿业管理股份有限
公司第二期员工持股计划(草案)》规定的其他义务。


    第十二条 资产管理机构
    1、公司可委托具备资产管理资质的专业管理机构对本持股计划进行管理,
管理委员会对员工持股计划委托财产的管理机构进行选聘。
    2、董事会、员工持股计划管理委员会授权公司代替员工持股计划与管理机
构签署资产管理合同及相关协议文件。
    3、管理机构根据相关监管机构发布的资产管理业务相关规则以及本持股计

                                    11
划的约定维护本持股计划的合法权益,确保本持股计划的财产安全。


               第四章 员工持股计划的资产构成及权益处置办法


    第十三条 员工持股计划的资产构成
    1、员工持股计划的资产构成:
    (1)公司股票对应的权益;
    (2)现金存款和银行利息;
    (3)持股计划其他投资所形成的资产;
    2、员工持股计划的资产独立于金诚信的固有财产。金诚信不得将员工持股
计划资产委托归入其固有财产。因员工持股计划的管理、运用或者其他情形而取
得的财产和收益归入员工持股计划资产。
    3、员工持股计划的闲置资金可用于下列投资事项:
    闲置资金可投资于流动性良好的金融工具,包括银行存款、货币市场基金等
低风险产品。
    但员工持股计划不得进行除本公司股票外的证券投资、房地产投资、矿业权
投资以及风险投资行为。


    第十四条 员工持股计划的权益分配
    1、在员工持股计划存续期内,除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另有规定,或
经管理委员会同意,持有人所持员工持股计划份额不得转让、担保或作其他类似
处置。
    2、锁定期届满后,由管理委员会陆续变现持股计划资产,并按持有人所持
份额的比例,分配给持有人。
    3、在存续期之内,持有人不得私自要求对本持股计划的权益进行分配。
    4、在锁定期内,公司发生资本公积转增股本、派送股票红利时,本员工持
股计划因持有公司股份而新取得的股份一并锁定,不得在二级市场出售或以其他
方式转让,该等股票的解锁期与相对应股票相同。
    5、当本持股计划存续期届满或拟提前终止时,由管理委员会根据持有人会

                                   12
议的授权在届满或终止之日起 30 个工作日内完成清算,并按持有人持有的份额
进行分配。


    第十五条 持股计划的变更、终止及持有人权益的处置
    1、公司发生实际控制权变更、合并、分立
    若公司实际控制权发生变更,或发生合并、分立等情形,公司董事会将在情
形发生之日起 5 个交易日内决定是否终止实施本持股计划。
    2、持股计划的变更
    员工持股计划的变更包括但不限于持有人的出资方式、股票来源、管理模式
等,员工持股计划设立后的变更须经持有人会议和董事会审议通过。
    存续期内,本持股计划的变更须经出席持有人会议的持有人所持 2/3(含)
以上份额同意,并提交公司董事会审议通过。
    3、持股计划的终止
    (1)本持股计划在存续期届满后自行终止;
    (2)本持股计划的锁定期届满后,当持股计划所持有的股票全部出售且持
股计划项下货币资产(如有)已全部清算、分配完毕后,本持股计划可提前终止;
    (3)本持股计划的存续期届满前 1 个月,如持有的公司股票仍未全部出售,
经出席持有人会议的持有人所持 2/3(含)以上份额同意并提交公司董事会审议
通过,本持股计划的存续期可以延长;
    (4)如因公司股票停牌或者敏感期较长等情况,导致本持股计划所持有的
公司股票无法在存续期届满前全部变现的,经出席持有人会议的持有人所持 2/3
(含)以上份额同意并提交公司董事会审议通过后,持股计划的存续期可以延长。
    4、持有人权益的处置
    (1)职务变更
    持有人发生职务变更,但仍在公司或公司控股子公司内任职的,其持有的持
股计划权益不作变更;但是,持有人因违纪/合规问题等而导致的职务变更,在
情况发生之日,管理委员会取消其继续参与本持股计划的资格,并将其未分配的
标的股票权益强制收回,按照出资金额加上利息(按年化 5%计算)之和与售出收
益孰低值的原则返还个人;管理委员会可以将收回的本持股计划份额转让给指定

                                   13
的具备参与持股计划资格的受让人;如没有符合参与本持股计划资格的受让人,
则剩余收益归属于公司。
    (2)离职
    存续期内,持有人因辞职、因违纪/合规问题等被解雇而离职的,在情况发
生之日,管理委员会取消其继续参与本持股计划的资格,并将其未分配的标的股
票权益强制收回,按照出资金额加上利息(按年化 5%计算)之和与售出收益孰低
值的原则返还个人;管理委员会可以将收回的本持股计划份额转让给指定的具备
参与持股计划资格的受让人;如没有符合参与本持股计划资格的受让人,则剩余
收益归属于公司。
    (3)丧失劳动能力
    存续期内,持有人因丧失劳动能力而离职,应分以下两种情况处理:
    ① 持有人因执行职务丧失劳动能力而离职的,其持有的持股计划权益不作
变更;
    ②持有人非因执行职务丧失劳动能力而离职的,在情况发生之日,管理委员
会取消其继续参与本持股计划的资格,并将其未分配的标的股票权益强制收回,
按照出资金额加上利息(按年化 5%计算)之和与售出收益孰低值的原则返还个
人;管理委员会可以将收回的本持股计划份额转让给指定的具备参与持股计划资
格的受让人;如没有符合参与本持股计划资格的受让人,则剩余收益归属于公司。
    4、退休
    存续期内,持有人达到国家规定的退休年龄而退休的,其持有的员工持股计
划权益不作变更。
    5、身故
    持有人身故,应分以下两种情况处理:
    ①持有人因执行职务身故的,其持有的员工持股计划权益不作变更,由其合
法继承人继承并继续享有;
    ②持有人因其他原因身故的,在情况发生之日,管理委员会取消其继续参与
本持股计划的资格,并将其未分配的标的股票权益强制收回,按照出资金额加上
利息(按年化 5%计算)之和与售出收益孰低值的原则返还个人;管理委员会可以
将收回的本持股计划份额转让给指定的具备参与持股计划资格的受让人;如没有

                                  14
符合参与本持股计划资格的受让人,则剩余收益归属于公司。
    6、如发生其他未约定事项,持有人所持的持股计划份额的处置方式由公司
与管理委员会协商确定。
    第十六条   持股计划存续期届满后股份的处置办法
    1、若本持股计划所持有的公司股票全部出售,且持股计划资产依照本持股
计划规定清算、分配完毕的,本持股计划即可终止。
    2、本持股计划的存续期届满前 1 个月,如持有的公司股票仍未全部出售,
经出席持有人会议的持有人所持 2/3 以 上(含)份额同意并提交公司董事会审
议通过,本持股计划的存续期可以延长。
    3、本持股计划拟提前终止或存续期届满后,由管理委员会根据持有人会议
的授权对持股计划资产进行清算,在终止或存续期届满后 30 个工作日内完成清
算,并按照持有人所持份额进行分配。
    4、本持股计划存续期届满后,若持股计划所持资产仍包含标的股票的,由
管理委员会确定处置办法。


          第六章    存续期内公司融资时员工持股计划的参与方式


    第十八条   员工持股计划存续期内,公司以配股、增发、可转债等方式融资
时,由管理委员会决定是否参与融资及资金的解决方案,并提交持有人会议审议。


                              第七章    附则


    第十九条     本细则经公司股东大会审议通过后方可实施。
    第二十条     本细则未尽事宜,由董事会、管理委员会和持有人另行协商解
决。
    第二十一条   本细则由董事会负责制定及解释。




                                        金诚信矿业管理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1 年 10 月 7 日
                                   1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