泉峰汽车:独立董事对第二届董事会第六次会议相关事项的独立意见2020-06-11
南京泉峰汽车精密技术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
对第二届董事会第六次会议相关事项的独立意见
南京泉峰汽车精密技术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第二届董事会第
六次会议于 2020 年 6 月 10 日召开。我们作为公司的独立董事,根据《关于在上
市公司建立独立董事制度的指导意见》、《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南京
泉峰汽车精密技术股份有限公司章程》和《南京泉峰汽车精密技术股份有限公司
独立董事工作制度》等有关规定,在仔细审阅公司董事会提交的有关资料、听取
公司董事会情况介绍以及向公司有关人员进行询问的基础上,基于客观、独立判
断的立场,现就以下事项发表独立意见如下:
一、《关于调整 2020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授予数量的议案》的独立意见
公司董事会对2020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授予数量进行的调整,符合《上市
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及公司《2020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以下简称“《激
励计划》”)中有关调整事项的规定。本次调整内容在公司2019年年度股东大会
对公司董事会的授权范围内,调整程序合法、合规,因此,我们同意公司对本计
划的授予数量进行调整。
二、《关于向激励对象授予限制性股票的议案》的独立意见
1、根据公司2019年年度股东大会的授权,董事会确定本激励计划的授予日
为2020年6月10日,该授予日符合《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以及本激励计
划中关于授予日的相关规定。
2、本次授予的激励对象为公司股东大会审议通过的激励对象名单中的人员,
符合《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等相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规定的激励
对象条件,符合本激励计划规定的激励对象范围,其作为公司股权激励计划激励
对象的主体资格合法、有效。
3、公司和激励对象均未发生不得授予限制性股票的情形,本激励计划规定
的授予条件已成就。
4、公司不存在向激励对象提供贷款、贷款担保或任何其他财务资助的计划
或安排。
5、公司实施本激励计划有利于进一步完善公司治理结构,健全公司激励机
制,增强公司管理团队和核心骨干对实现公司持续、健康发展的责任感、使命感,
有利于公司的持续发展,不会损害公司及全体股东的利益。
综上,我们同意公司本激励计划的授予日为2020年6月10日,并同意以人民
币8.14元/股向39名激励对象授予153.24万股限制性股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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